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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的經濟法補缺

2018-02-21 22:53張守文
現代法學 2018年6期
關鍵詞:經濟法現代化法治

張守文

(北京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871)

一、背景與問題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著力推進多個領域的現代化。由于經濟現代化是全面現代化的基礎,傳統的經濟體系因為缺失甚多而難堪大任,因此,在推進現代化國家建設的新時期,構建現代化的經濟體系便被置于重要地位,并成為亟待解決的重大現實問題。

要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需要首先明確其基本構成要素。對此,人們大都從經濟的維度,著重研討相關的市場體系、經濟體制等問題,并已取得不少成果[注]相關探討請參見:張輝.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理論與路徑初步研究[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1):105-116;劉威,周士躍.現代化經濟體系研究述評[J].改革與戰略,2018(5):11-16.。但從法律視角看,法律制度對經濟體系的構建歷來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現代國家”的經濟體系無不與法律體系緊密結合。我國目前在經濟體系建設和研究方面的重大缺失,恰恰是缺少法律視角的思考,對相關法律的功能重視不夠,這一缺失亟待彌補。

事實上,任何體系的構成和建設都要依循相關規則。一國經濟體系的建立和發展,須臾不能脫離法律制度,特別是與經濟相關的各類法律制度,其中,經濟法制度對經濟體系的不斷優化尤為重要。當前,在國家著力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的背景下,非常有必要基于該體系的構成要素,為其全面建設提供經濟法的制度支撐;同時,還應分析如何運用經濟法來對其結構優化予以“促進”,并對其持續發展加以“保障”,這是對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的重要補缺。

具體說來,經濟體系作為由多種構成要素(或稱子系統)結成的統一整體,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經濟系統[注]有學者認為,現代化經濟體系是由多維度、多層次的經濟子體系構成的經濟大系統。(參見:季曉南.加強現代化經濟體系的理論和實證研究[J].行政管理改革,2017(12):26-30.),其構成要素之間的整合,不僅要靠經濟上的“聯結”,還有賴于法律上的“維系”和“約束”。就經濟體系與經濟法制度的具體聯系而言,經濟體系的復雜結構要依法形成,就離不開經濟法制度的“基礎支撐”;同時,其各類子系統的優化乃至整體完善,需要多種制度的推動,尤其需要經濟法的“有效促進”;另外,經濟體系的持續發展,需要兼顧系統內外的協調與均衡,也離不開經濟法的“持續保障”。如果經濟法缺失或缺位,經濟體系的建立、維系和發展是不可想象的。

鑒于經濟體系作為一個復雜系統,在不斷走向現代化的進程中,需要通過經濟法來促進和保障,而由此形成的經濟與法律互動的“大系統”,又會涉及諸多層面的結構和功能問題,可以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經濟法”的理論框架,并由此展開具體的“結構—功能”分析。這樣,可以基于現代化的目標,把經濟體系與經濟法緊密聯系起來,并在兩者的互動中發現其中蘊含的規律,揭示現實經濟體系建設中存在的不足。

為此,本文擬依循上述理論框架,運用“結構—功能”分析方法[注]著名社會學家塔爾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等人主張的“結構功能主義”或“結構—功能”分析方法,對現代化理論有重要影響。(參見:劉潤忠.試析結構功能主義及其社會理論[J].天津社會科學,2005(5):52-56.),探討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基本結構及相應的經濟法支撐,分析經濟體系現代化過程中如何加強經濟法的有效促進和保障,從而揭示經濟法的支撐、促進和保障功能。在此基礎上,還將從發展理論和法治理論的視角,在經濟層面和法治層面作出理論拓展,對現代化經濟體系進行“擴大解釋”,強調公共經濟與法治框架的不可或缺。

通過上述探討,本文試圖說明: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建設,尤其需要經濟法,如果經濟法缺位,就難以建立現代化的經濟體系;經濟體系與經濟法體系在“結構—功能”上緊密相關,經濟體系的基本構成、結構優化與整體發展,同經濟法的支撐、促進和保障功能存在內在關聯;經濟體系的現代化問題應成為發展理論和法治理論的研究對象,這對于推進經濟法理論研究,構建發展法學,解決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方面的諸多問題,都有重要價值。

二、“經濟體系”復雜結構的經濟法“支撐”

