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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體系中單邊主義方法的邏輯與路徑

2018-02-01 02:28
江西社會科學 2018年2期
關鍵詞:國際私法單邊主義管轄權

在法律選擇過程中,單邊主義方法體現的是消極的內涵,代表的就是自利和民族中心主義。這部分的原因是單邊主義方法強調法院地國通過適用自己的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還有部分原因是不能正確區分司法單邊主義和政治單邊主義之間的差異,因此,明晰“單邊主義”和“多邊主義”的含義就變得非常重要。實際上,單邊主義方法是這兩種方法中較為古老的一種,它伴隨著國際私法的起源而出現,并且經常與中世紀的注釋法學者相聯系。如果簡單地將這兩種法律選擇方法進行概括的話,單邊主義的沖突法理論僅僅關注于法院地的法律是否應該適用于爭議事實,而不考慮任何其他法律的適用。相反,多邊主義的沖突法理論試圖解決管轄沖突,把每個法律關系排它性地分配給一個國家的立法管轄??梢?,沖突法中單邊主義方法和多邊主義方法最為本質的區別是他們對平行立法管轄權的態度。單邊主義的沖突法理論僅僅關注法院地法的適用,允許平行立法管轄權的存在。相反,多邊主義的沖突法理論從開始就是在沖突法律的可能性中作出一個選擇,這樣分配某一問題由一國管轄的同時也就排除了他國管轄的可能,其目標是排他性的立法管轄權。

單邊主義和多邊主義本屬于國際關系中的兩個特定術語,將這兩個術語移植于國際私法領域內容易導致得出這樣的結論:單邊主義方法就是法院地國完全以自己的概念和偏好來選擇適用法而完全無視法律沖突中所涉其他國家的存在。相反,多邊主義方法是以合作的方式進行法律選擇,任何法律的選擇都是與法律沖突中所涉其他國家的共商或者至少是探究其期望而作出的。雖然這樣解釋具有先驗及修辭學的正當性,但是,結論本身是完全錯誤的。其實,這種標簽化的概念存在錯置,單邊主義這種標簽化的概念并不是由最早提議這種方法的學者所提出(如12世紀的注釋法學派),而是由對這種方法進行批評的學者所創設(如19世紀的多邊主義學者)。這種標簽化的錯置除了造成不必要的混淆之外,還會嚴重影響對被描述為單邊主義方法的正確理解。通過審視這種錯置標簽化概念背后的內容及自身邏輯,有助于更好理解這種被錯誤命名和特征化的方法,進而對正當解決法律選擇問題提供有價值的幫助。

一、國際私法體系中單邊主義方法的歷史演變

最早的單邊主義者是意大利的法注釋學者,其通過確定法則的適用范圍來回答法律選擇問題。單邊主義者按照法則的性質將法則劃分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作出此類劃分的依據是法則的地域效力,如“物”法只有域內效力,“人”法隨人所至,具有域外效力。其后,隨著法律關系本座說與既得權說的提出和盛行,歐美國際私法更多地采用多邊主義的法律選擇方法,從此奠定了多邊主義方法在國際私法中的主導地位,單邊主義方法也走向衰落。

20世紀二三十年代,法律現實主義學者率先對古典法律思想原則和蘊含古典法律思想的比爾(Beale)既得權理論提出批判,單邊主義方法的思想又再次被提出。法律現實主義者認為古典法律思想所構造的法律結構既不中立和自然,更是不必要的,相反,只是一種歷史偶然和為了應對社會現實所創設的思想體系。[1](P273)法律現實主義學者把三段論式的推理看作是機械的、形式主義的和概念化的,他們相信法官不應該從普遍原則中推導法律規則,接受霍姆斯(Holmes)法官的格言“普遍提議不能決定實質案件”。[2]他們更加重視經驗、現實和社會政策。法律現實主義學者也反對明晰的分類,贊成衡平考查和程度的比較分析。[1](P273)美國學者庫克展示了現實主義者的法律推理,認為法官應該把他的分析建立在社會或經濟政策基礎之上,因而,法官將需要知道兩方面的事情:追求什么樣的社會效果或結果;判決將以何種方式影響這些結果的取得。[3](P303-307)法律現實主義學者批判比爾的法律選擇方法不能反映現實中的法律,因此,拒絕屬地主權和既得權理論。[4](P173-175)美國學者勞倫森(Lorenzen)認為,法院選擇法律應基于政策而不是地域。[5](P743-746)也正是因為法律現實主義學者相信法律是對法院將怎么行動的預言,故認為既得權理論是毫無意義的。[4](P173-175)相似地,美國學者卡弗斯(Cavers)批判比爾所提倡的多邊主義方法,他反對任何管轄權選擇規則——一種不考慮法律的內容而選擇法律的規則。在卡弗斯看來,不考慮沖突法律的內容,法官怎么能知道什么能滿足正義的需求和政策的需要。[4](P173-175)

