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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法律監管

2017-04-21 03:32周秀娟羅敏娜
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 2017年2期
關鍵詞:個人信息信用主體

□周秀娟 羅敏娜

[長春理工大學 長春 130022]

論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法律監管

□周秀娟 羅敏娜

[長春理工大學 長春 130022]

互聯網金融帶來了征信業務需求的與日俱增,也帶來了大數據背景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行業的興起與發展。我國現有征信行業的法律監管體制一方面滯后于時代發展,無法適應個人征信的互聯網模式,另一方面存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法律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故而亟待加快完善和構建出全新的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法律監管體系,健全法律監管體制下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制度。

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個人隱私權

與傳統個人征信行業相比,互聯網給個人征信行業帶來的商業價值高、征信成本低等優勢,但信息收集和保存風險也隨之增高,其對個人征信行業的影響正逐漸顯露。15年1月,被央行重點關注并提出進行個人征信業務預備檢查的8家企業中①[1],其中5家均有互聯網背景,與此同時也有多家大型互聯網平臺意欲爭做第二批個人征信試點,這不僅標志著個人征信的市場化,也預示著互聯網將成為征信體系的重要力量,更意味著個人征信業將面臨更多的機遇與挑戰需要對其進行法律監管的完善,對監管體制的完善化、對監管行為的規范化、對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監管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都成為現階段亟待完善的內容。

一、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基本理論

(一)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內涵分析

1.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概念界定

征信,在中國最早的記載出自《左傳》:“君子之言,信而有征”[2],即指君子所說出的話語,均是有證據能夠進行辨認和驗證的,即證實誠信或者證實信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信用交易的產生,征信被引入市場經濟中,其內涵變得更加豐富與明確,并成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而今,我國學界對“征信”一詞的界定多來自我國2013年發布的《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二條對征信業務進行的有關界定②,即征信是指對企業和個人能夠反應信用狀況的信息進行采集、處理并進行分析從而獲得諸如個人信用報告之類的征信產品,以作為自己或第三方機構進行信用交易等活動的基礎,在我國包括以個人信息為征信來源的個人征信機構、以企業信息為征信來源的企業征信機構。而在互聯網條件下,無論是企業征信還是個人征信,其征信活動的基礎背景均不能脫離互聯網所帶來的大數據,因此,現代征信的核心特點和本質之一就是互聯網與征信的緊密結合,即互聯網征信[3]。而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是基于大數據背景的,將互聯網的信息、技術、平臺與個人征信結合下形成的,通過采集、整理和保存個人基于互聯網行為所遺留下來的網絡信息數據、痕跡,同時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互聯網信息技術對信息進行加工、評估的對傳統征信進行創新的一種新型征信活動。

2.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特征剖析

基于互聯網的固有特征與個人征信的結合,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具有商業價值高、征信成本低、信息收集和保存風險高的三方面特點:首先,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互聯網的使用變得十分頻繁,由此產生的互聯網個人信息數據相較于傳統個人征信模式獲取的信息量更加龐大,信息價值得到提升。其次,互聯網數據和個人征信的融合,使得網絡信息數據能夠“再生利用”,原有的海量、豐富互聯網數據資源易獲取,征信投入成本低廉;最后,互聯網個人征信所收集的信息數據的來源包括了個人在網絡上進行的日常生活所遺留的痕跡諸如第三方支付、借貸、還款、社交的信息等,使得個人征信機構采集的互聯網信息變得十分寬泛,與個人切身權益更加相近,不少違法分子可能利用網絡漏洞獲取信息,或者亦有可能出現個人信息出售、轉售的行為,給個人征信的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帶來巨大隱患。

現代中國社會,金融業本身處于發展中階段,而與金融業密切關聯的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行業也處于初始時期,因此行業內部缺乏自身的調控機制和具體的行業規范,信用數據的收集、整理也無明確細化的法律規定,信息收集的范圍缺乏限制導致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被侵犯的風險加大,因而,苛待對其進行法律監管。

