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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司法專門化與環境案件類型化的現狀

2017-09-12 03:31呂忠梅張忠民
中國應用法學 2017年6期
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典型

呂忠梅 張忠民

自2015年第一次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會議〔1〕參見羅書臻:《第一次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會議召開》,《人民法院報》2015年11月8日第1版。提出著力推進環境審判專門化要求以來,以環境審判機構、環境審判機制、環境審判程序、環境審判理論和環境審判團隊 “五位一體”的環境司法專門化發展迅速,〔2〕參見張忠民:《環境司法專門化發展的實證檢視:以環境審判機構和環境審判機制為中心》,《中國法學》2016年第6期。展現出強大的生命力。我們以2016年完成的《環境司法專門化調研報告》為基礎,〔3〕參見呂忠梅等:《環境司法專門化:現狀調查與制度重構》,法律出版社2017年1月,第6~117頁。繼續以環境審判機構、環境審判機制、環境審判程序、環境審判理論和環境審判團隊專業化建設這五個指標作為“哨點”,觀察環境司法專門化的進展情況。與此同時,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分析,一方面觀察環境司法的特殊性呈現情況,另一方面觀察與特殊性密切關聯的訴訟類型化進展情況?;谝陨蟽蓚€方面的觀察,在探尋環境司法規律的同時,發現環境司法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困難與問題,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一、環境司法專門化繼續前行

(一)環境審判機構設置有序

近年來,環境審判機構專門化從無到有、從地方到中央,分布基本均衡,發展有序。

1.機構建設穩步推進

截至2017年4月,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946個,其中審判庭296個,合議庭617個,巡回法庭33個?!?〕參見鄭學林:《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的新發展》,《人民法院報》2017年6月7日第8版。和2016年〔5〕截至2016年6月,全國共有27個省、市自治區的人民法院設立環保法庭550個,其中環境資源審判庭182個,合議庭359個,巡回法庭9個。參見呂忠梅等:《環境司法專門化——現狀調查與制度重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3~14頁。相比,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在范圍和數量上均有所擴大,其中環境資源審判庭同比增長速度為62.63%,合議庭數量同比增長71.87%,巡回法庭同比增長266.67%。河北、江蘇、福建、江西、山東、河南、廣東、廣西、海南、貴州、湖南、重慶、云南、四川、吉林、青海、甘肅、新疆等18個高級人民法院設立了專門環境資源審判庭;福建、貴州、江蘇、海南、重慶設立三級環境資源審判組織體系;其他高級人民法院均指定了相關審判部門負責環境資源審判工作;149個中級法院和128個基層法院設立了專門環境資源審判庭。

現有的環境審判機構在名稱、設立方式、組織形式和主管等方面仍然存在差異。在名稱上,有的叫環境保護法庭、有的叫生態保護法庭;在設立方式上,既有完全設立新的環保法庭的“創立式”,也有在原有相關審判機構基礎上增加或者擴大其職能的“改造式”;在組織形式方面,有的在相關業務庭設立環境案件合議庭,有的設立專門的環境案件審判庭或環保法庭。

環境案件的主管模式,呈現一定的差異性。有的實行環境民事案件、環境行政案件“二合一”歸口主管,如貴州、河南、青海、廣西等省級及地方法院;有的實行環境民事案件、環境行政案件、環境刑事案件“三合一”歸口主管,如福建、江蘇、河北、重慶、海南、云南、四川等省級及地方法院;有的實行環境民事案件、環境行政案件、環境刑事案件、環境案件執行裁判“3+1”歸口主管,如重慶萬州、山東蘭陵等地方法院。

2.管轄制度創新與司法改革同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的改革要求,〔6〕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87180,2017年6月10日訪問。各地方法院積極探索環境資源案件的集中管轄和跨區域管轄制度改革,實踐中出現了三種主要的管轄模式:

(1)根據生態環境的自然屬性實行跨區域管轄。如貴州省高院根據主要河流的流域范圍將全省劃分為四個生態司法保護板塊,由4個中級法院、5個基層法院對環境保護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該省五大河流流經的市、縣實行環境資源案件由5家法院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

(2)采取集中管轄方式實行跨區域管轄。如湖北、廣東兩省高院與新疆兵團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確定部分中級法院就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北京市第四中院集中管轄北京市轄區內的環境污染案件。