總之,法律現實主義者對比爾的多邊主義法律選擇方法進行猛烈批判。首先,比爾主張只有一個國家的法律適用于一個爭議,這是機械的和武斷的。一國的法律能擴展于本國地域之外,進而,一個案件可能與幾個立法管轄權有聯系,人為地指定某一國法律的適用,這顯然在邏輯上是不能成立的。其次,比爾的既得權理論反映了過時的法律理論——法官僅僅是發現法律而不是創設法律。

單邊主義方法得以真正回歸,“本地法”理論功不可沒。美國法官漢德和美國學者庫克采納的“本地法”描繪出法官在沖突案件中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強調的是法院的自治。在Guihess V.Miller一案中,漢德發展了“本地法”沖突理論。他承認流行的“既得權”沖突法理論,但是拒絕把它作為案件判決的理論基礎,他認為:“沒有任何一個法院能執行任何其他國家的法律,除了自己主權的法律……并且當訴訟當事人來到不同侵權地的管轄區時,他只能獲得一項由這個主權國家所承認的義務(責任)?!睋Q句話說,法院總是適用法院地的法律,甚至是在判決含有外國因素的案件時。但是,這不意味著法院必須適用和純國內案件完全一樣的法律,而是“按照文明法律,外國主權國家將侵權發生所產生的義務以幾乎完全相同的內容施加給自己”[6](P822)。雖然“本地法”理論對法院自治的強調是單邊主義導向的重要一步,但漢德的沖突法理論尚不能準確地被限定為單邊主義,因為他在重申“本地法理論”時,還一再強調立法管轄權的地域限制。[7](P942-944)在Guiness一案判決作出一年之后,庫克教授提出了相似的“本地法”理論:當面對一個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時,法院總是適用自己的法律于這樣的案件,法院所適用和執行的是本地規則,是從與案件有關的外州或外國法律規則中所得出來的。該規則與在另一州或國執行的法律體系內找到的規則相同,或雖不相同,但至少是高度相似的。[8](P475)“本地法”理論看起來僅僅是文字游戲,一位學者曾認為:“如果把這些理念從法律領域轉移到語言領域,結論只能是,如果一個英國人說法語,那么在實際中,他應該盡可能符合法語的方式去說英語?!保?]然而,盡管“本地法”理論僅僅是對法官在沖突案件中所選擇適用法的一種重新定義,但是,它突出強調了該理論的重要區別和特征,它一再提醒:法官是自己法院的主人。