在“現代化—經濟體系—經濟法”的理論框架中,“經濟體系”是實現現代化的基礎,也是經濟法促進和保障的對象,有必要先對具有基礎地位的“經濟體系”加以解析。歷史經驗表明,一國的經濟體系只有從傳統、落后向現代、先進“轉化”,才可能建成“現代國家”。要構建現代化的經濟體系,必須先明晰其構成要素,揭示其基本結構及相應的制度支撐。因此,有必要從“結構分析”的視角,揭示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基本構成,這對于該體系的依法構建非常重要。

作為“復雜性系統”的經濟體系,會呈現為多個層面諸多要素錯綜交織的復雜結構[注]對于這種復雜性系統,可引入復雜系統范式展開研究。(參見:殷杰,王亞男.社會科學中復雜系統范式的適用性問題[J].中國社會科學,2016(3):62-79.)。從經濟類型、經濟理念、經濟機制和經濟體制四個維度看,不同層面的要素及其所構建的經濟體系,都離不開經濟法制度的支撐。如果經濟法制度缺失,各個層面的要素都會受到影響。為此,下文將著重從上述四個維度,對各類要素結成的復雜結構加以解析,以揭示經濟體系的基本構成,說明經濟法支撐功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從經濟類型的維度看,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基本構成,體現為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的“虛實二元結構”。其中,實體經濟作為經濟體系的骨架和基礎,應得到現代金融體系的有力支持[注]對于金融體系是否屬于虛擬經濟也存在爭論,有學者認為金融體系是實體經濟配置資源的核心。(參見:張曉樸,朱太輝.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關系的反思[J].國際金融研究,2014(3):43-54.),并且,實體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發展都離不開經濟法的有效調整。在制度實踐中,財稅法、金融法、產業法、競爭法等經濟法制度,對于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尤為重要,而金融調控制度、金融監管制度、公平競爭制度等,更是金融體系須臾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支撐,它們尤其有助于防控金融風險,推動金融體系服務于實體經濟,保障實體經濟與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

其次,從經濟理念的維度看,現代化經濟體系需要將重要的經濟理念融貫其中,特別是創新理念、綠色理念、開放理念等,更需要著重落實,以體現創新性、永續性和開放性。由于傳統經濟體系存在創新不足、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開放度不夠等問題,因此,能否體現上述經濟理念,是現代化經濟體系有別于傳統經濟體系的重要標志?;谏鲜鼋洕砟?,只有發展創新型經濟、綠色經濟和開放型經濟,才能不斷優化經濟體系的結構,提升經濟發展的質量,并獲得全球競爭優勢。在促進創新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方面,財稅制度、金融制度、產業制度、競爭制度等各類經濟法制度,都能從不同角度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撐。

再次,從經濟機制的維度看,現代化經濟體系需要有“三類機制”,即市場機制、分配機制、區域發展機制,并由此形成“三大體系”,即現代市場體系、收入分配體系、區域發展體系。上述三類機制或三大體系,對現代化經濟體系均有重要影響,且相互間存在緊密關聯。例如,沒有統一公平、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就無法形成現代化的經濟體系;基于現代市場體系的交易和競爭所產生的收入或財富,需要進行公平有效的分配,而能夠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收入分配體系是現代化經濟體系不可或缺的;作為現代市場體系和收入分配體系的延伸,保障不同區域的協調發展,構建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區域發展體系,也是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應有之義。又如,沒有區域協調發展,公平分配就難以實現,現代市場體系也難以全面形成。與此同時,基于經濟體系與法律體系的“對應關系”,上述三類機制或三大體系,都離不開經濟法的支撐。例如,經濟法作為“分配法”和“發展促進法”,會直接影響上述收入分配體系和區域發展體系的建設[注]參見:徐孟洲.論區域經濟法的理論基礎與制度構建[J].政治與法律,2007(4):2-9;張守文.分配結構的財稅法調整[J].中國法學,2011(5):19-31.;同時,經濟法中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乃至整體的競爭法制度,對于現代市場體系的形成更是具有直接的推動作用。

最后,從經濟體制的維度看,現代化經濟體系尤其需要現代“經濟體制”,因為上述三類機制或三大體系的構建,都要在一定的經濟體制框架內展開?,F代經濟體制應當在資源配置方面確保政府與市場各司其職、各得其所,使政府主體與市場主體有效分權、各盡所能,以更好地促進創新型、永續型、開放型經濟的發展,實現“三大體系”的目標,推進整個經濟體系的現代化。其中,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既是現代經濟體制的核心問題,又是經濟法調整所要解決的基礎性問題,經濟法與現代經濟體制的構建緊密相關。