(3)采取協議方式實行跨區域管轄。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召開京津冀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聯席會議,京津冀三地法院共同簽署《京津冀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議》,共同推進京津冀環境司法協作和案件管轄制度改革,這是我國跨省域管轄的首次嘗試。

3.案件數量無明顯變化

環境案件分為普通環境案件和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兩類,前者包括環境民事、環境行政和環境刑事案件;后者包括由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和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1)環境民事案件穩中有升

2014年1月至2015年年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一審民事案件157928件,審結154151件,其中受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5182件,審結4888件;而2016年一年受理的環境案件數量為90796(含舊存案件),審結84664件?!?〕數據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其中,環境案件的總體數量統計口徑包括: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糾紛,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農村承包合同,開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等等。

表1 2014、2015全國各級法院受理各類型一審案件情況〔8〕數據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以及《2014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和《2015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0991c1055c4811d3c927d1ce0dfe57.html和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7e1cd92304feeeffd132e8244441a.html,2017年7月2日訪問。

續表

(2)環境行政案件增幅明顯

2014年1月至2015年年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行政案件51311件,審結47169件,2016年全年受理的環境行政案件數量達到35177件(含舊存案件),審結案件數量為29126件。

圖1 2014.1.1-2015.12.31全國環境案件受案情況分析圖

圖2 2016年全國環境案件受案情況分析圖

(3)環境刑事案件增幅較大

2014年1月至2015年年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35174件,審結34388件;2016年共受理環境刑事案件數量為20394件(含舊存案件),審結18874件。

我們發現,兩高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案件數量有直接影響。2013年6月,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3年解釋》),取得明顯成效。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國法院新收污染環境、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失職刑事案件4636件,審結4250件,生效判決人數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決人數1900余人?!?〕參見《“兩高”發布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http://www.court.gov.cn/ zixun- xiangqing-33681.html,2017年5月7日訪問。

2016年11月,兩高在對《2013年解釋》進行修改和完善的基礎上,出臺了新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6年解釋》)?!?016年解釋》實施后,僅半年多的時間,單“污染環境罪”的案件數量便增至608件;而這個數字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別為86件、1794件、1946件?!?0〕利用“聚法案例”網(https://www.jufaanli.com/),按照“污染環境罪”的案由進行檢索,假定每份上網的裁判文書對應一個案例。雖然有誤差,但是因為一審案件占據絕大多數,加之年份之間同樣利用文書數量進行比較,故可以忽略該誤差。其中,2017年的數據統計截止2017年8月10日。這足以說明,環境的刑法保護力度隨著司法解釋的出臺逐步增強。

圖3 污染環境罪案件數量時間分布圖〔11〕本圖直接來源于“聚法案例”網。

(4)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有升有降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國各級法院共受理社會組織和試點地區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一審案件189件、審結73件,受理二審案件11件、全部審結。其中,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審案件137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一審案件51件,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審案件1件?!?2〕參見于子茹:《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環境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http://www.legaldaily.com.cn/ index/content/ 2017-03/07/ content_7042192.htm?node=20908,2017年5月7日訪問。

表2 2015年、2016年環境公益訴訟提起情況〔13〕據最高院統計,自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國各級法院共受理社會組織和試點地區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一審案件189件,但并沒有給出更為詳細的數據。我們在最高院環資庭提供的數據基礎上,整合了社會組織發布的數據和自行檢索得到的數據并進行重新分類和整理。為了提升數據的說服力,此處采用了百分比的方式來減少誤差。

與2015年相比,公益訴訟案件數量有較大幅度的增長,涉及地域也擴展至21個省、市、自治區,案件類型包括水、大氣、土地、瀕危植物保護、文物遺址保護等環境要素。但在2016年環境污染案件1765件〔14〕利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路徑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限定時間為“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一共檢索到的案件數量為1765例。的總量中,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占比不高,未呈“井噴”之勢。

(二)環境審判機制有效運行

環境審判機制主要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機制和審判管理機制兩個方面,涉及內容眾多且動態復雜,是環境司法規范、司法適用、司法監督、司法保障及司法效果〔15〕參見朱景文:《人們如何評價司法?——法治評估中司法指標的分析》,《中國應用法學》2017年第1期。一體化運行的過程。

1.改革審判權運行機制

(1)審判組織形式創新。許多地方創新并延拓了傳統的審判組織形式(獨任審判、合議庭、大合議庭、審委會),如徐州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實行“大合議庭制”,由2名法官、1名專家陪審員、2名普通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力圖實現專業技術、社情民意及法律認知的平衡?!?6〕詳見《2016年度徐州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白皮書》,http://xz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2/id/2544967.shtml,2017年6月5日訪問。