在美國,單邊主義方法還通常與柯里和艾倫茨維格(Ehrenzweig)聯系在一起。[10](P326)因為他們都認為,法院一般應適用自己的法律??吕锾岢隽藳_突法的單邊主義理論,今天被稱為“政府利益分析”說??吕锾嶙h法院在面對一個沖突法問題時,首先應該決定是否每一個國家(州)在讓它的法律得到適用時有“利益”,這種審查可能表明是一個“虛假沖突”,即只有一個國家有利益的情況。在這種案件中,柯里認為有利益國家(州)的法律應該被適用。更困難的問題是,如何處理“真實沖突”?當兩個國家在適用自己的法律都有利益的情況下。對此,柯里的回答是,采納斯通(Stone)法官在Pacific Employer一案中所發表的單邊主義方法的意見?!叭绻ㄔ喊l現法院地國在適用自己的政策方面有利益,它應該適用法院地的法律,雖然外國(州)在適用其不同的政策時也有利益?!保?1](P184)柯里提出兩種基本的主張來支持他的單邊主義方法:(1)法院不具備衡量不同國家(州)的沖突利益的職能;(2)國家(州)利益不應低于判決結果一致性的目標。對于第一個主張而言,漢德法官曾認為,沒有法院能執行除了自己國家的任何法律,柯里對此作出了回應,表達了相同的司法限制理念:為了決定哪個利益優先,對兩個主權國家沖突的正當利益各自價值的衡量是很高層次的政治功能,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這是一個不應該賦予法院的功能。對于第二個主張而言,柯里清楚地承認在采納一個單邊的、法院地法合法時,他犧牲了判決結果的一致性。在柯里的視野中,規避手段如識別、反致和公共秩序已經給予法院適用法院地法以廣闊的空間,并且在某種程度上,結果一致性的理念本身就是虛幻的。而且,即使判決一致性能夠成就,這也不能彌補貶損國家利益的成本??吕镎J為,多邊主義者對結果一致性的強調導致了不可接受的自相矛盾:最高優先性保護賦予虛空的政策(結果一致性),這就要求專門制定的社會和經濟政策從屬于外國(州)的不同政策。同時,艾倫茨維格也闡明了一個相似的單邊主義方法[12](P637),認為正確的結果可以通過承認法院地法是主要適用的規則而直接成就。他承認,他正拋棄法律適用結果的一致性,當所有國家尋求沖突案件判決結果一致時,最壞的結果只是追求一個遠離現實的想法,最好則僅是新規則創設考量的因素之一。

單邊主義的支持者對法院地法的偏好和對多邊主義所主張的判決結果一致性目標的拋棄,引發了人們強烈的批評。一位歐洲批評者宣稱柯里和艾倫茨維格引起了沖突法的一場危機。[13](P89-95)其后,貝克斯特(Baxter)和利弗拉爾(Leflar)對其提出革新和改良意見,最終,美國沖突法第二次重述除了在有限范圍內保留單邊主義的內容之外,采納了比較利益衡量的方法。

二、國際私法體系中單邊主義方法的理論邏輯

國際私法是在承認主權原則的前提下構建起來的,管轄權、法律選擇適用與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是國際私法的三大基石。雖然這三大基石在制度意義上是獨立的,但是,從整個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的過程來看,它們三者之間存在密不可分的聯系又相互牽制。單邊主義法律選擇方法與國家主權、司法管轄權以及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之間會形成何種內在的邏輯聯系,并且能夠適當地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這直接關乎單邊主義方法的命運。

(一)單邊主義方法與國家主權

在單邊主義者的視野中,既不可能逃避國家主權,也不需要逃避國家主權,因為國家主權就包括了行使私法管轄權的法院適用本國法律來裁判涉外案件。這樣,采納單邊主義方法的法院首先必須確定,裁判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當代表法院地國的利益。在單邊主義的語境下,裁判案件的法院首先是一個內國法院,其維護本國的利益,執行本國的政策。單邊主義者拒絕承認這樣一個理念,即裁判法院可以裁判任何國家的利益。在說明法院是什么時,單邊主義者強調在本國法院背后沒有一個國際法院。所以,法院適用自己的法律是其裁判案件權力的正當來源。

同時,單邊主義者主張,在沖突案件中,只有法院地法律應該起作用,這不僅僅是為了描述法院是什么這樣一個事實,更是維護和提升司法主權。因此,法院理所當然應當適用自己的法律來裁判案件,如果法院發現適用自己的法律是不適當的,那它就應駁回起訴。如果案件事實不是法院地的事務,案件同樣應被駁回。正如實施國家司法權力的人一樣,法官作為一名門戶守衛者,在決定什么時候實施國家裁判權力時負有重大責任,因此,采納單邊主義方法的法官唯一的選擇是不適用法律或適用法院地法律。[14](P107-109)單邊主義的法官不是為全世界立法,雖然他們也希望他們的觀點是基于普遍性原則。單邊主義的法官清楚地知道自己僅僅作為自己國家司法權力的實施者在決定著訴訟當事人的命運,并且其他國家的判決可能因此被忽略或挫敗,法官對作出判決的內容負全部責任。同時,法官必須負責解釋其是否尊重了立法意圖,正是固守在單邊主義者觀念中的這種考量,因此,在單邊主義者看來,能被適用的唯一法律是法院地法律。

