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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與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適用辨析

2018-02-07 19:58張小荷
中國檢察官 2018年20期
關鍵詞:侯某挪用公款個人利益

文◎ 張小荷 侯 軍

[基本案情]王某,男,原系某國有企業廠長。2013年的一天,王某的情人張某告知王某,其所在的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目前面臨流動資金短缺近200萬元的困難,公司董事長提出誰能借來資金幫助度過難關,將對誰給予所借來資金5%的獎勵,并將在返還所借資金時對資金借出方多給予所借資金的10%作為利息。王某考慮到這樣做既能夠使張某得到好處,也能給廠里謀取高息,遂答應了張某。隨后,王某給廠里主管財務的副廠長侯某交代了此事,但沒有說出張某能夠得到5%獎勵的情節,只是稱廠里可以得到10%的利息。當侯某提出“國家有規定,國有企業不能私自對外拆借資金,是否應向主管部門匯報請示”時,王某表示“現在都是市場經濟了,主要是能賺錢,不要瞻前顧后的,到時候把錢收回來就行了”。于是,侯某按照王某的吩咐,通知廠財務人員向某公司匯入200萬元,某公司董事長按照事先約定給予了張某10萬元的獎勵。后來,某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倒閉,所借某國有企業的200萬元也未能歸還。

本案的主要分歧在于王某的行為屬于挪用公款還是濫用職權;王某是否不經集體研究,個人決定便將錢款外借;王某是否謀得了個人利益。對王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是構成挪用公款罪,還是構成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本文同意第二種觀點,即王某的行為構成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一、兩罪名的手段及行為特征

首先,“挪用”與“濫用”的對比。本文認為認定王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是夸大了王某的職權范圍,沒有看到挪用與濫用的區別?!缎谭ā返?84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崩寐殑丈系谋憷蠢寐殑諜嗔εc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條件實施挪用行為。挪用是指違反財經紀律,擅自將公款脫離單位。王某雖然身為國有企業廠長,但是其要實現公款劃撥,需要經過主管財務的副廠長以及財務人員,并不直接管理、經手公款。王某將錢款出借,履行了企業內部的財務手續。王某的行為并不屬于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而是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的行為要件,是以積極的越權行為為主要特征,而“違規性”是這種越權行為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現為:超越權力范圍,一意孤行,堅持錯誤的決策,強行擅自作出違反規定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王某雖然身為某國有企業的廠長,但依照國家規定要拆借公款,必須要向主管部門請示。而王某在與侯某商議后,枉顧法紀,固執己見,交代侯某拆借資金。王某的行為并不是直接造成侵害結果的行為,而是表現為其指使侯某違法履行職務。這正是是典型的漠視制度、專權擅用。

其次,“個人”與“集體”的對比。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上述行為致使單位遭受重大損失,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定罪處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第1款的解釋》的規定,“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對于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認定是否屬于“以個人名義”,要從實質上把握。認定王某挪用公款的觀點認為王某個人決定便將單位資金出借,忽視了其與主管財務副廠長的集體決策過程。本文認為,“個人”并不限于一個人,而是相對于單位、集體而言。個人決定是指沒有經過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只是由其中的少數領導違反決策程序決定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強調的是決策程序。而本案中,雖然沒有明確表明單位究竟有多少位領導,但根據常識判斷,國有企業的負責人與主管財務的副廠長研究一筆款項的去向,符合正常的決策程序。王某提議、侯某提示、王某堅持以及最終侯某認可、執行,正是體現企業集體研究的議事流程。如果認定王某個人決定,那么王某完全可以自行指示財務人員轉賬匯款、逃避財務監管、與使用人約定以個人名義進行或者借款還款都以個人名義進行,將公款給其他單位使用。王某作為廠長,沒有直接將公款外借,而是與侯某商議是否向主管部門匯報,是為了企業利益鋌而走險,可以看出某國有企業出借資金是集體決策的結果,不應由王某承擔個人決定的后果。

