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的再定義背景下網上商店的權利屬性及法律規則

2017-10-17 12:30鄧雅芬
關鍵詞:物權債權

鄧雅芬

摘要:

民法上的物隨著社會發展呈擴張趨勢,掀起對物的概念再定義的議題。網上商店作為一種虛擬財產,應在物債二分體系下界定其權利屬性,其能滿足人類一定程度的“支配權”并具備獨立的物權客體屬性,可被界定為物,經營者對網上商店享有的權利是物權?;诰W上商店的特殊性,對其占有、使用應當有特殊的法律規則。

關鍵詞:物;網上商店;債權;物權

中圖分類號: D913.2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20539(2017)05006605

一、民法上物的再定義背景概述

凡是獨立于人體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社會需要并被人類所控制和支配的物,按通說觀點都能成為民法上的物,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這個物的范疇呈現逐漸擴大的趨勢。20世紀伊始民法上否定了“物必有體說”的物的概念界定,但所列舉的物仍囿于物理學上新發現的自然力。自20世紀以來,新型事物儼然突破了物理學范疇,擴大到了自然屬性的范疇,如各種生物、人體器官、電子證券以及基于數字記錄的虛擬財產等這些新事物都需要新的法學理論進行概括。我國民法第一次規定物的概念始于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其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盵1] 該條款以物權客體為上位概念進行構建,對物的概念的重新定義提供了法律依據,將物權客體歸納為物和權利[2]。從發展脈絡檢視,物契合當代社會廣泛性和體系性的特點,其概念從單一化向多極化方向發展,物的新生種類層見疊出,能夠被利用、控制、支配的物的范疇愈來愈豐富,傳統的“物權法定”原則已不能滿足如今社會發展的需要。僅僅對物以一般化的概念來界定是遠遠不夠的,仍需要民法上對物進行規范的定義,否則將難以把控新生的物,更難以進行法律規制。

虛擬財產是特定主體在網絡數字環境下,經過一定程序指令生成的一種集虛擬物與權利為一體的虛擬集合物,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準準確評估其價值的數字化新型物,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包括虛擬的網絡本身以及依附于網上而具有財產屬性的數字記錄。相較于傳統類型的物的特點,虛擬財產是數字化時代的產物,其高效性、廣泛性、技術性和開放性的特征既貼合傳統的民法制度,又回應新型的“互聯網+”時代的財產制度。虛擬財產業已融入市民社會生活,與現實財產交易密不可分,藉此對虛擬財產進行法律規制顯得尤為重要。對虛擬財產的認定應在傳統的債權、物權二元化的體系框架下進行,基于債權與物權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后果的差異性,對虛擬財產的權利定性將對整個網絡數字環境秩序的建立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在《物權法》實施后,將虛擬財產進一步確認為物,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并建立特殊物權規則是保障虛擬物交易安全亟需解決的重要議題。虛擬財產種類諸多,此處不再一一贅述,本文主要以網上商店作為虛擬財產的典型進行探討,以期逐步確立虛擬財產權利屬性,消除學理滯礙,裨補于《物權法》關于物的界定及其法律規則的完善。

二、網上商店的概念及特點

網上商店源于虛擬財產,這里研究的網上商店特指第三方交易平臺上的“商店”?!毒W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絡商品和服務的經營主體系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銷售有關商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國家工商總局《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22條明確界定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提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聚劃算、阿里巴巴及淘寶網等都屬于第三方交易平臺,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網絡信息服務,依賴于計算機技術在網絡數字環境中虛擬出可以用于交易商品和服務的經營場所。建立在網絡平臺上的商店與真實世界的實體店鋪和商場相似,差別在于實體商店使用現實的有體空間,交易雙方或多方通過客觀實在的物質形式進行交易,而網上商店使用虛擬的網絡空間,通過文字和圖片等數字媒體形式實現經營。相較于實體店鋪的經營者租賃實體店鋪或購買店鋪所有權并從工商局等機構申請營業許可執照方得從事營業活動而言,網上商店經營者則憑借個人信息在第三方交易平臺注冊賬戶獲得網上空間,并行使對網上空間的使用權進行背景裝修和陳列商品,吸引不同的消費者進入網上商店實現商品和服務交易。

