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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訴訟論

2018-02-07 00:02李承榮
法制與社會 2018年3期
關鍵詞:占有

摘 要 我國《物權法》第245條從實體法的角度為占有保護提供了根據,但欲使占有獲得真正保護,唯有實體法規范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有與之相應的程序法規范,即實體上的占有保護需要程序上的占有訴訟予以保障才能得到真正的實現。本文主要從占有訴訟的必要性、特征及意義與價值等方面進行探討,以期有助于我國占有訴訟理論與實踐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 占有訴訟 本權訴訟 占有

作者簡介:李承榮,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85

一、問題的提出

為了區分占有與占有之本權,我國《物權法》設占有專篇(共5條)規定了占有制度。其中第245條,就是關于占有保護制度的規定,填補了我國《民法通則》的立法空白,確實應當予以肯定。我國《物權法》的這一規定,在實體法上為占有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欲充分保護占有,單靠實體法規范就足夠了嗎?答案是否定的,還需要有相應的程序法規范予以保障。根據“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之理論,一切實體請求權的行使,皆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

自羅馬法以降,占有訴訟和本權訴訟就是相互獨立、并列存在的,二者共同從實體到程序的層面保護物之歸屬秩序。 可是,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關于占有保護的研究,長期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本權輕占有”之情形,在理論和實踐方面忽視對占有訴訟的關注 ,“新中國誕生后,盡管在所有權權能方面,我國學界曾經提到占有,但遺憾的是對其也未作進一步的研究” 。改革開放后,伴隨人們社會經濟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與市場經濟的推進,物之占有與所有的分離越來越普遍,迫切需要占有訴訟來調整物之占有秩序。然而對于占有訴訟制度,我國民事程序法中并無與之有關的明確規定。那么,占有訴訟的必要性是什么?其有什么特征和作用呢?這正是本文欲重點探討的問題。

二、構建占有訴訟的必要性

(一)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占有訴訟制度

“當今世界各國皆大力發展市場經濟,致使商品生產及其流通飛速運轉,從而導致各國注重保護商品交易之安全。欲保證商品生產及其流通的順利進行,就很有必要運用占有訴訟制度保護物之占有者的占有?!?我國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高速發展,商品交易這一“不冒煙的工廠”運轉得更加劇烈,使商品朝著更能發揮其效用的地方移動。于是物之所有與占有的分離便成為一種十分普遍的現象。占有訴訟能保護物之占有者的合法權利,從而有效協調占有者與所有者及其第三人的關系,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占有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滲透迫切需要占有訴訟的調整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國經濟建設取得重大成就,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在世界主要國家中名列前茅,國內生產總值從54萬億元增長到80萬億元,名列全球第二,對全球經濟增長貢獻率已經突破30%;解決人民溫飽問題、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這兩個目標已提前實現;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由此可見,我國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已經相當豐富。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物之占有逐步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不同領域,一方面表現為所有權意義上的占有,如所有權人對物的占有;另一方面表現為他物權意義上的占有,如基于經營權、承包權和使用權而對物的占有;再一方面是表現為債權意義上的占有,如基于保管、租賃、承攬及無因管理而對物的占有。因此,對占有關系的調整,僅僅依靠所有權規范和他物權規范是遠遠不夠的,迫切需要占有訴訟來調整。

(三)本權訴訟無法完全取代占有訴訟的立法功能

羅馬法時期,為解決所有權(本權)之訴之缺陷,明確規定運用令狀保護占有?!斗▏穹ǖ洹芬裁鞔_規定:“占有,不問權利的實質,應受保護”、“在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沒有爭議之占有人或者持有人皆可向法院提起占有訴訟”。在民事訴訟中構建占有訴訟,旨在通過制裁擅自變更占有現狀者,“維護物之占有現狀,以維護人們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的和平和安寧,而不關注占有者或者侵權者是否有本權,正如德國著名學者Jhering所主張的強盜和小偷的占有也受法律保護” 。例如,A享有所有權的一寵物狗,被B竊取之后,又被C竊取。盡管B對該寵物狗沒有任何本權,B也可以憑借私力予以防御或者將寵物狗取回。該寵物狗被C盜走后,B可以提起占有訴訟,向C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在民事訴訟中構建本權訴訟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本權(如所有權、使用權、租賃權等),并不是為了維護物之占有的現有秩序。在現實生活中,物之本權和物之直接占有常常出現分離的現象,當二者處于分離狀態時,尤其是在物之權屬不明或者存在爭議時,占有訴訟所彰顯出來的功能是本權訴訟所無法比擬的。 另外,基于占有之本權的保護盡管能夠采用本權訴訟的方式予以保護,但是本權訴訟注重的是本權能否得到實現,是針對本權的訴訟,至于本權中之占有實現與否,及其遭到侵害與否不能體現出來,唯有援引相關規定。在此類本權訴訟中,對占有之保護根本沒有占有訴訟的保護全面。

三、占有訴訟的特征

(一)占有訴訟便捷、迅速

與本權訴訟相比較而言,占有訴訟更為便捷、迅速?!白鳛槊袷略V訟之一種極其重要的訴訟類型,本權訴訟(尤其是所有權之訴)觸及的問題通常是經濟體制中極為基本的內容,故本權訴訟的訴訟程序通常采用普通程序,嚴格按照普通程序的訴訟進程進行。而占有訴訟通常采用特別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追求簡便快速的審理程序?!?站在訴訟程序的立場上看,占有訴訟的便捷性不僅防止了普通訴訟程序的龐雜性,而且減輕了舉證責任的負擔。占有訴訟的便捷性一方面能夠迅速恢復被破壞的物權占有狀態,及時使占有人遭受的侵害恢復到圓滿狀態,同時也節約了占有人的訴訟成本和訴訟負擔。endprint

