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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故事”考

2018-01-23 20:56
南都學壇 2018年4期
關鍵詞:故事

李 沈 陽

(山東省黃河三角洲文化研究基地,山東 濱州 256603)

在漢代政治活動中,故事與律令、經義是處理事務的三大依據[1]。律令和經義都是成文規定,是必須遵守的。相比而言,“故事”雖然具有律令性質,如清人沈家本《歷代刑法考·漢律摭遺》“決事類”和程樹德《九朝律考·漢律考一·律名考》“比”后都附有“故事”,且漢朝重視“故事”,設有掌管“故事”的官職*《漢書·晁錯傳》稱晁錯“以文學為太常掌故”,注引應劭曰:“掌故,六百石吏,主故事?!?,建有收藏“故事”的場所*《后漢書·楊賜傳》載:在張角發動起義之前,楊賜曾上書靈帝,提出“不戰而屈人之兵”對策,但被留置禁中?!昂蟮坩隳蠈m,閱錄故事,得賜所上張角奏及前侍講注籍,乃感悟?!睗h靈帝能在南宮“閱錄”,說明南宮為“故事”收藏場所之一。等,但是否遵守“故事”則視具體情境而定,有很大彈性。圍繞著漢代“故事”,研究者就其含義、分類、內容及性質等問題展開討論*詳見李宜春:《漢代檔案管理及其政治影響——“故事”新說》,《北京檔案》1996年第7期;閻曉君:《兩漢“故事”論考》,《中國史研究》2000年第1期;呂麗:《漢魏晉“故事”辨析》,《法學研究》2002年第6期;呂麗:《故事與漢魏晉的法律——兼談對于〈唐六典〉注和〈晉書·刑法志〉中相關內容的理解》,《當代法學》2004年第3期;邢義田:《從“如故事”和“便宜從事”看漢代行政中的經常與權變》,載邢義田:《治國安邦:法制、行政與軍事》,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380-449頁;梁濤:《后漢“舊典”考釋——兼論前漢法制在后漢的適用問題》,載徐世虹主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7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178-191頁。,但還存在一些分歧和未及深入關注之處。本文鉤稽史料,以東漢“故事”為例,對其含義、類型、共性以及使用的場景、否定原因等作一些梳理、解釋與討論。

一、東漢“故事”的含義及分類

(一)東漢“故事”的含義

沈家本云:“舊事即故事。觀《孔光傳》,是尚書省中有此官書。隨時所編纂者,《鄭弘傳》著之南宮,以為故事也?!盵2]這是把“故事”視為過去之事。當代研究者在界定“故事”含義時大多繼承沈家本的觀點,認為“故事”即西漢建立之后發生的事例,又稱舊事、舊典、舊章等[3]。也有研究者認為“故事”包括三層含義:一般指朝廷的典章制度,有時指某方面的政策、原則或做法,還指具體事例[4],不完全等同于“舊典”[5]178-191。

1.“故事”指事例

揆諸史料,東漢“故事”的一個含義是指事例,即已經發生的事件。永元四年(92),外戚竇氏勢力膨脹,和帝將誅殺竇氏,想得到《外戚傳》,因懼怕左右侍從而不敢指使他們,就命清河王劉慶私下向千乘王求取,“又令慶傳語中常侍鄭眾求索故事”[6]1801。和帝向鄭眾“求索”的故事,原注曰:“謂文帝誅薄昭,武帝誅竇嬰故事?!卑驳塾莱趿?112),鄧太后“入宗廟,于世祖廟與皇帝交獻焉,如光烈皇后故事”[7]166?!肮饬一屎蠊适隆?,范曄《后漢書》未載,袁宏《后漢紀》則有一段記述:永初五年冬,謁者劉珍上奏:“竊見永平初虎賁中郎將梁松言‘皇太后宜入廟與陛下交獻,以彰至孝之心’。孝明皇帝務遵經典,使公卿、博士議,時太傅鄧禹奏宜如松言,光烈皇后于是入廟?!盵8]451-452據此,“光烈皇后故事”指明帝時陰太后(謚號光烈)到宗廟中祭祀光武帝一事。