(2)裁判責任制落實。各級環保法庭積極落實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承辦法官對部分類型案件的裁判文書獲得獨立的文書簽發權,主審法官對承辦的環境資源案件承擔主體責任。

(3)專家陪審員制度保障。環境類案件具有高度復雜性、科學技術性,在涉及專業領域的環境糾紛案件中,選聘環境資源專家組成合議庭,可以更加高效地進行相關案件的審理。

2.創建適合環境司法規律的審判工作機制

(1)針對環境案件尤其是公益訴訟案件的特點,創新環境案件立案、審理、判決、執行等工作機制。如實行訴訟費減免、專家證人、專家咨詢委員會、附執行方案的判決書、建立環境保護公益專項資金、修復方案公開征求意見、第三方監督執行等,以對環境資源實行實質性的保護。

(2)建立健全司法與行政聯動工作機制,積極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環保機關、資源管理機關對接配合,形成多元共治格局。如2017年1月高檢院與環保部、公安部聯合出臺《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確保不同性質的環境案件辦理相互銜接、各相關部門有效合作。

(3)完善環境審判信息公開機制。各級人民法院結合“6.5”世界環境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座談會等專門會議30次,發布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20件,發布典型案例共130余件?!?7〕參見羅書臻:《為美麗中國而前行: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兩周年綜述》,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7/id/2044527.shtml,2017年5月19日訪問。

3.完善案件指導機制

(1)發布典型案例。針對環境司法過程中出現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方式等方面的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以發布典型案例方式予以指導。通過組織案例推薦、裁判文書評選、專家評審等方式,對案件的典型性進行反復評估,并按照糾紛性質進行類型化,以環境侵權典型案例、環境保護行政典型案例、礦業權糾紛典型案例、環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環境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等形式集中予以發布。至今,已發布典型環境案例81件。

(2)發布指導性案例。針對環境法律適用中的重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發布指導性案例的方式,對同類案件的審理予以具有一定裁判拘束力的指導?!?8〕參見胡云騰:《一個大法官與案例的38年情緣》,《民主與法制》2017年第20期。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75號指導性案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寧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

(三)環境審判程序可操作性增強

環境訴訟尤其是環境公益訴訟,作為新型訴訟形式,現行的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均未提供完備的程序法依據。各級法院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環境審判的基本程序得以逐步建立。

1.出臺司法解釋,細化環境審判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1月)、《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6月),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環境侵權案件的起訴資格、受理條件、證據制度、責任方式、訴訟費用負擔等環境訴訟程序進行了細化。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程序進行了廣泛調研,正在加緊研究和制定相關程序規則。

2.制定工作規范,建立環境審判的可操作流程

(1)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統一工作規范。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工作規范(試行)》〔19〕該《工作規范》印發給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貫徹執行。,規定了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起訴、受理、審理前的準備(公告程序)、開庭審理、裁判和執行等具體程序;同時,也為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按照環境民事訴訟、環境行政訴訟應進行的庭前準備、庭審程序、鑒定意見等做出了規定。

(2)鼓勵各級人民法院完善工作流程。成立環境審判機構較早的一些地方法院,總結審判實踐經驗,也制定了一些環境審判的工作流程。比如,貴陽清鎮環保法庭、昆明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重慶萬州區環境資源審判庭等積極推動并制定了庭審規則、證據規則、裁判文書制作規則等工作流程。

(四)環境審判理論發展迅速

1.學術界理論研究方興未艾

環境司法日漸成為環境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訴訟法學等各法學領域學術研究的熱點。從中國知網的檢索情況看,不論是學術關注度還是學術傳播度,晚近數年,皆是持續上升。僅拿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來說,主題關涉“環境司法”的論文就多達9846和964篇。

2.司法機關實務研究成果豐碩

最高人民法院以委托研究課題、發布案例分析、出版審判實務叢書、參與立法等為重點,積極促進環境司法相關實務研究。比如編著出版《環境資源典型案例選編與評析(民事卷)》《環境資源審判實務手冊(上下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環境侵權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礦產資源案件審判思路與裁判方法》《環境資源審判指導》等系列環境資源案例以及審判實務叢書,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起草和修訂工作。