通過上述四個維度,可以大體勾勒出由多層面、多要素交織而成的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基本結構。鑒于該結構具有明顯的“復雜性”,有必要再從“經濟系統”的視角對其作出進一步梳理和解析。按照尼克拉斯·盧曼(Niklas Luhmann)的系統理論,經濟體系作為重要的經濟系統,包含著若干子系統或稱子體系,且與法律系統之間存在緊密關聯[注]法律系統與經濟系統都是社會系統的分系統,“其所有的運作始終是在社會中的運作”。(參見:尼克拉斯·盧曼.社會的法律[M].鄭伊倩,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4-15.)。例如,現代國家的經濟體系,涉及大量市場交易和市場競爭,需要構建“市場體系”;市場交易和競爭的結果,則涉及收入分配問題[注]“收入或財富的分配會直接影響效率,也會通過它對制度的影響間接影響經濟效率”,因此是經濟體系中的重要問題。(參見:斯蒂格利茨.發展與發展政策[M].紀沫,等,譯.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43.),要有“分配體系”;同時,市場的交易和競爭要在不同的產業、區域間展開,由此便會形成“產業體系”和“區域體系”。上述的市場交易、競爭、分配以及產業和區域發展,都受制于相應的“經濟體制”或稱“分權體系”[注]有學者認為,產業體系和經濟體制的地位更為重要。(參見:劉偉.現代化經濟體系是發展、改革、開放的有機統一[J].經濟研究,2017(11):6-8.),都離不開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調整。

此外,經濟系統中的動力系統或動力機制也必不可少。上述創新型經濟和開放型經濟,為推動整體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動力,可以歸入動力系統中。各界對于創新給經濟發展帶來的動力普遍關注較多[注]例如,有學者認為,在我國經濟增長的動力轉換過程中,創新對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具有戰略支撐作用。(參見:季曉南.充分發揮創新對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的戰略支撐作用[J].北京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2):6-8.),但對于開放的重要價值則強調不夠。事實上,開放同樣是重要的動力機制,建設統一開放的市場,放寬市場準入,同樣會為促進經濟發展提供重要動力。

另外,整個經濟系統的重要目標是發展,是實現現代化,而提升質量、實現內涵式發展則是其重要路徑,并且,高質量發展與上述創新、開放、綠色發展的理念直接相關,只有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產業體系”和“區域體系”,才是現代化經濟體系追求的目標。因此,新發展理念對于高質量發展非常重要,能否體現上述新理念,也是衡量經濟體系是否現代化的重要標尺。

在整個經濟系統的運行過程中,有兩類基礎性關系尤其需要有效處理:一類是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為此要構建“現代市場體系”;另一類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以及政府主體與市場主體的關系,為此要建立“現代經濟體制”,從而明晰政府與市場的邊界,以及政府主體與市場主體各自的權責。上述兩類關系的調整都需要經濟法相應的“權義結構”予以支撐。

以上主要是基于靜態的“結構分析”,從經濟類型、經濟理念、經濟機制和經濟體制四個維度,討論了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基本結構,強調了實體經濟與現代金融體系應有的重要關聯,分析了創新理念、綠色理念、開放理念的具體體現,以及建設現代市場體系、收入分配體系、區域發展體系和現代經濟體制的重要性,這些方面蘊含著現代化經濟體系不同于傳統經濟體系的“現代性”特征。與此相對應,經濟法作為典型的現代法,對于經濟體系各子系統的存續和發展都不可或缺,它可以為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撐。

三、經濟體系走向“現代化”的經濟法促進與保障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不斷推進的現代化,使整個經濟體系不斷優化,經濟法也在此過程中應運而生并不斷發展;與此同時,大量生成的經濟法對改革開放、現代化亦具有重要的促進和保障作用。因此,在前文分析經濟法對經濟體系靜態結構支撐功能的基礎上,還要關注經濟體系走向現代化的動態結構優化過程中,經濟法如何發揮其促進和保障的功能。為了增進研究的針對性,下文將對密切相關的促進和保障功能分別予以解析。

