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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立案登記制下虛假訴訟的防控

2017-06-10 09:17吳春周
紅河學院學報 2017年3期
關鍵詞:登記制立案要件

吳春周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重慶 401120)

論我國立案登記制下虛假訴訟的防控

吳春周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重慶 401120)

虛假訴訟已經嚴重影響了國家的社會誠信,立案登記制帶來案件增多的同時也讓虛假訴訟問題更加突出,但立案登記制的確立不僅不應是虛假訴訟爆發的助推器,相反人們可以通過分析立案登記制后虛假訴訟發生的主要原因,以及其所導致的危害,以理論為起點結合實證數據,從成本與收益的經濟角度,程序安定與司法威信的社會角度,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虛假訴訟的對策。

立案登記制; 虛假訴訟; 預防建議

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貫徹,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升 ,民事訴訟已成為公民維護權益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2015年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確立立案登記制,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立案登記的標準,為當事人進行訴訟提供了便利,基本上解決了多年來“立案難”的問題。①數據顯示,從2015年5月到12月,全國法院共立案登記994.4萬件,同比增長29.54%,當場立案登記率達到95%。隨著門檻的降低,導致立案數量爆發式增長的同時也為虛假訴訟放低了門檻。因此,在立案登記制度確立的前提下,如何預防虛假訴訟,保護個體權益,成為了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 立案登記制下虛假訴訟的新動態

(一)案件數量增多下虛假訴訟抬頭

立案登記制實施后到底對案件數量帶來什么影響?本文在查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關數據及地方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前兩位的江蘇省和浙江省的相關數據后,制成表1。

表1 2013—2015年全國法院及浙江、江蘇法院受理案件情況②

由表1可得知,在推行立案登記制的2015年(立案登記級制度是5月1日開始實施),全國范圍內法院共受理案件1951萬件,相較于前一年增長了24.7%,而在立案登記制未推行前的2014年、2013年,增長數字為10.1%、7.4%。而在地方法院,作為2015年案件數最多的江蘇省各級法院接受案件163.3萬件,同比增長17.31%(其中一審民商事案件69.6萬件,同比增長12.46%),浙江省的一審民事案件增長率更是達到21.9%??傮w而言,立案登記制實施后案件增多,且增幅明顯。眾多進入訴訟中的案件參雜不少虛假訴訟,據了解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的虛假訴訟案件達到1401件,打“假官司”成為關注的焦點,甚至已經出現在201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兩會工作報告中,虛假訴訟頻繁地進入公眾視眼,成為了不容回避的問題。

(二)治理虛假訴訟法條出臺的效果有限

針對實踐中虛假訴訟案件不斷的問題,《刑法修正案(九)》專門增設“虛假訴訟罪”以期遏制虛假訴訟。伴隨著虛假訴訟第一案的出現,虛假訴訟備受關注,但是虛假訴訟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在罪名認定上存在一定困難,且在理論上關于虛假訴訟是否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必要構成要件時立法和司法本身就存在爭議。從實踐中來看,江蘇檢察機關自2015年以來,共辦理虛假訴訟監督案件293件,經線索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僅31人。相比之下,浙江檢察機關這一比例相對略高,114件涉嫌虛假訴訟的案子已有52人被判刑。③可見即使被確定為虛假訴訟案件,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概率也很低。當然虛假訴訟罪有其入罪的構成要件,對于普通違法行為并不能也不應當歸入刑罰的調控范圍。但某件社會問題需要刑罰對其調控的時候,本身就說明該問題已經很突出。

二 立案登記制下虛假訴訟的原因分析

(一)起訴門檻放低,進入法院機會增多

一方面立案登記制度降低了立案登記的門檻,使當事人的訴權能夠得到尊重與回應。只要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及相應的材料符合條件,原則上都應當場予以立案登記,立案登記制的實施使得立案難問題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與此同時,由于在立案階段不能實質審查訴訟標的且能進行的訴訟要件審查都是形式材料的,不但容易導致重復起訴,而且對早已做好充足準備的虛假訴訟行為當事人來說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變得輕而易舉。加之立案登記后,案件增多,使得司法資源日趨緊張,④法院法官疲于應對,以至于出現著名演員趙薇因電視劇《還珠格格》在劇中瞪眼而被起訴的鬧劇。⑤應當認識到立案登記制的實施,短期內會帶來法院案件出現疊加的狀況,這里面自然不乏具有非法目的的虛假訴訟,門檻的降低會帶來案件的增多,在人權保障,司法自由的背景下,當事人訴權的過于濫用顯然已經成為了立案階段虛假訴訟行為的一大表現形式。