3.環境司法智庫建設與實踐基地成效初顯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及學術委員會,聘任了25名研究員和9名學術委員會委員,該中心以構建環境資源法治領域的一流智庫、核心智庫為目標,在環境司法的重大決策中發揮參謀助手作用,為環境資源審判提供理論和技術支撐?!?0〕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法制日報》2015年5月20日第1版。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天津大學等高校先后建立了3個理論研究基地,在全國法院系統建立了15個實踐基地,并聯合有關高校、科研院所、環保組織展開環境司法實務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流動站設立了環境司法方向,每年招收1到2名博士后研究人員,積極推進理論創新,培養環境司法專業人才。

(五)環境審判團隊建設成績不俗

1.以司法責任制改革為目標建設審判團隊

按正規化、職業化、專業化標準遴選環境審判法官;按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原則組建審判團隊,實行扁平化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按照司法體制改革目標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團隊,實行司法責任制?!?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第四巡回法庭開始正式辦公》,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2/id/2496452.shtml,2017年6月10日訪問。

2.法官業務培訓廣泛深入

最高人民法院定期舉辦培訓班,僅2016年就在國家法官學院舉辦了3期全國環境資源審判業務培訓班,對全國600余名法官進行系統培訓;各地方法院時常舉辦培訓班,邀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司法研究中心的專家學者等為法官授課;許多法院開始嘗試利用“雙千計劃”等多種方式,接受高校教師、下級法院在環資庭掛職;最高法院環資庭累計招收了四批次13名博士生、碩士生等為法律實習生;等等。這些方式都有效促進了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成為環境司法專業人才培養的重要渠道和陣地。

3.組建專業支持隊伍

聘任環境專業人士為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案件審理。如,廣東省、貴州省、重慶市等環保法庭聘任部分環境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22〕2016年6月,廣東省高法院發布《關于加強環境資源審判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在省人大環資委、省環保廳現有環境保護專家庫的基礎上籌建廣東省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建立環境保護案件專家陪審員和專家證人制度。提高法院專業化審判水平和質量,優化環境審判合議庭的知識結構;建立環境資源技術咨詢專家庫,如,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咨詢專家委員會,聘請40位來自法學界、科學技術界的專家擔任咨詢委員,其主要職責是為環境資源司法政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咨詢,為司法審判專業技術問題提供意見,為糾紛解決提供溝通交流幫助。

二、環境案件類型化成效初現

因為環境糾紛具有侵權的二元性、侵權責任的雙重性和糾紛的復合性等特質〔23〕參見呂忠梅:《論環境侵權的二元性》,《人民法院報》2014年10月29日第8版;《論環境侵權責任的雙重性》,《人民法院報》2014年11月5日第8版;《論環境侵權糾紛的復合性》,《人民法院報》2014年11月12日第8 版。,環境訴訟更為復雜,其類型化之路注定艱辛。最高人民法院試圖以確定案由方式實現類型化,但實踐效果并不理想。鑒于我國現行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訴訟分立模式,以及新近確立的公益訴訟制度,理論上一般將環境訴訟按照傳統思維分為環境民事訴訟、環境行政訴訟、環境刑事訴訟和環境公益訴訟幾個大類。這種分類雖然從形式上適應了我國現行的訴訟模式,但未能很好體現環境案件的特質,沒有展示各種環境案件在不同訴訟中的形態與樣態,尤其是環境訴訟與傳統訴訟的聯系與區別不夠突出,環境訴訟專門化內在需求沒有得到充分體現?!?4〕參見呂忠梅:《環境訴訟初探:有沒有環境訴訟?》,載呂忠梅主編:《環境資源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332頁;呂忠梅:《環境公益訴訟辨析》,《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呂忠梅:《環境侵權的遺傳與變異——論環境侵害的制度演進》,《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0年第1期。但是,我們發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典型的環境案例和指導性案例,對于案件審理中所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及時進行總結,通過提煉法律適用規則和裁判規則的方式,從案件裁判要素方面展示了環境案件的形態與樣態,較好體現了環境訴訟的特殊性,對環境案件類型化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典型環境案例細分環境案件裁判要素,有助于環境案件類型化