(一)經濟法何以促進經濟體系的現代化

要實現經濟的現代化,就必須構建現代化的經濟體系,為此,需要結合前述經濟理念、體制框架和運行機制,促進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推進中國經濟體系從傳統向現代不斷“轉化”,從而實現經濟系統的不斷“優化”和整體經濟的現代化。由于“轉化”或“優化”都需要克服重重阻力,僅靠經濟系統的“內力”往往力所不逮,需要經濟法從外部予以“促進”。

現代化作為一個動態過程,會涉及速度快慢問題,作為一個發展過程,則涉及質量好壞問題,需要處理好“速度與質量”“增長與發展”的關系。改變既往對增長速度的片面追求,解決經濟“大而不強”“社會成本過高”等問題,不斷提升經濟發展的質量與效益,是實現現代化的必由之路,這已成為改革開放40年來全社會的基本共識。

為此,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必須強調“高質量發展”或“內涵式發展”[注]有學者認為,質量、效率和動力變革,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核心問題。(參見:遲福林.以高質量發展為核心目標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J].行政管理改革,2017(12):4-13.),切實落實上述創新、綠色、開放等理念,努力通過結構優化來提升經濟的整體競爭力。只有在“開放”條件下,以“創新”為動力和途徑,以“綠色”為底色和底線,才能確保經濟發展的高質量。沒有在開放基礎上推出的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模式創新、制度創新等諸多創新,缺少基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就難以形成有別于傳統的高質量發展[注]創新理念以及約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等人的創新理論研究,都強調了創新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參見:嚴成樑,龔六堂.熊彼特增長理論:一個文獻綜述[J].經濟學(季刊),2009(3):1163-1196.)。無論是鼓勵有效創新、促進經濟開放和綠色發展,還是由此實現的經濟結構調整,都離不開財稅、金融、產業、競爭等領域經濟法制度的有效促進。

此外,要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實現高質量增長,不僅需要經濟結構的調整,還需要相關體制、機制的優化。因為經濟體系作為一個復雜系統,有諸多因素對其存在“復雜累積因果影響”,其中涉及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有效處理,以及相關主體的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的分配,不僅需要通過適時的改革加以解決,還尤其需要經濟法中的“體制法”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

無論是上述的經濟結構調整還是體制機制優化,都要改變既往固化的觀念、結構和做法,對此僅靠市場主體的自發行為幾無可能,需要政府的引導以及相應的經濟法促進。經濟法的促進功能,源于其規范結構中大量的“促進型”規范,這些規范具有突出的政策性或現代性[注]相關分析可參見:張守文.論促進型經濟法[J].重慶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5):97-100;焦海濤.論“促進型”經濟法的功能與結構[J].政治與法律,2009(8):77-84.。

在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的過程中,上述“促進型”規范一方面要通過財政法、金融法、產業法等經濟法制度的有效調整,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注]在這方面我國已有大量制度實踐,加強相關法律的協調尤為必要。(參見:姚海放.論政府補貼法治:產業政策法、財政法和競爭法的協同治理[J].政治與法律,2017(12):12-21.);另一方面,要通過各類經濟法制度促進改革,推動體制和機制的完善。例如,在促進創新方面,財稅法、金融法、競爭法等領域都有相關制度[注]例如,有學者認為,應以稅收優惠為主要政策工具, 構建有利于創新的稅收體系。(參見:馬海濤,等.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與稅制改革[J].稅務研究,2018(2):5-11.)。如前所述,經濟法是典型的“分配法”和“發展促進法”,其各類“促進型”規范能夠有效促進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推動收入公平分配和區域協調發展;同時,在構建現代經濟體制方面,還能促進各類主體的調控權和規制權的依法行使,保護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政府與市場兩大系統的有效運作和各司其職。

前述分析表明,經濟法不僅可以為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基本結構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撐,還能有效促進經濟體系走向現代化的動態調整,并且,無論是經濟體系的結構構成或結構調整,都與經濟法的規范結構及相關功能直接相關,這種“相關性”或“對應關系”,使經濟法在充分發揮促進作用的同時,也能有效發揮其保障作用。