(二)違法成本減少且高額的利益驅使

如前所述,虛假訴訟罪的威懾能力有限,使不法當事人作案風險降低,而與之相對應的則是回報率,虛假訴訟的行為人提起虛假訴訟畢竟存在非法性和一定風險,一旦被認定為虛假訴訟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與之相對應的豐厚報酬或者是其他利益的驅使,一般而言,肯定是不愿意與行為人合謀進行的,前提就是行為人愿意并且兌現,將能夠在虛假訴訟中獲得的利益進行適度分配給合作者。在這樣一種得失考量之中,虛假訴訟行為便有了市場。據報道惠州市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在法院改判的29件為虛假訴訟案中,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達4億元。⑥案件均額超千萬可見這其中存在著多大的利益驅使。被稱為全國虛假訴訟第一案的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訴案就是基于夫妻關系在利益的驅使下進行的,而揭開這起案件起因的便是與案外債權人謝濤270萬元的債權。僅2015年,浙江省各級檢察院就監督虛假訴訟案件187件,案件總標的高達3.8余億元。幾乎每一起虛假訴訟案件的背后都涉及到巨大的利益,而正是這些利益讓當事人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三)司法不完善給不法當事人以機會

第一,作為遏制虛假訴訟配套措施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存在缺陷。新司法解釋第三人撤銷制度的設立本可以在事后對虛假訴訟的案外人債權人進行救濟,但是在侵害債權型虛假訴訟的案件中,被侵害的案外債權人無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也無法另行起訴。第二,法官對自認缺乏必要的管控。根據辯論主義原則的觀點,法院受當事人自認的約束,按照日本學者新堂幸司的觀點,辯論主義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主張責任、自認、證據的申請。根據證據的舉證責任原理,一方的自認免除了另一方的舉證責任,法院必須以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為基礎進行裁判,虛假訴訟的當事人便可以以此為突破口,通過虛假自認的方式來確認案件事實,規避法官對此事實進行認證,進而得到判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盡管也有對自認的限制,但很難適用。⑦第三,法院對虛假訴訟的識別能力有限。首先表現在文檢的鑒定上面,由于虛假訴訟都是當時人事先串通好的,文書基本上都是由當事人自己寫的,關于真實性,文檢自然是檢查不出來的。另一方面,根據訴訟規制,法院一般不會主動依職權對涉案證據進行鑒定,而當事人處于訴訟成本節約以及主觀目的方便實現的考慮,不會主動申請鑒定。而虛假訴訟的當事人為了能夠讓法院采信,事先早已準備好了所需的證據,至少在形式上是看不出漏洞的,加上對方當事人的有意配合,很容易就蒙混過關。且目前我國法官特別是基層法官案多人少,每天要辦理大量案件,整體處于疲勞狀態,更加愿意以調解方式結案,無更多精力去仔細審查,而主動調查是識破虛假訴訟的必要手段,在法官無暇去主動調查取證的情況下,虛假訴訟就會更加容易得逞其目的。

三 立案登記制下虛假訴訟的危害

立案登記制度的確立導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使得原本就不夠充裕的司法資源更趨緊張,員額制度的實施、外加法官離職現象,使得一線承辦案件的法官數量減少,在立案持續上升的情況下,也會導致法院承辦案件數量的相對增長,導致我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一線法官進入案多人少壓力大的高負荷狀態。此時作為打假官司的虛假訴訟進入法院,無疑將危害放致最大。

(一)損害了社會誠信體系及降低了司法權威

虛假訴訟最明顯之處就是違背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虛假訴訟行為是不講誠信的行為,一旦成功,騙取法院的判決,獲得了高額的利益,在社會上便會產生反向引導,嚴重損害了社會誠信體系。據報道北京新機場拆遷三個月內,大興法院榆垡法庭接收的農村房屋引發的糾紛大幅增加,訴訟中超70%的案件并無實質性爭議,⑧虛假訴訟情況凸顯,在這樣的拆遷補償利益面前,一戶接著一戶,盡管案由各異,但是其本質都是打假官司,相繼走上了虛假訴訟的道路,而所謂誠信訴訟在大片拆遷戶面前看來情況堪憂。并且由于作用的對象是作為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法院,在虛假訴訟中當事人有意配合,使得“兩造對抗”最佳發現真實裝置失靈;使得司法權威成為“葫蘆僧判葫蘆案”;這個危害無疑是顛覆性的。法官成為了不法當事人利用的工具,將其非法權益通過法官的裁判文書合法化,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損害了當事人對于司法公正的信任。不信任通常導致不合作,在司法領域,當人們需要表達自己的訴求時,都會往往處于對司法的不信任而選擇游離于社會正常解決糾紛機制之外的渠道,比如信訪、上訪。