典型環境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特定程序發布,旨在為環境案件審判提供借鑒和指導。與指導性案例不同,典型案例不具有直接的裁判拘束力,但由于經過一定程序遴選出來的典型案件本身具有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方面的特殊性,可能對同類案件的審判產生一定的示范效應,因此,可以認為典型案例在較低的效力位階、相對局限的專業案件領域發揮著“準指導”的參考作用?!?5〕參見張忠民:《典型環境案例的案例指導功能之辯——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3個典型環境案例為樣本》,《法學》2015年第10期。經過對2013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八批81個典型環境案例的分析,我們發現,這些案例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審判程序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尤其是在典型案例發布時,通過案件典型意義歸納、案例點評等方式,以個案裁判以及法律解釋形式提煉法律適用規則或裁判規則,不僅凸顯了環境訴訟案件的特殊性,而且對案件的裁判要素進行了細分,有助于環境訴訟的類型化。

表3 典型環境案例匯總表〔26〕為了節約篇幅、突出類型化的特點,本表省略了主要案情、裁判結果等內容,而保留了案件批次、名稱和典型意義。需要說明的是,為了論說的便利,我們加上了編號,并對典型案例所確立的法律適用規則或裁判規則進行了歸納,以便于分析其其相對顯著的可類型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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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環境案例更加注重環境訴訟的特殊性,實質上推動了環境案件類型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典型環境案例的發布在遵循既有三大訴訟分立現狀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把握環境訴訟的特殊性,通過對環境資源案件的裁判要素解析,逐漸將環境訴訟從專門化角度進行分類,實質上推動環境訴訟的類型化。

從目前發布的81個典型案例看,形式上分為五類,即環境民事案例19個、環境行政案例22個、環境刑事案例15個、環境公益訴訟案例14個、礦業權糾紛案例11個。

表4 典型環境案例發布批次和類型表

如果說,簡單的從典型案例的形式分類上,只能看到其在傳統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之外,增加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和礦業權糾紛案件兩類;那么,從每一類案件的裁判要素解析角度,則可以清楚的發現,典型案件重在歸納環境案件的特殊性,厘清環境訴訟與傳統的三大訴訟的區別。

1.環境民事案件的裁判要素更加明確

圖4 典型環境案例所關涉環境要素比例圖

業已發布的環境民事典型案例,以環境污染案件為主,關涉多種環境要素,案件類型多元化分布。其中,水污染案件最多,有7件(案例5、6、7、8、9、10、30);噪聲污染其次,有5件(案例11、28、29、32);大氣污染再次,有4件(案例25、27、33、77);其他類案件,有3件,包括非法占有土地(案例12)、養殖糾紛(案例 75、79)。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環境民事典型案例全部是環境侵權糾紛,這也是環境民事訴訟的主要類型。從立法上看,《環境保護法》將環境侵權責任指引到了《侵權責任法》第8章所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及有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法》并未涵蓋環境侵權責任的所有類型。這是因為環境侵權責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是環境侵權的原因行為和損害后果不僅限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僅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沒有包括生態破壞行為造成的環境侵權;〔27〕參見呂忠梅:《論環境法上的環境侵權——兼論〈侵權責任法(草案)〉的完善》,載高鴻鈞、王明遠主編:《清華法治論衡》第13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47~248頁;呂忠梅:《環境侵權的遺傳與變異——論環境侵害的制度演進》,《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0年第1期;竺效:《論環境侵權原因行為的立法拓展》,《中國法學》2015年第2期。另一方面,環境侵權案件并不僅限于民事個體私益的保護,還涉及環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運用各種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行為對環境公共利益的侵害,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權色彩?!?8〕參見呂忠梅:《溝通與協調之途——論公民環境權的民法保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43頁。因此,在關于受侵害權益、責任承擔方式等具體規則的設置上有其特殊之處,需要進行環境侵權的類型重構?!?9〕參見竇海陽:《環境侵權類型的重構》,《中國法學》2017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環境民事典型案例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

(1)關于“侵害權益”。在原因行為方面,既包括污染環境行為也包括破壞生態行為;在損害后果方面,既包括環境污染也包括生態破壞;在損害權益方面,既包括個人利益也包括公共利益。這表明,環境民事侵權案件并不限于《侵權責任法》第8章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也不限于《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2)關于損失數額認定。在受害人難以證明損失具體數額的情況下,法官可以綜合已有證據進行認定;肯定成本損失計算、虛擬成本計算等方法在案件裁判中的運用。

(3)關于歸責原則。環境侵權案件并非一律適用無過錯責任,環境噪聲污染等案件要求侵權行為具有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的違法性,適用過錯推定;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對受害人適用無過錯責任,但在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則分別適用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過錯責任。