這兩段資料提及的文帝誅殺外戚薄昭(前170)、武帝誅殺外戚竇嬰(前131)和陰太后入宗廟祭祀都是具體事件,“故事”在這里的含義指事例。

2.“故事”指慣例

“故事”還指慣例,是習慣做法,有別于具體事件。章帝初,御史中丞馬嚴在上奏中提到:王者“考績黜陟,以明褒貶?!适?,州郡所舉上奏,司直察能否以懲虛實”[6]860。馬嚴說的“故事”,是指漢武帝元狩五年(前118)設置司直以“掌佐丞相舉不法”[9]725,從那之后,司直監察百官、檢舉不法行為就成為慣例。又,司馬彪《續漢書·胡廣傳》:“故事:孝廉高第,三公尚書輒優之,特勞來其舉將。于是公府下詔書勞來雄焉?!盵10]南郡太守法雄舉薦胡廣為孝廉,胡廣到京師考試章奏,安帝定其為天下第一,于是公府依慣例慰問法雄。在這兩則資料中,“故事”就不僅僅是具體事例,更是習慣做法,是慣例。

需要說明的是,慣例不同于典章制度。典章制度屬于成文規定,本身不應存在沖突,否則后世難以選擇和遵從;慣例只是習慣做法,習慣做法可以有多種,如后文所述,可能互不相同。

3.事例與慣例的聯系

“故事”的這兩層含義不是截然區分,而是可以轉化的,這是許多先行研究未及深究的一點。

首先,一個事例的出現具有偶然性,但它被后世多次重復,就具有長效性,積淀成慣例。中元二年(57)光武帝去世,因其再造漢家,是中興之主,明帝為其立廟以祭祀,尊號世祖廟,但明帝本人卻不立廟,而是把神主放在世祖廟便殿中。此后,章帝“遺詔無起寢廟,廟如先帝故事”。從和帝開始,“后帝承尊,皆藏主于世祖廟”[6]3196-3197。這樣,明帝不立廟、藏主于世祖廟的事例就成為習慣做法,演變為慣例。其次,很多“故事”往往具有這兩層含義?!讹L俗通義·正失》云:“孝成皇帝好《詩》、《書》,通覽古今,閑習朝廷儀禮,尤善漢家法度故事?!盵11]“故事”與法度連用,兼有漢家事例與慣例意思。再次,范曄《后漢書》載梁松、侯霸和樊準“明習故事”,郭賀“曉習故事”,黃瓊“見習故事”,陽球“閑達故事”,劉祐“閑練故事”,謝承《后漢書》載楊喬“閑練漢家故事”,《東觀漢記》載蔣迭“明故事”,這些人掌握的“故事”既可指事例,也可指慣例,甚至可以說兩方面都掌握,才能稱其熟悉“故事”。

(二)東漢“故事”的類型

閻曉君從法律效力的角度,把兩漢故事的形式概括為慣例性故事和事例性故事兩種,認為前者被統治者認可,后者則沒有法律約束力[5]178-191。但即使是慣例性故事,也存在被更改或廢止的可能。鑒于此,本文根據“故事”的內容,把它們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1.禮儀類

漢代重視禮儀,禮儀“故事”特別多。與西漢相比,東漢的更多。建和元年(147),桓帝迎娶梁冀之妹,其禮儀“悉依孝惠皇帝納后故事,聘黃金二萬斤,納采雁璧乘馬束帛,一如舊典”[6]443。注引《漢舊儀》曰:“娉皇后,黃金萬斤?!备鶕Y儀,迎娶皇后只需黃金萬斤。呂太后為惠帝迎娶魯元公主之女張嫣,命聘禮數額增加一倍。數額翻倍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通過翻倍顯示出呂后對外孫女張嫣的優寵。這樣的“故事”即屬于禮儀類。

