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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稱論視角下法律法規規章名稱英譯實證研究

2017-10-21 06:12龔禹
課程教育研究·上 2017年36期
關鍵詞:英譯

【摘要】法律法規規章英譯,對其他國家了解我們法律制度與文化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就是法律法規規章的眼,一眼便可以洞穿其規范內容與效力高低。因此,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從本質上來講就是對其內容的總括與涵蓋。因此,對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的英譯變得尤為重要。本研究收集調查了中國現有法律法規的部分樣本200份作為實證研究對象,發現指稱理論可以知道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翻譯并對法律法規規章的翻譯具有重要指導作用。

【關鍵詞】指稱理論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英譯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7)36-0219-03

一、法律法規名稱英譯的重要性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尤其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中國法律法規規章英譯成為對外開放、其他國家了解我們法律制度與文化有的一個重要媒介。法律法規規章名稱作為法律法規規章的眼,通過查看法律法規規章名稱一眼便可以洞穿其規范內容與效力高低。通常情況下,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名稱一般反映法律適用范圍、法的內容,以及法的效力等三個要素(王建, 2013: 230)。因此,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從本質上來講就是對其內容和效力的總括與涵蓋。因此,對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的英譯變得尤為重要,我們在翻譯法律法規規章時必須謹慎,以免犯錯而導致尷尬的情形。然而令我們汗顏的是,我們在現實生活過程中發現了不少法律法規規章名稱不規范、不準確現象。因此,本研究收集調查了中國現有法律法規的部分樣本200份作為實證研究對象以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翻譯的現狀,并試圖以指稱理論為指導探討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的翻譯策略與技巧。

二、法律法規規章英譯現狀調查

在數據收集階段,我們主要從各大網站搜集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相應的英文翻譯,其中不乏英語學習網站(如普特英語網、大耳朵英語網、滬江英語、正保外語教育網)、法律學習網站(找法網、律政司)以及其他綜合性網站(豆丁網、百度文庫、大家網)。我們在收集過程中,發現有些法律法規規章沒有中英文對照文本,或者沒有法律法規規章名稱英文譯文并且在其內容中也找不到英文譯文。因此,我們對這種條件的法律法規規章不做考慮,直接淘汰。我們經過篩選與整理后,最后選定了200份(共189份有效,部分重復,不計在內)典型法律法規規章的中英文對照文本,本研究僅采其名稱中英文對照文本,不顧對其法律文本的英譯。

首先,我們對189份有效法律法規規章名稱英文譯文的翻譯數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名稱以“XX+性質”命名的翻譯進行統計,如“XX法”指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XX規定”指代《禁止使用童工規定》,“XX條例”指代《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XX辦法”指代《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依此類推(如圖1)。圖1為樣本中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其頻數,其中以“XX法”命名的法律法規規章最多,有103個,以“XX辦法”和“XX條例”命名的均有27個,“XX規定”命名的有13個,“XX通知”命名的有6個,“XX細則”5個,“XX準則”2個與“XX令”、“XX意見”、“XX解釋”、“XX決定”各1個。

接著,我們對出現頻數較多的“XX法”、“XX辦法”、“XX條例”、“XX規定”、“XX通知”、“XX細則”和“XX規則”進行英譯對比統計。我們發現,如圖2所示,在對法律法規規章名稱中“XX法”的英譯中,樣本中56%譯為“形容詞(agj/n.)+law of...”,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譯文為“Animal Husbandr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譯文為“Statistic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譯文為“State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等。將“XX法”譯為decree、act、code的各一例,各占總數的1%,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譯文為“DECREE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瑞士反卡特爾法》譯文為“Federal Act on Cartels and Other Restraints of Competition (Act on Cartels, Acart)”。而將“XX法”翻譯成“(The) Law of ...”形式的占了“XX法”翻譯的大多數,為41%,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譯文為“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譯文為“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ty in Mines”,《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譯文為“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otecting Against and Mitigating Earthquake Disasters”。

而對“XX辦法”的英譯中,譯為“Plan”的有1例,“measures”的17例,“regulations”的13例,“procedures”的4例,“rules”的2例,分別占總數的4%,63%,11%,15%和7%(如圖3所示)。例如《臺灣省人大代表協商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辦法》譯文為“Plan for the Consultative Election of Deputies of Taiwan Province to the El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同業拆借管理辦法》譯文為“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terbank Lending”,《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譯文為“Temporary Measures on Overseas Use of Foreign Exchange Insurance Funds”,《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譯文為《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Reward, Encour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Voluntary Felon-fighters》,《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譯文為《Regulations 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Entry And Exit Aquatic Products》,《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辦法》譯文為“Customs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Control over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in National High and New Technology Industry Development Zones”,《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譯文為“Administrative Rules Governing the Auto Financing Company”。

對“XX細則”的英譯中,我們發現80%的譯文為“detailed rules”,如《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譯文為“Detailed Implementing Rule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Domestic Entities'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s under Current Account”,20%譯文為“regulations”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譯文為“Enforcement Regulations for Law on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對“XX規定”的英譯中,我們發現46%譯文為“regulations”如《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譯文為“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Invest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39%譯文為“provisions”如《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譯文為“Special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Floatation and Listing Abroad of Stocks by Limited Stock Companies”,15%的譯文為“rules”如《深圳經濟特區施工企業管理規定》譯文為Rules of the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on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Undertaking Construction”。