(4)關于因果關系。環境侵權案件并非完全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對環境侵權既涉及個人利益又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可采取因果關系推定方法。

(5)關于責任承擔。環境侵權案件擔責方面,可由雇傭者與受雇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造成環境污染承擔連帶責任等;在責任承擔方式方面,除了傳統的民事責任外,探索了生態修復、替代性恢復、環境治理等新的方式;環境民事案件的調解,可采取附執行方案等特殊形式達成。

2.環境行政案件的樣態趨于清晰

圖5 典型環境行政案件的案由分布圖

從案由的角度著眼,業已發布的22起環境行政典型案件中,大多是作為類案件,沒有行政賠償類案件。其中,行政處罰最多,有11起(案例14、16、18、21、35、36、38、39、42、80、81);行政許可其次,有5起(案例17、22、23、37、41);行政命令再次,有4起(案例15、19、20、40);行政不作為最少,僅有2起(案例34、43)。

我國的環境立法建立了以行政機制為主體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大量環境法制度需要依靠行政執法加以落實。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的行政訴訟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并主要采取“案卷審查”方式。但從環境法的角度看,環境行政責任既包括管理者的責任也包括相對人的責任,既包括違法責任也包括行政不作為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環境執法行為既涉及多個行政管理機關和多部法律,又關乎個人權益和公共利益,還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和行政司法行為等?!?0〕參見呂忠梅等:《環境法學概要》,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7~214頁。因此,在環境行政訴訟主體、被訴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方式、責任承擔方式等規則設置上有特殊之處,有必要對環境行政訴訟進行類型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環境行政訴訟典型案例在如下方面進行了歸納。

(1)關于被告。環境行政案件中被告,包括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既有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也有地方人民政府,還有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等。

(2)關于原告。環境行政案件中的原告,包括環境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規定有公眾參與程序的環境行政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環境規劃等行為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提起行政訴訟。

(3)關于被訴行政行為。環境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包括行政許可行為、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行為、環境行政強制措施、海域管理行為、環境行政處罰行為、環境行政調處行為,等等。在環境行政案件中,行政不作為是公益訴訟的主要被訴行政行為。

(4)關于司法審查方式。環境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既包括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審查,也包括對執法程序的合法性審查,還包括對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正當性審查。是在環境行政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行政處罰、環境行政強制等涉及科學性較強的行政案件中,不僅限于形式上的“案卷審查”,應有實質性審查,且應有專業性、科學性判斷標準。

(5)關于相對人行為的認定。對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尤其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涉及的相對人違法行為的認定,包括拒絕檢查、逃避監管、弄虛作假、不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等環境保護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探索建立專業判斷標準和證據規則。

3.環境刑事案件的類型更為細致

圖6 典型環境刑事案件的罪名分布圖

業已發布的15起環境刑事典型案例中,絕大多數都是污染環境犯罪,其中10例是“污染環境罪”(案例3、54、55、56、57、58、59、60、61、72);2例是該罪名的修改前的稱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案例1、2);投放危險物質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等各有1例(案例4、73、74)。足以說明,案件遴選針對污染環境罪案例,偏“集中化”。

我國《刑法》第六章第六節規定了環境資源犯罪,主要包括五類16個罪名:即污染環境犯罪(具體包括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3個罪名);動物資源犯罪(具體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4個罪名);植物資源犯罪(具體包括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發的林木罪5種犯罪);礦產資源犯罪(具體包括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開采罪2個罪名);土地資源犯罪(具體包括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2個罪名)??陀^上看,我國的刑事立法類型化相對成熟,為刑事案件的類型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礎。但由于環境犯罪具有不同于傳統犯罪的特征,在犯罪主體、犯罪行為、侵害法益、刑罰等規則設置上都有其特殊之處。實際上,在1997年新《刑法》施行后的相當長時間內,司法實踐中少有環境資源犯罪的判決,尤其是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判決闕如?!?1〕參見焦艷鵬:《我國環境污染刑事判決闕如的成因與反思——基于相關資料的統計分析》,《法學》2013年第6期。這種現象,到2013年6月,兩高聯合發布《2013年解釋》發生根本性改變,“污染環境罪”案件數量近年來出現“井噴式”增長,為做好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相關典型案例,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進行了更為細致的類型化。

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以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為主體的典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環境刑事案件的一些特殊之處:

(1)關于犯罪主體和責任承擔。環境刑事案件的犯罪主體以單位居多,這是由于環境污染多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而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則需要由生產經營決策者和具體操作者共同完成,因此,環境刑事案件采用了“雙罰制”,即責任主體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刑罰為人身刑、罰金刑并處。

(2)關于罪刑相適應?,F行環境資源犯罪主要是違反環境管理秩序犯罪,法定刑偏輕,可利用“找法”方式,適用不同罪名解決罪刑相適應問題,如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處理因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犯罪;確立環境污染犯罪的“后果特別嚴重”、“情節輕微”、“自首情節”判斷標準。

(3)關于共同犯罪和數罪并罰。環境污染犯罪中的單位犯罪及個人犯罪,既有主觀上的共同意思聯絡或者共同故意問題,也有客觀上的自然環境規律引發二次污染加重危害后果問題,應建立共同犯罪的判斷標準;環境污染犯罪也可能涉及其它罪名,尤其是非環境資源犯罪類罪名如行賄、受賄罪,對于不同性質的犯罪數罪并罰應設置規則。

(4)關于量刑和刑罰。環境污染犯罪中,單位犯罪為主,罰金刑必然成為主要的刑罰方式;而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嚴重,進行環境治理或者生態修復所需資金數額巨大,量刑標準不能是傳統的經濟損失。應建立以環境治理費用或生態修復資金需求為依據的量刑標準,并合理適用罰金刑。

4.礦業權糾紛凸顯環境資源案件特性

圖7 礦業權糾紛典型案例中案件類型分布圖

業已發布的11起礦業權糾紛典型案例中,涉及礦業權歸屬的有2起(案例44、45)、礦業權利用的有7起(案例13、46、47、48、49、50、51),涵蓋了轉讓、承包、合作、股權轉讓等情形;礦業去行使中與環境等公共利益的關系的有2起(案例52、53)。

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礦業權兼具民事物權和行政許可雙重屬性,其作為自然資源物權,又呈現出公共物品和生態特性,受公法和私法共同規范;在司法實踐中,礦業權糾紛類型繁多、標的巨大、法律關系復雜。這表明礦業權糾紛具有明顯的“復合性”、“領域性”特征,是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特殊性的具體體現〔32〕參見呂忠梅等:《環境法學概要》,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0~109頁。,處理礦業權糾紛,既涉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秩序,也涉及市場主體合法財產權益的確認和保護。但是,我國目前在礦產資源領域存在著政策先行、立法滯后等現象,人民法院在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時,如何正確處理行政監管和市場配置、政策指引和法律解釋、公法規制和私法調整、行政判斷和司法裁判之間的關系,是必須解決的重大挑戰。在這個意義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礦業權糾紛典型案例,具有從專門化意義上建構環境資源案件的類型的重大意義,是環境司法專門化的重大進展。

(1)關于礦業權案件的范圍。礦業權案件包括礦業權的取得、礦業權的轉讓、礦業權承包租賃、礦業權合作等形成的糾紛,其中既有物權糾紛、也有合同糾紛;既有民事糾紛,也有行政糾紛,或者一個案件同時涉及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

(2)礦業權案件的處理原則。樹立產權保護意識、貫徹物權變動與合同效力適度分離原則,注意區分司法裁判與行政監管的邊界以及相互的銜接協調,保護礦產資源依法流轉,促進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

(3)關于環境保護優先。礦產資源具有不同于一般財產的特殊屬性,其既屬于國家所有,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同時又是環境要素的一部分,兼具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對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具有重大意義,應對在上述區域內的礦業權合同效力進行特別司法審查。

(4)關于涉礦公益訴訟。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是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兼具的對自然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活動,如果不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極易導致礦區及周邊區域的水體、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植被破壞、地面塌陷、生物多樣性減少等生態損害,在現有立法和司法解釋〔33〕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5條、《環境保護法》第58條都只規定了“對環境污染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主要是針對環境污染類公益訴訟做出規定。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中,將“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作為檢察機關可提起公益訴訟試點的領域之一。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正式確定檢察機關可針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已將環境污染作為公益訴訟類型,還應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造成的生態破壞確定為公益訴訟類型。

(5)關于司法與行政的銜接。礦業權糾紛兼具物權與行政許可雙重屬性,生態環境保護更涉及多部法律法規,涉及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涉嫌犯罪的,還涉及偵查機關的職責,因此,有必要為司法與行政的銜接設置專門規則,建立環境資源司法和行政執法之間的銜接、協調機制。