《后漢書·禮儀志》所列諸條中,合朔、立春、上陵、請雨、桃印、朝會、大喪和諸侯王、列侯、始封貴人、公主薨等,都提到“如(從)故事”“故事”,透露出禮儀在社會生活中的傳承。

2.祭祀類

即與祭祀天神、地祇、人鬼等相關的“故事”。據《后漢書·祭祀志》載,東漢祭祀體系涵蓋告天、郊(祀)、封禪、北郊、明堂、辟雍、靈臺、迎氣、增祀、六宗、老子、宗廟、社稷、靈星、先農、迎春等,祭祀類“故事”非常多。如,建安五年(200),獻帝之子南陽王劉馮和東海王劉衹去世,獻帝就“四時之祭”,即一年四季舉行不同的祭祀活動一事征求孔融的意見??兹凇案`觀故事,前梁懷王、臨江愍王、齊哀王、臨淮懷王并薨無后,同產昆弟,即景、武、昭、明四帝是也,未聞前朝修立祭祀”[6]2271,對“四時之祭”表示懷疑。

祭祀往往需要禮儀,禮儀是區別祭祀對象的一個重要體現,兩者聯系密切。然而在《漢書》中,《禮樂志》與《郊祀志》并列;在《后漢書》中,《祭祀志》也與《禮儀志》并列,說明兩者是有所區別?;诖?,本文也把祭祀與禮儀區分開來。

3.行政類

即與政治運作相關的“故事”,涉及的內容很多,如審判案件。章帝時,判案都在冬至以前。此后,一些官吏在十一月后捉到死刑犯,不問是非曲直便行處決,即使案件存在疑點也不重審。安帝時司徒魯恭建議:“可令疑罪使詳其法,大辟之科,盡冬月乃斷。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報囚如故事?!盵6]882“勿以報囚如故事”,即要求像章帝元和二年(85)那樣,不要在十一月和十二月審理罪犯。再如諸侯王留住京師。章帝不忍心與已經授封為諸侯王的兄弟分離,讓他們留住京師。和帝也“遵肅宗故事,兄弟皆留京師,恩寵甚篤。有司請遣諸王歸藩,不忍許之”[6]1806。這兩種情況都屬于行政類“故事”。

此外,關于官職設立、官員配置、特定官職的要求、朝政寬嚴、外戚封寵和中央對地方的監察等“故事”,都可歸入這類。

4.其他類別

除了上述三種類型,東漢“故事”還有軍事類,如明帝時廉范擔任云中太守,“會匈奴大入塞,烽火日通。故事,虜入過五千人,移書傍郡”[6]1103;外交類,如章帝建初八年(83)北匈奴請求和親,班固上奏認為應該“依故事,復遣使者”[6]1374;經濟類,如章帝“遺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煮鑄,入稅縣官如故事”[6]167,另有律歷類、學術類等,但這些類別相對較少,有時一個“故事”會被援引多次。

二、東漢“故事”運用的場景

“故事”含義的總結和類型的劃分,主要著眼于“故事”自身的內容。在明確兩者之后,可以放寬視野,探討東漢“故事”的運用:它們出現時有哪些共性,又在怎樣的場合下被使用的。

(一)東漢“故事”出現的共性

“故事”的內容雖然互有差別,但在被運用時,無論其句式、主題還是內容時限,都存在一些共性。

1.“故事”的句式

從句式上看,東漢“故事”使用最多的是“如(依、比等)……故事”句式,表示已行的事例和已成的慣例。延熹七年(164),宦官唐衡去世,桓帝“亦贈車騎將軍,如超故事”?!叭绯适隆笔侵杆哪昵盎鹿賳纬ナ篮?,桓帝“賜東園秘器,棺中玉具,贈侯將軍印綬,使者理喪。及葬,發五營騎士,侍御史護喪,將作大匠起冢塋”[6]2521-2522。賞賜的隨葬品和護葬規格都非常高。