(二)不應缺位的經濟法保障

我國提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并將其作為實現經濟現代化的重要路徑,曾經歷長期的認識過程。從歷史來看,我國自19世紀60年代開始的洋務運動,以及其后的戊戌變法,都是試圖推動國家現代化的早期努力,但由于當時“重器物而非制度”,或者制度保障缺失,致使上述努力均未能實現現代化目標[注]有學者認為,洋務運動因其主要從器物層次入手,缺少政治、文化改革的配套而導致失敗。(參見:張琢.中國現代化的歷程及前瞻[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10,51.)。因此,實現“制度的現代化”,并用“現代化的制度”為各領域的現代化提供保障,既是重要的歷史經驗,又是當前仍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在洋務運動發起后約一個世紀,我國曾在1954年首屆全國人大的首次會議上,正式提出了“現代化”的目標[注]周恩來在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提出要把我國建設成“一個強大的社會主義的現代化的工業國家”,并在1964年第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提出了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四個現代化的目標。(參見:孫健.20世紀的中國——走向現代化的歷程(經濟卷1949-200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前言.),并據此逐步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這無疑是一個重大成就。但由于缺少足夠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國的國民經濟曾一度走到“瀕于崩潰的邊緣”。為此,借鑒歷史經驗,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推動經濟建設的同時,一直著力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從而使制度的保障功能日益顯現。

近年來,我國不僅在快速推進以工業化、城市化為標志的“一次現代化”,也在大力推進以信息化為標志的“二次現代化”,并積極參與和引領經濟全球化。上述的各種“化”,都是從傳統到現代的重要“轉化”,且與多個領域突出的二元結構密切相關。其中,工業與農業、城市與鄉村、計劃與市場、國內與國外等多重二元結構的“轉化”或“優化”,已成為國家推進現代化的重點。例如,我國作為傳統農業國家,在1949年后不斷推進工業化的基礎上,在新世紀應加快實現新型工業化;與此同時,基于突出的城鄉差異,還需要持續推動城市化,這樣才能完成“一次現代化”。此外,在信息技術革命的新時代,我國還要不斷推動信息化;作為曾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且對外開放不夠的國家,還要不斷推進市場化,并適時適度擴大開放,全面參與經濟全球化。在上述各類二元結構調整或經濟體系的結構優化過程中,要實現對發達國家的“追及”或“趕超”,就需要提高對法律保障的要求,不斷強化法律的保障功能,并持續推進經濟體系和法治體系的現代化,實現國家整體的現代化。

可見,無論是歷史上推進現代化的努力,還是今天著力構建的現代化經濟體系,都需要法律制度的相應保障,都離不開法治體系,特別是以現代經濟法為重點的法治體系[注]無論是強調“經濟法治”,還是“法治經濟”,都需要經濟法發揮重要作用。(參見:張守文.中國經濟法治的問題及其改進方向[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8(2):20-31; 張守文.法治經濟的三個重要命題[J].南海法學,2017(1):31-37.),這是一個基本判斷。在經濟體系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需要財政法、金融法、產業法、競爭法等各類經濟法制度的協調并用。這些制度不僅可以從不同維度促進經濟體系的結構優化,還能夠保障經濟系統各子系統的協調和有效運行??梢哉f,沒有從立法到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的經濟法保障,經濟系統的各子系統就無法確立或難以持續。據此,加強以經濟法為重點的經濟法治,應成為貫穿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的一條主線,忽視或偏離這條主線,經濟體系現代化的進程就會受到嚴重影響,這是需要特別強調的一個重要問題。

事實上,經濟法作為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現代法,對于經濟體系現代化的保障功能體現在諸多方面。例如,經濟法對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保障,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以及市場機制有效作用的保障,會直接影響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形成,而該體系正是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基礎[注]相關分析可參見:張守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經濟法解析[J].政治與法律,2017(11):2-10.此外,也有學者從市場監管的角度進行探討,參見:吳漢洪.市場監管與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J].學習與探索,2018(6):97-104.。又如,經濟法對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保障和約束,有助于對經濟領域的合理分權提供保障,從而構建政府與市場的良性、協調關系,進而形成“現代經濟體制”,而此類體制正是現代化經濟體系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上述的現代市場體系和現代經濟體制,只有經由經濟法保障,才能既有助于增進產業結構的合理性和市場的有序性、公平性,又有助于提升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的協調性、穩定性。在具體的制度實踐中,競爭法制度對現代市場體系的形成,金融法制度對現代金融體系的構建,財稅法制度對收入公平分配體系的確立等[注]參見:李揚.努力建設“現代金融”體系[J].經濟研究,2017(12):4-7;平新喬.建立與現代化經濟體系相適應的財稅體制所面臨的一些問題[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18(2):12-15.,具有更為直接的影響。此外,在產業法領域,各類產業指導目錄是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依據,它直接影響著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的協調發展。另外,經濟法的各類體制法對現代經濟體制的形成和完善,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上述各類經濟法制度的保障功能,都應當在法治框架下實現,“以經濟法為重點的經濟法治體系”對于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構建尤其重要。

