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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十三行同業管理法律研究

2017-11-03 09:41宋昌發
法制與社會 2017年29期
關鍵詞:行商組織管理

摘 要 廣州十三行是清代前期壟斷中國與西方國際貿易的商人團體,是中西市場交易必經的中樞機構。行商通過建立公行、總商、保薦、行用等制度明確行商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提高同業自治能力,推動對外貿易發展。但是,由于行商缺乏統一的行動和謀劃,缺乏公同意識,缺乏穩定統一和有效貫徹的法律機制,在世界資本主義發展大潮下,十三行內部一直沒能誕生新的經營方式和發展模式,最終衰落。

關鍵詞 十三行 行商 組織 管理

作者簡介:宋昌發,廣東省通信管理局。

中圖分類號:D69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41

十三行是鴉片戰爭前廣州港口官府特許經營對外貿易的商行總稱。為加強對國內商人和國外商人的管理,清政府采取“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策略,賦予十三行外貿壟斷特權,但同時行商需要為外商一切行為的合法性負責。十三行制度奠定了廣州清代前期商業發展的體制基礎。行商數量時增時減,各家行商為了各自的商業利益,采用不正當手段,多行為之則致全體“共輸”。由于東印度公司擁有特殊的政治和經濟背景,行商在對外貿易中也需要更多的協作和聯手。行商也意識到危機的存在,試圖通過統一的策略和行動鞏固貿易地位。但中國商人階層積極參與國際貿易網絡,是以“舊體制的合作者的面貌出現并逐步參與了社會管理” 的,并不能在自覺性上有質的突破,未能贏得歷史轉折期間的貿易勝利。

一、 行商的團體組織:公行

由于中外貿易主要是商品貿易,各行商交易商品種類基本相似,獲利所在便是價差和數量。規模不僅是獲利的基礎,還可以提高行商的信譽度,贏得更多的交易量。因此,行商往往在價格上任意高下以爭攬貿易,不如實反映交易情況,長期以往便生“貴買賤賣之弊”。東印度公司“特別委員會”1818年和1822年的兩段記錄反映了這一情況:

就印度與中國之間的貿易而言,中國方面買進的多、賣出的少,結算下來,對中國不利;而對一個短缺資金的行商而言,要在買賣棉花一事上占到便宜,想都不要想……雖然從歐洲人的觀點來看,在此情況下進行投機買賣是很不應當的事情,可是這正是中國人被迫采取的短視近利的手法;他們認為場面上的生意會提升他們在本國同胞之間的信譽,從而舍不得不這么做。

小行商用超過市價二至三兩的價格買進棉花,用來換取一時的現金,好去繳納關稅或應付其他燃眉之急的款項,全然不顧最終的后果,結果招致嚴重的損失。

(一)公行組建

隨著形勢的惡化,行商尤其是占主導地位的行商意識到了長此以往的嚴重后果,遂從中國商會傳統里尋找解決之道??滴跷迨拍晔辉露眨?720年12月25日),眾商神前宰雞歃血,通過這種古老的儀式表示誠心訂立和信守盟約,組織起來聯合成立以對外貿易為基礎的公同組織——“公行”,并立下共同進退的13條行規 ,約定在與外商貿易中采取一致行動,共同維護議價權。按照公行的設想,作為一個嚴密的有著共同利益導向的業緣組織,彼此充分協作、共擔風險、共獲所得,誠是維護共同價值意識的表現,也是團體協作的理性機制,對增強行商競爭能力、提高外貿產品質量、維護商業信譽當是理智之舉,“商人彼此間不致再互相排擠而使外人獨享其利,亦不使行商肆行欺詐而使外人獨受其害,公平邁進之精神,誠可欽佩!” 從公行行規來看,組織公行主要達成三個目的:

一是避免惡性競爭,阻斷“貴買賤賣”損害行商利益和引起商業糾紛的惡性循環。

二是加強對進出口商品的管理,統一的組織管理保證商品的信譽和團體的誠信。

三是形成獲利共享、風險共擔的聯合機制,繳納的公共經費在必要時候轉為行商成員及團體的經營潛力和債務承擔能力??傮w來說,提升了行商的外貿拓展能力。

有研究認為,行會是工商界自治組織,我國在明中葉后形成了以“聯絡鄉誼、救濟同業、辦理善舉”為宗旨的互助性行會組織,即“會館”、“公所”,至清代遍布全國,這些組織“在加強商人間聯系和自助自救,防止在行業內部競爭,促進共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公行就是以外貿為共同業緣基礎的同業商人行會組織。公行組織如果成功運轉,會增強行商在外貿活動中的談判能力。根據東印度公司的檔案,1764年,“公行公布下列諭帖:散商船進口貨物價格表,胡椒每擔13兩,棉花每擔8兩……預付定銀,一律以現款為限,不得以鉛或其他貨物代替。任何行商,敢違此約者,報官查辦?!?說明公行切實采取過統一貿易管理的措施,以致東印度公司擔憂“如有公行交易,貨低價高,任公行主意,不到我夷人講話” ,這一描述雖有夸張,但公行確實能削弱東印度公司與各別商人交易的優勢,故一開始便遭到東印度公司的阻撓破壞。

