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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的民法問題研究

2018-02-13 09:54鄧瑞平
關鍵詞:財產權物權賬號

鄧瑞平, 鄧 凡

(西南大學 法學院, 重慶 400700)

在網絡科學技術空前發達的時代背景下,傳統游戲實現了從純粹娛樂性向“娛樂+商業”相結合的現代模式的轉變。同時,作為新興事物的網絡游戲裝備、皮膚等虛擬財產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由于虛擬財產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據報道,國內某熱門網游再次流出驚人數據,其2017Q1月收入超過30億,每天有8000萬-9000萬場對局,收入直逼微博2016財年全年凈營收。據官方統計數據顯示,目前該游戲注冊用戶已超過2億,日在線人數已達5000萬,每7人中至少有一個人在玩。此外,該游戲單日賣皮膚達1.5億。詳細內容網址:http://games.sina.cn/wm/n/2017-06-13/detail-ifyfzfyz3655932.d.html?wm=3049_a111&from=qudao&c=iphone&ua=iPhone7%2C2__weibo__7.9.2__iphone__os9.3.2。,有關其上權利之性質、歸屬等問題引發公眾熱議。例如,李宏晨訴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公司案*本案的爭議點在于:網絡虛擬裝備是否是合法個人財產?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案號:(2011)朝民初字第17848號。、于靜訴孫江泰合同糾紛案*本案爭議點為:買賣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參見國家法官學院等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年民事審判案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55-161頁。等。盡管我國剛出臺的《民法總則》第127條首次在法律上確立了“網絡虛擬財產”這一權利客體,但并未界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內涵與外延,這既不利于司法實務部門準確地進行法律適用,也不利于實現法的可預測性,容易造成各地法院對同類型案件裁判的不統一。鑒于此,本文就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的性質、權屬、讓與以及民法保護等問題進行探討,旨在保護網絡游戲玩家的正當權益,從而維護網絡虛擬空間法秩序的平和。

一、虛擬財產的定義與虛擬財產權的性質

(一)虛擬財產的定義

就虛擬財產的內涵而言,無論是在實務界,還是在理論界,都沒有達成一致的見解,但主要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定義。狹義層面的虛擬財產,是指在網絡游戲*本文中“網絡游戲”,是指以互聯網為傳輸媒介,以游戲運營商服務器和用戶計算機為處理終端,以游戲客戶端軟件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實現娛樂、休閑、交流和取得虛擬成就的具有可持續性的個體性多人在線游戲。例如,手機端的游戲和電腦端的游戲。中為玩家所擁有的,存儲于網絡服務器上的,以特定電磁記錄為表現形式的無形財產。[1]而廣義層面的虛擬財產,指產生、使用和流轉于網絡虛擬空間的有經濟價值的事物。對于以上兩種定義,筆者認為,前者縮小了虛擬財產的范圍,不利于法律對虛擬財產的享有安全與交易安全的保護。相反,后者更為合理。因為廣義內涵的射程既包括網絡游戲裝備、皮膚、道具、積分、以及電子書籍等虛擬動產,也包括網址、淘寶網店等虛擬不動產,而狹義內涵僅包括網絡游戲中的虛擬動產,不能完全囊括事實上存在的虛擬不動產。因此,筆者認為,從廣義層面來定義虛擬財產更為合理。

(二)虛擬財產權的性質

在確定“虛擬財產”的概念后,下面主要探討以虛擬財產為權利客體的虛擬財產權的性質。對于這一問題,學界主要有“物權說”、“債權說”、“知識產權說”以及“區別于物權與債權的新型財產權說”。管見以為,虛擬財產權在性質上應為物權。主要有如下理由:

第一,由前述廣義定義可知,虛擬財產是一種依靠電磁記錄為表現形式的客觀存在,并非人的主觀意志下的產物。而債權是指特定人(債權人)對他特定人(債務人)請求其為特定行為之權利。[2]可見,虛擬財產并不是作為債權客體的債務人之特定行為,而是客觀意義上的無形財產。