(二)單邊主義方法與司法管轄權

一般認為,有關裁判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司法管轄權的規定與規定什么樣的國內法律調整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之間有連續性的交互作用。什么樣的法律選擇規則是可取的,部分依賴于司法管轄權的設定范圍。法院管轄權的管轄范圍反過來應參照這個法院將適用什么樣的法律來解決爭議。比如,如果管轄權規則確立的基礎是,擁有裁判管轄權的唯一國家就是通過正當的沖突法分析得出其法律被適用的國家,在這種情況下,最簡單和最可取的法律選擇規則應是法院地法。另一方面,如果司法管轄權管轄基礎進一步擴大,那么,法律選擇規則應當考慮不同于法院地的國家的相關政策。在廣泛意義上,法律選擇規則與司法管轄權確定的標準是相似的,堅持國家與當事人或交易之間的一些聯系是這兩個領域確定標準的核心要素。一國是否行使司法管轄權可能轉向一國是否可能適當地適用自己的法律。當然,準據法之選擇與管轄權之確定在法律邏輯上應為兩種完全不同而相互獨立之步驟。[15](P99)

因為單邊主義者相信當法官裁判案件時,法院總是促進自己國家政策的實現,實現本國的利益,所以單邊主義者希望法院在能適用法院地法律的情況下行使管轄權,除非與訴訟相關聯的聯系讓法院地法律的適用是正當的,否則法院地不應對案件作出裁判。按照單邊主義方法,司法管轄權和法律選擇背后的政策是相互適用的,這意味著單邊主義者不贊成依據在法院地臨時出現或短暫交易的方法來獲得司法管轄權,因為無利益的第三國不可以實施司法管轄權。

(三)單邊主義方法與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當判決需要另一國法院承認與執行時,單邊主義方法就會面臨判決承認和執行問題。與多邊主義理論相反,單邊主義方法承認平行立法管轄權,因此,不主張在判決中平衡執行國與法院所在國的潛在沖突利益。單邊主義者相信執行法院地的自我利益是執行政策的基礎。按照單邊主義的觀點,如果執行法院相信作出裁判的法院有正當權利對訴訟中的事項進行調整,那么,執行法院應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看作是為本國法院節約時間和司法資源的一個重要手段。如果相同的基礎事實只被提起一次訴訟,就會節約司法資源,據此,單邊主義法院作出的判決可以被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如果訴訟一方當事人試圖再次訴訟,單邊主義法院也接受當事人的訴訟主張,那對另一方當事人執行判決就會提出更為復雜的司法經濟問題。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在執行法院所在國重新起訴,希望可以得到一個不同判決。但是,一方當事人在執行法院再次提起訴訟的根據是什么?其可以主張第一次訴訟不夠公平、公正。(1)其可能主張首先做出判決的法院所依據的程序是不公平的,并且它們與執行法院進行訴訟的程序標準存在沖突。(2)其還可能主張實體法律適用的不公正,如第一個法院適用了違反執行法院國重要政策的法律,這也可能構成潛在的不公平。(3)其對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主張公共秩序保留,以此對抗承認和執行判決的請求,并且據此提出新的訴訟。此種情況下,對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是否適用公共秩序保留作為判斷的標準就需要平衡執行法院兩方面的利益:不執行不公平的判決;通過執行第一個基本公平的判決來節約司法資源。單邊主義的法院使用公共秩序保留作為一般平衡手段可能不會排除所有可能與自己相沖突的第一個判決,要不然就會有太多的第二次訴訟。只有在第一個判決的某一個方面與執行法院如何做出判決方面存在根本沖突的情況下,基于公平的平衡才會超過司法經濟的考量。[16](P200)