另有其他三種句式使用較多。第一種是“以為故事”的句式。安帝時陳忠為尚書令,“數進忠言,辭旨弘麗,前后所奏,悉條于宮上閣,以為故事”[7]723。第二種是“故事……”的句式,東漢后期,范丹因母親去世而服喪,服喪完畢后,“故事,服闋后還郎中”[12]779。第三種是“……如故事”的句式。和帝永元十三年詔書有言:“其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芻稿;有宜以實除者,如故事?!盵6]188

2.援引頻次較高的“故事”

在所有的“故事”中,東漢人經常提到四個。一是“霍光故事”,指昭宣之際霍光作為輔政大臣廢黜劉賀而改立宣帝,其去世后,宣帝和太后親臨其葬禮,且以皇帝葬儀葬于茂陵一事,被援引四次*分別是建武九年(33)潁陽侯祭遵去世、建武二十年大將軍吳漢去世、安帝元初二年(115)和熹鄧皇后之兄弟鄧弘去世,以及靈帝去世后董卓打算廢黜少帝之時。。二是“呼韓邪故事”或“孝宣故事”,指宣帝甘露二年(前52)匈奴呼韓邪請求內附,宣帝下詔“以客禮待之,位在諸侯王上”[9]270,并于次年在甘泉宮接見一事,也被援引四次*分別出現在建武二十四年五官中郎將耿國的奏言中、章帝建初八年(83)班固的奏言中、和帝永元元年(89)北匈奴的請求中,以及漢朝使者吳汜、梁諷招降匈奴時。。三是“石渠故事”,指甘露三年(前51),漢宣帝在長安未央宮北的石渠閣召集儒生講論五經異同,并親自裁定評判一事,同樣被援引四次*分別見于《后漢書》的《章帝紀》《楊終傳》《儒林列傳》“序”和《魏應傳》中。。四是“元始中故事”,指漢平帝元始五年(5),王莽奏請改革郊祀制度一事,被援引六次*分別在建武元年(25)光武帝在鄗祭祀天地、二年在洛陽祭祀天地、七年在洛陽郊祭、三十二年在梁陰祀地、三十三年在洛陽郊祀,以及永平二年(59)明帝在五郊迎氣祭祀時。。這四個故事都發生于西漢,分別屬于禮儀、外交、學術和祭祀,它們一再被強調,透露出西漢對東漢的影響。

3.“故事”發生的時限

從發生時間上看,東漢提到的“故事”最早發生于商朝。商湯之孫太甲帝臨政三年,不遵守商湯法度,敗壞德業,被伊尹廢黜王位,流放到商湯的葬地桐宮。東漢末年,董卓打算廢黜少帝,即“欲依伊尹、霍光故事,更立陳留王”[6]2324。最早的“漢家故事”則源自漢高祖?!逗鬂h書·禮儀志》載:“每歲首正月,為大朝受賀。其儀……其每朔,唯十月旦從故事者,高祖定秦之月,元年歲首也?!盵6]3130原先公卿以下官吏每月朝見,后來被省掉,但保留了每年十月初一早晨參加朝會的慣例,這是因為漢高祖是在十月滅亡秦朝并以之為元年元月的緣故。最晚的“故事”發生在靈帝時期。光和二年(179)二月戊子,靈帝下詔由官府提供資助和用具祭祀元氏縣(今屬河北)的三公山。兩年后,太常耽、丞敏奏請以同樣禮遇祭祀無極山,“請少府給珪璧,本市祠具。如癸酉、戊子詔書故事報”[12]1046??梢?,東漢“故事”可以是東漢人指東漢事,也可以是東漢人指西漢及其以前的事,但主要是“漢家故事”。

(二)東漢“故事”援引的場合

“漢家故事”主要是漢朝建立后形成的[13],相比于商朝、戰國和秦朝事跡,距離東漢時間不遠,更加真實,也更有說服力,正如和帝在追尊其外祖父梁竦詔書中所言:“朕不敢興事,覽于前世,太宗、中宗,實有舊典,追命外祖,以篤親親?!盵6]1174既然文帝可以追封其外祖父薄案為靈文侯,宣帝追封其外祖父王乃始為恩成侯,和帝當然也可以。因此,東漢人在不同場合下,積極使用“故事”。

