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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性法律概念的解釋基準及其方法初探
——以儒家“正名”學說為出發點

2017-06-05 08:49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關鍵詞:評價性學說儒家

柯 涵

(430212 漢口學院 湖北 武漢)

評價性法律概念的解釋基準及其方法初探
——以儒家“正名”學說為出發點

柯 涵

(430212 漢口學院 湖北 武漢)

主流法律中解釋的理論與法律教義中的學預設法律語言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法律概念的主張也存在著較大的不同,認為對法律中評價性不確定概念的解釋具有較強的權威性,法律人彼此之間的專業理性和專業思維會產生較大的沖突。需要借助儒家“正名”學說中的思想,對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的適用情況進行深入的分析,明確評價性概念與法律評價性概念之間所產生的關聯性,“名”作為一種厚評價性概念,主要是對描述行為的實在特征及行為的規范性評價進行研究,為反駁經營主義法律概念土工了論證的基礎。

評價性法律概念;解釋基準;儒家“正名”學說

“法治”主要是指專業人士運用專門的語言進行溝通、請求和論證的社會性語言實踐,使邏輯語言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嚴謹性。生活語言和法律文本都是自然語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們在面對法律時,大眾思維和專業理性會發生較大的沖突,導致“公眾理解”和“技術理解”方面存在較大的沖突。本文以儒家的“正名”理念為主要的出發點,給予討論評價性法律概念以法律上的指引和概念上的解釋適用。

一、儒家“正名”學說與“厚概念”

(一)儒家“正名”概念及特征

在法律概念中人們常常與誠信、歧視、剽竊等特殊概念打交道法律文本上對這些特殊的概念進行描述和區分,同時也展現出了法律對這些行為的禁止或鼓勵。而一般道德意義上的概念與法律的改變一樣,自身具有較強的評價和描述性功能。在儒家語境上,在對這種特殊的概念進行評價時,主要將其稱作“名”,在對這些概念進行評價的過程稱為是“正名”。隨著現代法律的逐漸完善,“名”已經漸漸淡出了人們的視野,但是用以描述的名卻仍然在法律部門占據核心位置[1]。

儒家“正名”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兩種:第一,“名”具有描述性內容,展現出了描述性事物的功能,通過對不同的概念及語言進行劃分,語言共同體能夠彼此交換不同的信念,使我們的語言與世界的世態發生較大的關聯。第二,“名”涉及大量包含評價性內容,名的運用不僅能夠清晰的認識事物,同時也承擔著評價和規約功能,需要對人們的行為進行適度的評價,并對行為提出規范性的要求。

(二)厚概念的概念及特征

儒家的“名”將純粹性評價和純粹描述性概念作為兩個極端,“名”介于兩者之間,被稱為評價性概念。在現代社會中,評價性概念主要包括:仁慈、殘忍、凄慘等詞匯。由此可見,儒家的名也是典型的厚評價性概念,在儒家的著作中常見的詞匯為:弒、侮、盜等描述性詞匯。

厚概念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兩個特征:第一,厚概念在使用過程中,并不為安全由評價者的主觀好惡來決定,而是與當今事態和屬性有直接關系。第二,厚概念包含規約性和評價性內容,不僅僅是指對世界上的事實進行描述,還需要對人們的行為主體和評價行動進行研究,來為事態建立規范性標準,改變人們的行為方式,名在應用過程中具有“指引行動”作用。

二、法律和道德中的“名”

在法律文本中離不開厚概念,例如“剽竊”及“淫穢物品”等,在儒家看來,這些概念都是法律中的“名”,要求法學家需要展現出一套完整的法律權威文本解釋,為法律概念建立一套完整的適用標準?!氨I竊”作為最為典型的法律概念,是對外型行為的描述,需要對“盜竊”的法律評價概念進行描述,他們更傾向于將這些構成說成是具有權威性的“法律”本身。法學家認為學說上的法律概念構成要件充分,完備的展現出了概念的適用性,并且適用邊界也在呈現出不斷擴張的趨勢。從盜竊的本質上來看,厚概念背后的評價性觀點,對犯罪人員進行懲治,主要是保護受害人的財產安全,對厚法律概念進行評價,來自于人們日常的語言實踐和道德實踐,厚概念的背后評價性視角,不是法教義背后的評價性視角,而是語言社群中對人們道德的概念性評價,不是法律術語,需要正確理解和運用“盜竊”這一詞匯[2]。

三、厚法律概念的解釋方法

在當代的法律語境中,需要確保厚法律概念的合理應用,對其使用方法進行正確的指導,需要嚴格按照儒家社會的治理方法,良好社會規范體系的建立需要通過內在來激發人們的手法方式,對社會成員的行為進行指導。要求人們要自覺的遵守法律規范的要求,法律概念的合理適用,強化了人們對法律內容的了解,能夠正確判斷人的道德。法律規范的知識性對指引法律文本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在具體的情境中給予法律主體切實的行為指引,指引人們在具體的情境中采取正確的行為,反映出人們特性的考量和關切。通過法律后概念,人們能夠更加快速的了解在規定的情境中需要尊重的法律主體要求。厚概念在受法律界定后,產生的價值被稱為是“激勵價值”,正確的表達了出了一種規范性的評價態度,有助于激烈人們的行為。要充分掌握厚概念背后的評價性視角,來正確的看待世界,加大對厚道德概念和法律概念的討論[3]。

法律上對語言學分工及概念隔離論題的討論反映出了一種強烈的精英主義情緒,展現出了法律學者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詞典標準中對說話的方式進行規定,厚概念來源于道德交往和日常的語言。道德概念與法律概念具有一致性,需要按照勞動分工方法一樣對語言學進行分工,將其作為法律專業化的必然產物。儒家“正名”學說表明法律教義在發展過程中必須要立足于社群的生活形式中,進行法律知識的汲取,對不適當的法律概念進行糾正,揭示概念的真正道德內涵。

[1]王凌皞.西方元倫理學視野中的儒家“正名”學說[J].哲學動態,2015,(10):37-42.

[2]崔宜明.荀子“正名”學說之正名[J].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01):33-38+152-153.

[3]王晶.名家及其“正名”思想簡論[J].北方文學(下半月),2011,(09):16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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