第二,知識產權是指人們依法對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譽和其他特定相關客體等享有的權利。[3]顯然,知識產權的客體為智力成果、商業標記、技術方案,而虛擬財產雖然是人為創造的無形財產,但這并不意味著虛擬財產即屬于智力成果等非物質性客體。因為知識產權除了創造性之外,還有專屬性,即只有在他人許可或法定情形下,他人才可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假設虛擬財產權為知識產權,則網絡游戲玩家不能向他人隨意買賣自己的游戲賬號,因為游戲玩家買賣自己賬號的行為可能侵犯網友運營商的著作權。事實上,這種假設不能成立。因為在私法領域內,只要沒有法律明文禁止,游戲玩家便可以自由買賣自己的游戲賬號。此外,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我國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123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客體,但不包括虛擬財產,而且《民法總則》第127條單獨規定了網絡虛擬財產這一客體,故以虛擬財產為客體而生的虛擬財產權不是知識產權。

第三,虛擬財產權不是新型權利,而是民法上的物權。由民法原理可知,物權的客體是物,而“物”是指除人之身體外,凡能為人力所支配,具有獨立性,能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和自然力。[4]由此,我們可以得出民法上“物”的特征:(1)獨立于人身之外;(2)可為人支配;(3)滿足社會生活需要;(4)有體物和自然力。顯然,虛擬財產符合以上(1)、(2)、(3),但并非(4)中的有體物和自然力,有文章據此認為,虛擬財產并非民法上的“物”,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所以虛擬財產權不屬于物權。[5]不過,管見以為,現有“物”的觀念不是一成不變的,民法上“物”的范圍會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擴大至無體物。而作為無體物的虛擬財產,由于其為一種以電磁記錄為表現形式的客觀存在,并且其具有的經濟價值完全不亞于有體物,故將虛擬財產納入物權之客體范圍并無不當,所以虛擬財產權的性質為物權。

二、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的權屬

由于虛擬財產權屬于物權。那么,作為物權的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到底歸誰享有?毋庸置疑,游戲商店中的皮膚等虛擬財產由游戲運營商享有。但游戲玩家在網絡游戲娛樂過程中,按照游戲規則“創造”的皮膚、積分、裝備等虛擬財產,其所有權人是游戲玩家,還是游戲運營商?有人可能主張,該虛擬財產權應由游戲運營商享有。但筆者認為,該虛擬財產權應由游戲玩家享有。對此,有兩種解釋結論:

其一,可解釋為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即基于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而發生的權利變動。根據民法理論,作為法律行為附款的條件,有如下特征:(1)須屬將來事實;(2)須屬成就與否不能確定之事實;(3)須屬合法事實;(4)須被設定為控制意思表示效力的條件,即附款由表意人設定。[6]實際中,游戲運營商通常會規定類似的游戲規則:只要游戲玩家完成特定游戲任務,就可獲得游戲皮膚、裝備等虛擬財產。顯然,該游戲任務之達成屬于將來事實,并且游戲任務之完成只是一種或然結果,而非必然結果,加之該游戲規則屬于適法事實。因此,游戲規則既是作為贈與合同成立條件之一的要約,又是該贈與合同的生效條件。所以,當游戲玩家完成游戲規則要求的任務時,在游戲玩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便產生贈與合同法律關系。此時,游戲玩家對游戲運營商享有要求其給付游戲裝備、皮膚等虛擬財產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履行利益。待運營商履行完畢后,游戲玩家繼受取得虛擬財產的所有權。

其二,可解釋為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即游戲玩家基于事實行為而取得虛擬財產的所有權。一般而言,只要游戲玩家完成指定任務,便可即時收到游戲系統發送的虛擬財產。依照《物權法》第30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庇捎谠摋l文采用“等”這一非完全列舉之立法方式,故根據同類解釋規則,設立或消滅物權的事實行為并不限于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兩種行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實行為也應包括在內。所以,游戲玩家完成特定游戲任務,便意味著該事實行為已成就,此時游戲玩家原始取得虛擬財產的所有權。