總之,從單邊主義的根本宗旨出發,其在決定案件的法律適用與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上的主張是一致的,即都是從案件的實體正義出發,維護單邊主義法院本國政策的貫徹和利益的實現。因此,很難說是否單邊主義方法希望增加判決的強制執行。作為一個前提事實,這首先可能依賴于是否真正有利益的法院對案件行使了管轄權,因為這是單邊主義方法自己管轄權力行使的依據,單邊主義方法只會愿意執行在外國國家利益相似范圍內可接受的類似判決。按照這樣的前提條件,如果單邊主義的法院認為通過增加其他地方判決的執行促進了自己的政策而不是有害于自己的政策,那么,單邊主義的法院可能希望增加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當然,各個國家也可以自由地締結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有關條約,但是,正如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進行磋商所證實的一樣,這樣的磋商明顯是參與者的自我利益所促使,而絕非出于利他原則。

(四)單邊主義方法的適用

在真實沖突的情況下,當法院地在對案件作出裁判獲得的利益與其他相關國家一樣時,單邊方法能發揮最好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法院地法律作出判決至少打破了僵局。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幾年之前所得出的結論,如果無論何時任何其他國家與法院地在案件的處理上有潛在的沖突利益,法院地則總是排除自己的政策,這種做法是不可理解的??梢酝贫ǖ氖?,每個國家應允許在自己的法院適用自己的法律。然而,沿此路徑,遇到的困境是如何判斷是否法院地在裁判案件方面與其他國家有相同的利益。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放棄基于平衡來裁判案件,只要從外部來看,法院地利益是實質相關的,法院就認為它有足夠的利益來裁判案件。

在真實沖突的情況下,多邊主義方法與單邊主義方法對如何尊重主權利益反映出不同的政策平衡。多邊主義方法主張通過沖突規則指引的中立的實體法律做出判決來平衡沖突的主權利益。而單邊主義方法進行的是更為簡單的平衡。首先單邊主義的法院決定是否對案件作出裁判有充分的利益,一旦單邊主義法院決定自己對案件有管轄權,所有的平衡即告終止,單邊主義法院適用自己的政策于它認為合適的案件中。從單邊主義的觀點來看,單邊主義方法的優點是,它不但在應該實現自身利益的情況下適用了法院地的政策,而且它也不負責對其他國家法律的內容與目的進行校正或者解釋。如果法院適用了法院地法,那么,單邊主義方法對裁判國實體法律內容負有責任就更為理所應當。[17]

因為單邊主義方法是不全則無,所以就很有可能擴展到法院地法律適用于很少有法院地利益的情況中,這樣,其他裁判案件的相關國家很可能對案件適用不同的法律從而得出一個不同的判決,造成重復訴訟的情況大量出現。所以,在單邊主義方法主張與訴訟的聯系足夠緊密足以支持法院地法律的適用,而不考慮法律本身內容的情況下,應該約束這種單邊主義方法的不正當適用,當難以決定是否應該行使管轄權時,適用單邊主義方法的法院應該仔細判斷其行使管轄權的合理性。

總的來看,單邊主義方法產生作用的前提是裁判國家是判決的唯一正當性來源基礎,因此,按照單邊主義理論,法院總是作為一個國內法院,而不是作為一個國際或分配主權的法院。但這不意味著法院地的法院應該忽略案件的國際方面,也不意味著法院地不想對法院地之外的判決予以執行。它僅意味著,法院地法院總是承認,作出任何判決的權力和正當性來源于本國在該案件中存在國家利益。單邊主義方法允許平行立法管轄權的存在,避免和糾正了立法過程中所導致的一些領域規范不足的情況。①各國適用單邊主義方法,在本國對案件有重大利益的情況下,適用法院地法,導致適度數量“沖突”的平行管轄權的產生,這樣就提供給各國更加強大的動力去磋商,實際上提升了長期的國際合作。

三、國際私法體系中單邊主義方法的實現路徑

法律沖突方法應該是多邊主義抑或單邊主義,這是自沖突法產生以來一直的追問。單邊主義方法審查爭議的法律,然后探求是否一國或多國法律有意圖適用,通過此種分析所得出的結論在某種意義上是獨立的。因為找到適用其中一個法律的適當理由不能構成否定適用其他法律的適當理由。實際上幾個國家可能與案件均有實質聯系,因此,如果幾個法律競相適用,單邊主義體系對如何行動需要進行補充性的指導。這就是理解法院地法優先性問題的關鍵,因為法院地法優先應該是最為符合理性的合理選擇。相反,多邊主義方法從一開始就是在沖突法律的可能性中作出唯一的選擇,把一個問題分配給一國管轄的同時也就排除了另一國的管轄,也就談不到哪國法律應該優先適用的問題。