(二)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關系視角的考察

1.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的主體

基于同一個人征信法律關系會涉及三方主體,其一包括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信息來源的信用信息主體(被征信人),其二包括作為主動的以對網絡中網民信用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出具個人信用證明的信用產品為業務范圍和收益形式的個人信用征信機構[4],其三包括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所以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在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關系中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多元復雜的[5]。而在這主體多元的多重法律關系中,信用信息主體處于被動狀態,其互聯網行為所遺留下來的個人信息會基于征信行為而處于其他主體的掌控之下,因而,對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法律監管、對該監管制度中的信息主體權益的保護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基于某一種特定的信用交易或者信貸關系一般會涉及兩個主體:即在信用信息主體(被征信人)和信息的使用者之前發生的法律關系,而后者通過從個人征信機構處獲取信用信息主體的相關信用產品來評判其還款能力、履約能力等從而進行授信、房貸、信用交易;其次,個人信息自身的不可自我決定性,又使得信息的使用者必須通過相關的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機構進行對個人的網絡信息數據進行收集、評估認定形成相應的服務和征信產品,以此為基礎,形成了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與征信機構的委托關系;最后,為了提供此類信用服務個人征信機構便需要海量的個人信用信息,從而進行分析處理形成相應的信用服務的產品,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機構還需與個人信息主體之間還要形成對民事個人信息的采集與被采集關系。

2.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的內容

被征信人一方面負有如實向信用征信機構提供自己真實信用信息的義務,另一方面也享有保護個人信用信息不受非法使用、相關權益不被侵犯的權利?;ヂ摼W金融個人征信信用機構,主要包括一些中國人民銀行以外的具有互聯網背景的第三方個人征信機構,作為征信關系中的重要環節,負有提供征信產品與服務、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不侵犯個人隱私等義務,同時,在收集個人信息時基于互聯網大數據的特性可以對被征信人的互聯網行為所留下的信用信息進行收集,因而也相應的負有告知、提示、說明義務從而尊重被征信人的權益。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一般是在信用借貸和信用交易中的授信主體或其他相關金融交易的授信主體[1],通常為銀行或者一些借貸金融機構,在使用個人征信產品時負有基于合法的目的使用信用產品、不泄露個人信息的義務。

3.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的客體

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關系的客體涵括了個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和相關可以分析出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這些信息來自信息主體在互聯網上進行的各類網絡行為,諸如網絡社交、第三方支付、借貸等在網絡上發生的行為,和傳統來源于現實生活中基于民事行為產生的信息存在些許不同[6],因而對相關概念的法律界定諸如個人信息、信息范圍、信用信息、隱私等,將涉及征信活動的順利開展與征信法律監管體制下個人合法權益保護等多方面問題。

二、對美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的考察與評析

(一)美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法律監管

1.美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法律監管模式

和歐盟相比,美國采用私營信用征信模式,其征信系統中私營的征信機構在征信市場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美國對征信行業進行的法律監管框架十分完備,一方面,美國在立法上通過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加之一系列的配套性法律法規,通過對征信的全過程、多主體進行全面的法律監控,實現征信業的平穩運行。美國從上世紀中后期起,便建構出將《公平信用報告法》作為基礎與中心的征信法律監管體系[7],同時對法律法規不斷進行革新,以保證征信行業的法律法規能夠適應征信市場的新時代特性。

另一方面,美國的征信法律監管主體模式采取銀行系統結合非銀行系統的多元主體共同監管的征信監管模式[8]。既包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貿易委員會[9];也包括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司法部、國家信用聯盟管理局[10]。形成了各征信監管機構依照其不同的法定職責,對征信行業聯合進行的多主體多角度全方位的共同征信法律監管。

美國存在著三種金融征信機構:資本市場信用評估、企業征信服務、個人消費市場評估機構[11],后兩者和我國現有征信體制相近,第三種機構的征信對象為消費者個人,即為個人征信機構。1970年美國出臺的《公平信用報告法》,使美國對于個人征信的法律監管立法初見端倪[14]。該法的出臺這也是由于美國為了規范當時征信市場上涌現出的許多消費者信用調查報告機構,從而明確個人征信機構的業務職責、范圍、責任和信息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此外,美國還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從幾方面對個人征信進行規范和監管(詳見表1)。

表1 美國個人征信相關法律

2.美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法律監管原則

美國的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體制中采取了一種原則可以概括為“信息自由+隱私保護”[12]。一方面,美國為了促進征信市場的快速發展,減少對其的干預,即以“市場主導”為主要監管理念來源之一,將保障個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作為美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規范的一個價值取向;另一方面,在70年《公平信用報告法》出臺后,美國為促進征信業發展以及為互聯網金融征信機構提供適宜靈活運作的市場的同時,針對保護信息主體的隱私和人權也進行了諸多立法,相繼出臺可許多專門性法律全面保護隱私權。