二、是否謀取個人利益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一是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是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1]挪用公款的目的在于謀取個人利益,而本案中王某出借資金的目的在于為企業謀利,而不是為自己謀利。王某違規擅用公款是為了讓企業獲得10%的高息利潤,而20萬元的企業利潤,并未進入王某腰包。王某沒有向侯某說出張某能夠得到5%獎勵的情節,是因為王某原本答應借款的目的就是為了企業獲得利潤,張某得獎的情節無需向下屬交待,更談不上隱瞞,王某為企業謀利的動機已經對認定挪用公款罪形成了沖擊。同時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實》,謀取個人利益,既包括行為人與使用人事先約定謀取個人利益實際尚未取得的情況,也包括雖未事先約定但實際已獲取了個人利益的情況。由此可見,從立法本意及司法實踐來看,個人利益更適宜解釋為行為人為其本人謀取的利益,顯然王某并不具備這樣的動機。本案中獲利的是張某,若將其獲得的獎勵款認定為王某謀得的個人利益,便要基于王某與張某具有共同利益關系。張某與王某是情人關系,但是法律中僅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并無情人共同財產的說法。在“兩高”《關于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存在特定關系人的概念,但該概念不能直接適用于其他類型案件。同時受賄案件中的特定關系人是基于受賄人的職務便利代收財物,真正的獲利人還是具有職務便利的人。本案中情人張某獲得的獎勵款是某公司董事長按照約定,嘉獎其幫助企業渡過難關,與王某無關。個人利益既包括財產性利益,也包括非財產性利益,但這種非財產性利益應當是具體的實際利益,如升學、就業等。王某為企業謀利的同時獲得了情人的歡心,但這種歡心并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現實、具體的個人利益。

另外,挪用公款犯罪是腐敗性犯罪,以故意犯罪的方式,侵犯了公共財務,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行為動機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也不要求一定發生嚴重后果。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即構成挪用公款罪。而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犯罪是結果犯,必須以實際發生、既成事實的危害結果作為構成要件,即是否發生嚴重損失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基本標志。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16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的,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在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中行為人對其行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不是故意,它要求發生的損失是現實的,而不是可能的損失。

三、犯罪數額同等情況下量刑懸殊

雖然這兩個罪名都是特殊主體犯罪,且挪用公款與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都是瀆職行為的表現形式,但是兩種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及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侵犯的法益是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秩序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一個代表著公權力的行使,影響范圍大,直接侵犯國家利益,觸碰不能容忍的底線。另一個則妨礙了企業經營活動,雖然是對制度、法律的挑戰,但危害結果在可控范圍。挪用公款犯罪是腐敗性犯罪,以故意犯罪的方式,侵犯了公共財務。而在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中,行為人主觀上可能是為了追求一種積極的結果,動機可能是好的,其主觀惡性遠遠小于挪用公款罪。因此,挪用公款數額未達到巨大,最重可能判處15年有期徒刑,而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最重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在犯罪數額同等情況下,二者量刑懸殊,可見挪用公款罪的惡性明顯重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打擊力度更大。

從案例來看,王某若能夠履行向主管部門請示匯報的程序,是存在對外拆借資金的可能的,其行為僅是對秩序的侵犯,或者說包含了自己對于在企業內至高權威的追求,而對于企業遭受的損失并不希望。王某身為廠長,為了企業能夠獲得20萬元的利潤,逞強僥幸,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嚴重妨礙了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造成國有企業200萬元資金缺口,使企業財產遭受無法挽回的重創,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失,其行為應當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四、結語

實踐中,注意區分二者的不同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有企業領導管理的是國家財產,責任重大,因此承擔更大的個人法律風險,使其受到挪用公款、國有企業濫用職權等相關法律規定的約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對在改革開放、招商引資、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失敗,要慎重對待,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區別對待在招商引資、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失誤,不能輕易以犯罪論處?!保?]注意區分不同罪名間的法律適用,防止當事人為了私利而犯罪、杜絕因為法律界限模糊,法律意識淡薄,而無意陷入犯罪、有助于司法機關理清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與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的標準,防止冤案、錯案。

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不同犯罪之間必然存在個性與共性,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只有準確把握立法意圖、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才能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以更好的發揮刑法打擊、懲罰犯罪的作用。檢察機關要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使檢察權更好的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并且更好的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保駕護航?!傲⑸品ㄓ谔煜?,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睓z察機關要切實擔當起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職責與使命。

注釋:

[1]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集中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專項工作15條指導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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