單邊主義的優勢也是很明顯的,對于法律實證主義者來說,這種方法避免決定中立法律選擇規則的正當性基礎。無論如何,只有一個國家的法律將被適用,得到適用目標就已達到。單邊主義方法固有的問題與14世紀法注釋學者的主要問題并沒有什么區別,這就是如何確定法律規則的正當適用范圍。在探究這個問題時,早期的沖突法學者與現代學者面臨同樣的挑戰——這就是法官應該使用什么方法來確定沉默規則的適用范圍。巴托魯斯(Bartolus)認為通過語言和邏輯形式的分析能決定一個法規的正當適用范圍。其他法注釋學者并不同意??伎眨–oquille)好像預測到柯里的著作,很早就提出審查實體制定法背后的政策的替代方法,他建議法規的適用范圍不應僅僅求助于語義結構,而是制定法規或慣例那些人所設想的明顯目的。

單邊主義方法發展到現在,在美國,單邊主義方法集中表現為柯里政府利益分析的使用和法院地法的優先適用。在其他國家,單邊主義方法的回歸已經更顯分立和漸進。在所有非法典化和法典化的國際私法體系內,已出現了三種形式:(1)強制適用法院地法的單邊沖突規則的客觀存在;(2)直接適用法概念的普遍承認,國內或國外的特定的實體法規則繞過法律選擇規則被解釋和適用到特定的多國情勢中;(3)公共秩序保留的現實存在與適用。

(一)柯里政府利益分析的使用和法院地法的優先適用

單邊主義方法無疑在美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美國學者柯里無意識地復興了它??吕镪U述了解決法律沖突的另外一種理論,該理論與早期歷史上提倡的單邊主義方法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也與優先適用法院地法的主張十分相似。

建立在庫克和卡弗斯理論的基礎上,并且借助于美國最高法院的先例,柯里主張法律沖突的解決應首先確認是否爭議所涉國家真正在使他們的法律得到適用方面有“利益”。這樣一個利益的存在是通過以下步驟來確定,即審查沖突法律的內容并決定其基礎目的或政策是否將對特定案件的適用所影響——換句話說,通過成文法規的解釋過程,決定是否所涉國家曾表達愿望適用他們的法律于特定案件。當進行這樣一個分析時,存在如下可能性:(1)所涉國家中只有一個國家在適用它的法律于特定案件方面有利益(虛假沖突模式);(2)一個以上的國家可能都有利益(真實沖突模式);(3)沒有國家有利益(無利益模式或未規定的案件)??吕镎J為,除了那些相對很少的、法院地適用其法律是無利益的第一種模式案件外,法院地應該有權適用其法律到任何其有國家利益的案件中。因此,柯里的理論又返回到法院地法優先適用上來。

現在,雖然大部分美國法院拒絕了柯里理論的法院地優先說,但是,美國的三個管轄區——加州、新澤西和哥倫比亞特區——繼續遵循政府利益分析方法。盡管大部分學者和許多法院也拒絕了柯里對政府利益的狹隘解讀,但是,大部分現代美國法律選擇方法仍然采納了柯里的兩個基本分析前提:(1)國家對多國私法爭議的結果有利益;(2)在解決這些法律沖突方面,這些利益應該與其他因素一起被考慮進去。這種分析方法在《美國沖突法第二次重述》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盡管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理論被廣泛接受以及多邊主義方法占據了國際私法的中心地位,但是,《美國沖突法第二次重述》還是為單邊主義方法留下了一席之地,正如美國學者比特森(Peterson)所言:雖然《美國沖突法第二次重述》設定規則的基本立場是多邊主義的,即把爭議的種類劃歸與他們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體系中……然而,第6條的中心原則之一是對“法院地相關政策”的考量。通過基本政策的解釋來限定國內法的空間范圍,以此引進單邊主義方法到法律選擇中。[18](P430)因此,比特森得出的結論是:從沖突法革命中出現的《美國沖突法第二次重述》的內容和被許多美國法院所采納的折衷觀點來看,在美國,法律選擇方法中占主導地位的方法是單邊主義和多邊主義方法的結合。

