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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現狀

2018-02-07 00:03蘇瑞
法制與社會 2018年3期
關鍵詞:第三人

摘 要 第三人撤銷之訴簡單來說指非因自身原因未參加原審訴訟的第三人,在已生效判決損害其合法權益后,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原判決的一種訴訟制度。自該制度確定后為第三人救濟程序發揮極大作用,但由于該制度的立法過于簡單,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提起條件、撤銷對象、審理程序或者判決效力等相關問題規定模糊,也由于該訴訟與相關訴訟的競合,使得第三人在選擇程序救濟時有一定的盲目性,加之司法部門在受理該類案件時徘徊不定,輕易不會啟動從而影響第三人撤銷之訴功能的實現。

關鍵詞 第三人 生效裁判 救濟權 懲罰機制

作者簡介:蘇瑞,寧夏大學新華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86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程序權利的保障多為當事人而設,而對于第三人的權益保護有些匱乏。于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進行第二次修正時,增加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又在2015最高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里關于該訴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打破了傳統訴訟模式中雙方當事人的對抗局面,也沖擊了判決效力的相對性,在保障程序公平、實現實體正義,第三人權利救濟等方面有著不容忽視的意義,但在程序設置,規則運行,實踐操作中仍有不足。

第一,適格主體范圍不清。法律規定只有第三人才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而究竟“第三人”指哪些人并無統一說法。第三人的概念除了《民事訴訟法》第56前兩款條規定第三人,還包括該法第227條 規定的提及的“案外人”,至于何為“案外人”并沒有具體的定義,實際中也存在問題。案外人范圍的理解不同,能否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也就不同,導致法院在各個訴訟程序間徘徊。于是哪些“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該訴審理的先決性問題。

第二,撤銷對象內容不明?!睹袷略V訟法》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對象應是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92條 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但并未對這些客體進行更深層次的明確,出現撤銷對象寬泛且內容不明的現象。

第三,撤銷事由不清晰。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的理由主要指第三人非因自身的原因未參與訴訟程序,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且自己與當事人具有一定的利害關系。但是這一理由過于概括,法院在審查過程中難以認定。第二,第三人必須承擔非因自身原因參與訴訟的證明責任,這一要求較高,第三人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讓法官信服。因而,目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事由不清晰,極易給法院的立案、審理工作帶來影響,由此降低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救濟途徑和懲罰機制未配套。第三人撤銷之訴屬于事后救濟程序,如果法院支持了第三人的訴求是否就意味著原判決的當事人不能尋求救濟。筆者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救濟程序應該有所規定,一是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其他第三人救濟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前提是窮盡所有救濟程序是否可行,二是遏制第三人的惡意訴訟,虛假訴訟行為。難以避免,只要有利益沖突,第三人也會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去惡意損害他人利益,基于此,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惡意第三人有必要設置一定的懲罰措施。

前文分析出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存在的五大現存問題確實妨礙著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發展,故就該程序的制度、規則層面提出完善建議,是其逐步成熟的必經之路,也是實現其價值的有效捷徑。只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明確適格主體的范圍。一方面,整體理解“第三人”的法律內涵。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指的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筆者淺顯認為請求權的概念并不會影響第三人地位,因而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無需辨別“第三人”究竟是有無獨立請求權,整體理解“第三人”的含義更有利于法律權益的維護,只要是因生效裁判給個人合法權益帶來不利影響的第三人便可提起撤銷之訴。

另一方面,“第三人”擴至案外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不應僅限于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還應擴至案外所有第三人,筆者認為可將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共有物的權利義務關系人和法律承繼人以及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納入之“第三人”的范圍?;蛟趥鶛嗳酥獣詡鶆杖伺c他人故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后,向法院請求撤銷判決時有必要將該案外人也納入第三人范圍。

第二,規范撤銷事由。

首先,明確必須證明生效判決存在錯誤。筆者建議可從兩個層面考慮,第一個層面則是根據第三人提供的相關材料足以初步判定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便可當然的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錯有錯誤,另一層面則是站在保障第三人程序參與權的角度,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保障第三人程序權利缺失的現象,近而導致做出的生效判決缺乏正當性,便可認定存有“錯誤”但前提是這種程序權利未保障是顯而易見的。

其次,明確證明生效判決與第三人權益受損間存有因果關系。生效判決與第三人權益受損間的因果關系應根據“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一概念判斷。而“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判斷標準較為復雜一些,而不同維護利益的角度,導致“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理解不同。

第三,限定撤銷對象的具體內容。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撤銷對象雖有法律規定,但過于籠統,能否有效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該訴的撤銷對象必須有所區分,且撤銷的內容也需進一步明確。