綜上,比較上述兩種解釋結論。筆者認為,后一種解釋更為合理。據CNNIC統計數據顯示,中國青少年網絡游戲用戶規模大致呈逐年增長趨勢,其中2015年增加1274萬,截至2015年12月,中國青少年網絡游戲用戶規模達1.91億,占青少年網民的66.5%,較網絡游戲在全部網民中的使用率高9.6%*“中國青少年網絡游戲行為與保護研究報告(2017)”,載http://www.sohu.com/a/135039219_455313。??梢?,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也是網絡游戲群體的一大主力軍。如果將游戲規則規定的游戲任務之完成視為游戲玩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該贈與合同很可能會因未成年人游戲玩家意思表示不健全而生效力瑕疵,進而導致合同不能生效,這顯然不利于保障未成年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鑒于此,為了使未成年與成年游戲玩家得到同等保護,筆者主張,游戲玩家按照游戲規則“創造”的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應歸屬于游戲用戶,其權利的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

三、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之讓與

從法律層面來說,玩家與玩家之間轉讓網絡游戲賬號的行為,其實質是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之變動。盡管這種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的增長與市場的繁榮,但由于我國立法的滯后,以致至今缺少一部完整的旨在調整虛擬財產交易的法律,這又為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之交易安全打下問號。當然,對此種法律現象并非沒有解決的辦法。在本文第一部分,我們論證了虛擬財產權的物權屬性。因此,物權變動原理同樣適用于虛擬財產權的轉讓,并非有的學者主張的“準用”物權變動規則。[1]

根據物權法原理,發生物權變動的條件有三:(1)須法律行為(主要是合同)成立且生效;(2)須行為人對標的物之處分屬于有權處分;(3)須就標的物完成交付(動產)或登記(不動產)?;氐綄嶋H交易中來,第一,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則交易雙方就網絡游戲賬號達成的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第二,有權處分游戲賬號之人必須是該游戲賬號的實際權利人或經本人授權之人;第三,由于游戲裝備、皮膚、積分、道具等虛擬財產為虛擬動產,因此須重點關注的是網絡游戲虛擬財產之“交付”問題。有文章認為,只要當事人完成游戲賬號及密碼的移轉,就可認為物權變動之交付行為已經完成。[1]但筆者不贊同此種觀點。管見以為,物權法上交付的實質是占有的轉移。通說認為,占有是指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其構成要素有二:(1)占有的心素,即占有人主觀上有占有某物的意思;(2)占有的體素,即占有人客觀上支配與控制了某物。買賣游戲賬號及密碼的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并告知游戲賬號和密碼,只能說明買受人有占有游戲賬號、密碼的意思,即占有的心素,但并不意味著買受人可以完全地、排他地支配、控制游戲賬號、密碼,亦即占有的體素。因為即便買受人獲取了游戲密碼并修改密碼,出賣人也可以通過實名認證的方式找回該游戲賬號并重設密碼。這對買受人而言,既不公平,也不安全。同時,由于網絡虛擬財產的特殊性,其在游戲賬號實際所有人與游戲運營商的雙重占有之下。所以,網絡游戲虛擬財產之“交付”的完成,不僅要出賣人的配合,還要游戲運營商的協助。一方面,除了向買受人告知游戲賬號、密碼外,出賣人還需要向游戲運營商申請游戲賬號“過戶”;另一方面,游戲運營商通常都在《用戶協議》中作了特別說明,游戲用戶只有通過個人身份信息實名注冊后,才可進行游戲體驗。當然,為了保護游戲用戶的隱私,可以不用身份證號作為游戲賬號或密碼,但每個游戲賬號都有對應的公民個人身份信息。在賬號實名認證后,游戲運營商收到游戲玩家的“過戶”申請時,就可以將游戲賬號修改為買受人的個人身份信息。這時,網絡游戲虛擬財產之“交付”已經完成,虛擬財產權發生變動。毋庸置疑,為了保證運營商能夠合法合規地履行上述義務,網絡監管部門應當不定期地檢查、監督游戲運營商上述行為的實施情況,并懲處違法行為,對合法行為予以稅收上的減免。