1721年,公行初才成立,尚未立穩,由于英國“麥士里菲爾德號”商船以停止貿易相威脅,加之行商內部分化,在兩廣總督的壓力下,公行解散。

乾隆二十五年(1760),潘振承等申請設立公行專辦西方貿易和貨稅等業務,以杜弊端,得到清政府批準。在給粵海關的一封諭告里寫到,“天朝成例,乃尚欲照舊任由行店交易方肯起貨。殊不知各店私相買賣,奏明禁止……前各行商議明公辦,原以漢奸勾引挑唆等弊,各行內平素殷實又為夷人深信者自可承接貨物,仍歸公同辦理,方為妥協?!?盡管東印度公司堅持認為這是“有害的公行”,并“不惜任何犧牲進行反抗”,但這次公行是在總督和海關監督的強力支持下恢復的,兩廣總督李侍堯在給東印度公司大班的答復中指出:“歐洲商船來此,常需覓一保商,爾等與彼或其他行商,皆可交易。雖然行商告知爾等,謂已組成公行,此事真假,實與歐洲人無關?!毙猩探o大班的答復中也強調,“沒有可能去推翻這個公行,像他們說那樣它是以國家的名義而建立的?!?由于行商倒閉破產現象持續不斷,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2月),應英商之請,裁撤公行。1780年,發生顏時瑛、張天球商欠案,朝廷認為,因“行商惟與來投本行之夷人親密,每有心存詭譎,為夷人賣貨,則較別行之價加增;為夷人買貨,則較別行之價從減,只圖夷人多交貨物,以致虧本,遂生借銀換票之弊”,“只圖夷人多交貨物,于臨時定價,任意高下,致有虧本借貸諸弊” 。遂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再次成立公行,從此一直延續到簽訂《南京條約》進入五口通商時代。endprint

(二)缺乏統一意識與行動的公行

公行制度雖然有利于行商團體在貿易事務中增強談判能力,但由于外商持續不懈的反對、破壞和行商內部未能形成近代商業發展的自治精神和自覺意識,尤其是行商沒有在廣州制度下探尋新的發展路徑,過度依賴行商制度獲取利潤,每當內部利益分配不能滿足經營愿望時,便采取破壞公行制度的行為,致使公行未能成為促進行商事業發展壯大、提高對外貿易能力的有益組織。

東印度公司一直沒有放棄摧毀公行的努力,且公行組織人心不一,缺乏團結協作的自覺和基礎,東印度公司的分化工作往往見效。

1721年,英國“麥士里菲爾德號”商船抵達廣州,恰逢當局禁止“低級商人”和非公行商人與外人貿易,英國大班極為不滿,要求解除民人與外國人交易的限制令,并以停止貿易相威脅。

大班的主要武器是海關監督打算請欽差到船上,以便挑選一些歐洲出產的珍奇物品送呈皇帝,他不敢讓皇帝的直接代表知道這個有利的對外貿易的進行受到遏制,但他們拒絕讓船只受丈量……當天晚上,他們會見總督的代理人,并申述他們有必要停止對廣州的貿易,除非想辦法“將公行取消”。

在借機脅迫的同時,中國行商亦從中作梗,中國商人金少(Comshew)和吉薦(Cudgin)兩人通知他們(大班),假如我們(英商)能夠推翻公行,他們答應幫助我們進行,他們(金少和吉薦)一定將茶葉價錢適當降低……7月30日,總督召集主要商人去見他……他命令他們去找大家商量,如果他們不能決定解散他們的集團,他一定用辦法強制他們……被召集的公行商人考慮到總督的叱責,這使他們非常害怕。公行一些主要商人允許金少和吉薦參加他們的茶葉生意,他們是靠它來組成公行的,主要部分既失優勢,也就是公行的手段已被毀壞。各事順利解決,8月1日,大班隨同欽差、海關監督及其他官員到黃埔(采辦珍奇物品),并丈量船只。

在內外合力下,阻止公行運作的目的達到了,剛剛成立的公行未能有效施行。1725年12月24日,在“湯森號”開往廣州時,東印度公司給該船大班的訓令內容顯示了阻撓公行運作對他們的商業意義,“幾年來中國人企圖在廣州成立一個組合,為了這個聯合的目的,并決定了一個綱領草案;它意味著要按他們所定的價格售貨給歐洲人……我們希望他們不再試圖恢復?!?/p>

