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玉柱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自然人就合同及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前提下,可以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夫妻忠誠協議”即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事主體基于“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就“夫妻協議”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是行使正當民事權利的表現。公證機構應依據法律法規,對“夫妻忠誠協議”內容進行審查。
將“夫妻忠誠協議”納入公證范疇并無不妥,既有利于保護夫妻之間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也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