(二)美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的評述

首先,在監管體系上,美國建構和細化出了一套成熟的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體系,較好地使信息主體個人合法利益的維護與個人征信良好運行二者之間在法律角度和監管角度實現矛盾與沖突的化解和相互促進。經過幾十年的征信市場發展和征信體制監管模式的立法革新,美國既有規范征信業的基礎性立法作為個人征信乃至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行業的規范,又有專門性立法針對個人征信市場進行監管,涵蓋了信息獲取、信息使用等內容[13]。其次,在監管主體的設置上,美國建立了多元主體聯合監管征信市場從而預防信息濫用、泄露等行為發生。最后,在監管原則的構建上,美國通過信息自由+隱私保護原則,放寬對征信行為的監管又能全面兼顧保護私權,起到了監管角度和法律角度的相輔相成。

中國目前還沒有形成規模的市場化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機構,監管模式和傳統也與美國存在巨大差異,所以不能完全模仿,但是一些法律監管的理念、方式和創新點卻是值得學習的。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的現狀及缺陷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法律監管現狀

我國的個人征信監管模式是以傳統的征信監管模式為基礎而發展的,類似于歐盟的公共征信模式,即相關的個人征信機構由政府出資設立并對其進行監管的模式。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業務起步較晚,所以,對個人征信的監管工作的設置也相對滯后。2003年,我國首次在央行總行設立征信管理局,之后在央行各分行也設立了征信管理部門,負責相關的征信管理工作,即以央行為征信監管體系的中心部門對各類征信進行監管。2013年,國務院出臺《征信業管理征信業管理條例》,在該條例中,再次明確了央行及其派出機構在征信監管中的法律職責與法律地位,該條例是我國征信業監管體制構建的法律基礎,為我國征信業監管的法制化提供了立法基礎。在隨后的一年里,央行也相繼發布了部門規章《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和兩個金融行業標準[16],對金融征信業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規范。

1.我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機構的法律監管

自13年來,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央行發布的《征信機構管理辦法》通過立法明確了個人征信機構的內涵,并細致規定了個人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和程序、變更和終止,高級任職人員的監督管理。15年1月,央行又印發通知將對8家個人征信民營機構“摸底考察”并以發放個人征信牌照方式作為個人征信行業的閘門開啟的方式[17]。

2.我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中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法律監管

2013年,《征信業管理條例》從信息采集的范圍、信息的處理和使用、信息安全、征信產品等幾個方面做出了相應規定,同時賦予了信息主體在征信運行內的同意權、知悉權、異議權、投訴和訴訟權,如條例第13條規定對個人信息進行收集的條件之一是被征信人的同意,又如條例第25條規定了信息主體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的缺陷

1.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1)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現有的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行業還在萌芽期且相關法律監管體系還不健全,雖然近幾年來國務院和央行出臺了相關法規及配套制度,初步建構起了我國征信體系的法律監管體系的框架,但仍存在諸多方面有待細化完善。相關法律規范數量極少,缺乏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涉及征信流程、信息安全保護、征信報告等問題的專門性立法和諸如行政規章、部門規章、行業標準的配套性制度規定。另外,現有的國務院發布的《征信管理條例》,不是經人民代表大會投票通過的法律,其法律位階相對較低,不能適應我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行業迅猛發展的現狀及個人信息權益、隱私權益苛待保護的需求。

(2)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機制不完備

我國實行一元化的征信監管體制,即以央行為征信監管體系的中心監管部門對各類征信進行管理,其弊端顯而易見。最明顯、最關鍵的是,在目前的我國征信監管體制中,央行一方面是管理部門,另一方面又是法律監管體制的建設者,更是征信體制中主要的被監管者。這樣既是執法者又是立法者,更是守法者,這必然導致監管過程中權責不明、監管權力濫用,導致監管不力、甚至監管失效的發生。

(3)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水平滯后

首批申請個人征信機構牌照的民間企業中,許多都利用了復雜的互聯網平臺、技術和海量的大數據信息,且互聯網技術大大擴展了信息收集范圍,拓寬了信息收集通道,加大了個人信息濫用隱患,提高了信息流通的技術保障要求。因此,針對傳統的個人征信所設立的法律監管體制相對滯后于應運而生的新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由此,當務之急是構建符合時代特性,能較好適應新型互聯網模式的個人征信法律監管機制,實現法律監管的科學化和實效化。