追溯網上商店的技術維度,網上商店依賴計算機程序語言存在于互聯網絡空間中,虛擬出一個用于實現經營活動的交易場所。毋庸置疑,網上商店具有虛擬性和獨立性的特征。在預設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機制內,網上商店以數字化的電磁記錄形式存在并被多方主體所感知,通過交易平臺信息系統實現消費者客戶端與經營者服務端的信息存儲和數據交換,同時網上商店基于交易平臺進行經營活動獲得客服評價、商家信息、商店等級等能夠被準確評估,從而創設獨立于現實世界和其他網絡電磁記錄的經濟利益,賦予網上商店獨立經濟價值。網上商店既是對實體店鋪的模擬,又具有與眾不同的特殊性,難以被傳統機制體系作為一般事物所囊括。

三、網上商店的法律特征厘定

(一)網上商店的財產屬性

網上商店作為虛擬財產的一種,“完全符合虛擬財產的本質屬性”[3]。通過利用計算機系統形成電磁記錄,網上商店能夠為人類所控制和支配,以滿足人類社會的特定需求,成為有用性的財產資源。去除計算機系統既定規則和機制的運行,網上商店不具備利用價值,更無法體現財產性。網上商店是人類實際勞動和資金投入在網絡數字環境上的信息集合,是具有財產性的虛擬物的表征,承載著權利人的現實利益。深究網上商店的本質,乃是通過準確評估存在于服務器上的數字組合,并經過市場對這些數字信息的承認得以轉換成其財產價值,最終實現網上商店的經濟效益。有鑒于此,網上商店模擬現實事物,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是以數字信息形式存儲在網絡空間中的財產。

網上商店的財產范圍包括店內上架的商品項目和服務項目,還包括現實中的被法律視為權利的整體財產,是虛擬性與現實性的集合,亦是特殊的網絡虛擬物和財產權利的集合體。由此可見,網上商店應當屬于一種虛擬集合性財產[4]。不同于普通的實體店鋪,網上商店的財產屬性多元化,涵蓋了商店字號、商店域名、商店裝飾、商品等商家自投自資的資產,以及商店信用度、等級劃分、商店綜合好評指數等衡量商店市場價值的無形資產。在實踐中,對網上商店資產評估技術困難,正是基于其財產的集合性特征[5]。endprint

(二)網上商店的權利客體特征

網上商店具有相對獨立性。網上商店依附于第三方交易平臺,但又不完全被交易平臺所包含。計算機之間的數據連接和信息傳遞以及各方服務器運營的網絡數字環境共同編織成一個龐大的虛擬網上交易平臺。這個虛擬網上交易平臺本身屬于虛擬財產的一種,權利人享有對該平臺的合法權益。網上商店依附于交易平臺之上,屬于交易平臺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從類型上觀之,網上商店又不同于交易平臺本身,是一種有別于交易平臺的“店鋪”,其與現實事物相聯系從而實現網上交易,既獨立于平臺又與其他網上商店相互獨立。

網上商店的經濟價值能夠用現有的標準來度量。網上商店作為一種數字化的權利客體,是人類社會勞動和財富的異化,虛擬網絡本身以及存在于網絡上的電磁記錄具有財產屬性。雖然網上商店與客觀現實標準有一定程度的差異,是必須在網絡空間中才能運行和操作的新型財產,但是其包含的人類勞動和經濟投入的價值可以被現有的標準來度量。

四、物的再定義下網上商店二分法

目前我國民法尚無明文規定網上商店的法律屬性,理論界對網上商店研究的觀點亦頗有爭議。在對物的再定義背景下,研究網上商店的權利屬性不能想當然地將有體物框架全盤套用,也不能天馬行空地構造其適用規則,而應在對物的概念重新認識,既貼合現有的法律制度,又回應新型事物的發展軌道,尋求行之有效的應對機制。

