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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比較詮釋

2017-07-14 18:58李雯
資治文摘 2016年12期
關鍵詞:判例羅馬法法典

李雯

目前,世界各國沿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可分為二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于大陸法系。香港和英聯邦國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兩大法系的主要差異有: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車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于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飲食的規范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干而發燕尾服起來的。

第三,法官的權限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律分類、法律術語、法學教育、司法人員錄用和司法體制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較:

第一;分類不同,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發,大陸法系分公法私法。

第二;法官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英美法系奉行當事人主義,法官是中立者,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占主導地位。

第三;法律淵源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包括判例法,大陸法系國家不包括。

第四;法律編撰形式不同,大陸法系國家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國家不然。

1大陸法系的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

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占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1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2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而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英美法系包括英國法系和美國法系。英國法系采取不成文憲法制和單一制,法院設有”司法審查權”。美國法系采用成文憲法制和聯邦制,法院有通過具體案件確定是否符合憲法的”司法審查權”,公民權利主要通過憲法規定。英美法系的范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1)法的淵源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沒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國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個重要原則,承認法官有創制法的職能,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法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程序法,進入20世紀后又出現了社會法、經濟法、勞動法等有公私法兩種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國家無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基礎上形成的全國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審理的申訴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國家通常不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即使后來英美法系國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規范化。

(4)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式不同。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用審理方式,奉行干涉主義,訴訟中法官居于主導地位;法官審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實外,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隨后按照有關規定來判決案件。英美法系國家采用對抗制,實行當事人主義,法官一般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慮以前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案件事實加以比較,然后從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則。

(5)在法律術語和概念上也有許多差別。這種不同實際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學傾向,大陸法系主要表現為理性主義的傾向,英美法系則更多的體現了經驗主義的特點。需要指出的是,進入20世紀后,這兩種法系之間的差異已逐漸縮小,融合也在發生,如法國國家行政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瑞士聯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認判例有拘束力;英美法系各國的制定法的地位也不斷提高,但差異將是長期存在的,某些歷史上形成的不同傳統還將長期地存在。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區別有:

(1)法的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認為是具有正式意義上的淵源,法被理解為抽象規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

(2)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

(3)在適用法律的技術方面不同:在大陸法系,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然后按照有關規定和案情作出判決;英美法系的法官則首先考慮以前類似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的案件事實比較后概括出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則。

(4)法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程序法,進入20世紀后又出現了社會法、經濟法、勞動法等公私法兩種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無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基礎上形成的全國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訴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式不同:大陸法系一般采用審理方式,以法官為中心,奉行干涉主義;英美法系采用對抗制,實行當事人主義,法官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角色。

什么叫法系?所謂法系,是指比較法學家按照法的歷史傳統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對各國法律體系做的分類。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主要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是當今世界的兩大主要法系,涵蓋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國家。大陸法系的代表有德國、法國、中國等;而英美法系則當然以英國和美國為其代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的不同點的比較,一直都是比較法學家們所熱衷的話題。兩大法系在許多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下面我僅從訴訟程序方面對它們加以比較。一直以來,比較法學家們都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發達的法律體系中,相似的需要總是以相似的方法來滿足。但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訴訟程序上的巨大差異卻打破了這一假定。諸如簡易民事訴訟的準備和進行、向法庭提出事實的方式、選擇或詢問證人或鑒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異,都使這一假定不能成立。而兩大法系之所以會有如此多的差異,則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響,如地理差異、民族習慣、文化特點、歷史傳統等,但我認為其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意識形態和文化傳統的影響。兩大法系國家在許多方面不同的思維習慣,造就了兩大法系的巨大差異。

英美法系中訴訟程序的許多特性,實際上是由一個決定性的事實造成的,即該訴訟程序來源于陪審制?,F在,普遍的觀點認為,英國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審制,而且是在嚴重的犯罪并且被告主張自己“無罪”時才使用。盡管如此,英國的民事訴訟中仍然滲透著陪審制的傳統。而陪審制的影響,使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一樣,有許多特定的訴訟程序。這也就使其訴訟程序區別于大陸法系國家。

在大陸法系中,訴訟可以有間隔地劃分為多次的審理。因而,對于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觀點或證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時間在下一次的法庭審理中提出進一步的證據予以反駁。而在英美法系中則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審理,律師為了防止同樣的事情發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論點和證據想清楚,還必須了解對方的論點和證據。因為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審判中,如果出現了意想不到的證據,任何一方都不能輕易地要求休庭。這就使得律師必須在開庭之前會見他的證人,以搞清楚他們會在法庭上說些什么、做些什么。對于這種行為,德國的律師卻認為是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此我們也不難想象為什么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經常有出人意料的結果,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師總是受人尊敬。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庭審理卻總是給人按部就班的感覺,而顯得不夠精彩,律師很難有非常精彩的表現。

