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社保,勞動者就可以不辭而別嗎
小保:
虞某入職某營銷公司時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由于公司沒有為虞某繳納社保,虞某在上班一年之后不辭而別。公司在多種方式無法聯系到虞某的情況下,根據內部規章制度對虞某作出自動離職處理。半個月后,虞某突然出現,以公司未為其繳社保為由要求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請問:營銷公司應當向虞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戚義元
戚義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即使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必須程序合法,否則難以主張相關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此可見,勞動者雖然辭職時無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但也應當履行事先通知的義務并說明理由,以便用人單位能夠及時進行人員安排,避免因人員變動而導致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損失。
本案中,虞某直接以不辭而別的方式表明了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愿望,并沒有向公司表明自己是因為社保權益被侵犯而主張解約,因此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者行使解除權的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由于是違法解約,也就不符合享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相反,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還要向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小保
圖/俞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