1.以“故事”處理類似事件

東漢雖然不同于西漢,但會面臨很多與西漢類似的事件,這時如果有“故事”作依據,可以證明自己處理方式的合理性。章帝建初八年(83),東平王劉蒼去世,“司空第五倫見上悼愴不已,求依東海王故事,自請護喪事”[8]333。因為“舊制無三公出者”,作為三公之一的第五倫赴東平為東平王護喪無疑違反規定,他這才援引明帝永平元年(58)司空馮魴為東海王劉強持節護喪的事例。殤帝登基時不滿百天,不到一歲去世,是東漢即位年齡最小、壽命最短的皇帝。按照此前明、章、和三帝傳統,他應被列于世祖廟,但攝政的鄧太后因其還是孩童,遂打破這一傳統,“就陵寢祭之而已”。這為此后處理早逝皇帝的祭祀場所提供借鑒,“沖質帝皆小崩,梁太后攝政,以殤帝故事,就陵寢祭”[6]3197。

2.以“故事”質疑對方

有“故事”作依據,可以質疑對方處理方式的正當性?;傅垩屿浒四?165),中常侍侯覽之弟侯參任益州刺史,殘暴貪婪,為害一州。太尉楊秉上奏檢舉,用檻車把侯參押往廷尉府,侯參自殺。楊秉進而參奏侯覽和中常侍具瑗。尚書詰問太尉府屬吏:“公府外職,而奏劾近官,經典漢制有故事乎?”屬吏不僅舉出漢文帝時丞相申屠嘉詰責太中大夫鄧通一事,而且回答說:“漢世故事,三公之職無所不統?!盵6]1774既然西漢有三公彈劾內侍事例,且三公職責無所不包,楊秉參奏中常侍也就有了依據。靈帝建寧元年(168),太傅陳蕃與大將軍竇武謀劃鏟除宦官,竇武稟告太后:“故事,黃門、常侍但當給事省內,典門戶,主近署財物耳。今乃使與政事而任權重,子弟布列,專為貪暴。天下匈匈,正以此故。宜悉誅廢,以清朝廷?!备]武認為:按照慣例,黃門、常侍僅在宮內任事,現在卻掌控大權,為害天下,應該把他們全部誅殺廢退。然而太后也用其他“故事”反駁他:“漢來故事世有,但當誅其有罪,豈可盡廢邪?”[6]2242致使此事拖延下去。

3.以“故事”批評時政

當現實與“故事”不符時,“故事”又成為批評時政的依據。永平時,“明帝善刑理,法令分明”[6]124;建初時,章帝“事從寬厚”[6]159“善刑理”重法,使百官有章可循。但到和帝時,有司或者“競為苛刻”,或者“競為苛暴”,侍中李法于是上奏:“朝政苛碎,違永平、建初故事?!盵6]1601這是借明章二帝的朝政批評和帝時朝政的苛雜瑣碎。建初四年(79),章帝封其三位舅舅馬廖、馬防、馬光為侯,又大封外戚竇氏,破壞了光武帝和明帝時期外戚不得封侯的慣例,導致外戚勢力迅速膨脹,諸如車騎將軍和大將軍之類的要職也開始由外戚擔任。到順帝時,不僅外戚梁氏享受高爵,他們的堂兄弟及侄子也榮耀顯赫。陽嘉二年(133)李固即在上奏中稱:“永平、建初故事,殆不如此?!盵6]2075這就借章帝大封之事批評和帝對梁氏及其親屬的殊寵?;傅垩屿湮迥?162),尚書朱穆意欲除掉宦官,在上奏中說:“案漢故事,中常侍參選士人。建武以后,乃悉用宦者?!盵6]1472宦官帶來很大危害,朱穆認為應該罷免他們,恢復以前做法,選用清白淳正之士。這也是借西漢傳統批評宦官擔任中常侍。

