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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Lawyer的鼻祖竟然是他

2017-05-30 10:48蔣來用
公民導刊 2017年4期
關鍵詞:鄭國富人律師

蔣來用

故事

先秦呂不韋編著的《呂氏春秋》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為人津津樂道:有一年發大水,鄭國有個富人渡河時,不慎失足落入洧水中淹死了,尸體被一個窮人打撈上來。富人的家人聽說后想用錢贖回尸體埋葬,窮人卻漫天要價,想趁機撈一筆。富人的家人不想出那么多錢,雙方相持不下,形成了僵局。

情急之下,富人的家人便向當時以善辯而聞名的鄧析請教。鄧析說:“你們不要著急,一文錢贖金也別多出。對方只能把這具尸體賣給你們。因為除了你們,沒有第二個人會向他買這具尸體的,還怕他不賣給你們嗎?”富人的家人覺得言之有理,就耐心等著,不著急了。

看到富人的態度如此消極,窮人又犯愁了,也來找鄧析出主意。鄧析又對那個窮人說:“你不用擔心,一文錢贖金也不要降低,因為對方除了在你這里能買到那具尸體,在別處是買不到的!你不賣,他們還能買別的尸體充數嗎?”窮人一聽有理,也不著急了。

從這個故事中,我們可以看出鄧析能言善辯,操“兩可之說”而左右逢源的本領。

此人

鄧析(公元前545年——公元前501年),春秋晚期鄭國人,年少時即頭腦靈活,很有學問。后來,鄧析當了鄭國的大夫,在政治上非?;钴S,做了兩件轟動天下的大事:一是私家傳授法律,幫助老百姓進行訴訟。他是中國有史料記載的最早的訟師。訟師是中國古代對律師的稱謂,鄧析因此被后人視為中國律師(Lawyer)的鼻祖。二是反對《刑書》,私造《竹刑》,使法律進一步走向民間,為普通大眾所知曉。

鄧析最為人所稱道的,是他講學助訟,使鄭國興起了一股訴訟的浪潮。鄧析自己創辦了一所私學,聚眾講學,廣招門生,大力進行普法宣傳教育,教授給別人訟辯的技巧。

據《左傳》記載,鄧析創辦私學,“民之……學訟者不可勝數”,可見其私學之興盛。同時,鄧析也為他人提供法律幫助,替老百姓打官司。春秋時期,訴訟代理制度已經萌芽,訴訟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下屬或子弟等代理而不必親自到官府打官司,這種社會環境為鄧析提供了用武之地。

據《呂氏春秋·離謂》載,鄧析幫人訴訟,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則收取一條短褲,頗有今天律師的味道。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的創舉,鄧析因此被譽為中國歷史上的第一位“大律師”。他又以擅長辯論著稱,史書記載鄧析能夠“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并且“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除了講學助訟,鄧析另一彪炳史冊的偉大事跡就是他敢于向時代和權威挑戰,私造《竹刑》。

事跡

鄧析生活的時代,正是中國社會由奴隸制轉向封建制的大變革時期,新興地主階級蒸蒸日上,而原有的奴隸主階級日趨沒落。此時新舊思想正處于激烈的碰撞和沖突之中,鄧析與當時的鄭國執政子產(公孫僑)都屬于當時的革新派,但他們的思想主張并不一致。建立和維護新的封建制度,是兩人的共同點;而顯著區別則在于對待周禮的態度。

子產執政期間雖然在鄭國進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由于他是從奴隸主貴族轉化而來的封建貴族,為了保持貴族特權,并不否定周禮,他的改革也只是對周禮進行了部分改良,基本上還是維護了周禮的傳統。

鄧析則不然,他站在新興地主階級的立場上,在當時天與人、禮與法的思想對抗中,不談天命,反對改良,抵制舊禮,提出要“事斷于法”。從現有史料看,正是他第一個提出反對禮制。他關于實行法治的主張也對后世法家影響深遠。

由于對子產所鑄的維護周禮的刑書有所不滿,他私自編了一部更能適應新興地主階級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寫在竹簡上,稱為《竹刑》,同貴族的“先王之禮”大唱反調。在那個以“親親”“尊尊”為基本原則的時代,鄧析能夠“不受君命”而私造《竹刑》,其超凡的勇氣、膽量和智慧不能不使人深深折服。

而且,將法律寫在竹簡上,造價便宜,易于攜帶和傳播,所以鄧析制定《竹刑》之舉也揭開了法律的神秘面紗,使法律終于走向了大眾,有利于平民提高法律意識,勇敢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鄧析助人訴訟、為下層百姓服務和“不法先王,不是禮義”(法:效法;是:肯定)的做法,雖然得到了民眾的支持,但卻觸犯了當權貴族們的利益,給新、老貴族的統治造成了嚴重威脅,以致“鄭國大亂,民口歡嘩”。上層社會認為他“多事而窮功,欺世愚眾”,把他稱為“作偽之民”。鄭國執政駟顓也視鄧析為擾亂民心的禍首,遂于公元前501年將其殺害,并展尸示眾。

然而,鄧析的《竹刑》并沒有被扼殺,反而在鄭國得到大力推行,可見他的主張在當時是勢在必行的。駟顓殺鄧析而用其《竹刑》,說明法律雖然具有階級性,但其本質最終還是體現為社會性。

法律的內容是受一定社會因素制約的,最終也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不能隨心所欲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法律。當社會已前進到某一階段,保守落后、不合時宜的舊制度必然會被符合時代要求的新制度所取代而退出歷史舞臺。

鏈接: 中國法律規定: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律師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為使命。

在封建制時期,我國長期沒有建立律師制度。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中初次提到律師;后來在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及國民黨政府的立法中,都有關于律師和辯護制度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制度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締舊中國律師制度、解散舊律師組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新型的人民律師制度。

根據1954年憲法關于“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1954年——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師協會和法律顧問處,初步開展了律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其后一度中斷,1979年起逐步恢復。

1980年8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對新的律師制度作了系統、詳盡的規定。根據暫行條例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務是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提供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兩次修訂。

律師法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還特別強調“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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