(二)破壞民事程序的安定性及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虛假訴訟的行為人相互勾結,通過制造虛假證據,作虛假陳述誘使法院做出錯誤判決,從而使第三人遭受損害,而從形式上看加害人實際上是法院,本質上也就變成了行為人借法院之手來使第三人受害。民事訴訟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手段,虛假訴訟并無訴之利益,缺少基礎的實體法律關系。但虛假訴訟當事人弄虛作假打假官司的行為,誘使法院基于認識錯誤作出錯誤的裁判甚至已經交付執行,使裁判查明的事實背離了案件客觀的真實,法院的裁判一但作出即具有既判力,便會對后訴的判決產生拘束力。這樣使本沒有實體法律關系的虛假訴訟便成了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顯然是不能讓人接受的。民事程序安定性是要求法律必須具備一定的穩定性,而虛假訴訟嚴重減損了法律理應具有的指引功能,讓社會大眾難以理解。 另一方面,虛假訴訟涉及的通常都是影藏在背后復雜的利益糾紛,而重要的利益主體,第三人卻無法直接參與,這無形中也會讓人產生恐懼。到了執行階段,案外人雖然可以提執行異議,但是此時很難再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產生影響,而第三人撤銷之訴能力有限,所以一旦第三人利益被侵犯,其維權道路相對較難,虛假訴訟弱化了法院審判活動分清曲直、定紛止爭的職能,直接挑戰了司法作為最后一道防線的威嚴。

四 立案登記制下虛假訴訟的防控建議

(一)思想上厘清立案登記與立案審查

我國現行立法雖然采用立案登記制的表述,但立案登記制并不等同于登記立案,受理案件并非毫無審查。從現行起訴條件中可以看出現行制度不僅審查了案件成立要件,而且也審查了合法要件,即訴訟要件。應當從登記要件與訴訟要件兩個步驟對案件進行審查,登記要件需要審查對于當事人的起訴狀、自訴狀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并出具書面憑證,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釋明。訴訟要件需要審查的是對當事人提交材料進行訴訟上的審查,具體包括接收訴狀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是否適格、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而實體要件審查和訴訟要件審查應當在案件進入庭審以后才進行審查,而不是在立案階段進行審查,因此,訴訟要件在我國等同于實體判決要件的情況下,建議將訴訟要件(實體判決要件)從現有的起訴條件中移除。而虛假訴訟并無實質爭議,一般在立案階段符合登記的條件,至于欠缺訴訟要件,應當放到庭審階段進行審理,以裁定駁回起訴的方式終止虛假訴訟程序,必須認識到立案階段遏制虛假訴訟的能力有限,因此應當提高重視,對可疑案件進行監督,避免其走完整個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提高虛假訴訟的甄別能力

首先,法院應當強化虛假糾紛訴訟立案預警機制。對于實踐中已經總結出的虛假訴訟多發于民間借貸糾紛,離婚析產案件,拆遷糾紛等應當予以重點關注,立案登記制下案件更加容易進入實體審理階段,所以在立案階段對于這些案子應予以警惕,發現疑似虛假訴訟案件的應當及時上報,在進入庭審后強化當事人的出庭義務,應當更多的要求當事人出庭接受調查與質詢。其次,應當深化對證據的實質審查,主動有效識別虛假糾紛訴訟案件。一般而言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因為糾紛為虛構的,對立性比較弱,在證據提出上,由于虛假訴訟比較隱蔽,所以通過案外第三方取證存在一定困難,對于疑似虛假訴訟案件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來調查取證,查清案件事實。比如在虛假訴訟的高發區民間借貸案件,就應當警惕是否存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9條所列舉的10中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況。在質證方面,對于對方提出的證據也不大提異議,或者自認比較多,或者進行簡單的假對抗,出現這種反常情況時,法院應當主動對其進行審查,例如法律關系的產生情況、資金流動的時間地點人物等詳細信息。