1760年再次設立公行時,東印度公司廣州管理委員會的洛克伍德又采取瓦解措施,終未成。4月,“管理委員會通知赤官,如果他們中的兩人或三人到來,可以和他們分別簽訂合約,而且這樣就可以阻止公行的成立,我們的絕大部分生意就不會被他們所壟斷。他(赤官)說他沒有贊助要這樣做,他還愿意破壞這個計劃,他答應通知瑞泰同來。5月1日……行商仍堅持,并拒絕個別簽訂合約?!?月4日,“我們(委員會)請行商(逐個)到來,和他們簽訂合約。5月4日與潘啟官、廷官和王三爺;5日與赤官、瑞泰、石康官、田官、楊第爺、志官和福泰;6日與周官等簽訂合約?!?雖然這幾次分別簽訂合約的各種茶葉的價格都是相同的,但從拒絕個別簽約,到逐個請來簽約,且赤官、瑞泰等商人顯然對公行持否定的態度。

1761年,東印度公司廣州委員會的布朗特還記錄到,“我和他們當中的幾個主要人物談論這一問題,我很高興地發現,在他們當中已存在著不滿情緒和無政府狀態?!?東印度公司曾通過對潘振承的茶葉和毛織品交易進行讓利爭取支持,還行賄潘振承10萬兩白銀,潘轉而賄賂給兩廣總督李侍堯和海關監督德魁等人,請求裁撤公行 。此后,廣州進出口貿易仍由各洋商“分行各辦”。以致“迨乾隆三十五年,因各洋商潘振承等復行具稟,公辦夷船,眾志分歧,漸至推諉,于公無補” 。時而立之時而廢之,公行缺乏共同的策略和行動,沒有找到自我治理的有效途徑。正如東印度公司大班查頓所言,“行商在任何聯合行動中都是互不信任的” 。

公行的醞釀和設立經歷了反復的過程,行商之間、行商與督府及粵海關之間也存在多種分歧與矛盾,使公行不能取得最大的共識,未能在對外貿易中形成團結和協作的力量,終于事無補。英國人格林堡的描述形象揭示了公行組織的先天不足,公行恐怕不是一種行會商人,也許并不完全是一個特許公司。它是一種散漫的商人組織,被賦與對外貿易的壟斷權,以便用“保商”制度來控制對外貿易。他們常常被稱作“保商”或“官商”,他們在實行控制上是采取共同行動的,可是在做生意上卻并不如此。

公行是“一個有限的交易媒介,毫無效率可言” 。公行未能建立起一個足以凝聚起行商力量,形成商業團結精神的公共組織,只是傳統的業緣組織,沒有來自資本力量的基礎支持,不可能在以小農為經濟基礎和支撐、以閉關自守為國策的封建制度下獲得質的突破。

二、 總商與保薦——官府主導下的自我管理

總商也叫商總,按清朝商業管理制度,在鹽商、海商、行商等壟斷商業領域,由政府認可或審批,設立總商,負責對本團體的管理和監督。雍正六年(1728),浙江總督李衛在給雍正的奏折中說道:

各洋商貿易不宜遽行禁絕,且從前止領夷人倭照,我天朝并未定有到彼作何管束稽查之法,今擬會同江南督撫諸臣,于各商中擇身家最殷實者數人,立為總商,凡內地往販之船,責令伊等保結,方許給以關牌縣照、置貨驗放,各船人貨即著總商不時稽查,如有夾帶違禁貨物,及到彼通同作奸者,令總商首報,于出入口岸處所密拿。倘總商徇隱,一體連坐。庶幾事有責成,可杜前弊。

同年,兩廣總督孔毓珣發出一份告示,要求商人“選出殷實可信之人為總行商,如此,則小商販即不能再事欺騙外人,而破壞他們的商業” 。乾隆二十五年設立公行時便要求,“于各行商中,擇其身家殷實、居心誠篤者,選派一二人,令其總辦洋行事務,并將所選總商名姓報部備查?!?總商是一個較公行更早出現的商業秩序維護人,協助或者按照粵海關和朝廷的諭旨對行商事務進行管理,通過“報部備查”賦予其官方管理的身份??偵坛藢ρ笮惺聞盏摹翱偫怼?,還要對其他行商經營后果負關聯責任。嘉慶十八年,重申“于各洋商中,擇其身家殷實、居心公正者一二人,飭令總理洋行事務,率領各商與夷人交易貨物,務照時價,一律公平辦理?!眅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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