5.環境公益訴訟規則不斷完善

圖8 典型環境公益訴訟案例的類型分布圖

業已發布的14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例中,包括社會組織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10起(案例5、9、12、62、63、64、65、66、67、68、69);檢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1起(案例70);檢察院提起的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起(案例71)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起(案例73、74)。

環境公益訴訟被認為是專門環境訴訟的典型,作為一種新的訴訟類型,從立法到實踐都經歷了從地方到中央的過程。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從程序法上建立了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在法律上“破冰”;〔34〕參見呂忠梅:《環境公益訴訟:想說愛你不容易》,《中國審判》2012年第6期。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實體制度;但這兩部法律的規定都相對原則,對于一項全新的制度如何操作,問題多、難度大。2015年,全國人大授權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大至檢察機關、訴訟的范圍擴大至生態破壞,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對于檢察院、法院都是新的課題〔35〕參見呂忠梅:《八問檢察院試點環境公益訴訟》,http://huanbao.bjx.com.cn/news/20150701/636616.shtml,2017年6月10日訪問。。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環境公益訴訟的典型案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構建專門環境訴訟類型的意義。

(1)關于原告資格。原告資格是環境公益訴訟要解決的首要問題。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既包括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也包括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還包括法律授權的人民檢察院;對社會組織的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認定,可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宜從寬把握。

(2)關于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環境公益訴訟也可能涉及個人利益,可能出現多重法律關系的交叉、法律責任競合或聚合;對環境公益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同時提起,可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合并審理,突破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分立模式,探索實質性的“二審合一”。

(3)關于跨區域管轄。環境公益訴訟涉及的環境要素多、生態性強,客觀上也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等實際障礙,可采取跨行政區域管轄、異地管轄、集中管轄等方式。

(4)關于證據與庭審規則。環境公益訴訟的專業性、科學性強,涉及利益重大,在證據保全、先于執行、司法鑒定、因果關系判斷等方面應設置專門規則;在專家陪審員、專家輔助人、庭審提綱、合議方式等方面應設置專門規則。

(5)關于責任承擔方式。傳統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承擔方式不能完全適用于環境公益訴訟,根據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特殊性,可采用生態修復、生態服務功能恢復、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等專門環境法律責任承擔方式?!?6〕參見呂忠梅、竇海陽:《修復生態環境責任的實證解析》,《法學研究》2017年第3期。

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環境案例簡要分析,可以發現中國環境司法正沿著專門化與普通化并行的路徑向前發展,其中:專門化立足于不能歸于傳統訴訟的環境案件的多重法律關系屬性、公共利益特征,注重提煉和歸納專門環境訴訟的特殊規則;普通化立足于可歸于傳統訴訟中的環境案件的環境權益保護要求,注重提煉和歸納相應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特殊規則〔37〕參見呂忠梅主編:《環境法學概要》,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34~270頁。。同時,我們也可以從典型案例與司法解釋之間的相互關聯,體味典型案例對于環境案件類型化的意義: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環境案例,與出臺司法解釋具有時間上的呼應性,如環境刑事典型案例的發布與兩個刑事司法解釋,環境侵權案件和環境公益訴訟的典型案例發布與兩個相關司法解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環境案例的相關裁判規則,成為制定司法解釋的基礎,如礦業權糾紛典型案例的內容幾乎全部納入了相關司法解釋。清楚的表明環境典型案例對于環境案件類型化所具有的實質性推動作用。

結語

從環境司法發展現狀看,環境司法專門化與普通化相互結合的路徑能夠適應我國司法體制與司法需求,既體現了環境法與傳統法律之間的關系,也反映了我國訴訟模式的特點。目前,發展態勢良好,發揮了司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功能與作用。但是,處于發展初期的環境司法,無論是在專門化還是普通化方面都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在專門化方面,環境審判機構建設的標準與質量、環境審判機制的建立與運行、環境審判程序的歸納與完善、環境審判理論的和環境審判團隊專業化水平與能力等方面都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在普通化方面,也面臨著環境訴訟與傳統訴訟的關系協調、傳統審判程序與環境案件特殊性要求的銜接、傳統案件利益單一性與環境案件利益復合性的處理等等難題,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的發展中加以解決。我們期待,人民法院通過不斷探索,走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司法之路,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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