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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害案件被害人不配合傷情鑒定研究

2018-02-07 19:58崔世超
中國檢察官 2018年20期
關鍵詞:傷情司法機關證人

文◎ 崔世超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王某將被害人張某打傷,偵查機關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偵查機關根據住院病歷等反映病情的材料初步判斷構成重傷,遂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偵查監督部門認為沒有傷情鑒定不予批捕并要求對被害人傷情進行鑒定。偵查機關多次與被害人溝通要求配合鑒定,但被害人從犯罪嫌疑人處獲取高額的經濟補償后拒不配合鑒定。偵查機關將該案移送起訴,檢察機關經過兩次退查要求偵查機關督促被害人配合鑒定,但被害人始終不予配合,造成案件定罪量刑的證據缺失,致使檢察機關無法對該案提起公訴,只能做存疑不起訴處理。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陳某與被害人錢某因停車發生廝打致錢某眼部受傷,錢某向鑒定機構提供了視野檢查右眼視野全缺失的報告及相關病歷資料,鑒定機構經過鑒定后認為其傷情構成重傷二級。案件起訴到法院后被告人一方認為視野缺失的報告具有主觀性,僅僅依據該結果認定構成重傷依據不足,應當進行一系列的客觀檢查后作出判斷。被告人一方遂提出重新鑒定,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新鑒定符合法律規定,要求被害人配合重新鑒定。但被害人始終不配合重新鑒定,并且一直上訪要求司法機關及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因為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鑒定,法院對于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難以得出正確結論,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嚴重影響了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和有效懲治犯罪。

一、被害人不配合鑒定的主要原因

1.經濟利益的驅使。案發后犯罪嫌疑人一方往往會通過親屬或第三人的說和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要求被害人拒絕傷情鑒定。這種情形下被害人能獲得比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更高的經濟賠償,在高額經濟賠償的利誘下,被害人會認為即便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自己也沒有受到更大的損失,反而獲得了更多的經濟利益,便會放棄追究刑事責任的訴求。本文案例一中的被害人張某,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拒絕配合鑒定的。但同時,有些被害人不愿意重新鑒定,是因為擔心重新鑒定時一旦傷情發生變化,導致其經濟利益受損。

2.情感因素的考量。不少重傷案件發生在同事、朋友或熟人之間,因偶發的小事或一時沖動所導致,甚至有些案件被害人自身存在部分過錯,在修復社會關系消除矛盾隱患過程中,當事人相互之間有一定的情感基礎。犯罪嫌疑人一方積極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并及時給予經濟賠償,被害人在得到情感撫慰和經濟賠償的情況下,往往會產生“得饒人處且饒人”的心態,從而拒絕配合司法機關進行傷情鑒定。

3.對自身權利能否得到保護的顧慮。鑒定意見是被害人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依據,因害怕不同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存在認知水平和業務水平的差異,對相同的傷情可能作出不同的鑒定意見,而且《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重新鑒定的次數沒有作出限制,以致重新鑒定可能反復進行,導致被害人擔心自己權利得不到保護,所以被害人往往會以原鑒定機構資質適格,原鑒定程序合法等理由拒絕重新鑒定。同時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被害人不配合鑒定的處罰措施,被害人明知自己不配合重新鑒定不會受到懲罰,亦不需要承擔相應訴訟風險,這也是其不配合進行重新鑒定的重要原因。

二、被害人不配合鑒定的危害

1.影響檢察機關追訴權的行使。重傷害案件嚴重危害人身權利,是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之一。如果被害人拒不配合傷情鑒定,就缺少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致使案件不能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起訴標準,而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在檢察機關,這種情形就會造成檢察機關難以行使追訴權,無法對作案人進行刑事追究。

2.違反刑法平等原則。刑法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害人不配合傷情鑒定,大多是得到了高額的經濟賠償,這種通過利益交換的形式來消除犯罪后果、逃避刑事處罰的現象,無形中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同樣是致人重傷的案件,如果被害人進行了傷情鑒定,犯罪嫌疑人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不配合傷情鑒定就難以追究刑事責任,從而放縱犯罪,這必然導致犯罪人之間的不平等,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3.為涉法信訪埋下隱患。啟動重新鑒定后原鑒定意見就變成了無法確定的證據,一旦被害人拒不配合重新鑒定,這種效力待定的鑒定意見勢必造成案件事實無法認定。如果遷就被害人,根據原鑒定意見再綜合其它證據作出處理,那么案件的處理結果無法令犯罪嫌疑人信服,同時被害人一方也會強烈要求司法機關按照原來的鑒定意見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在案件事實無法準確認定的情況下,將無法及時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就會帶來雙方當事人涉法信訪的隱患。

三、被害人不配合鑒定的對策思考

檢察機關目前對于被害人不配合鑒定的情形一般采取以下處理方式:一是協調做好被害人的工作,及時與被害人聯系,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工作,告知其不配合傷情鑒定的法律后果,督促其配合司法機關進行傷情鑒定;二是直接作出存疑不起訴處理;三是撤回起訴或接受法院的無罪判決。這些處理方式在實踐中起到一定的效果,但這些處理方式有的是軟手段,能否配合鑒定完全取決于被害人的意愿,有的是以犧牲法律的公正性而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處理,導致打擊犯罪的效果不佳。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被害人不配合傷情鑒定,實際上就是不履行作證義務。但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被害人不履行作證義務的制裁措施,因義務履行不帶有強制性而難以保證被害人配合鑒定。同時《刑事訴訟法》130條第1款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偵查機關進行人體檢查是查明案件事實的偵查措施之一,但該條僅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強制檢查,卻沒有規定對被害人進行強制檢查,導致對被害人人體檢查的偵查措施也難以進行,造成現階段強制鑒定的法律缺位。

為了依法準確及時打擊犯罪,筆者建議應完善立法,建立強制鑒定制度促使被害人配合鑒定?!缎淌略V訟法》第193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痹摋l規定確定了強制證人出庭制度,有效確保證人依法履行作證義務。證人證言與鑒定意見都需要證人、被害人的配合才能完成?,F行法律僅規定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卻沒有完善強制被害人鑒定的制度,應借鑒強制證人出庭制度,賦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強制被害人進行傷情鑒定的權力。對于拒不到場的被害人可以采用拘傳的方式強制到場,同時允許司法機關對拒不配合傷情鑒定的被害人采取罰款或拘留處罰措施,確保司法機關及時獲取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從而保障法律準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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