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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期貨發展可行性分析

2017-10-21 20:40伏天媛
西江文藝 2017年19期
關鍵詞:碳排放權可行性研究期貨

伏天媛

【摘要】:目前,隨著經濟的增長全球氣候變暖越發嚴重,尤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對人類的未來發展造成了威脅。各國都在通過建立碳排放權交易中心,通過對碳排放權的配額與交易實現節能減排的目的。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正在逐步完善,通過分析當前國際與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交易活動,對碳排放權期貨的重要性重新審視,找出了當前我國碳排放期貨在綠色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借鑒國際碳排放交易體系成功經驗,并尋找到國內碳排放權期貨的不足之處,針對問題提出相應解決建議。

【關鍵詞】:碳排放權;期貨;可行性研究

一、碳排放權期貨的起源

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環境問題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尤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對人類的未來發展造成威脅。為了改變當前全球氣溫升高的現狀,促進可持續發展,達到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的,世界各國都在積極采取措施來進行節能減排。當下在減少碳排放方面,已經采取的方法有很多例如:開展相關業務、當局牽制與津貼、創設基金等。目前全球公認的最為有效的方式即為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這其中歐盟二氧化碳排放的交易體系最為健全,該體系從2005年起開始運行,成交額在十年內已經達到1198億美元,交易額占據全球總成交額的80%。但是近幾年受次貸危機的影響,該交易市場不再如以往那樣活躍。從而碳排放權的市場價格也因此波及而下降。碳排放權期貨是在碳排放交易市場形成后產生的交易衍生產品,比照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最初的碳排放期貨是控排企業為了轉移風險而進行的交易。

二、碳排放權期貨市場現狀

(一)世界主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現狀

在當前世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還沒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每個國家與地區都擁有自己的交易體系。世界主要碳排放權市場上有三大排放交易中心如下表(表1)所示:

1.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于2005年年初成立,到目前為止,其成員為包括了27個歐盟成員國以及3個非歐盟國家的30個主權國家。其采取運用配額交易與國際通用的總量控制相容合的方式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采用由政府分配發放規定好的碳排放量給企業,并將碳排放量分配給企業。在此基礎上,再由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交易來進行配額的調劑,如果企業的碳排放量超過配額,便會受到罰款等一系列懲罰措施,并且將超過的部分從下一個年度扣減。

2.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 change,CCX)

作為美國第一家碳減排交易所,芝加哥交易所包含6種溫室氣體。2003年以后還分別設置了歐洲氣候、蒙特力邇所等分交易所。他實行“單強制”負責機制,即進行碳排放交易的成員開始時以不被要求的形式參與并且做出碳氣體減排的意愿表達,并且隨著機構的發展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碳減排劃入法律管理范疇之中。

3.新楠衛爾仕州溫室氣體減排體系(The New South Wales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NSW GGAS)

澳大利亞于2003年1月1日啟動了新楠衛爾仕州溫室氣體減排體系(The New South Wales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 NSW GGAS),為了應對電力系統,目標為降低新楠衛爾仕州該部門消耗階段里排除的碳氣體。NSW GGAS以法律方式規定成員,根據這些碳制造者的消耗中所擁有的市場比例降低對應的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果成員的二氧化碳釋放程度高于標準線以上,就需要花錢進行二氧化碳減排許可證書(NGAC)的購置,在上交該證書后依然無法將釋放量降低到一定標準的公司會被給體系處以罰款并且進行其他方面的法律責任的承擔。

(二)國內試點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現狀概述

我國目前有7個地區舉行碳排放交易市場嘗試。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碳交易試點市場的籌備時間十分短暫,僅僅只有兩年。2013年底,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和天津設立的碳排放試點市場開始操作。據調查發現,各個試點的項目運作狀況有所不同:各地成交價格差異比較大、交易管理規范化程度不同。從國內試點地區中來看,重慶與湖北的碳市場在培訓與數據方面存在明顯的不重視,而上海這樣的金融中心,在碳交易體系的建全上做的十分細致,值得其他地區乃至明年擬建立的全國碳交易市場學習。我國排放量約等于全球碳排放總量的30%。為了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各國將配額交易當成完成這一任務的重要措施。而我國也正是為了實現減少碳排放,建立了試點省市,為了促進碳排放權的交易,我國目前的試點都在執行“釋放有成本、超標需金錢、減排能盈利”這一交易原則。

從深圳試點的數據來看,在試點期間,深圳市的碳排放在工業增加值提高近3成的情況下較2010年下降了10%以上,真正到達預想效果。以下是2015年6月-2016年7月每月累計成交量與成交額(如表2),從表中能夠看出,深圳碳交易所的發展呈猛烈上升勢頭,發展趨勢十分良好。在我國目前的這些試點當中,由于地理位置發展水平的不同,系統完善度也不同,但是涵蓋的企業越來越多,每年發放出去的配額都在十二億噸。

三、碳排放權期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交易市場分散,議價能力薄弱

我國已創立有碳排放權地區性交易市場七所。2016年,我國宣布將于未來一年內設立健全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但仍然不能確立規范的全國性碳交易市場的交易機制和標準。而當前不同地區的不同標準也使得我國的碳交易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與國際市場建立聯系方面,受到了很大的阻礙。

(二)碳排放權期貨種類貧瘠,實現總量控制難

我國以現貨交易為主要買賣模式,衍生金融種類寥寥無幾。在與金融方面結合的研究也十分少見。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在能源類項目的資金支持十分龐大,并且也開展了種類多樣的抵押、擔保服務,但是目前碳排放期貨交易市場在這些方面的認識十分有限,并且幾乎不參與其中,這就使得碳排放期貨發展較慢,沒有創新型的突破,導致發展不充分。

