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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THC等附加費的非法性

2017-05-12 20:31
中國經貿 2017年8期
關鍵詞:附加費貨主公會

在中國貨主組織和各地商協會的積極反映和建議后,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部介入調查,做了多次調研并約談班輪公司,交通部還對14家違反運價報備的班輪公司進行了處罰,2017年3月先后有18家班輪公司調降了碼頭作業費。我們對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部的工作表示贊嘗。但是,這沒有解決根本問題。THC違法違規,理應從根本上取消,理由如下:

THC(集裝箱碼頭作業費)是集裝箱班輪公會和航線組織壟斷性集體定價的產物,是非法的,理應取消。從中國開展集裝箱班輪運輸以來至2002年1月15日班輪公會和航線組織班輪公司不顧中國貨主和貨主組織的反對開始統一行動在班輪運費之外強行額外加收THC以前,無論是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還是實際操作中,集裝箱港口裝卸包干費一直是包含在班輪運價中的而不會向托運人或不是運輸合同訂約簽字方的進出口商另外單獨收取。2002年1月15日,亞洲遠東班輪公會(FEFC)等多家班輪公會和協議組織的集裝箱班輪公司,不顧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地貨主組織和廣大貨主的強烈反對,在各條國際集裝箱班輪航線上以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價格標準向中國港口貨主統一單獨收取班輪運費之外的附加費THC(TerminalHandlingCharge,即碼頭作業費)。很顯然,這是集裝箱班輪公會和航線組織聯合起來統一行動操縱班輪公司利用其壟斷優勢地位,強制推行其集體定價的產物。此后,曾應貨主要求,由交通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組成的調查組于2003年8月21日和22日在北京召開國際班輪運輸碼頭作業費(THC)調查會,明確了碼頭作業費是運價的組成部分,但是班輪公司照收運費之外的碼頭作業費不誤。中國廣大貨主和貨主組織一直反對在班輪運費之外重復收取THC,我國11位全國政協委員還曾曾提出過相關提案。

在班輪運價之外額外收取THC違反我國有關運價報備的規定,是重復收費。CY-CY班輪條款作為慣例已在國際航運業有多年的歷史。1996年,交通部出臺的集裝箱運價報備辦法規定:班輪運價要按CY- CY班輪條款報備,也就是說,班輪運價按照裝港集裝箱場站至卸港集裝箱場站的班輪條款報備。而THC(集裝箱碼頭作業費)是屬于裝港集裝箱場站至卸港集裝箱場站之間發生的費用,已經包含在班輪運價之內了,理應計入基本運價之中,誰支付了班輪運費就等于支付了THC,而不應在班輪運費之外作為附加費單獨重復收取THC,更不應向沒有簽訂運輸合同的我國FOB出口商和CIF進口商收取THC,否則是違規的重復收費。2006年,交通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公布國際班輪運輸碼頭作業費(THC)調查結論的公告》的調查結論第一條明確:THC在性質上屬于集裝箱班輪運費的組成部分,這就明確了THC應包含在基本運價之中而不是運價之外的附加費。在運價之外又重復收取作為運價重要組成部分的THC就使得運價和THC都不可能是合法合規合理的。班輪公司早就應該取消額外收取THC,并糾正額外收取THC的違規行為。

在班輪運價之外又額外重復收取THC等附加費違反我國簽字締約適用的《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雖然班輪航線組織不是班輪公會,但也應遵守該守則規定的原則。該守則規定,班輪公會因費用的突然增加或異常增加或收益減少而收取的附加費,應視為臨時性質,并要向貨主說明收費和提供相關資料,在情況變化后應立即撤銷。而班輪公司把THC等20多種名目繁多的附加費當作長期收取、只漲不跌、固定的附加費來收取,這些附加費根本不具備臨時性,又不像班輪運價那樣參與市場競爭,明顯違反《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港口裝卸收費項目是由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部聯合下達的,班輪公司豈能自行另立收費項目。更有甚者,班輪公司向中國貨主收取的THC超出港口向班輪公司收取的裝卸包干費。