(一)物債二分體系界定網上商店權利性質的理論基礎

物權和債權體系是德國民法體系國家的兩大根本理論。將對網上商店權利屬性的界定,建立在物債二元體系的基礎上是我國應然且合理的選擇。迄今,我國對網上商店這類虛擬財產的性質分析主要聚焦于物權客體、債權客體、新型財產權客體以及知識產權客體這幾類,其中知識產權客體理論與現實相距甚遠且無法得到合理的論證,缺乏研究的實際意義。至于將網上商店作為“新型財產權”來規范,那么其屬于新型財產物權、新型債權、超越物權和債務之外的新型財產權利抑或突破物權二分體系?旋囿于此,不妨先溯源到物債二元體系的界說,探討其法律規制的脈絡。

許多大陸國家建立“二分體系”,肇始于《德國民法典》的廣泛承認。物權與債權既被學理上抽象地相互區分成兩個分支,又最終形成實證法的核心節點[6]。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繼承了物債“二分體系”理論基礎,在我民事立法上形成五編制民法體系,沿襲物債“二分體系”立法結構。雖說現今社會的新型事物層出不窮,多元化的因素沖擊著物債“二分體系”,法學理論和研究方法也與時俱進,但物債“二分體系”依然是我國民事立法中財產權基礎架構的重要支柱。由于物權和債權緊密關系著社會的財產權規制,并與社會變革休戚相關,迄今為止,出現的新型事物如無體物、生物技術和價值形態財產等權利都吸納入物債“二分體系”,并且物債“二分體系”本身具備足夠的靈活機制容納新型事物的誕生,并能滿足對新型事物調整的需要,這既最大化地合理實現現有法律制度的功能,又節約了創造新型財產權體系的制度成本,避免打破固有的二元財產權機制造成對司法資源的不必要的浪費。顯而易見,物債“二分體系”是定紛止爭的必然選擇,更是具有邏輯性和穩定性的體系工程,網上商店作為虛擬財產的一類,它具備物債“二元體系”內財產權利屬性的本質特征并能夠被二元體系所容納,當然應當在物債二分體系范疇內界定網上商店權利性質。

(二)債權界說及其現實缺陷

有學說認為,網上商店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與經營者之間是一種債權的法律關系。一方面,網上商店是依托于第三方交易平臺而建立的,二者之間通過訂立服務協議成立契約關系建立起的網絡空間,第三方平臺服務商承擔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義務,網上商店經營者依據協議約定只能在限定的技術范圍和條件下行使權利,網店按照既定協議規則運行實現網上交易。其次,在網上商店與消費者的法律關系中,網上商店通過網絡平臺與消費者形成買賣關系,網上商店負有交付貨物的義務和収取消費者貨款的權利;而消費者享有収取貨物的權利并負有支付貨款的義務,網上商店和消費者之間毋庸置疑形成買賣契約關系?;诰W上商店與第三方交易平臺以及網上商店與買家分別形成兩種債權關系,因此網上商店經營者對其網店享有債權,網店應屬于債權客體。另一方面,從第三方交易平臺與網店經營者的合同關系來看,無論是將二者的關系界定為服務合同關系、居間合同關系抑或是租賃合同關系,根據第三方平臺服務商和網上商店經營者相應的權利義務約定,都能相通地得出統一結論,即網上商店經營者對網上商店享有債權權利。