此外,有文章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權之變動可以發生善意取得。[1]但筆者認為,由于當前網絡游戲、客戶端等賬號采取實名認證,第三人主觀上要成立“善意”,也就意味著第三人對轉讓人無處分權之事實只有在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第1款:“受讓人受讓動產或不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才有善意取得的可能。一方面,第三人在購買游戲賬號時應當查實該賬號的實際所有人,否則受讓人即存在重大過失,顯然不成立善意;另一方面,只要受讓人如實履行上述查實義務,其就可以知道轉讓人是否有處分權,因此受讓人不可能不知情。綜上,網絡游戲虛擬財產交易之場合不發生善意取得。

四、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的民法保護

民事領域,當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發生不正當變動時,民法調整的技術手段是賦予權利人請求權以救濟其受到侵害或損害的民事權益。由于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屬于物權,因而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可以依據《物權法》第34條、第35條規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以資救濟。此外,本部分主要探討《合同法》與《侵權責任法》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的保護。

(一)合同法上的保護

1.合同的成立

通常情況下,游戲用戶注冊游戲賬號后,即構成承諾。此時,游戲用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成立合同法律關系,游戲玩家享有游戲賬號等虛擬財產權,游戲運營商有權請求游戲玩家支付特定費用并對用戶的游戲數據等虛擬財產負有安全保障之義務。事實上,除了實名登錄游戲賬號外,不少游戲運營商仍允許游戲用戶采取“游客登錄”的方式進入游戲。但在此種模式下,游戲用戶的權限受到極大的限制。游戲運營商大多會向游戲玩家作出如下提示,游客模式下的游戲數據(包含付費數據)會在刪除游戲、更換設備后清空。顯然,運營商對因游客登錄而產生的游戲數據的處理,不利于保護游戲用戶的虛擬財產權。筆者認為,由于運營商設置游客登錄的目的是為了讓玩家對游戲進行試體驗,而后決定是否進行完全的游戲體驗。因此,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分則有關試用買賣合同的規則。根據《合同法》第171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苯Y合本條,在游客模式下,若游戲玩家沒有任何付費行為,也沒有實名注冊游戲賬號,則視為其沒有承諾的意思。游戲運營商有權刪除游戲玩家在游客模式下創造的游戲數據等虛擬財產;若游戲玩家購買了游戲角色、皮膚、積分等虛擬財產或實名注冊游戲賬號,則可認定游戲玩家已作出承諾。此時,游戲運營商與游戲用戶之間的合同關系即告成立。同時,游戲運營商有義務將游客模式下的游戲數據轉移到該游戲玩家實名注冊的游戲賬號的名下。

2.《用戶協議》中格式條款的效力

在游戲用戶體驗游戲之前,游戲運營商會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用戶協議》(又稱《用戶協議》),并且玩家只有在完全同意上述協議后,方可進行游戲體驗。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運營商單方擬定的《用戶協議》屬于格式合同。即便游戲玩家為進入游戲而同意協議的內容,并非就意味著該格式合同的所有條款對游戲玩家均有約束力。因為我國《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币浴丁从⑿勐撁恕稻W絡游戲用戶協議》為例,本協議11.19:“《英雄聯盟》可能會因騰訊本身或者合作單位的互聯網系統軟硬件設備的故障、失靈、或人為操作的疏失而全部或一部分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因他人侵入《英雄聯盟》系統篡改或偽造變造資料等,造成《英雄聯盟》的停止或中斷者或用戶檔案缺失,您不得要求騰訊給予您任何的補償或賠償?!?“《英雄聯盟》網絡游戲用戶協議”,載http://lol.qq.com/service/license.htm。顯然,這一格式條款免除了游戲運營商對游戲玩家的虛擬財產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屬于《合同法》第40條中的“免除其責任”的情形,因此該條款無效。倘若因游戲運營商的互聯網系統軟硬件設備的故障、失靈,造成玩家檔案缺失,玩家可以因運營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向其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3.合同的解除