(三)建立虛假訴訟惡意損害賠償制度

從經濟角度分析,虛假訴訟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違法成本低,而報酬高,所以加大虛假訴訟行為的成本,是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所不可或缺的??梢詫τ谔摷僭V訟可確立律師費負擔制度,虛假訴訟侵害第三人利益提起侵權之訴需要聘請律師調查取證,耗費人力物力,可以在侵權之訴成功之后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用。一般而言民事侵權賠償采用的都是補償性賠償原則,其目的是將權利回復至圓滿狀態,第三人遭受的損害可以分為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失,對于虛假訴訟的當事人而言,其動機不良,采用補償性賠償原則不能讓當事人產生畏懼,因此,對于確定為虛假訴訟的案件,建議可以采用懲罰性賠償措施,賠償第三人遭受的損失。

(四)訴訟誠信承諾制度

可在立案登記時要求簽署《誠信訴訟承諾書》或者通過《誠信訴訟提示書》將虛假訴訟罪條文列于顯眼位置,事前預防虛假訴訟立案。很多民眾由于誠信意識不強,加之守法觀念薄弱,在現實利益的誘惑下很容易將誠信道德置之度外。為了預防虛假訴訟,在立案登記時應當加強當事人的行為責任意識。通過加大推廣《誠實訴訟承諾書》簽署,對其進行誠信引導,另外在刑法修正案規定了虛假訴訟罪以后也應當利用刑法的威懾力,事先預防,將虛假訴訟罪的刑與罰告知前來立案的群眾。使當事人認識到虛假訴訟的懲罰機制,即對于情節輕微的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經濟制裁,承擔民事責任,對于情節嚴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形成一個責任網層層遞進,逐步加重。同時這樣的程序也是一次誠信普法活動。此外應當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將虛假訴訟的參與人列入到失信人名單,完善相關信息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比如銀行)的對接工作,使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得不償失。

結 語

在立案登記制取代了立案審查制之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案件數量明顯增長的局面不會改變,隨著利益糾紛的多元化,可以預見虛假訴訟行為也會更加頻繁,在巨額利益與法律風險面前,當事人面臨著抉擇。預防虛假訴訟是一個社會問題,單純依靠法律的力量特別是刑罰的力量顯然行不通,應當從多層次,全方位的在社會建立一種誠信訴訟的氛圍,面對虛假訴訟需要果斷出擊,但是其重點不應是放在打擊虛假訴訟上,而是在預防階段就形成合力,從而遏制虛假訴訟的蔓延。

注釋:

①新京報網:《中央司改辦:全國法院當場登記立案率達九成》,載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5/12/03/386582. html, 2015年12月3日發布,2016年1月11日最后訪問。

②數據來源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江蘇省法院網、浙江省法院網。

③江蘇檢察網:《江蘇檢方辦理虛假訴訟監督案件293件追究刑事責任31人》,載http://www.js.jcy.gov.cn/yaowen/201606/ t2871081.shtml,2016年6月20日發布,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8月7日。新華網:《浙江:去年114人因涉虛假訴訟被移送公安機關》,載http://www.zj.xinhuanet.com/2016-03/23/ c_1118416635.htm,2016年3月23日發布,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8月7日。

④據了解全國一線法官年人均辦案約99起,但是各地區差異巨大,例如2015年浙江省的一線法官年人均辦案218件,為全國的2.2倍,居全國之首。數據來源于浙江法院網。

⑤羅沙:“最高法回應趙薇瞪眼被訴:濫用訴權”,《新華每日電訊》,2015年6月10日,第2版。

⑥梁文悅:“穗檢察機關3年半確認虛假訴訟案42件”,《南方日報》,2016年8月23日,第GC04版。

⑦比如《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3條就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由于這三種利益定義較為模糊,難以適用。

⑧張舒玲:“新機場拆遷仨月間涉房虛假訴訟高發”,《京華時報》,2015年12月9日,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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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童永強.論民事虛假訴訟的規制[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16.

[責任編輯 賀良林]

On the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False Litigation under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China

WU Chun-zhou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 China)

The False litigation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social integrity of our country.The establishment of a registration system should not only be a booster for the outbreak of false litigation.On the contrary we can harm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occurrence of false litigation 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produces, from the cost and income of the economic point of view, the procedure stability and the judicial authority and society,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 the false lawsuit.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False litigation; Preventive measures

D915.2

A

1008-9128(2017)03-0070-04

10.13963/j.cnki.hhuxb.2017.03.018

2016-09-23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科研創新計劃資助項目:論我國民事立案登記制下的虛假訴訟預防機制(XZYJS2015095);西南政法大學科研創新項目(FXYYB2015090)

吳春周(1992-),男,江西九江人,碩士生,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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