然而,債權客體說一直飽受詬病,它無法合理解釋外來第三人侵害的問題,不能更充分地保障網上商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昂贤畟窃陔p方當事人之間基于合同產生的債的法律關系?!盵7]債權客體說將網上商店糾紛局限于網店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或網上商店與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商之間,忽視了外來第三方存在的可能性。但現如今網上商店財產案件大多發生在網店經營者與第三人之間,這里的第三人可能是整個網上商店交易系統以外的第三人。債權法律關系具有相對性權、對人權的法律效力[8],網店經營者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不屬于債權法律關系。一個網上商店可能有成千上萬的消費者,債權客體說無法合理解釋網店經營者與外來第三人發生的法律關系,也就很難對網店經營者的利益進行充分而全面的保護。此外,在談論網上商店的債權問題時,應先以物權法確認網上商店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等支配權能為前提,然后才能研究網上商店的債權問題,因此,與其將網上商店納入債權體系,毋寧將其納入物權的保護體系,更能有利于保護網上商店的有序規范運行。

(三)物權界說及其合理性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條規定,凡是依據該條款能夠由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權利的虛擬財產,就可以認定為法律上的“物”?!段餀喾ā穼W上商店適用其規則提出了一定要求:首先,要求網上商店具有特定性。網上商店的特定性以物權人能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為基礎,包括觀念特定和技術特定兩種類型。若只具備觀念上的特定或只具備技術上的特定,則不能滿足《物權法》的要求,而網上商店具有特定的域名、界面和鏈接,能夠在網絡空間中被識別和支配,符合觀念特定的條件,并且,網上商店是數字記錄的正確性和系統性,數據存儲技術規范保證網上商店的系統性,滿足數字記錄的技術特定的條件,因此網上商店兼具《物權法》要求的觀念特定和技術特定。網上商店的基本屬性與法律上的“物”的標準基本一致,因此,將網上商店界定為特殊的物權客體,符合法律上對物的規定,更宜滿足淘寶網經營者對其網店的實質性權利行使和客觀要求。其次,要求網上商店具有排他性[9]。網上商店可能受到其他上線用戶、黑客的攻擊和傷害,基于網上商店的虛擬性,只要技術上能對網上商店進行排他性保護,而不需要達到足以不可侵害的程度,就符合了《物權法》規定的排他性要求,非經網上商店經營者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最后,要求網上商店具有支配性?!爸湫允俏餀嗟暮诵奶卣??!盵10]其含義以拉倫次在《德國民法通論》中的表述最具典型并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豐富,呈現出由事物支配到法律支配的趨勢,最終實現對物的控制權和利用權。雖然網絡數字的財產權支配與現實世界的財產權不同,必須依賴于網絡環境來實現,但網上商店依據經營者意思自治直接依法支配仍是重要節點。經營者可以在計算機系統中通過各種途徑行使屬于自己的網上商店的管理權力并進行支配,無須他人同意和不受到他人的干涉,能夠實現直接支配,符合對權利客體的支配性要求。endprint

此外,學術界有認為網上商店經營者對網店享有用益物權的說法,由于網上商店依賴于第三方交易平臺創建,第三方交易平臺運營者享有對平臺的所有權,而網店經營者不能實現絕對的所有,因此,網店經營者只享有用益物權。但網上商店具有觀念上的獨立性,不因其依賴于第三方交易平臺而不能滿足成為所有權客體的條件,并且第三方交易平臺運營者和網上商店經營者是否享有物權亦不能被該說法完全論證,因此,該說法顯然不能成立。

一言以蔽之,從物的范疇來講,物權以物為客體,而現今的學界通說認為,除人的身體之外,凡能為人力所支配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及自然力即可成為物權的客體,前述網上商店這類虛擬財產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其次,物權的本質特征是支配性和排他性,網上商店的密碼等由經營者設置、使用和變更,經營者依此對網店享有排他性的權利,符合物權支配性的根本特征。即經營者對網店享有的是物權的全面支配權,而不僅僅是使用權或用益物權。網絡運營商只是基于其與經營者之間的合同而對網店負有妥善保管的注意義務,網店的物權自其創設時起即由經營者享有。鑒于此,經營者對網上商店享有的權利屬于物權。網上商店應當被認定為物權客體,適用《物權法》相關規則。