總之,現代化的“經濟體系”對應于現代的“法治體系”,兩者對于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必不可少;同時,兩大體系存在緊密關聯,如果缺少法治體系的支撐,現代化經濟體系就無法建立和存續。因此,從現代國家的立場看,現代的法治體系,特別是經濟法治體系,是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它直接影響著現代國家的形成以及現代政府的職能轉變。

四、發展理論與法治理論的進一步解析

前面分別基于靜態的結構分析和動態的功能分析,討論了經濟法對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基礎支撐及其結構優化的促進和保障。從“結構功能主義”的角度看,經濟體系與經濟法體系在結構上的對應性,決定了經濟法的重要支撐功能;而經濟法的特殊規范結構,則決定了它具有的促進和保障功能。在上述“結構—功能”分析的基礎上,依循前述“現代化—經濟體系—經濟法”的理論框架,如果對該框架進行“前后分段”和“分別組合”,還有必要進一步作出如下挖掘:一方面,從“現代化—經濟體系”的組合看,國家不斷完善經濟體系,并使其走向現代化,是為了更好地促進發展,因此,在發展理論中會涉及現代化理論,以及通過完善經濟體系來促進發展的內容;另一方面,從“經濟體系—經濟法”的組合看,會涉及法治框架下如何運用經濟法促進和保障經濟體系存續和發展的問題。據此,有必要在經濟與法治兩個層面,分別從經濟法的發展理論和法治理論的維度,進一步作出理論拓展。

(一)從發展理論視角的擴展解析

“經濟法的產生基礎是現代市場經濟”, 這主要是基于一些國家經濟法的生成背景作出的判斷。對于這一重要命題,學界曾在發生論層面展開過討論。從理論角度說,一國的經濟體系與其法律體系相對應,相應地,現代化的經濟體系也應與現代經濟法相匹配。如果一國的經濟法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甚至對經濟發展有諸多掣肘或阻礙,就不可能建成現代化的經濟體系。因此,如何用“好的經濟法制度”推進經濟體系的現代化[注]包容性制度是有助于促進經濟發展的好制度,攫取性制度是可能導致國家失敗的壞制度。(參見:阿西莫格魯,羅賓遜.國家為什么會失敗[M].李增剛,譯.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15:51-58.)因此,在推進經濟現代化的過程中,需要大量具有包容性的經濟法制度。,是發展理論應研究的重要課題。

此外,從私人經濟與公共經濟的分類看,現代化的經濟體系不僅應包括私人經濟,還應將公共經濟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各國的發展歷史表明,有些國家能夠進入“發達”行列,與該國經濟政策或公共經濟重要作用的發揮直接相關。與此相關聯,無論是早期弗里德里?!だ钏固?Friedrich List)的理論[注]李斯特認為:“統計數據和歷史都告誡我們,哪個國家需要立法力量和行政力量干預的必要性越明顯,哪個國家的經濟就越發達?!?參見:李斯特.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M].邱偉立,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13:128.),還是晚近張夏準(Ha-Joon Chnag)的探討[注]張夏準認為:“所有當今的發達國家在趕超時期都積極采取了干預主義的產業、貿易和技術政策,以促進幼稚產業的發展?!?參見:張夏準.富國陷阱:發達國家為何踢開梯子?[M].肖煉,等,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18.),在今天都應當深入思考。

據此,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建設,不僅要重視私人經濟,還要關注公共經濟[注]公共經濟與國家治理現代化密切相關。(參見:齊守印.構建服務于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公共經濟理論體系[J].財貿經濟,2015(11):5-13.),并應強調如下方面:一方面,必須建設好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它作為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基礎,有助于使市場機制有效發揮作用,使市場主體充滿活力,這對于私人經濟非常重要;另一方面,要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就必須建立現代經濟體制,有效界定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經濟職能,充分發揮政府的調控和規制作用,這對于政府參與的公共經濟至為重要。