其一,判決的區分。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撤銷對象與法國、我國臺灣地區的不同之處除了將判決例其范圍,也包括了裁定和調解書。結合我國國情分析,調解結案是我國法院處理糾紛的一大特色,就判決和裁定而言,筆者認為并生效的判決一般都確定了的權利和義務,于是第三人請求撤銷具有可操作性,但是經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筆者認為應該排除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范圍。endprint

其二,裁定的區分。針對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筆者同意張衛平教授的觀點。他指出撤銷的民事裁定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該裁定必須直接侵害了第三人民事實體權益;二是有必要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予以撤銷。筆者認為在第三人請求撤銷裁定書的時候一定要區分不同類型,判斷能否撤銷及撤銷的必要性。

第四,界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程序及效力。

其一,確定以普通程序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盡管作為一種獨立的訴,但法律并未規定獨立的審理程序。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盡管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再審程序之下,但在管轄、辯論程序及訴訟費用等具體規則上依然準用一般審理的相應程序。結合我國的立法實踐而言,有人建議采用再審程序審理,但從為第三人提供程序保障的力度來講,普通程序在審理及后續救濟方面比再審程序更全面 。因而筆者同意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在沒有新法出臺之前,以普通程序審理更合理。

其二,細化其他程序問題。主要包括:一是管轄法院的具體化。在地域管轄方面,我國民事訴訟法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權,參照了我國臺灣地區的相關立法,由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管轄,即“一審對一審,二審對二審”。資源,提高司法效率。二是訴訟時間的明確化。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時限為六個月,但在該時限定性上存有爭議。筆者認為,首要問題是六個月屬于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第三人撤銷之訴具有沖擊生效判決效力的能力,同再審程序有相似之處,為了督促第三人不怠于履行權利,該期間應為除斥期間,不得中斷,中止或延長。三是約束判決效力的范圍。新判決的作出定會對原生效判決的效力產生影響。對于第三人來說,如果其訴訟請求成立,法院會依第三人訴求判令撤銷或改變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原審部分,則被撤銷部分恢復到原始狀態。對于原判決的當事人來說,在新判決完全撤銷原判決的所有內容時,原判決失效,如果對于撤銷的新判決不服可以提起救濟程序。如果僅撤銷部分判決,在未撤銷部分仍然對其有效,同時也要受新判決的約束。對于原判生效后獲得訴訟標的的善意第三人而言,出于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及公平信賴的理念,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裁判結果不對其產生影響。

第五,構建相關配套制度。首要是確立上訴審的救濟制度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應參照普通程序審理,則其后續救濟可參照普通訴訟的救濟途徑。對于終審判決不服的,第三人還可以申請再審且司法實踐中已有相關再審判例 。另外,按照法定程序,啟動二審的方式只能是當事人的上訴,關于上訴審的具體程序,筆者建議應賦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當事人上訴權,但不得其以當事人身份申請再審。主要是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同再審程序一樣沖擊判決的確定性,如果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將會在成連續不斷的再審。所以賦予第三人撤銷之訴當事人的上訴救濟權是公平正義的體現,而限制其申請再審則是司法效率的要求。

極為重要的是建立第三人濫訴的懲罰機制。第三人撤銷之訴具有兩面性,它在為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濟的同時,也存在被濫用的風險。如,利用撤銷之訴對原審當事人上訴和惡意抵抗,這意味著該系統可用于遏制惡意起訴,也可能是惡意濫用。借鑒《法國新民事訴訟法》第581條 規定,對我國第三人的濫訴也可處以罰款。至于具體的懲罰措施,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12條 的規定,由法院根據情節對濫用撤銷權的第三人處以不同數額的罰金;對于情節較嚴重的情形,還可以采取的社區矯正或者義務勞動措施予以懲戒;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以拘留。

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完善,只有在實踐中去發現問題,在錯誤中總結經驗,才能逐步實現,而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也在互相配合,互相促進,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在不斷的適應我國現狀。再完美的制度設計只有踐行了才知合不合適,再綺麗的幻境只有走進了才知真不真實,對于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亦是,無論是規則的制定者還是規則的踐行者都任重道遠。

注釋: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92條規定“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許可.論第三人撤銷訴訟制度.當代法學.2013(1).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二終字第90號院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書等,表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救濟方式為上訴及再審申請。詳見中國裁判文書公開網.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1ef7 742-38d5-467f-928b-3cad9503935c.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0879a2a-b647-11e3-84e9-5cf3fc0c2c18&KeyWord=第三人.

羅結珍譯.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上冊).法律出版社.2008.631.該法第581條規定“提出上訴的目的是為拖延訴訟或者濫行上訴,對上訴人得科處最高3000歐元之罰款,且不影響向受理上訴的法院請求判處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楊衛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

[2]蒲一葦.民事訴訟第三人制度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

[3]衛國.第三人撤銷之訴性質的重識.東方法學.2015(5).

[4]張衛平.中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構成與適用.中外法學.2013(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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