(二)單邊沖突規則的客觀存在

綜觀世界各國的國際私法,沒有一個國家不制定單邊沖突規則。單邊沖突規則是明確規定涉外民商事關系適用某一具體國家法律的規范,一般通常明確規定適用內國法。如典型的法典化國家《瑞士國際私法》第44條第3款規定:“有效離婚的個人被允許在瑞士再婚,即使適用的國內法不承認這種離婚”和第138條第2款和137條第2款規定,在適用外國法的產品責任或不正當競爭的案件中,“不按瑞士法,在瑞士沒有損害賠償被授予”。這些都是通過單邊沖突規則的設置來促進特定國家利益或政策的實現。[19](P263-329)又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規定:“不動產,即使屬于外國人所有,仍適用法國法?!?/p>

單邊沖突規范體現的就是一種最典型的“單邊主義方法”觀念,體現了國家對本國法律的偏愛和對本國利益單方面的優先保護理念。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的規定就是這種思想的集中反映,并得到1896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的繼續貫徹。盡管隨著薩維尼“法律本座”說理論的提出和相繼被各國采納,這種單邊主義方法逐漸讓位于多邊主義方法,但是,在二戰后的美國又在“沖突法革命”中一定程度上得到復興,并影響到歐洲。就現代國際私法來看,多邊主義方法占據了各國國際私法立法的主導,但是,單邊沖突規則依舊有其存在的價值,在一定范圍內具有現實的意義和作用,尤其對于某些需要給予特殊保護的利益,如在婚姻家庭、消費者保護、婦女和兒童的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F在一個明顯的趨向是,隨著私法公法化以及公私法混合的所謂的“公法沖突”領域,單邊沖突規則集中出現并廣泛適用,這是因為在這一領域更多地體現了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護,例如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領域。單邊主義規則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實現實質正義的需要,隨著國際私法的逐漸發展更加注重維護某些特殊主體的利益,如勞動者、消費者、保險人等特殊主體的利益都需要國際私法的規則予以特別的關注,但是傳統多邊主義的法律選擇規則無法實現這樣的目標,而將有關的規則納入單邊主義規范的范疇直接適用于相關的涉外案件,能夠最大限度實現特殊主體保護的目的,從而維護實質正義。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下稱《法律適用法》)頒布前,我國的國際私法中就存在著單邊主義的法律選擇規則。但由于當時國沒有統一的單行國際私法立法,所以這類規則散見于各單行立法中,如比較典型的是《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規定:“在我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庇秩?,我國《公司法》對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中對于消費者、勞動者這類特殊主體的保護都采用了單邊主義沖突規則的立法方式,等等。

(三)直接適用法的普遍承認

所謂的“直接適用的規則”或“強制規則”是國內法律的實體規則,它直接適用到法律沖突案件中,也就是說,該種規則的適用并不考慮其適用是否被法院地法律選擇規則所指引。

可以確定的是,直接適用的規則一直存在,但是,其被學理和司法實踐所承認則出現在20世紀,其完全契合了單邊主義的思想——為了決定一國法律是否意圖適用到既定的法律沖突案件中,需要審查法律實體規則的內容。采納了弗朗西絲卡凱斯(Francescakis)在其經典著作中所闡述的強制規則的存在和對其功能的解釋[18](P17),這些規則已經被許多歐洲國家和其他國家的立法所承認,如得到了20世紀具有代表性的四個國際私法典——瑞士、魁北克、意大利和委內瑞拉的法典的明文承認。例如,《瑞士國際私法》第18條規定本法“不排除瑞士法的那些強制性條款,按照其立法宗旨和特定目的,它無需考慮本法所規定的有關規則的指引而直接適用”。有人對該條款提出批評,認為其存在根本是不必要的,理由是:其一,當強制性規則包含有指出意圖被適用到特定案件的成文法語言時,那么,具體的規則自然勝過普通法律選擇規則;其二,通常作為事實,當強制性規則不包含有其意圖適用的空間范圍表示時,那么,它對法律沖突案件的適用能夠通過公共秩序保留條款來實現。雖然有些爭論,但是,第二種理由也間接證實了直接適用法的理念和法院地利益的理念之間密切的相互依賴關系。而第一種理由恰恰證實,被法院所承認的強制性規則,就其性質來說,能替代法院地的一般法律選擇規則。