在班輪運價之外收取THC違反國際貿易慣例。根據國際貿易慣例班輪條款的含義是班輪公司應管裝管卸并支付裝卸費,而托運人只需支付班輪運費,不需支付裝卸費。班輪公司不應在無合同依據情況下向不是運輸合同簽字方的FOB出口商和CIF進口商收取THC。誠然,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在FOB貿易條件下FOB賣方需支付越過船舷以前的所有費用。各版通則均沒有對集裝箱班輪運輸作出專門解釋和規定。這條規定適用于散裝貨運輸。而對于集裝箱貨物運輸而言,實際上不可能由數量眾多的FOB賣方把集裝箱貨物直接越過船舷交貨。班輪運輸的集裝箱貨物應適用CY- CY班輪條款。為了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一般在貿易合同的運輸條款里應訂明適用集裝箱貨物運輸的CY- CY班輪條款。對集裝箱出口FOB貿易條件下買方所負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作出如下明確、專門的規定:買方應承擔從裝港收貨地點的集裝箱堆場至卸港集裝箱堆場(CY- CY)或集裝箱貨運站至卸港(CFS- CFS)或門到門(DoortoDoor)的所有責任、費用和風險。如果認為FOB術語不適用于不是越過船舷交貨而是需在某一地點交給賣方指定的班輪公司/承運人,則最好使用FCA貿易術語。FCA貿易術語是指賣方在賣方所在地或另一指定地點把貨物交給由買方為運輸貨物指定的承運人。在使用貿易術語時,買賣雙方應盡可能明確規定指定的交貨地點和賣方所負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至這一交貨地點為止,而買方所負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從這一交貨地點開始。按FCA貿易術語成交,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班輪公司/承運人/或其指定的代理并辦理了出口海關手續就完成了交貨義務。

在班輪運價之外又額外收取THC等附加費違反船貨雙方協商機制和我國反壟斷法。2006年,交通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公布國際班輪運輸碼頭作業費(THC)調查結論的公告》規定,班輪航線組織和班輪公司在訂立涉及中國港口的運價協議和各類附加費生效前,應當與中國境內的貨主和貨主組織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從2002年至今,雖然船貨雙方有過接觸和函電來往,但是沒有進行過充分和有效的協商,而且往往在未經充分和有效協商的情況下報備和公布。盡管貨方據法據規據理反對各種不合法、不合規、不合理的THC等附加費,班輪公司一直照舊向中國貨主包括FOB出口商和CIF進口商收取運費之外額外重復收取的THC等附加費。中國的貨主雖然數量眾多,卻是弱勢群體,在很多情況下沒有掌握國際運輸的話語權,如果他們不被迫支付本不應支付的THC等非法附加費,就可能拿不到提單結不了匯或提不了貨,就無法完成出口或進口交易。這樣的結果,勢必會削弱中國出口貨物的競爭能力。

在班輪公會、班輪航線組織和班輪公司統一行動額外重復收取THC等非法的附加費遭到中國和國全球貨主抵制并引起監管機構注意和調查之后,他們改變了重復收取THC等非法附加費的策略。即在遠東班輪公會等班輪公會解散之后,班輪航線組織沒有了有關中國碼頭作業費的指南,而由承運人各自單獨收取,并在與貨主組織協商時聲稱不討論與中國碼頭作業費有關的事宜,并稱“綜合費上調僅是關于運費,并不是附加費”。這是掩耳盜鈴的說法,眾所周知,所謂綜合費率(GRI),即CY- CY班輪運價,而如前述,班輪運價中已經包含了作為運價組成部分的THC等附加費,班輪航線組織所謂的THC等附加費其實不是合規的附加費而是變相的運價。班輪航線組織這樣做就是為了不與我國貨主組織協商THC等附加費問題,而任由其成員在班輪運費之外再額外重復收取THC等附加費。班輪航線組織還聲稱:運價有公布運價和協議運價,協議運價是船公司與貨主自由談判商定后確定的運價。班輪航線組織拒絕與貨主組織協商作為CY- CY班輪運價組成部分的THC等附加費的做法就使船貨雙方有關公布運價的協商變成了一種表面形式,不解決實際問題,而班輪公司就可能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訂立協議運價和額外加收THC和各種名目繁多的附加費。國際集裝箱班輪航線組織對其成員違法違規,不僅不予以制止,反而要求貨方不要向他們投訴,令人費解!

各種非法的附加費加劇了國際班輪運輸市場的亂像。因為各種非法的附加費的種類不斷增多,金額不斷提高,甚至會超過運費而形成倒掛,從而助長了班輪公司推行零運費和負運費(這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的),甚至助長船公司無限制地建造新船、大船從而加劇了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運力空前過剩的局面和無序競爭,集裝箱航運業“亂了套”。而這種無序競爭反過來使得班輪公司變本加厲地需要額外加收非法的附加費,這是一種惡性循環,這無論是對于托運人、貨主還是班輪公司和船東都是有害而不利的。

我們的呼吁:我們認為,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國際海運市場的亂像,改變在合理的CY- CY班輪運價之外亂收不合法、不合規、不合理附加費的現象,必須正本清源,從立法修法入手。我們再次呼吁,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基本精神,希望有關部門及時修改我國的《國際海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撤銷班輪航線組織集體訂立違規運價及各種附加費的反壟斷豁免權,廢除不合法、不合規的各種附加費,實行班輪運費一口價,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建立與時俱進的法律體系,營造和維護海運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以促進國際貿易和國際運輸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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