五、網上商店法律規則適用的特殊性

(一)網上商店的財產權利歸屬規則

網上商店的歸屬在我國學界尚無統一定論,有一種觀點認為,網上商店應屬于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商所有,如淘寶網店應當屬于阿里巴巴集團所有;另一種觀點認為,網上商店屬于經營者所有,無論是網上商店的商號、商品項目、商家賬號等都歸網店經營者所有。筆者認同后者觀點,首先從物權法取得法理根源上來看,根據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商與網店經營者的合同關系,雙方權利義務依照電子協議形式,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商依約定提供網絡服務,如商店賬戶、商店功能和建立良好的網絡交易平臺環境等,遵守合同約定的提供運營服務義務,而網店經營者接受網絡運營服務,通過注冊賬戶取得網上商店進行交易活動。雖說網店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上的協議約定網店所有權歸運營商,但從權利的產生來看,該種協議屬于典型的排除網店經營者核心權利的格式合同,有無效之嫌。此外,網上商店是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勞動和金錢的投入,網店經營者可以把網店數據保存在網絡環境中,這些數據如二級域名、交易數量、交易評價等都具有獨立的價值內涵,對其使用不同于租賃物的使用,而是享有獨立的請求權,是正常地行使網店權利的必要前提,因此確認所有權歸屬于網店經營者而不是服務商,能更好地平衡二者之間的權利沖突和利益分配。

(二)網上商店的財產權利行使規則

網上商店的占有具有雙重性[11]。網上商店經營者對網店擁有物權,其所有權也包含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權能,基于網店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網上商店被雙重占有,一方主體是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商,另一方是網店經營者。網店經營者可以通過進入自己的賬戶操作和控制網上商店的運行,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商則通過平臺系統對網上商店進行操作、管理和監管,因此網上商店的占有具有雙重性。并且,網上商店經營者依照合同約定行使網店的財產權利,享有網店的所有權,行使使用權,通過對網店裝修、商品陳列、提高信譽等行為,吸引消費者實現網上交易的達成,提高網店的經濟價值,該種增值行為屬于財產使用權的一種,應依法受到有效保護。

網上商店權利的行使應受到相應的限制[12]。權利人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并能自由支配,然而權利的行使必然在法律的框架內實現,網絡交易發展的需要離不開法律和政策的制約,勢必會對網上商店經營者進行適當的限制。例如對網上商店進行的不達標屏蔽、創建網店限制、下架不合格商品等對網上商店所有權行使限制的行為,是第三方交易平臺運營商履行平臺監督職責和保障交易市場良性進行的正當管控行為,在符合國家法律政策的框架下是合法且適當的。

參考文獻:

[1]李國強.時代變遷與物權客體的重新界定[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125.

[2]楊立新.論物權法規定的物權客體中統一的物的概念[J].法學家,2008,(5):75.

[3]林旭霞.網上商店的物權客體屬性及物權規則研究[J].法律科學,2016,(3):195.

[4]王竹.《物權法》視野下的虛擬財產二分法及其法律規則[J].福建師范大學學報,2008,(5):32.

[5]劉婷.互聯網時代背景下離婚案件中網店分割的法律問題研究——以C2C交易模式下的淘寶網店為視角[J].法律適用,2016,(1):88.

[6]張鵬.物債二分體系下的物權法定[J].中國法學,2013,(6):68.

[7]彭萬林.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2.

[8]楊立新.侵權法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9]黃笛.物債二分體系下網絡虛擬財產權的再審視[J].社會科學家,2015,(4):99.

[10][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M].王曉曄,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1]楊立新.論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屬性及其基本規則[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4,(6):12.

[12]侯國云,么惠君.虛擬財產的性質與法律規制[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4):59.endprint

猜你喜歡
物權債權
芻議法律文書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三人侵害債權之類型探析
淺析物權行為的客觀性和無因性
試論電子債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淺析第三人侵害債權
關于最高額抵押的幾個問題
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新規定
事實物權:理論困境與出路
物權法定主義的發展與創新
第三人侵害債權構成要件的內涵新解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