既然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采用一次性審理的模式,那么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審判開始之前,律師們進行了精心的準備,而法官對于爭議的問題和有關的證據卻極不清楚。據認為,法官靠律師通過口頭陳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實和法律。我們都知道,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庭上,律師獨立地決定傳喚哪些證人、提問證人。每個證人都是被一方提問之后,再由另一方進行反提問。提問證人也是律師智慧的體現,出色的律師常常能使對方證人的證詞不可信,而無法被法官或陪審團采納,從而失去了證據的效力。律師提問證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聽取證人的證詞。法官如果發言,通常都只是“反對有效”或“反對無效”之類的判斷性語句,以決定當事人的問題是否可以被采納。然而,英美法系國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問證人的,但他們為了避免卷入沖突,并且保持中立,而傾向于少開口提問。曾經有一個案例非常經典地從反面詮釋了法官這么做的明智,即“瓊斯訴全國煤炭委員會”案:在該案初審時法官提問過多,使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用他認為最好的方式提出證據,上訴法院僅據此就將該案發回下級法院重審。這個案例同時也說明了英美法系中“程序優于權利”的原則。

英美的法官在審判中處處表現得較為消極,他們在案件的開始階段對案情一無所知,必須在審理過程中了解,因而當事人及其律師就必須發揮主要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在英美法系的國家,比較普遍的觀點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獲得真實情況的最好辦法是讓當事人辯論出真實的情況,而法官則只是充當法庭規則的監督者的角色,即“對抗制”的訴訟。而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卻正好相反。他們認為,如果能讓法官發揮較大的作用,可能會更有利于發現真實的情況。因而法官有義務提問、告知、鼓勵和勸導當事人、律師和證人,以便從他們那里獲得全部真實情況,避免當事人的過失導致敗訴。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審判多少還是帶有一些“糾問式”的性質,具有一些官僚特征。對于訴訟的進行和證據的調查皆以法院為主,法官是以積極審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審理。在美國,“對抗制”訴訟程序的實行是非常嚴格的。這主要是因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請求,民事訴訟的初審階段仍然由陪審團參加審理。

結語

大陸法系主要是繼承了羅馬法而產生的,而英美法系恰恰是未繼承羅馬法,二者之間的差異是巨大的。如大陸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卻是判例法等。本文所選取的訴訟程序的比較,只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具體司法制度上的一個差異。研究不同法系之間的差異是非常有意義的,可以使我們取長補短,吸收別的法系中的好的制度,來完善本國的法律制度,這將會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

我國當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正處于緊鑼密鼓的階段,在立足于大陸法系成文法的同時,適當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法制度等,來充實、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也是具有現實意義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將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種各樣的新情況、新問題,這都需要我們放眼于全球,大膽地吸收、借鑒外國的法律制度中的精華。

大陸法系

(一)大陸法系的形成

1什么是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羅馬

日耳曼法系(因為它的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資本主義國家中歷史悠久、分布廣泛、影響深遠的法系。它以歐洲大陸的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的基礎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漸發展為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在大陸法系內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不盡相同,大體上有兩個分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陸法系的形成以羅馬法為基礎

(1)在羅馬全盛時期,羅馬統治者以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被征服地區的居民也因羅馬法的發達和完備而自愿采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后,日耳曼法采取屬人主義原則,使羅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國家編纂的法典受羅馬法影響。公元9世紀,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的屬人主義不再適用,羅馬法與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紀后,羅馬法復興運動興起,羅馬法研究同社會實際需要相結合,成為西歐大陸國家具有權威的補充法律。經過改造和發展的羅馬法成了歐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傳統,從而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

(4)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西歐許多國家的資本主義制度確立并鞏固以后,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國家之間的交往,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征獲得進一步發展。首先在法國,以資產階級革命為動力,在古典自然法學和理性主義思潮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開創了制定有完整體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大陸各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標志著近代意義上大陸法系的模式的確立。隨后在德國,在繼承羅馬法、研究和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國法典成為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到壟斷經濟發展的時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適應了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嚴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傳播,所以19世紀、20世紀后,大陸法系越過歐洲,傳遍世界。

(二)大陸法系的特點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上

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不僅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采納了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術語。如《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制定了法典,并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就明確宣布,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確定。以法國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開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邏輯嚴密。法典一經頒行,法官必須忠實執行,同類問題的舊法即喪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

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強調制定法的權威,制定法的效力優先于其他法律淵源,而且將全部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類,法律體系完整,概念明確。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統的雙軌制,重視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