可見,要全面認識現代化經濟體系,就應當關注公共經濟,包括現代財政體系、稅收體系、公共債務體系、公共收費體系等,它們是政府能夠更好發揮作用的重要經濟基礎,對私人經濟的有效發展影響甚巨。在廣義上,公共經濟同樣屬于現代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所以作出這樣的擴展解析,是因為良好的公共經濟體系的建立,以及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的協調發展,更有助于促進整體經濟的“全面發展”,這是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應有之義,只是目前尚未受到足夠重視,因此從理論和制度上都應當“補缺”。

上述對現代化經濟體系的理論擴展,有助于豐富經濟法學的發展理論。由于經濟法作為“發展促進法”,不僅要在微觀層面定分止爭,還要在宏觀層面推動國家經濟和社會的長遠發展,并尤其要對經濟體系的現代化予以有效促進和保障,因此,應把“現代化問題”作為發展理論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論題,并使其成為經濟法理論的重要研究對象。

事實上,在以往貫穿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領域的發展理論中,“現代化理論”早已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只是經濟法學界對此尚缺少足夠關注[注]以往學界主要關注了經濟法自身的現代化,可參見:李昌麒,魯籬.中國經濟法現代化的若干思考[J].法學研究,1999(3):88-98;應飛虎.論公權行為與經濟法現代化[J].廣東社會科學,2002(2):117-122.但學界總體上尚未把現代化問題作為經濟法理論的重要研究對象。。從影響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角度看,經濟法學的發展理論更應關注現代化問題,并將經濟體系的現代化作為研究重點,這也是經濟法學與傳統法學的重要不同。與此相關聯,學界在以往討論經濟法理論的基本假設時曾關注的“國內與國際”“城市與鄉村”等多個層面的“二元結構”,都是發展理論或具體的現代化理論的重要研究對象,體現了威廉·阿瑟·劉易斯(William Arthur Lewis)等人提出的“二元結構”理論的重要現實價值。對于上述“二元結構”的諸多問題,如能從現代化經濟體系與經濟法相結合的視角展開深入探討,則會具有多方面的意義。

與上述“二元結構”理論直接相關,我國在多個領域存在突出的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由此帶來大量的“差異性問題”,需要在經濟體系現代化的進程中不斷解決,這也是經濟法中“差異性原理”的體現和要求?,F代化是一個不斷解決發展失衡問題的過程[注]有學者認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有助于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參見:劉少波.社會主要矛盾轉化與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12):8-15.),在發展理論中較為重要的“現代化理論”“中心—外圍理論”或“依附理論”“世界體系理論”等,有助于分析相關國家從傳統到現代、從不發達到發達以及在相互依賴的世界體系中的發展[注]在發展理論的發展過程中,塔爾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華爾特·惠特曼·羅斯托(Walt Whitman Rostow)、勞爾·普雷維什(Raul Prebisch)、伊曼努爾·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等人做出了重要貢獻。相關理論探討可參見:普雷斯頓.發展理論導論[M].李小云,等,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162-168,173-180.,如果對上述理論加以擴展適用,就可以對一國內部不同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平衡問題作出理論解析。例如,對于我國存在的傳統產業占據主導地位的欠發達地區,如何推動其產業從傳統向現代升級,實現其從外圍的落后地區向發達的中心地區轉變,上述相關理論都有“擴大解釋”或“擴展適用”的空間。

(二)法治理論的思考

與上述發展理論直接相關,經濟法學的法治理論要研究經濟法的法治建設如何促進經濟發展,特別是如何在法治框架下促進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的問題。由于現代化經濟體系的結構優化,離不開經濟法的促進和保障,且經濟法的法治建設水平直接影響現代財政體系、現代稅收體系、現代金融體系等諸多體系的具體建設,因此,應加強經濟法領域法治現代化理論的研究[注]經濟法領域的法治狀況對整體法治水平有直接影響,進而會影響國家治理現代化。有關法治與治理現代化的研究,可參見:張文顯.法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J].中國法學,2014(4):5-27.,并將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實現經濟法功能和價值的問題,作為法治理論的重要研究課題。

例如,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建設需要有現代經濟體制,以在法治框架下有效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為此,必須強調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要“有度”,即政府的調控和規制首先要合乎“法度”,不能恣意妄為,確?;镜暮戏ㄐ?;同時,調控和規制都要“適度”,遵循經濟規律,體現經濟的合理性。只有將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限定在一定的“度”內,才可能實現良好的績效。由此看來,這里的“有度”,與經濟法的法定、適度、績效這三大基本原則的要求是內在一致的。