而從碳排放權交易的總量控制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如何使總量控制達到最合理的范圍是政府與交易市場應當探索的重要問題。

(三)管理對象不明、市場主體缺位

當前的我國市場,存在著沒有將減排與碳交易進行聯系的問題,國內的強制性排放權交易仍然沒有建立,企業只是靠自覺,為了更好的企業形象等進行碳排放權的交易,而國家在這個過程中卻沒有起到促進與鼓勵的作用。因此全國性的碳交易熱情并不高,也就無法為后期的發展帶來原動力。因此,國內強制性排放權交易的問題仍需要進行探索與解決,如何讓碳交易權期貨的發展更為強勁,需要市場主體的建立與完善。

(四)監督系統不完善

我國在碳排放權買賣內的行業規范系統差強人意。相關只有兩部作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規范,還不能上升到法律的范疇,因此,我國目前急需碳排放交易的健全法律系統。另外,在監督方面也沒有相關的機構進行交易的監督,監督不嚴也導致碳排放交易容易產生舞弊,另外評估機構的評估也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管。法律系統建設和監管機構缺失將從根本上影響碳排放交易順利展開。

四、碳排放權期貨綠色發展的整改建議

(一)完善碳排放權交易體制的基本框架

總量節制體制、配額比例與管理體制、市場交易的管理體制和監督與評體制等四個環節是碳排放權買賣體制整體框架。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不完善的一個原因是其基本框架仍然存在缺失,因此,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權框架十分必要。其中我國碳排放交易系統中的重中之重是總量目標的設定。環境是公共的,而通過交易市場使得碳排放權變成非公共物品后,如何使企業以合理的成本來取得這一權利,是我國碳排放體系存在的問題之中最需要迫切解決與完善的一個。

(二)合理制約碳排放權的總量

設定合理的總量是碳排放交易中最為關鍵的部分,設定一個合理的排放總量能夠使節能減排與碳排放金融交易兩者互相起到積極的促進效應。如果總量過高,就達不到減排的作用,無法促進國家環保事業的發展。如果總量設定過低,雖然能夠促進減排、環保,但是企業就沒有多余的排放量來進行交易,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進行,也會削弱市場價格的設立,對于碳排放權期貨以及其他金融產品起到不利的效果。因此,設定合理的碳排放總量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來看,我國現在的環境法律還沒有一個碳排放總量的規定,因此建議運用以下兩種方法來進行構建。

1.合理運用政府政策

首先,由于我國在時間方面仍十分不足,沒有具體的經驗,還處于摸索的階段,因此可以借鑒EU ETS的經驗,分析EU ETS以往各個階段在總量控制上的政策,結合自身實際,來制定總量控制方面的政策。因為我國目前市場的不完善,可以采用先由政府等方面制定總量的方法。在一定時期的實踐與總結之后,有了相關的歷史數據與經驗總結,市場可以確定基線,根據基線來確定每年的減排目標,通過這些數據的確定,來制定總量。

2.合理運用指標分配

另一方面,指標的分解也十分重要,我國依然可以學習EU ETS的做法,在初始階段以免費分配為主,競拍為輔的模式,這樣可以帶動企業參與其中,與此同時既可以加大交易數量又可以開拓市場份額。等到后期,可以減少免費配額的占比,以拍賣、競價等方式來進行配額,這樣能夠更加體現市場化的需求,能夠不再由政府主導,起到市場自己調控的作用。

(三)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管控

面對我國碳排放交易內管理系統不全面的近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細節值得推敲。以靈活、公平、規范的交易環境來實現整改交易市場為手段。為盡早達成碳排放交易市場應當對交易的主體、對象、中介這三方面進行嚴格把控與審查。具體審查內容應有一下兩個方面。

1.資格的認定

擁有合法配額的、具有相應資格認定的,并且自身的排放量在配額量標線以下的企業才能夠將多余的碳排放配額進行出售。對這些企業資格的認定能夠對市場中的公平競爭起到重要作用。

2.交易對象的審查

對交易對象進行認定也十分必要。買賣時確認排放氣體種類、數目以及資質的審查。做足交易前的準備功課,只有這樣,減少違規情況的發生,在碳排放權期貨交易的過程中才能有一個穩定的交易環境,也對期貨價格的穩定有著積極的作用。

(四)建立并完善登記、監督、懲罰制度以及健全法律體系

1.建立碳排放登記、監督、懲罰制度

建立合理的碳排放登記制度:國家應在確定的交易機構的交易系統與注冊登記系統連接,實現數據交換,確保交易信息能夠及時反映到注冊登記系統中;建立明確的監督制度: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國家標準或國務院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碳排放核算與報告,以及經備案的排放監測計劃,每年編制其上一年度的碳排放報告,由核查機構進行監督、核查并出具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碳交易主管提交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與此同時,建立合理有效的懲罰制度。例如:歐盟規定從2005年開始,企業每超額排放1噸,要處以40歐元的罰款。2008年,懲罰額提高到100歐元/噸遠遠高于每噸碳配額的售價。對超額排放的機構嚴厲懲罰,以此制約排放機構對環境的影響。

2.建立健全法律體系

在建立分配及懲罰制度的同時,也要同時健全排放權期貨交易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7個交易試點,各個區域已經開始進一步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但是在2017年,為構建全球性的碳交易市場時,我國已經不能再拘泥于小范圍管理制度,必須努力健全《全球性碳排放權交易法》,來對碳排放交易有力約束。我國在法律法規的建設方面還有待進步,可以多研究國外成熟法律結構,結合自身碳排放交易情況,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在建立這些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使碳排放權期貨交易有法可依,防止違法違規操作,能夠真正的維護交易雙方的權益,成立公平的、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環境,與此同時也護衛我國環境做到綠色發展。將節能減排提高到更高的法律層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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