大陸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經考試后由政府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一般采用糾問式訴訟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繹法。

由于司法權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運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在于從現存的法律規定中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相聯系,推論出必然的結果。

法國近代法的體系是在拿破侖時期確立的,它不僅為后來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對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法國是近代頒布憲法最多的國家,《人權宣言》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法制原則。法國是西方國家中行政法產生最早,也是最發達的國家。1804年《法國民法典》貫徹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它的出現標志著大陸法系的形成,是繼羅馬法之后民法發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國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體現了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法國的訴訟法奠定了大陸法系訴訟制度的基礎。法國法是大陸法系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它的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的體系。普通法是與衡平法、教會法、習慣法和制定法相對應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對整個法律制度的影響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美國的法律源于英國傳統,但從19世紀后期開始獨立發展,已經對世界的法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圍主要包括英國(蘇格蘭除外)、美國(路易絲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國和中國的香港。英國法傳統的傳播主要是通過殖民擴展實現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

(一)英國法的歷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一撒克遜法:英國從公元5世紀到1066年由盎格如一撒克遜人控制,當時實行的法律多為習慣法,對英國法律的影響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諾曼公爵征服英國后,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實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權制度。其中御前會議就是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機構。這個機構是由國王親信、主教和貴族參加的議事機構。主要協助國王處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務,后來,處理司法事務的機構逐漸獨立出來,到亨利三世時期,御前會議已經建立了三個王室高等法院,分別為財務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和王座法院,處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于諾曼人以前沒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們的法律就是通過這些法院的判決形成的,即判例法。這些判決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隨著王室法院管轄范圍和影響的擴大。其判例對全國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響。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適用于英國的普通法。主要是針對各地的習慣法來講的。在王室法院出現之后的時間里,存在著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會法院并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戶法院)主要適用習慣法,教會法院主要適用教會法,主要管轄婚姻、家庭、繼承、通奸。三者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過發布訴訟開始令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影響。所謂訴訟開始令即原告可以請求國王主持正義,然后通過英王的大臣發布令狀,令狀的內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長負責命令被告滿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審判。

2衡平法的興起

導致衡平法興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狀制和機械的訴訟程序越來越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特別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發展的需要。很多人轉而請求樞密院和國會主持正義,這些糾紛由樞密院中負責司法事務的大臣來處理。在1474年,樞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譽作出判決。隨著案件的不斷增加。該機構終于獨立出來,成為和王室法院并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適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則。由此發展起來的法律成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興起主要是適應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要求。同時,也是英王加強統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約普通法院。

3制定法的必要補充

另外,需要專門指出的是,在英國,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發展,最典型的是愛德華一世時期的《大憲章》和三個《威斯敏斯特條例》。以及亨利8世時期的《地產收益權法》。

4資產階級革命和普通法傳統的正式形成

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的發展需要,英國的法律進行了改革,主要表現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沖突、妥協和統一。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斗爭是國會和君主斗爭的表現。隨著革命的勝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協,協調發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隨著兩個《司法法》的頒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但普通法和衡平法并存的局面一直持續。(2)對教會法院管轄權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會法院對世俗案件的管轄權,成立離婚法院和遺囑檢驗法院。(3)制定法大量出現。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權利法案》、《王位繼承法》、《人身保護法》、《統一訴訟程序法》、《普通法訴訟程序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據法》、《貨物銷售法》、《侵犯人身法》、《盜竊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標志著議會地位的上升。這種趨勢一直延續到現在。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制定法都是單行法。

(二)美國法的歷史沿革

l殖民地時期的法律

從1607年到1776年。在殖民地早期,即17世紀,英國法對北美殖民地的影響比較小,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當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18世紀,英國加強了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通過強制手段推行英國的法律。同時,熟悉英國法的人也越來越多,這對英國法在北美的傳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國法傳統的形成

1776年,美國獨立后,開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紀,美國的普通法傳統終于確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國人是英國的移民,語言相通,傳統相通。而且英國法在殖民地時期已經對美國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加上法律學說的傳播。美國最終接受了普通法的傳統。但,美國的法律也表現出不同于英國法的一些特點。如采用了成文憲法,制定法占有更大的比例。路易絲安那州保留了民法傳統。簡化了訴訟程序,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區分。美國獨立戰爭后,其法律日益脫離英國法,成為普通法系中一個獨立的分支。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