特殊情況下,“故事”還被用來拒絕不合理請求。和帝永元十四年(102),鄧綏被立為皇后,太尉張禹和司徒徐防聯合司空陳寵奏請追封其父鄧訓,但陳寵“以先世無奏請故事,爭之連日不能奪”[6]1566。順帝寵信乳母宋娥,陽嘉二年(133)封其為山陽君,食邑五千戶。尚書令左雄持反對意見,依據是“案尚書故事,無乳母爵邑之制”[6]2021,認為給她們賞錢即可。

在這些場景中使用“故事”,意味著“故事”功能的現實化,這對東漢社會運行產生復雜影響。一方面,后世總會面臨很多與先前相似的問題,在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案中,先前處理方式——“故事”會提供借鑒。遵循“故事”有利于問題的迅速解決,提高解決效率。上述章帝派大鴻臚持節護喪、梁太后在陵寢祭祀沖帝和質帝、楊秉彈劾宦官等,都是在“故事”中找到依據而完成的。另一方面,遵循“故事”又意味著因襲和守舊,隨著時代變化和新問題的出現以及當事者訴求的改變,拘泥于“故事”來處理問題就暴露出不足,上述鄧皇后之父被追封和順帝賞賜其乳母爵邑就是體現。

三、東漢“故事”的批評與否定

東漢與西漢相比,時人對待“故事”的態度更加多元化,除了遵循和使用,還有批評和否定。他們批評和否定的,又多是“漢家故事”。章帝針對禮樂說過“漢遭秦余,禮壞樂崩,且因循故事,未可觀省”[6]1203,這就把此前制禮作樂的行為全部否定了。其中的原因,既與“故事”本身有關,也與人為因素有關。

(一)“故事”帶來的弊端

“故事”出現于特定的時間和情境,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情境的改變,一味遵循“故事”就會帶來弊端。

西漢時,刺史州牧每到年終都要進京奏事,以便朝廷了解地方風土人情,朝廷也借此對其進行考核。建武十一年(35),光武帝廢止這一做法。時間長了,地方與朝廷間缺乏有效溝通渠道,產生隔閡。和帝初,張酺對此進行批評:“故州牧刺史入奏事,所以通下問,知外事也。數十年以來,重其道歸煩撓,故時止勿奏事,今因以為故事?!盵7]714和帝章和二年(88),侍中竇憲派人刺殺齊殤王劉石的兒子都鄉侯劉暢,何敞打算親自到判案場所督察事態進展,但是司空、司徒按照慣例*這個慣例始于西漢宣帝時。當時丙吉擔任丞相,其掾史有罪,不稱職,丙吉就給他放長假,卻不查證罪行。有人對此疑問,丙吉不以為然:“夫以三公之府有案吏之名,吾竊陋焉?!薄昂笕舜?,因以為故事,公府不案吏,自吉始?!?《漢書·丙吉傳》)日本漢學家紙屋正和就此說:“這一記載是說丞相丙吉不案驗丞相府掾史的不法行為,換句話說,對于丞相府內掾史的不法行為沒有行使警察權,并不是說丞相沒有對郡、國的守、相考課,即沒有行使行政權?!?詳見[日]紙屋正和著,朱海濱譯:《漢代郡縣制的展開》,復旦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266頁)據此,后世可能誤解丙吉的原意。認為三公不負責盜賊之事,“二府以為故事三公不與賊盜”。何敞對此提出批評:“今二府執事不深惟大義,惑于所聞,公縱奸慝,莫以為咎?!盵6]1483最終堅持把事實調查清楚。張酺與何敞都針對“故事”在沿襲中產生的弊端,否定了此前州牧“止勿奏事”和“三公不與賊盜”的慣例。

(二)“故事”之間的沖突

漢武帝時廷尉杜周說過,前代君主所肯定的頒布為法令,后代君主所肯定的也頒布為法令[9]2659。這句話也適用于“故事”:前代君主的言行可以成為“故事”,后代君主的也可以。即使處理相似事件,前后君主采取的方式可能完全不同。

