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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銷售不合格味精的法律適用探討

2017-12-19 08:08湯伯興
中國食品藥品監管 2017年11期
關鍵詞:谷氨酸鈉廣告法安全法

文 / 湯伯興

案情回顧:

在2017年春節前食品一次市場抽檢中,泰州市姜堰區甲超市銷售的某一批號無鹽(型)味精(由外地乙食品釀造公司生產)抽檢報告顯示谷氨酸鈉指標不符合產品標簽明示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調查,甲超市于2016年12月10日以2元/袋從丙調味品批發商行購進上述無鹽味精12袋,再以2.8元/袋進行銷售。至案發時止,該超市共銷售6袋,庫存6袋,涉案貨值33.6元,利潤4.8元。該無鹽味精外包裝標注:生產日期2016年9月15日、保質期18個月、凈含量180克、主要成分谷氨酸鈉99%以上,生產標準號Q/CZ***02S-2013等內容。

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此產品的核查處置工作交由姜堰區市場監管局辦理,姜堰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以“甲超市銷售的食品與其標簽內容不符”進行立案調查,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和《泰州市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程序規定》的要求,將不合格報告及時送達,履行告知義務,開展調查取證。甲超市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提供了企業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購貨單據等資料以及涉案味精實樣,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也未申請復檢,請求從輕處罰。

執法分歧:

在對本案定性處理時,執法人員存在以下四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超市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下簡稱《質量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銷售的產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應以《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食品廣告內容不真實,不準確,作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應以《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甲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處理。

第四意見認為:甲超市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經營的食品標簽內容不真實,應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

案例評析:

筆者支持第四種意見,理由如下:該案中檢驗機構是泰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具有相應的食品檢驗資質。檢驗結果顯示,甲超市銷售的味精谷氨酸鈉含量為57%,而產品外包裝明示“谷氨酸鈉99%以上”,實際成分含量與外包裝明示不符。判定此產品不合格,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2017年版)中產品檢驗依據之一“產品明示質量要求”。因此,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

該超市行為實際上還同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為法條競合。在法條競合時,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位階相同時,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是專門針對食品安全制定的法律,且于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較《產品質量法》更新。也就是說,《食品安全法》有規定的,應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只有當違法行為在《食品安全法》中沒有相關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時,才可考慮《產品質量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鄙姘笩o鹽味精外包裝上“谷氨酸鈉99%以上”屬于標簽標識的范疇,《食品安全法》中對此有相應規定。如果將其認定為食品廣告問題而套用《廣告法》的條款處理有點牽強附會。

涉案無鹽味精的生產日期是2016年9月15日,產品質量執行的是企業標準,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味精》(GB2720-2015)實施日期是2016年9月22日,在此之前味精的國家標準是《谷氨酸鈉(味精)》(GB/T8967-2007),涉案無鹽味精執行企業標準符合規定。谷氨酸鈉含量99%以上是味精國家標準,企業標準中的谷氨酸鈉指標應不低于國家標準,但因檢驗報告中對無鹽味精谷氨酸鈉不合格的判定依據是產品明示要求,而不是產品的質量標準,抽樣時甲超市也沒有提供企業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標準”,再參考2015年12月發布的《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中“推薦性標準、企業標準、通知、通告等不得作為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依據”等規定,該批無鹽味精的抽檢前尚在國家強制標準實施前,認定甲超市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進行處罰,理由不夠充分。

涉案無鹽味精是預包裝食品,《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標簽“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檢驗結果表明,外包裝明示“主要成分谷氨酸鈉99%以上”屬虛假內容,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依法應予處罰。姜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決定:沒收違法無鹽味精6袋;沒收違法所得4.8元;處以罰款99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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