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

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

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

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

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于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于下級法院不愿適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后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后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系上,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盡管在他們那里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于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一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后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钴S。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系高。簡單的說大陸法系主要以成文法作為法律依據判決案件,判例一般不具有法的性質。(極其個別大陸法系國家的某些部門法可以適用判例,如法國的行政法判例,如果我沒記錯的話)而英美法系主要是以前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國家的法律體系,特點是主要是以判例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又成為判例法或普通法。還有一部分衡平法。因此,英美法系又成普通法法系。這里的普通法,專指英國在11世紀后由法官通過判決形式逐漸形成的適用于全英格蘭的一種判例法;而衡平法是指英國在14世紀后對普通法的修正和補充而出現的一種判例法。英美法系也有少量的成文法。而中國屬于大陸法系,但是受美國的影響,很多成文法里面開始有了美國判例法的影子。你問的問題答案就是,美國是判例法(不是案例法)國家,是英美法系,中國是成文法國家,是大陸法系。

1法系

(1)法系是指根據法的歷史傳統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對法所做的分類,是具有相同歷史傳統和外部特征的某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2)法系劃分的理論依據主要是法的傳統。

2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陸法系大陸法系,是指以古羅馬法、特別是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包含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兩個支系。屬于大陸法系的,除了歐洲大陸國家,還有曾是法國、德國、荷蘭、葡萄牙等國的殖民地及受其影響的國家或者地區。英國的蘇格蘭、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也屬于大陸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和傳統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包括英國法系和美國法系兩個支系。屬于英美法系的,除了英國、美國,還包括曾為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

(3)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區別

在法律思維模式的特點、法的淵源、法的分類、訴訟程序、法典編纂、法院體系、法律概念、法律適用技術和法律觀念等方面存在差別。

法系,又稱民法法系(civillaw system)、羅馬一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多稱民法法系,中國法學著作中慣稱大陸法系。指包括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從19世紀初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仿效這種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國家中與英美法系并列的淵源久遠和影響較大的法系。

古代羅馬法反映和調整了羅馬奴隸制社會高度發達的簡單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法律關系,以完備的法律形式維護私有制。中世紀中后期,羅馬法在歐洲傳播較廣,從而產生了一些熟諳羅馬法的學者和官吏。近代資產階級在推翻封建制度以后,比較完整地采納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原則,加以修改和發展,以適應資本主義的需要。1804年拿破侖按照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博愛”口號以及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和自由競爭的原則,親自指導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是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德國統一后的法律雖然帶有封建殘余性質,但是,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在立法原則和立法技術上都更為精細完備,也是大陸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

大陸法系的特點,論者所見不一,概括地說來有:①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成文法典的權威性。雖然也允許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認判例和習慣在解釋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職能,強調立法是議會的權限,法官只能適用法律,決案必須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為依據。②比較強調國家的干預和法制的統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許多法律行為需要國家的鑒證、登記,檢察機關壟斷公訴權。庭審時采取審問制,以及法院的體系統一,等等。③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強調法典總則部分的作用。這是羅馬法的一種傳統。英美法系至今沒有如大陸法系那樣嚴密的理論概括,法令也只著重分則。④注重法典的體系排列,講求規定的邏輯性、概念的明確性和語言的精練。當然,這些特點都只是相對而言的。

隨著歐洲一些殖民國家的向外擴張,大陸法系也擴及拉丁美洲、非洲、亞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大陸法系大體又可分為法、德兩個支系,法國、比利時、荷蘭、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國屬于前者;而德國、奧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國則屬于后者。在同一法系各國中,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有的國家具有較大的特點。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便受到美國法很大的影響;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各國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蘭則形成了所謂羅馬一荷蘭式法律制度。

大陸法系的特點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上

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不僅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采納了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術語。如《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制定了法典,并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就明確宣布,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確定。以法國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開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邏輯嚴密。法典一經頒行,法官必須忠實執行,同類問題的舊法即喪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

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強調制定法的權威,制定法的效力優先于其他法律淵源,而且將全部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類,法律體系完整,概念明確。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統的雙軌制,重視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

大陸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經考試后由政府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一般采用糾問式訴訟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繹法

由于司法權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運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在于從現存的法律規定中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相聯系,推論出必然的結果。法國近代法的體系是在拿破侖時期確立的,它不僅為后來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對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法國是近代頒布憲法最多的國家,《人權宣言》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法制原則。法國是西方國家中行政法產生最早,也是最發達的國家。1804年《法國民法典》貫徹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它的出現標志著大陸法系的形成,是繼羅馬法之后民法發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國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體現了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法國的訴訟法奠定了大陸法系訴訟制度的基礎。法國法是大陸法系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四、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

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

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

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

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

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于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于下級法院不愿適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后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后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系上,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

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

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

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盡管在他們那里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于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一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后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钴S。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系高。兩大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或者也可以說是它們兩者在宏觀方面的差別:

1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3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協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后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后,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5從訴訟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存在一些傳統的差別,如大陸法系傾向于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的作用,英美法系傾向于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系”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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