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厚元
根據婚姻法第四條關于“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簽署忠誠協議,至于“凈身出戶”約定能否公證為有效,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關于財產權的約定有效。雙方如約定,一方出軌將放棄共同財產。該類約定應視為附條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將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安排。一旦約定條件具備,即發生法律效果,出軌方應當被掃地出門、“凈身出戶”。
關于特定人身權的約定無效。如果約定涉及到特定人身關系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不得探視未成年子女”等約定,由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出軌方即使“出戶”,也不會“凈身”,相關權利依然存在。
此外,如果夫妻忠誠協議違反公序良俗,侵犯第三人利益,或者是在受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簽訂,均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