對“XX準則”的英譯中,譯文為“code”和“criteria”的各有1例。對“XX規則”的英譯中,譯文為“rules”和“code”的各有1例。此外,我們發現對“XX令”、“XX條例”、“XX通知”、“XX解釋”、“XX意見”、“XX決定”的英譯較為統一,分別對應“order”、“regulations”、“circular”、“interpretations”、“opinions”和“decision(s)”,故對此未做圖解和分析。

三、指稱理論與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的翻譯對策與技巧(指稱理論+實例證明)

對法律法規名稱規章的翻譯,早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前就有專家學者對其的研究??禆|方在1995年《語言與翻譯》第4期發表的《少數民族地區的司法翻譯工作巫待加強》一文中就提出了司法翻譯的問題并探究了起產生原因并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建議(132-135)。1996年王德慶在《外語學刊》上發表《中文法律法規英譯研究》,從理解和表達兩方面介紹中文法律法規的英譯間題,認 法律法規翻譯的前提是對中文法條的準確理解,而用另一種語言正確地將其再表達也是搞好翻譯的關鍵(100-104)。1998年,宋雷針對英漢對譯法律文件中英譯漢和漢譯英的問題提出了個人見解,強調應正確翻譯法律法規以避免產生歧義或誤解(1998: 127-129)。而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對法律法規規章的翻譯更是如雨后春筍般。著名的有,陳忠誠、張新紅、杜金榜、王建等?!稅傋x法律英語》作者陳忠誠先生認為法律英語翻譯不僅要通曉法律文化,還應該精益求精、不斷探索以確保正確無誤的翻譯(2007: 142-145)。張新紅通過對法律翻譯的語用分析強調了翻譯目的和文本功能在法律法規翻譯中的重要性(2007: 147-156 )。杜金榜等人認為法律法規英譯的參照準則可以有關法律內容的翻譯準則和有關翻譯所用語言的準則兩個角度進行考慮;而有關原文法律內容的準則可以譯文符合原文精 神、譯文符合法律目標、譯文完整體現原文三方面(李德鳳, 胡牧, 2007: 71-76)。王建認為法律法規名稱翻譯應該根據法律的效力及其制定部門選擇表示法律法規效力級別的術語;考慮中西方文化差異而適當調整內容;針對轉發其它部門來的解釋、意見、決定等參展英美法的有關格式(2012: 230-243 & 2013: 230)。

我們發現,無論是對法律法規翻譯目的的強調,還是對立法文本理解的強調,還是對中西方法律文化差異的強調,都可以用一個理論來對其進行解釋,那就是指稱理論?,F代語言學對指稱理論的研究始于索緒爾,Ogden & Richards的語義三角對其進一步發展(侯建波,2012: 43),之后指稱理論被用于解釋各門學科的未知未解項,比如用來解決哲學中的名稱的指稱與涵義之謎(王健平, 2009: 6-11),用來解決心理學上的認知問題(趙秀鳳, 2007: 20 & 2009: 44),語用交際中的語境問題(劉世理,2006: 8)等。時至今日,指稱理論指導法律法規翻譯的研究也算時新的“小鮮肉”。山東大學法學院陳坤教授用指稱理論指導法律實踐中的法律詞項的解釋,用指稱理論解釋司法實踐問題。他贊同胡塞爾的意向指稱論的說法。他認為,雖然指稱可以分為有指和無指,但深層次上講,所有的法律法規都是有指的,雖然有些表面上看不出其所指。立法目的與立法意圖可以作為法律法規的指稱意向,因此,所有法律法規都是有指的,可以用指稱理論解釋,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圖同時也是法律此項解釋的大環境即語境(2016: 108-129)。莫麗婭利用克里普克的指稱理論研究茶葉類地標產品英譯,提出對翻譯要追本溯源,商品名稱的翻譯要從漢語的“名”開始,循著這個“名”傳遞的“因果鏈條”,找到指稱對象,即“實”。然后再循著“因果鏈條”在英語語言系統中找到相應的“名”,才能確保商品名稱翻譯的準確性(2016: 225)。

因此,我們發現,指稱理論指導法律法規翻譯是行得通的?,F特舉幾例以結束本文。對“XX”法的英譯中,采用“(The) Law of ...”是顯然不合適,因為這樣以來,查找法律法規規章十分不易。此外,在認知語言學領域來說,用“(The) Law of ...”結構明顯不如“形容詞(agj/n.)+law of...”結構與受眾距離近、可及性強(趙秀鳳, 裴文斌, 2009: 47)。法律語言具有準確性和確定性,硬將所有“XX法”都翻譯成“(The) Law of ...”無異于有意違背法律語言的特征與屬性。因此,我們不妨將“(The) Law of ...”結構改為“形容詞(agj/n.)+law of...”結構。此外,遵循法律語言特征與屬性這一“實”之外,我們還應注意基礎英文之“實”。按陳忠誠先生所說的那樣,既然是“XX細則”就應該統一譯為“detailed rules of enforcement”(2007: 146)。對“XX法”的翻譯我們應該追本溯源,弄清其究竟屬于何種“法”,而非全為“law”或者“act”。

四、結語

在本研究中,我們對189份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翻譯的有效樣本材料進行分析,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翻譯中的譯名不統一、不規范的問題。我們通過總結指稱理論在哲學、語用學與認知語言學方面的應用,深入探討并總結認為指稱理論可以知道法律法規規章翻譯,并列舉實例而分析。我們發現,指稱理論指導我們在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翻譯過程中追本溯源,探求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與立法意圖,考慮法律法規規章頒布部門及其法律效力,對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的成功翻譯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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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龔禹(1992-),女,漢族,重慶,碩士,西南政法大學外語學院,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研究方向:法律語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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