據報道,市民楊先生向《商報維權315》欄目投訴,稱自己為玩一款網絡游戲,充了一萬多元,然而還沒玩過癮,就面臨游戲停服*“游戲停服后充的錢不能退 玩家一怒消協維權”,載http://games.qq.com/a/20140312/023629.htm。。對此,基于現有法律,如何保障玩家的虛擬財產權?筆者認為,游戲停服,不僅讓玩家不能繼續體驗游戲,還使玩家喪失其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根據《合同法》第94條,若有致使合同目的不達的情形,當事人便享有法定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所以,當游戲運營商的服務器停止服務時,即構成合同目的不達,故游戲玩家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以終止合同,同時向運營商主張違約損害賠償。在起訴方式上,受害人除了單獨提起違約之訴外,因為游戲停服會侵害眾多游戲玩家的民事權益,所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之規定,受害玩家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對游戲運營商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二)侵權法上的保護

1.過錯推定責任

由《侵權責任法》第2條可知,若被害人的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股權、繼承權等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經過本文第一部分的討論,我們知道,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屬于物權,故當其受到損害時,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之所有人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又根據侵權法理論,行為人構成侵權,原則上需要滿足以下四個要件:(1)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2)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濟的損失;(3)加害行為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加害人對損失的發生存在過錯。如果加害人利用計算機病毒或者惡意程序攻擊網絡游戲服務器,造成玩家游戲數據丟失。游戲玩家有權以虛擬財產權遭受損失為由,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過錯責任)。除了以上救濟渠道外,受害人能否請求游戲運營商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管見以為,只要游戲運營商事先采取合理的網絡安全預防措施,就可以防止損失的發生。那么,游戲運營商成立不作為侵權,作為義務的來源是運營商對用戶的游戲數據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同時,為了避免游戲用戶陷入舉證困難的境地,應當由運營商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即原則上推定游戲運營商對游戲用戶虛擬財產權受損害事實的發生存在過錯,除非運營商有證據證明其自身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方可免責。

2.精神損害賠償之探討

此外,由于游戲玩家對網絡游戲既投入了大量的時間、金錢,也注入了情感。這是否意味著,游戲玩家享有的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受有不當損害時,其是否有權向加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2條和《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4條的規定,自然人的下列五類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且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近親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1)一般人格權;(2)生命權、健康權等八種具體人格權;(3)親權、配偶權;(4)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以悖于公序良俗的方式遭受侵害;(5)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顯然,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被侵犯后,權利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就在于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可否涵攝到上述五類之中,特別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筆者以為,盡管游戲裝備、積分、道具、皮膚等虛擬財產具有一定的情感功能,但這與侵犯人身權利或利益實屬不同。因為上述規定的規范意旨是尊重與保護自然人的人格尊嚴,而行為人侵犯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并不會對游戲玩家的人格尊嚴造成損害,游戲玩家承受的僅僅是財產上的不利益。因此,游戲玩家因虛擬財產權受損而產生的失落、憤怒等情緒不會對其人格尊嚴產生嚴重影響。所以,游戲玩家不能基于其虛擬財產權受損害之事實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3.損失的分散

為了兼顧、平衡游戲用戶與游戲運營商雙方的利益,可出臺法律要求游戲運營商投保虛擬財產賠償強制責任險。事實上,我國已有不少前例可供參考,譬如,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公證執業責任保險等。這樣做的好處有二:一是透過責任保險,侵權人在“大部分時間只是扮演渠道的角色“費用最終由社會的一大部分人分頭承擔”,[7]這樣可以降低游戲運營商因賠償數額巨大而瀕臨破產的危險;二是有助于及時救濟受損的虛擬財產權,快速解決糾紛,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法院的訴累,節約了司法資源。

[參 考 文 獻]

[1] 錢明星,張帆.網絡虛擬財產民法問題探析[J].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05).

[2] 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

[3] 王遷.知識產權法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3.

[4] 王澤鑒.民法物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3.

[5] 李國強.網絡虛擬財產權利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定位[J].政法論叢,2016(5).

[6] 張俊浩.民法學原理(上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65.

[7] John G.Fleming.民事侵權法概論[M].何美歡譯.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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