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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復雜人性不宜“將功抵罪”

2017-12-13 21:51歐陽晨雨
浙江人大 2017年11期
關鍵詞:立功救人盜竊罪

歐陽晨雨

倘若不區分時間、場合,將無關聯的“立功表現”一概作為從輕處罰的法定依據,很容易為一些犯罪分子逃脫刑罰打開方便之門。

在生活中,總有一些人,讓人又愛又恨。據10月13日《都市快報》報道,某日凌晨4點左右,浙江余杭的一位姑娘掉進河里,聽到呼救后,馬路上的3名小伙子立即下河,將落水的姑娘救到岸邊。這番深夜救人的義舉,受到了隨后趕來的民警表揚。然而,當地派出所隨后查明,這3名救人的小伙子,居然就是當天凌晨3點一起盜竊案的嫌疑人。目前,3人已被刑事拘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13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關于確定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00元,應被認定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也就是達到了盜竊罪的“入罪門檻”。故而,3名小伙子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從法律上看,并沒有什么問題。

問題是,如果涉嫌構成盜竊罪,對于見義勇為的3人,能不能在法院審判的時候,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68條第1款,“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具有“立功表現”,的確可以作為“從輕處罰”依據。

對于什么是“立功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3名小伙子搭救落水姑娘,這種見義勇為的行為,在一些觀點看來,屬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或者“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但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看,均將“犯罪分子到案后”作為時間條件。而犯罪分子到案之前的救人行為,是否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翻看目前國內法律和司法解釋,均無此方面的明文規定。從司法實踐看,對于此類的見義勇為行為,多未認定為立功情節。

至于法定量刑幅度內,能否對3名小伙子“酌情從輕處罰”,不妨從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來分析。就社會危害性論,他們雖然之前有過多次盜竊的行為,但大多是“小打小鬧”,而3000元的盜竊數額也的確不大,剛邁過了“犯罪門檻”而已,不應打擊過重;就主觀惡性論,3人也并非“窮兇極惡”,凌晨救起落水姑娘,即是一種良心未泯的證明。因此,可將“見義勇為”作為酌定情節,在法院定罪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

需要澄清的一個誤區是,這種酌情從輕處罰的可能,并不是什么“將功抵過”,或者說“將功贖罪”。除去主觀色彩不論,見義勇為就是見義勇為,犯罪行為就是犯罪行為,兩者之間并沒有直接的關聯。倘若不區分時間、場合、類別等,將無關聯的“立功表現”一概作為從輕處罰的法定依據,這種“將功贖罪”的包容做法,很容易為一些犯罪分子逃脫刑罰打開方便之門。

人性是復雜的,就像是一面多棱鏡,折射出不同的光芒。對見義勇為者的“從輕”呼聲,固然是一種樸素的正義情感,卻也夾雜著不確定性。對于一個法治國家,則不需要法外開恩予以褒獎,在法律的框架范圍內,秉持公平正義,依法作出判決,已是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褒獎。在“新浪湖北”官微投票中,80.6%的網友認為“功過分明,偷東西該抓,救人該獎”,這無疑是一個值得欣慰的結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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