2.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下私權益保護不夠完善

(1)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下個人信息權保護不到位

現有的個人征信法律監管體制下雖規定了私權益的保護,諸如賦予了信息主體在征信運行內的同意權、知悉權、異議權、投訴和訴訟權,但法律規定相對抽象、可操作性差。例如,相對于傳統的個人征信業務中被收集信用信息的主體,互聯網模式下信息主體的被征信的信息更加多樣復雜,其進行的一系列網絡行為遺留的痕跡和信息數據都會被信息收集主體無形地監控,然而我國雖通過法律規定“同意權”③來限制個人信息被廣泛地、非法地收集,但這一權利設置形同虛設,在征信過程中特別是網絡信息主體處于被動地位,網絡上的侵權行為可能具有隱蔽性難以被權益主體發覺,故而“同意權”的主張更無從談起;再者從經濟效益的角度考慮,信息主體的維權的成本可能歧高且舉證困難阻礙權利主張,故而“同意權”的規定在實踐中無法達到預計的法律保護效果。

(2)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下個人隱私權保護不到位

一方面,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是存在交叉關系的,在侵犯信息主體權益的過程中不僅會涉及到個人信息權益,大多數情況也會涉及個人隱私權。而我國法律對于隱私權的規定見于《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并沒有對隱私權的范圍、邊界等作出明確的界定,對于哪些信息應該被列為公民的隱私信息存在標準模糊的問題。

另一方面,互聯網機構獲取個人信息的途徑比較專業化,個人很難知曉侵權行為且維權困難,諸如,芝麻信用的個人數據來源主要源自于阿里巴巴以及螞蟻金服,涵蓋了網購、轉賬、理財等信息;騰訊征信有限公司的數據評分主要依據支付、社交、消費、金融、游戲等信息。這些信息數據往往附帶著隱私屬性,但卻還未給予明確的法律規定,由此帶來的侵犯隱私權的隱患可想而知。

四、我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法律監管的完善建議

(一)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法律監管體系

1.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框架的完善

從目前各國的征信法律監管體系的成功經驗來看,對一國國內市場的征信法律監管框架進行優化一般應從兩個方面出發:第一,是于征信業務管理的法律規范,著重規范征信機構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及其在收集、整理、形成征信產品并提供征信服務中發生的各類征信行為,將各類征信行為納入監管范圍,實現全方位的法律監管模式。第二,是關于個人征信的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護的法律規范,著重規范信息范圍、信息收集方式、信息的合法使用,從而保護個人信息權和個人隱私權不被侵犯[18]。

因此,我國在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框架的構建、優化、完善過程中應著重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1)全面創新監管法律框架。構建獨立的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法律監管框架,通過設立專門的《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作為法律監管框架的法規基礎,同時將“個人信息保護”“征信行業健康運轉”作為監管目標;將新型的互聯網個人信息采集方式,如:大數據、云計算等互聯網技術在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監管中的設計與應用的規范與監管作為個人征信適應互聯網模式進行的法律監管完善工作的重點,強化該模式下法律監管的技術支撐以適應互聯網征信體制;探索并進行全流程多角度的監管體制,制定配套性法規及行業標準,并監督規則執行情況。(2)加強對基礎性立法的研究。清晰界定與征信業相關的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的權利內涵,提高法律監管體制中權利配置的科學性與嚴謹性,從而實現在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監管中基礎性法律規定明確,權利內涵外延界定清晰,為監管的實現提供前提性的法律保障。

2.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體制的改進

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在成熟的信用交易市場環境下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監管中形成的經驗,借鑒多元主體共同監管的體制,并明確央行等行政事業機構在征信領域的介入程度,避免個人征信的監管機構對征信行業的監管的直接參與或向市場提供個人征信服務,進而避免行政部門在征信領域的公共服務,導致公私的監管與服務混亂,并嚴重阻礙市場信用體系的良好構建。

同時,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的法律監管應該轉變過于單一、過分籠統的傳統個人征信監管方式,創設區分性質、規模的法律監管。尤其是在互聯網背景下掌握海量個人網絡信息數據且信息涉及面廣、信息主體覆蓋面權、征信規模龐大的互聯網個人征信機構,在法律監管制度設計過程中應考慮諸多方面而不能僅從個人征信可能存在的隱患概括性的進行個人征信機構的監管。