漢高祖去世后,呂太后破壞“非劉氏不王”的約定,迫害劉氏諸王,大封呂氏為王。中元元年(56),光武帝派遣司空祭祀高祖廟時說:“呂太后不宜配食高廟,同祧至尊?!盵6]83并把她的神主遷出去而代之以薄太后。但在此之前,昭帝上官皇后之父上官安參與燕王劉旦的謀反計劃,她本人于建昭二年(前37)去世后,得以合葬昭帝平陵。元帝把上官太后葬于平陵和光武帝把呂太后神主移出高祖廟形成兩個“故事”,代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這雖然為后世提供選擇,它們之間卻存在著沖突。此后,章帝竇皇后因嫉妒和帝生母梁貴人,先是誣吿她本人“攜邪媚道”,后又誣陷其父梁竦,致使二人或自殺,或被誅殺。永元九年(97),竇太后去世,“太尉張酺、司徒劉方、司空張奮上奏,依光武黜呂太后故事,貶太后尊號,不宜合葬先帝。百官亦多上言者”。和帝在詔書中不僅曉之以禮,“禮,臣子無貶尊上之文”,動之以情,“恩不忍離,義不忍虧”,更是舉出上官太后事例,“案前世上官太后亦無降黜”[6]416,堅持把竇太后與章帝合葬于敬陵。這是選擇了元帝的處理方式,也否定了“光武黜呂太后故事”。

(三)主觀意愿的左右

東漢“故事”來源廣泛,其中之一即是帝王和大臣的言行。君臣可以創造“故事”,也可能有意識地破壞“故事”。

光武帝之前,通官文書不注明持文書官員的姓氏。中元元年(56),光武帝下詔派司隸校尉鮑昱去晉封胡人,使之降漢。鮑昱對此感到奇怪:“臣聞故事通官文書不著姓,又當司徒露布,怪使司隸下書而著姓也?!惫馕涞刍卮鹫f:“吾故欲令天下知忠臣之子復為司隸也?!盵6]1022光武帝在軍用文書中不僅注明鮑昱姓名,而且注明其為司隸校尉,這自然是對“通官文書不著姓”“故事”的否定。而否定的原因,是他想讓天下人知道鮑永和鮑昱父子都擔任司隸校尉一職,完全出于主觀意愿。

一些官員破壞“故事”則顯得很隨意。明帝永平初年,東平王劉蒼在正月初一入朝祝賀,“故事,少府給璧”[6]1458。當時明帝之舅陰就擔任府卿,顯貴驕縱,其屬吏更是傲慢不守法度,直到刻漏將要結束也沒把璧給劉蒼,其中毫無道理可言。

(四)認識的變化

皮錫瑞提到:東漢時期的經學處于極盛時代,也是弊端生成時代。弊端之一即是連篇累牘地解釋經文,“一經說至百余萬言,說五字至二三萬言”[14]。注解與注解之間,由于師法、家法等因素的影響,無法統一。在經學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時代,遵循不同解釋引起的變動很大。漢代對六宗認識的變化即是一例。

《尚書·堯典》有言:“肆類于上帝,禋于六宗?!薄傲凇钡降字甘裁?,伏生與馬融、歐陽和伯與夏侯建、孔安國、賈逵都做出不同的解釋。早在平帝元始年間,朝廷“謂六宗《易》六子之氣日、月、雷公、風伯、山、澤者”[6]3184,并設有相應祭祀措施,這也被光武帝遵循,他“采用元始中郊祭故事,六宗群神皆從”[6]3157。到了安帝元初六年(119),朝廷否定這種解釋,轉而采用《尚書》歐陽家的解釋,認為六宗“在天地四方之中,為上下四方之宗”[6]3184,并在洛陽西北郊進行祭祀。因此,對“六宗”的不同解釋不僅是認識的變化,還關系到祭祀方式、場所和犧牲、配樂等相關細節,是經學影響社會的具體表現。

