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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人肉搜索”的法律規制

2018-01-15 18:31李嘉寧
成長·讀寫月刊 2018年1期
關鍵詞:人肉搜索侵權規制

李嘉寧

【摘 要】互聯網的普及給人們的學習、工作、交流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其影響可謂無處不在,無所不能。然而,近年來出現的“人肉搜索”現象受到越來越多的人關注??萍际前央p刃劍,反應在“人肉搜索”上,一方面能夠幫助我們“挖掘”出生活中的好人好事,發揮弘揚正義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會在無形之中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等合法權益。因此,筆者撰寫本文旨在探討“人肉搜索”的法律界定及對“人肉搜索”法律規制問題。

【關鍵詞】“人肉搜索”;法律界定;侵權;規制

一、“人肉搜索”的含義及影響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網絡科技,把傳統的尋人變成關系型網絡社區活動,利用搜索引擎把個人信息進行真偽辨別和篩選,最終找到目標人物或者事件的真相。

“人肉搜索”沒有規定性的對象,不論是人還是事物,都可以成為大眾搜索的“獵物”,但是目前爭議最大的還是對于人的搜索?!叭巳馑阉鳌辈皇莻€人找個人,而是一群人挖掘一個人的信息。這種方式一定程度上能夠給社會帶來正面影響,例如北京地鐵上一個年輕人一邊看手機,一邊淡定地牢牢抓住身邊殘疾人的輪椅,防止對方因地鐵剎車產生位移。然而,“人肉搜索”的負面影響更大,在功能強大的網絡和網民面前,一個人的隱私會迅速而全面地曝光,對當事人造成巨大的困擾,例如“北飛的候鳥”自殺案件,當事人不堪忍受網友的攻擊選擇自殺。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界定

(一)侵犯肖像權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未經當事人許可,擅自非法使用或者侮辱他人肖像的,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人們對自己的肖像權享有獨有性和處置性的權利,即是否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是否把肖像轉讓給他人使用。雖然在一些新聞報道中有很多未經他人允許使用他人肖像權的例子,但是不涉及到人格利益,因此不屬于侵權。然而“人肉搜索”并非如此,伴隨“人肉搜索”的,一是未經當事人允許、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當事人的肖像,二是網民對當事人的評價往往帶有丑化甚至侮辱的傾向,那么這兩種行為都會構成對肖像的侵犯。

(二)侵犯名譽權

名譽權也是人格權的一種,所謂名譽權,是指人們依法享有的,使自己獲得客觀評價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權,即對名譽利益的支配和對名譽利益的維護。在“人肉搜索”中,對于名譽權的侵犯一般表現在網民對當事人的評論和評價中,許多網民習慣采取謾罵和公布他人隱私的方式去評價當事人,這種評價不但具有相當大的主觀性和無事實根據性,而且遠遠超出了言論自由的范圍,構成了對當事人的名譽侵害行為。這便是所謂的“網絡語言暴力”。判斷評論者的言論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最重要的一條標準則是看評論者有沒有歪曲事實或者捏造事實,并且直接或間接性地導致當事人名譽受損。例如“死亡博客”事件,網民的大部分言論都在指責當事人的不道德行為,如果沒有捏造事實,即使語言偏激,也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三)侵犯隱私權

隱私權同樣作為一種人格權,是指人的私人生活空間和私人信息秘密有不被他人非法知悉和利用、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在“人肉搜索”中,侵犯隱私權是最常見的,也是最受爭議的侵權行為。因為在“人肉搜索”中,對于網民來說,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搜集當事人的信息,并且公之于眾。個人隱私權是一種不情愿讓他人知悉的關乎當事人自身的信息,未經當事人的允許擅自將他人的信息公之于眾的行為都是一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在“人肉搜索”中,很多網民都會把當事人的照片、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甚至親朋好友的信息在網上披露,并且故意引起“公憤”。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規制

(一)完善法律法規

“人肉搜索”無疑涉及到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搜集與傳播。相關部門應該加強法律知識的宣傳,提高網絡用戶的法律意識,立法網絡信用機制,由司法機關設立專門的網絡信用管理部門,將所有網絡運營商納入管理范圍,將通用的網絡信用機制寫入網絡運營商的運營手則,網絡運營商將本網站的相關言論及發布者信息發往網絡信用管理部門。以“人肉搜索”為例,網絡信用機制管理部門應該分析和審查“人肉搜索”的性質,如果屬于惡意的“人肉搜索”,應依法刪除網絡信息。

(二)積極推行網絡實名制

網絡實名制,就是將每一個網民的虛擬身份化為真實身份,在其發表的言論之后由系統自動署上自己的真實姓名與身份。網絡實名制將互聯網上虛擬身份轉化為現實中真實的身份,進而可以有效的約束網民在互聯網上的言行,揭開網民神秘的面紗,以真實身份考慮自己將要發表的言論。網絡實名制則直接鎖定了互聯網不當言論的嫌疑人,節省了大量的成本。

(三)高中生加強自律

高中生作為網民的一員,應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積極配合實施網絡實名制,尊重他人隱私權,不隨意搜索他人信息并公之于眾,并且保護好自己的信息。對于“人肉搜索”中的無理謾罵和丑化,應該主動向網絡警察申告,減少此類無理而惡劣的聲音,并且不要加入“人肉搜索”和謾罵詆毀的“大軍”,要三思后行,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四、結論

“人肉搜索”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一旦利用不當,會給當事人及整個社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筆者認為,無論是國家還是政府,亦或是網民個人,都應該做到合理利用,合理規制,既能夠發揮民主權利和言論自由,又能夠尊重他人的隱私權和人格,在利用“人肉搜索”發揮自己的知情權和自由權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真正做到懲惡揚善。

參考文獻:

[1]人肉搜索立法問題研究[J].程軍偉,沙永虎.法學雜志.2010(10)

[2]網絡環境下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J].石佳友.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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