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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際條約在中國的規范等級問題

2017-05-31 17:18苗宸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關鍵詞:位階

苗宸

(430072 武漢大學法學院 湖北 武漢)

摘 要:我國的條約法實踐存在著諸多適用上的問題,尤以缺乏法律基礎為甚,隨之造成的司法實踐上的困頓,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難以協調越來越引起關注。本文試圖結合我國條約法理論和實踐,闡述條約在我國適用的法律問題,并提出一定的解決建議。

關鍵詞:國際條約;適用;位階

隨著我國與世界各國之間交往的加強,國際條約越來越多地被締結。隨著中國條約法實踐的不斷發展,中國的條約法卻在適用方面受到了極大的沖擊。本文將從條約的適用問題展開,兼論我國立法、實踐方面上的若干問題。

美國著名的國際法學者杰克遜教授曾將“條約在國內法中的適用”分為三個層面的問題:第一,直接適用問題,即條約是否可以無須轉化立法,而直接并入從而成為國內法律體系的一部分?第二,可援用性問題,即在采取“并入”方式的前提下,國內機關和個人能否在國內法院援用條約來指控有關國內法律和行政措施?第三,規范等級問題,即在允許個人援用的前提下,當條約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何者優先?而李浩培教授在其著作中也將條約的國內執行分為三個問題:條約在國內法上的接受;區別自動執行條約和非自動執行條約;國內法上條約與國內法的相互地位問題。由此可見,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中的適用時應當解決三個問題,即首先,國際條約須經過何種方式成為國內法中可以適用的法律;其次,個人是否能夠直接援用條約提起訴訟,保護自己的權利;第三個問題,國內法與條約發生沖突時,兩者的地位孰高孰低。本文主要對國際條約在我國的規范等級問題進行考察。

條約的規范等級問題,指的是在允許條約直接適用的前提下,當條約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哪個具有較高效力而優先使用?從中國的實踐來看,解決這一沖突大致有四種方式:①修改國際條約或國內法,消除兩者之間的沖突。這也可以說是最為徹底、最有利于沖突解決的一種方式。②用解釋規則消除國際條約與國內法之間的不一致,即將二者不一致之處,解釋為一致以消除沖突的方式。③規定國際條約調整的事項不再適用國內法,從而避免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發生沖突。即只要有關事項屬于國際條約的調整對象,就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不再適用有關的中國法。這是事前預防性的方式,如《繼承法》。④規定在國際條約與中國國內法有不同規定時,優先適用國際條約,這是比較多的做法。

但是,筆者認為,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明確條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雖然在現階段我國不論憲法亦或立法都未明確說明這一問題,但仍可藉由我國憲法精神及條約締結程序法推定。如果按照憲法和締結條約程序法的有關條約批準方面的規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大致可區分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由國務院核準的協定,以及由中國政府各部門簽定,無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準和國務院核準的其他協定。它們的法律效力,依據法律文件的效力來自于制定該文件的機關的等級判斷,分別相當于國內法中的一般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筆者認為,應考慮規定一個它們相互之間的等級順序,以更好地解決條約與國內法沖突時的適用問題,在將條約及法律界定為廣義的概念的情況下,根據“立法機關”的不同及上文的論述,可如下劃分它們的效力位階:①憲法;②基本法律;那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條約,法律;④國務院核準的條約,行政法規;⑤無須決定批準或核準的條約,部門規章。在每一等級中,條約高于國內法。依照此種位階模式,條約在我國法律實踐中的位階方能確定,此位階既可使中國遵守相應的條約規定又可更好的維護我國主權和公民利益。

從問題上來看,我國立法方面問題最為突出,中國憲法沒有對國際條約與中國國內法的關系作出明文規定。采取的是在各個具體的法律、法規中規定條約適用條款。并通過這些分散的立法來確立條約在中國國內的適用性的方式。這樣會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適用條約時存在很多含混情況。一方面,中國法律對條約的適用采取了不同的規定方式,使司法實踐中法官在選擇適用法律很難把握;另一方面,中國不少法律含有條約與國內法律有不同規定時,適用條約規定還是適用我國法律規定缺乏明確標準和法律位階方面的規定。

關于我國現行憲法中欠缺有關條約適用規定的問題,筆者認為,一方面,需要保留我國在國際條約適用方式選擇上的靈活性,視情況分別使用采納或轉化的方式;另一方面,我國應當積極從法律乃至憲法的高度完善我國直接適用條約制度,主要應當從明確條約的適用問題及條約適用的位階問題進行修正,且應當在認真總結我國適用國際條約的經驗以及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進行研究確定,并在有關的法律中盡量列舉表明,可適當加入例外規定以達到一定的可適用性。

科學合理地確定不同的條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所處不同的具體地位,在適用中的具體地位,有利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管采用何種適用方式,我們應該以實踐為基礎,只有從我國的實際出發,立足國情,放眼國際,才能恰當的處理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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