3.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內容的細化

首先,全新的界定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中的“信用信息”的概念。既要考慮網絡行為涉及的信息與實際生活中產生的信息兩者邊界的區分,也要考慮互聯網中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的異同,以期做到與征信無關的個人隱私的絕對保護。其次,對征信機構資質認定機制的重構。針對征信需要的內容不同對企業資質、規模、征信范圍、征信服務類型進行等級劃分,使企業資質等級與征信信息的等級一一對應,明確各個等級資質的企業可征集的信息范圍。同時,對故意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用戶做出懲罰性措施,以此來提高征信系統需要的大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最后,對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規定。例如,對互聯網個人征信中信用信息存在的重要信息漏報、信息瑕疵、信息誤報等可能影響征信信息使用主體評估個人信用狀況或影響信息主體信用的社會評價的現象,也應進行全面的、細致的法律監管,通過一系列的基礎性立法、配套性立法、專門性立法強化監管力度,諸如出臺相關的行政規章、部門規章或行業標準。

(二)健全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監管體制下信息主體權益的保護制度

1.健全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監管體制下信息主體個人信息權益保護制度

一方面,加強民事權利中與信用信息權利相關的立法。應結合互聯網模式中個人網絡信息數據的獨有特征,加快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監管體制下個人信息權益邊界、屬性特征及類型的相關法律規定,同時完善相關基礎性法律對其進行的界定和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方式、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

另一方面,實現在對信用信息征信中的權、責明確。最大可能的保障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確?;ヂ摼W模式下個人網絡數據的收集條件以信息本人的同意為核心和關鍵,信息主體既可全面了解個人征信體系的流程、產品類型、服務范圍,也可知悉自己所被收集的信息內容及經過整理和分析評價后所得到的與自己相關的征信產品和服務,規范個人信息報告的本人免費進行查詢的途徑。讓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利益在合理區間內讓位于個人征信的同時,又能全面確保信息主體的信息合法權益的維護。

2.健全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監管體制下信息主體個人隱私權益保護制度

一方面,應在基礎性法律立法中明確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過程中的個人隱私權保護強度和范圍。征信隱私權的保護范圍涵蓋了信息主體的身份信息(比如身份證號、出生日期、性別等)、交易信息(比如銀行卡信息、網上購物記錄、p2p借貸信息以及其他互聯網金融平臺的交易信息等)、由用戶交易信息所推導出的個人主觀信息(比如網上購物反應出的消費習慣、消費偏好)。一條信息數據有可能同時顯示出信息主體的金融行為信息,因此,在基礎的隱私權相關法律的設置上,諸如在人格權法、侵權責任法中應該改變傳統抽象而又籠統的隱私權規定方式,明確這一權利的屬性特征的界定,司法實踐中注重對隱私權的司法解釋,更關鍵的是要結合個人征信的特點及特定情境加以補充解釋。

另一方面,應在互聯網金融個人征信法律監管體制下逐步細化個人信息收集與信息的使用的相關規定。對信息主體的網絡行為進行監控從而獲取征信所必要的網絡信息數據雖然帶來了征信數據獲取的便利化及海量化,但所進行的征信行為也應兼顧個人隱私利益的維護,在收集的網絡信息數據中要把握以下標準:即以征信信息的合理使用為原則,以能夠評判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為考量標準,從而避免個人隱私被不加限制的過分收集和使用。且基于互聯網信息的易被篡改、易被泄露、易被獲取等不安全隱患,應加大個人征信信息在互聯網中的法律保護、技術保護。

總之,作為互聯網時代新興的征信行業,在其形成、發展、運作、完善過程中必然需要法律監管體制的不斷調整和創新,以適應時代的要求和人權保護的需要。

注釋

① 2015年1月5日,央行網站發布通知稱,人民銀行印發《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騰訊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機構(后附名單)做好個人征信業務的準備工作,準備時間為六個月。

②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p>

③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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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upervision on the Individual Online Credit Investigation

ZHOU Xiu-juan LUO Min-na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angchun 130022 China)

The Internet finance augments the demand for Credit Investigations and simultaneously innovat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ividual Online Credit Investigation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The current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on the credit investigation industry lags behand the 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cannot apply to the mode of Individual Online Credit Investigation.In addition,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subject's right lacks legal supervision,which results in an urgent need for building a brand-new and well-designed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on the Individual On-line Credit Investigation and consummating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subject's legal right under a good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internet finance;individual credit information;legal supervision;personal privacy right

D912.28;TP3P3.4

A

10.14071/j.1008-8105(2017)02-0046-06

編 輯 鄧婧

2017-01-20

周秀娟(1979-)女,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羅敏娜(1993-)女,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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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進入“法時代”
論自然人破產法的適用主體
為食品安全加把“信用鎖”
警惕個人信息泄露
信用收縮是否結束
技術創新體系的5個主體
信用中國網
信用消費有多爽?
關于遺產保護主體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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