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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型強奸案”中違背婦女意志的審查與判斷

2018-02-07 19:58吳加明
中國檢察官 2018年20期
關鍵詞:強奸案強奸熟人

文◎ 吳加明 逄 政 沈 偉

提到強奸案,很多人第一反應就是這樣的場景:在某一夜黑風高的晚上,彪形大漢從黑暗中竄出,將被害人強拉硬拽并采取暴力等方式,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然而,司法實踐中這樣的場景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發生在熟人之間的、暴力不明顯的強奸案。[1]這類案件中,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就成為判斷罪與非罪的關鍵,也是審查逮捕階段檢察官判斷的焦點。

一、案例及問題的提出

[案例一]電視劇《守婚如玉》第25集中,“華莎伙同高志鵬設局制造強奸案將趙明齊送入看守所”的片段值得研究。高志鵬先是灌醉趙明齊并將其送至酒店房間,再用趙的手機發短信給華莎約她到酒店。后高志鵬將房卡交給華莎,還交代她進門時“要先敲一下門、酒店有攝像頭”。事后,華莎故意衣衫不整、赤著腳跑出房間,在酒店走廊攝像頭前步履踉蹌,并且面帶淚花做驚恐狀,同時還故意讓酒店前臺服務員看到她的狼狽樣。華莎與高志鵬會面時,還要求高打了她兩巴掌以留下傷痕。華莎回住處后,蒙在鼓里的閨蜜看到她的情況并詢問后立即報了警。警察出現了,將趙明齊從酒店房間帶走,并對兩個人分開做了筆錄。之后,趙明齊就以涉嫌強奸罪被羈押。

[案例二]柯某于某日晚10時許與朋友到KTV喝酒唱歌,并叫了安某(女)陪侍。至次日凌晨1時許,二人共同外出吃宵夜,之后共同入住酒店。清晨5時許,安某報警稱被強奸。警方介入調查后,柯某承認發生性關系,但同時堅稱對方系夜場陪侍女,當時系自愿出臺,是因為價格沒談好才故意報警的。安某稱當時她已喝醉,在沒有意識情況下被強奸。

上述兩個案例,一個發生在戲劇中,一個為現實生活中,但共同反映的問題都是——熟人型強奸案中如何審查與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這關涉到行為人罪與非罪,進而關涉是否變更強制措施及案件走向。如果查清事實后,所謂“強奸案被害人”故意報假案誣告陷害他人,則還可能衍生出新的案件。

案例一中,觀眾都非常清楚一個事實,那就是趙明齊根本沒有強奸華莎,而是被設局陷害的。但整個事件過程經過精心準備,司法機關無法識破,要不是因為后來高志鵬良心發現,主動承認了事件的來龍去脈,趙明齊難免遭遇牢獄之災。

如果說案例一是戲劇,案例二在現實中則十分普遍。在熟人之間,雙方承認發生性關系的前提下,面對一對一的證據狀態,如何審查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擺在司法人員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熟人型強奸案的審查認定

強奸罪是傳統的自然犯,旨在保護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古今中外均將其作為犯罪予以打擊。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尤其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強奸案件呈現從傳統的“陌生人型”轉向“熟人型”的趨勢。

(一)審查判斷是否符合熟人型強奸案的特征

顧名思義,熟人型強奸案是指發生在相對熟悉的人之間的強奸案,有觀點將其稱為“近關系強奸”,[2]或“約會強奸”,[3]或“親密關系強奸”,[4]或“非典型強奸案”。[5]與陌生人型強奸案相比,熟人型強奸案除了發生在熟人之間,還有以下幾點特征值得關注:

一是案發地點以酒店為主,進出酒店大堂、電梯、走廊都有監控設備,這就為此類案件的辦理提供了重要的證據;二是手段上無明顯暴力或脅迫,且關鍵證據呈現“一對一”狀態,即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事實部分,行為人的供述與“被害人”的陳述往往截然相反,但又沒有第三人直接證明,也缺乏傷痕等客觀證據印證,給案件的審查認定帶來極大困難;三是多數案件伴隨醉酒因素,特別是“娛樂場所型”熟人強奸案,要么是被害人處于完全醉酒或半醉酒狀態,要么行為人處于醉酒狀態,無法供述完整的事實;四是此類案件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被害人過錯”因素,[6]如“被害人”事先同意或默許發生性關系并自愿前往酒店,有的案件中甚至是“被害人”主動提出或暗示發生性關系。尤其是在“娛樂場所型”熟人強奸案中,部分場所公開或半公開提供性服務,但為規避打擊,要求其服務人員通過“場所內搭識客人再約出去”的方式分散、隱蔽賣淫,賣淫過程中因為價格談不攏或其他原因發生爭執,繼而報案。

(二)熟人型強奸案中違背婦女意志與否的審查判斷

強奸罪是嚴重的犯罪,司法實踐中,一旦發生了被害人報案且確認發生了性關系,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往往先予立案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且刑拘期限往往都延長至30日。這就導致多數被告強奸的犯罪嫌疑人還沒來得及辯解就要承受喪失人身自由的痛苦,對于很多具有公職身份的犯罪嫌疑人甚至還要面臨被開除的危險。實踐中甚至出現個別“被害人”以報案告發為由,向對方勒索財物的惡劣案件。審查逮捕階段,檢察官肩負著“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雙重職責,準確認定此類案件事關重大。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值得重視:

一是立足社會現實,客觀公正地看待此類案件。當前經濟社會飛速發展,人們的性觀念已經有了較大變化,尤其是在工作節奏飛快的大都市,陌生男女之間通過網絡尋求精神慰藉的現象不足為奇,在燈紅酒綠的娛樂場所各種變相隱蔽的賣淫嫖娼層出不窮,在雙方你情我愿的前提下,這些充其量只是道德問題或是行政違法問題。換言之,與陌生人型強奸那種人神共憤的社會危害性相比,熟人型強奸相對而言社會危害性較小,特別是存在一定的被害人過錯因素。司法機關既要打擊違背婦女意志的強奸行為,保護婦女的性權利,又要防止錯誤認定,甚至使司法機關成為個別“被害人”要挾、敲詐勒索對方的工具。

二是堅持“常識常情常理”的經驗法則,從“事前、事中、事后”三階段全方位審查。事前審查雙方關系為何,“被害人”對發生性關系的態度有無明確而具體的反對,雙方前往酒店的過程是否自然,是否存在性交易或其他共識。事中審查雙方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周圍環境、強制手段、姿勢、自身反抗情況等細節,對雙方陳述是否穩定,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矛盾之處重點審查;事后審查被害人報案的時間、方式及動機,雙方是否展開商議,等等。

三是注重對客觀證據的審查,敢于做出“疑罪從無”的認定。除了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分開做筆錄得出的言辭證據,還要重點對案件相關的客觀證據進行審查。如網絡約會中的聊天記錄,酒店前臺及走廊的監控錄像,現場遺留物品和痕跡的勘驗報告等。對于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且犯罪嫌疑人堅持無罪辯解的,依據“疑罪從無”的精神,敢于做出否定結論。

以上是此類案件認定中的幾點宏觀原則,具體審查認定方法筆者將在下文中結合本文案例展開。

三、關于本文兩個案例的審查結論

本文案例一后來由于高志鵬的坦白而真相大白,否則趙明齊就將承受不白之冤,本案雖為戲劇,但帶給我們的現實警示是巨大的——警惕以強奸為名行誣告陷害之實。當然戲劇畢竟是戲劇,本案若發生在現實中也未必完全無法審查出破綻,如高志鵬用趙明齊手機發短信留下的指紋就是最大的破綻,再如高志鵬打華莎兩巴掌留下的傷痕與強奸過程中使用暴力所形成的傷痕的區別,再結合趙明齊的辯解,立足于“疑罪從無”的精神做“存疑不捕”是比較合理的。

以下筆者主要針對案例二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的幾個關鍵且矛盾的事實認定展開分析,對于雙方無矛盾的陳述暫不予展開:

(一)關于被害人安某是否已經醉酒

證人黃某 (與被害人安某一起坐臺的小姐妹)證實,安某在KTV時喝了一瓶洋酒,約十瓶啤酒,結束的時候已經有點醉,出去吃宵夜時又喝了兩瓶勁酒,離開的時候已經完全醉了。證人劉某 (黑車司機)證實,送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回酒店的路上,被害人已經完全醉了,是犯罪嫌疑人把她拉下車的。證人朱某(酒店前臺)也證實,犯罪嫌疑人開房的時候被害人躺在沙發上,后由犯罪嫌疑人將其抱進電梯。事發酒店的監控錄像顯示,被害人進入酒店大堂、走廊、房門時已失去意識,由犯罪嫌疑人抱進房間。綜上證據,可認定被害人進入房間時已處于醉酒狀態。

(二)對犯罪嫌疑人辯解的排除

犯罪嫌疑人辯解一:是被害人和他談好“出臺”價格后同意到酒店開房的。經證人黃某證實,被害人吃宵夜的時候私下和她說:這個客人很小氣,不想和他“出臺”,并叫黃某等宵夜結束時送她回公司宿舍。證人劉某(黑車司機)也證實,小姐妹將被害人送上車的時交代了要將她送回宿舍,是犯罪嫌疑人柯某要求送到酒店的。上述兩證言可以與被害人陳述相印證,證實被害人不愿意和犯罪嫌疑人“出臺”,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是虛假的。

犯罪嫌疑人辯解二:進房間后因為被害人嘔吐在褲子上,他才脫去被害人褲子。而被害人陳述,她是次日凌晨醒來時覺得胃部不舒服,才跑到衛生間嘔吐的,并沒吐在身上。公安機關現場提取被害人衣褲并檢查,證實衣物是干燥的,并未提取到嘔吐物殘留或其他痕跡。該證據可以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又一辯解。

(三)其他細節的審查認定

對于被害人手機關機的原因,犯罪嫌疑人供述“進入酒店房間后,她的手機響了幾聲后就不響了,應該是沒電自動關機”;而證人黃某證實,她凌晨兩點多的時候打電話給被害人,但是打了幾次都被按掉了沒接通,再打的時候就關機了。而案發后經提取被害人手機,開機后發現還有40%的電量,這點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是虛假事實。

綜上所述,經全案綜合審查認定,被害人陳述為真實,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存在虛假。犯罪嫌疑人趁被害人處于醉酒狀態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注釋:

[1]參見游春亮:《深圳羅湖法院分析近三年強奸案件發現八成強奸案發生在熟人之間》,載 《法制日報》2012年2月25日。筆者與司法一線辦案人員交流,也有類似觀點。

[2]參見宋鵬:《近關系強奸:犯罪類型與司法認定的實證研究》,載《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2年第5期。

[3]參見劉淑蓮:《法律視角下的約會強奸》,載《法律適用》2005年第7期。

[4]參見平菁:《親密關系中的暴力——解讀熟人強奸》,載《西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4期。

[5]參見王碩:《非典型強奸案的證據審查模式研究》,揚州大學2017年碩士學位論文,第26頁。

[6]類似觀點參見劉守芬、申柳華:《強奸案件的加害與被害——71個強奸案例的法律實證分析》,載《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陳童鑫:《關于熟人強奸被害人的被害性研究——基于A省H市五年案件數據的分析》,載《犯罪研究》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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