占有訴訟旨在對現實的占有或者持有予以確認,達到維護社會的和平與安寧,所以占有訴訟的原告一造必須迅速且快捷地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也必須盡快做出判決。不然的話,“公共秩序”或者“所有權的推定”作為占有訴訟的基礎,就不可能存在。例如,法國新《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占有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即原告一造向法院提起占有訴訟的時間不得超過侵權行為發生后一年。

(二)占有訴訟不關注權利的性質

馬克思認為,“占有作為私有財產之基礎,是一個不可詮釋的事實,并非權利?!备鶕斗▏穹ǖ洹返?282條之規定“保護占有不需要關注權利之性質……”和新《法國民事訴訟法》第1265條的規定“絕不要把保護占有與權利之性質合二為一,案件裁判者不能根據權利的性質確認證據……”,可以看出,占有訴訟不關注占有人有無實際行使之權利。占有訴訟具有獨立確認占有自身的特點,且會導致對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對抗,也就是說,保護占有應當與占有保持一致。

因為占有訴訟不關注權利之性質,不能明確承認原告一造在其所占有之物上的權利。所以,對占有訴訟而言,原告一造只須證明其最近一年以來一直占有標的物,被告一造僅可否定原告一造占有事實之存在、占有之不確定性或者占有之持續;對法官而言,審理占有訴訟案件的法官絕對不可判定權利之性質,只要原告一造自主占有之客觀事實與法律規定的條件一致,即便該法官認為原告一造并不是其自認為享有權利之權利人,仍然必須支持原告一造的訴訟請求。并且,法官不可因為考慮權利之性質從而改變其決定,法官唯有獨立確認占有之事實與性質的權力。在占有訴訟中,雖然法官的權力受到限制,但是法官仍然可以對原告一造提供的權利證書進行評判。如原告一造的自主占有被被告一造予以否認時,法官對原告一造出示的權利證書進行評判即可確認自主占有的構成存在與否。

四、占有訴訟的意義與價值

(一)降低交易成本,保護交易安全

當今世界正處于市場經濟時代,各國皆傾盡全國之力致力于發展市場經濟,致使商品生產及其流通高速運行,時間和效率是影響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主要要素。在頻繁的商品交易中,交易雙方的宗旨都是在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交易雙方不僅考慮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率,另一方面更極其強調交易安全。占有訴訟就能夠調和速度和精確,充分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維護交易安全。

欲使商品流通井然有序地進行和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僅僅依靠我國《物權法》第245條從實體法的角度予以保護,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運用占有訴訟從程序法上予以保護。例如,賦予借用人、承租人、承攬人等享有占有訴訟的權利來維護物之現存占有關系,對于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商品交易安全具有積極意義。

(二)維護社會和平與秩序

法律并不是對一切占有的侵害皆予以否定性評價,其僅僅是關注以暴力為手段的侵害行為。占有訴訟適用于所有的占有,不管以什么手段取得,即使是對盜竊和搶劫等途徑取得之占有的暴力侵害,也屬于破壞社會和平穩定與秩序的行為,就此暴力侵害同樣可以提起占有訴訟。這樣,拾得遺失物者和發現埋藏物者等就可以基于其對物之占有而享有排除他人妨礙其占有的權利,其他人也不能以其沒有所有權而妨礙其對遺失物、埋藏物的占有,這對維護社會秩序的和平與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盡管是沒有合法根據的占有,任何人皆不能任意奪取,否則,維護社會秩序將成為一句空話。

占有訴訟替代采用暴力方式的自力救濟,對于維護社會和平穩定與秩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有學者指出:“暴力行為產生的真正原因是訟爭標的,為了在事項決定前暫時防止一切暴力行為,就必須有法律上的特殊規定,該法律上的特殊規定就是簡易訴訟,即占有訴訟” 。占有訴訟,不考慮占有狀態是否正當,皆對占有狀態本身予以保護,旨在防止個人采用暴力抗爭的方式尋求自力救濟而攪亂社會的和平秩序與穩定。盡管占有訴訟難免會導致小偷和竊賊的占有也受保護,但是這僅僅是占有訴訟的副作用,畢竟“占有并不是法律秩序之制度,而是和平秩序之制度”。

(三)促進物盡其用

不管是基于物權的占有,還是基于債權的占有,占有訴訟皆有助于保護基礎權利。就沒有任何權利基礎的占有人來說,占有訴訟是非常重要的救濟方式。當某人實際占有某物時,在法律上賦予其一定的保護,盡管其在事實上的占有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樣是非常必要的。在現實生活中,無權占有普遍存在,無權占有人對物之社會經濟效益的發揮和物盡其用之價值目標的實現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若對其不賦予法律上的保護而是任其遭受侵害,一方面不僅損害無權占有人之利益,另一方面也危害社會正常的穩定秩序。

五、結論

為了保護占有人的權利,我國《物權法》從實體上規定了以占有保護請求權為核心的占有保護制度,這在我國物權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這一制度還必須有程序上與之相應的占有訴訟予以保障。在程序法上,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占有保護的法律規范,即占有訴訟制度。這就迫切需要我國在程序上制定占有訴訟規范,充分利用占有訴訟迅速、便捷的特點,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體現占有訴訟的價值與意義。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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