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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分析以及其在不同法系中的表現

2017-05-30 06:21陳偉巍
大東方 2017年2期
關鍵詞:陪審制度英美法大陸法系

摘 要:本文首先溯及陪審制度的起源并討論了其發展,以及說明了該制度在我國發展及司法實踐的情況。進一步分析陪審制度在現代司法中的作用并分析陪審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以及我國的特點和表現形式。通過比較兩大法系以及我國陪審制度的異同以及優劣,分析該制度內在價值意義,從中得到啟示,分析陪審團制度的優缺點以及探討其前景。

關鍵詞:法律完善;英美法;陪審制度;大陸法系

一、陪審制度起源及其發展

最早的陪審制度可追溯到古希臘時期,最早最有影響力的由審判團審判的案例,就是審判蘇格拉底的案例。

而現代的陪審團制度源自英國12世紀亨利二世時代,并在美國結出璨爛之花。陪審制度發源于古希臘,受遏于中世紀,中興于文化啟蒙時期,盛行于英美,仿效于當今世界。陪審制度是一種審判方式,也是一種訴訟程序。我國陪審制度首次出現于清末,其借鑒于前蘇聯和大陸法系國家陪審員制度的基礎上形成。

二、陪審制度在現代司法中的作用

陪審制度有助于實現司法民主化。一方面給予公民一種參與的感受,賦予每個公民一種主政地位;另一方面,人民陪審制度也為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實際地把握審判過程提供了機會,由此形成了公民對法官的實際制約,也反映了社會成員對審判過程的制約與參與。

陪審制度也可以提高審判活動的民主性。職業法律人由于過于專業,容易引起職業偏見。陪審員是來自社會的不同階層,能夠有效地防止法官的片面思維所帶來的獨斷專行,而且其裁決也更易于被公正所接受。

三、英美的陪審團制度特點及其表現形式

陪審制根據其形式的不同,分為陪審制和參審制兩種。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審制”。在這種制度下。

首先,陪審團組成的大眾性。這些普通公民既沒有接受過專業法律教育,更無司法經驗。

其次,陪審員地位的中立性。陪審員不同于職業法官,在開庭之前,他們不可能也不愿意對案件先行調查了解。陪審員篩選決定的,這種普遍挑選的方法,保證了陪審員對將審理的案件沒有任何偏向性意見。

第三,陪審團參與訴訟的消極性。而陪審團的作用比法官更為消極。在整個庭審活動中,除了最后作出裁決外,陪審團的全部職責就是靜坐一旁聽取控辯雙方的辯論,而無須象法官那樣對雙方辯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監督。

四、大陸法系國家陪審制度特點及其表現形式

大陸法系國家的陪審制度是借鑒英美國家而形成的。這些國家在吸收借鑒英美陪審制的過程中,根據自己的訴訟模式對其進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混合庭的形式。

首先,參加陪審的形式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混合式是陪審員以個人身份參加到以法官為核心的審判組織中去,以個人名義參與審理、裁決。

其次,陪審員的職權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的陪審制中,陪審員作為審判組織成員,有權與職業法官共同主持庭審活動的進行,解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問題,并享有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按多數原則確定最后的判決和裁定。

再次,在陪審員的產生程序上,兩種制度也是不同的。大陸法系的參審員一般由基層議會選舉或特別委員會任命。

五、我國陪審制度現況及其存在的問題

陪審制度作為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徑,而我國的陪審制度經歷了由興到衰再到淡化的過程,這似乎與我國的法治建設蓬勃發展的趨勢并不相符合。我國目前的陪審制度仍有許多不如人意之處。實踐中具體表現如下:

(一)缺乏憲法依據。

(二)缺乏具體而詳細的法律規定。

(三)陪審制度的適用范圍混亂。

(四)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方式欠妥。

(五)陪審制度具體運作的不確定性。

實踐中,我國目前的陪審員制度正在走向萎縮,這主要是由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導致的:

第一,由于法律對是否有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判采用的非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邀請陪審員參加案件審判的法院越來越少。

第二,目前,我國的陪審員一般情況下都有自己的工作,邀請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就十分困難,導致越來越多的法院不邀請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判。

第三,由于某些陪審員腐敗現象的出現,導致法院不愿意邀請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判。

第四,由于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判使得審判的效率低下,導致法院不愿意邀請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判。因此,有許多學者和司法界人士主張取消它。

六、陪審團制度的優缺點分析以及前景探討

有人認為普通公民參與司法過程可以防止法官詢私枉法,增強社會監督力度,使當事人獲得極強的公正感。也有人認為陪審團制勞民傷財,效率低下。普通公民缺乏法律知識尤其是判決不提供理由容易造成不公。在采用陪審團制最普遍和最堅定的美國,“世紀審判”辛普森案的刑事判決就令許多人對陪審團非常不滿。

進入20世紀以來,陪審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呈衰微之式,但作為一項歷史悠久、有深刻社會背景的訴訟制度,它不會在短期內消亡,如俄羅斯就在其司法改革中重新從法律上確立了陪審制度,泛關鍵在于如何改進,使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法律體系中煥發新的生命力。

參考文獻

[1]董茂云.比較法律文化:法典法與判例法.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

[2]何家弘.當代美國法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

[3]陳桂明.訴訟公正與程序保障.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

作者簡介

陳偉?。?985-),男,漢族,廣東茂名人,法律碩士研究生,貴州民族大學,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單位:貴州民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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