在我國,《法律適用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痹摋l即為“直接適用法”的規定。該規則對于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的發展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性意義,是中國國際私法完善的重要表現之一。但是由于規則本身并沒有涉及強制性規定的定義,適用范圍等等相關的具體內容,雖然對于“直接適用法”這樣的單邊主義規則具有確立的意義,但是,缺乏對司法法實踐的具體指導功能。由于直接適用法本身的內容和范圍并不明確,需要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進行明確。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對《法律適用法》第4條的“強制性規則”作出進一步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無需通過沖突規范指引而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1)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的;(3)涉及環境安全的;(4)涉及外匯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壟斷、反傾銷的;(6)應當認定為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彼痉ń忉尩某雠_為“直接適用法”的具體實踐操作提供了依據,界定了強制性規則適用的具體范圍,在立法形式上采取了列舉加兜底的形式,在確定性的前提下又為了彌補立法規則的滯后性和僵硬性留下了一定的空間,規定了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一般性的條款。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現實存在與適用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國法院依其沖突規范本應適用外國法時,因外國法的適用與法院地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基本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而排除其適用的一種制度?!斗蛇m用法》第5條規定:“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惫仓刃虮A糁贫鹊哪康闹饕菫榱朔乐惯m用外國法律會損害本國人民或者國家的利益,一直被視為國際私法中的“安全閥”,完全體現的是單邊主義的思想。

公共秩序保留與“直接適用法”的規定同時存在于《法律適用法》中,完善了我國單邊主義方法的體系,但是二者之間的關系也需要進一步的厘清?!端痉ń忉專ㄒ唬分袑τ趶娭菩砸幎ㄟM行了簡單的界定,認為“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來規定強制性規則的性質,這樣規定使得強制性規定與公共秩序所保護的利益有所重合,理論上也有學者認為“直接適用的法”實質上是一種“積極的公共秩序保留”,相比公共秩序保留的消極排除的效果,直接適用的法則具有主動排除外國法適用的功能。雖然理論上對于二者之間的關系的觀點尚未達成一致,但是多數理論肯定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那么在立法上應該如何界定二者之間的關系,就成為明確法律規則職能的必然要求。而《法律適用法》以及司法解釋均未對強制性規定與公共秩序保留有所界定,未能明確二者之間的界限,司法解釋雖然明確了直接適用法的范圍,但是由于第6款兜底規定的出現,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留下了空間,所以進一步界定直接適用的法與其他制度之間的關系就顯得尤為必要。 同時,二者雖然都有維護本國利益的功能,但是過度適用會妨礙國際民商事交往的安全與穩定,均應予以限制,不宜濫用。

四、結 論

盡管國際私法的發展已經有近八百年的歷史,但是,單邊主義方法作為法律選擇方法最初的形態依舊保持其新的生命力,這絕不僅僅能通過認為單邊主義是國際私法的沙文主義所能解釋的,從上論述可以得出,單邊主義方法在國際私法領域中的延續是地域主權理念的進一步體現,更是法律現實主義的必然選擇,在法律選擇問題還不能獨立于國家而存在,并且這樣的選擇會涉及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單邊主義方法的存在就有其合理化的理由,現如今,單邊主義方法的回歸又一次說明,盡管單邊主義方法有其自身的缺陷,但是,當正當和占優勢的利益需要保護時,單邊主義方法就成為法律選擇唯一能求助的路徑,現在的問題并不是單邊主義方法應不應存在的問題,而是其應該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合理存在。

注釋:

①多邊主義方法加劇了規范不足的趨向,因為他們把立法管轄權排他地分配給單個國家,而該國立法可能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沒有立法意圖去阻止該種損害的發生或彌補相關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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