又如,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必須構建具有基礎地位的現代市場體系,以更好地體現市場主體、市場機制的重要價值。只有市場主體有活力,市場機制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反之,如果市場機制運行不暢,市場主體的活力也會大受影響。市場機制能否發揮作用,與對政府職能、職權的有效界定以及對市場主體的權利保障直接相關,尤其需要經濟法在綜合調整過程中全面體現法治原則。

可見,從法治理論的維度看,經濟法并非只是代表政府的法,它同樣也要考慮市場主體、市場機制,并應在政府和市場之上,對兩者關系進行有效協調,不能認為經濟法只強調政府干預,片面地以為經濟法忽視市場機制、市場主體。經濟法要促進經濟和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就必須兼顧政府和市場兩大資源配置系統,處理好政府主體與市場主體的關系,并在法治框架下切實保護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的利益,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經濟法的目標。

總之,無論是國家整體的現代化,還是經濟體系的現代化,都需要在法治框架下運用法治方式來推進。其中,影響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的諸多方面,如現代市場經濟體系的構建,以及公平分配、區域發展,特別是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處理等,都離不開經濟法的有效調整;在新的歷史時期,尤其需要不斷提升經濟法治乃至整體法治的水平,用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來保障經濟體系的現代化。

五、結論

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是有重大歷史意義的系統工程,涉及多個層面的諸多要素,其復雜結構的維系、存續和優化,都離不開經濟法的支撐、促進和保障,因此,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實踐中,對經濟法的上述重要功能應高度重視,并使其真正落實到位,否則,經濟體系的現代化就會受到重大影響。

有鑒于此,本文對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復雜結構、經濟法特殊的規范結構及其重要功能進行解析,通過“結構—功能”分析,探討了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與經濟法之間內在的緊密關聯,并基于“現代化—經濟體系—經濟法”的理論框架,分別從靜態角度分析了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基本結構與經濟法的基礎支撐功能,從動態角度揭示了經濟體系的結構優化與經濟法的有效促進和持續保障功能,從而說明經濟法對于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不可或缺性。在此基礎上,本文從發展理論和法治理論的角度,對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及經濟法相關功能的實現作出拓展解析,強調公共經濟也是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將整個經濟體系的現代化納入法治框架,這對于豐富和發展相關經濟法理論,解決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亦具有重要價值。

在上述“現代化—經濟體系—經濟法”的理論框架中,還涉及“現代化與經濟法的關系”問題。事實上,各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始終與其經濟現代化進程緊密相關。在我國,正是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經濟法才得以應運而生;正是在推進現代化的過程中,經濟法才不斷取得長足進步。與此同時,經濟法對于改革開放和經濟現代化,也持續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新的歷史時期,要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全面實現現代化,對經濟法的重要功能就應有全面認識,并在制度實踐中彌補影響相關功能實現的缺失。

由此擴展,在整體上還應關注經濟體系與法律制度的“對應關系”。由于經濟體系的形成和發展,離不開相應法律制度的支撐,如果缺少法律制度,就難以形成有效的經濟體制以及相關的各類機制,因此,經濟體系的現代化需要在相關法律制度的促進和保障下進行,尤其應在法治框架下逐步推進。一國的經濟體系建設如果偏離了法治軌道,就談不上“現代化”,而能否符合“在法治框架下依法構建”的要求,應當是衡量經濟體系是否現代化的重要標尺。

據此,從法治的視角看,建設現代化的經濟體系,不僅要有現代的經濟理念、經濟體制、經濟機制等,還要有現代的法治理念,即應當在法治的框架下,依法建設經濟體系,并依法促進和保障該體系的發展[注]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認為,“經濟發展只靠好的經濟政策是推動不起來的,還必須能夠保障法律和秩序、財產權、法治以及政治穩定?!?參見:弗朗西斯·福山.歷史的終結與最后的人[M].陳高華,譯.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4:359.),而在此過程中所依的“法”,則主要是作為現代法的經濟法。

總之,“國家的經濟體系對應于法律體系,經濟體系的現代化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展開,并尤其需要經濟法的支撐、促進和保障”,這既是貫穿全文的一條重要主線,也是法學領域值得關注的重要命題?;谏鲜雒},不僅應繼續加強“經濟法治”或“法治經濟”的研究,還應進一步推進“發展理論”與“法治理論”的探討,并在實現國家現代化的進程中推動“發展法學”的全面構建。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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