從這些原因來看,東漢人否定“故事”一般沒有嚴格程序,有時相當隨意。一方面,否定“故事”有利于他們擺脫先前約束的羈絆,根據形勢變化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和帝永元二年(90),東漢聯合南匈奴打敗北匈奴后,對出使匈奴中郎將的屬官進行調整,“故事中郎將置從事二人”[6]2954,但由于招降的人太多*《后漢書·南匈奴列傳》載:“是時南部連克獲納降,黨眾最盛,領戶三萬四千,口二十三萬七千三百,勝兵五萬一百七十?!?,只有兩名從事顯然不夠,就增加十二名。另一方面,否定“故事”既沒有嚴格履行程序,也沒有廣泛征求意見,對后果缺乏長遠而深刻的認識,致使隨意否定“故事”成為孕育災禍的溫床。光武帝改變中常侍選用士人的“故事”而代之以任用宦官,章帝逾越建武、永平時期外戚不得封侯干政的“故事”而大封竇氏,為此后宦官擅權和外戚干政埋下禍根。

四、結語

建武二年(26),博士范升上奏云:“臣聞主不稽古,無以承天;臣不述舊,無以奉君?!盵6]1228無獨有偶,順帝時,被太尉李固罷免的官員在中傷他時也說過同樣的話:“臣聞君不稽古,無以承天;臣不述舊,無以奉君?!盵6]2084無論“稽古”還是“述舊”都要從過去中尋找為政經驗和依據?!肮适隆弊鳛橐研械氖吕鸵殉傻膽T例,正可為東漢君臣“稽古”“述舊”提供借鑒,受到極大重視,在不同場合被遵循和使用,在解決禮儀、祭祀和行政等問題時發揮重要作用。

與西漢相比,由于時代變遷,東漢“故事”形成鮮明的特點。第一,隨著“故事”數量的累積,東漢選擇“故事”的余地增加了,對待“故事”的態度更加多元化。無論是援引而遵循,還是否定而改變,大多與“故事”的性質沒有必然聯系,而更與援引者的立場有關。這無疑會削弱“故事”的權威性,反映了“故事”的法律地位有待加強。第二,自和帝之后,宦官成為東漢政治舞臺的重要力量,與此相應,東漢涉及宦官的“故事”遠多于西漢,這從朱穆、竇武、竇太后、何進、何太后等人使用的“故事”中可見一斑*此外,與“故事”相近的“舊典”一詞,在東漢也有很多與宦官聯系在一起。詳見梁濤:《后漢“舊典”考釋——兼論前漢法制在后漢的適用問題》,徐世虹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7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178-191頁。。第三,西漢末年,國家祭祀體系剔除了方術與地緣因素,聚集了散落四方的千百神祇于首都,實現了行政中心與祭祀中心合二為一,徹底改變了古代國家祭祀的性格特點[15],并為東漢承襲,因此,東漢祭祀類“故事”數量有了顯著增加。

東漢“故事”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預示了魏晉南北朝“故事”的發展趨勢。首先,“故事”的法律地位需要加強以保證其權威性。這在西晉時得以實現?!端鍟そ浖尽份d:“晉初,賈充、杜預,刪而定之,有律,有令,有故事。梁時,又取故事之宜于時者為《梁科》?!盵16]說明“故事”在西晉初年與律、令并列,在梁朝時單獨成卷,法律地位得到確立。其次,“故事”的來源會更加廣泛。時間的推移會增加“故事”的數量,而這一時期的特殊形勢,使“故事”的來源更加擴大。魏晉南北朝時期戰亂頻仍,各少數民族首領割據一方,其割據之事經常被后來者仿效[17]18。最后,隨著宦官勢力的衰弱和魏晉南北朝對禮儀的重視,宦官“故事”與禮儀“故事”此消彼長,當時不僅有很多禮儀“故事”,這些“故事”有專門的分類,并被分類輯錄[17]28,“故事”成為了解社會形勢變動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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