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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神器”還是“侵權兇器”?
——寫作軟件折射出的著作權法律問題研究

2018-03-28 15:35王小米
傳播與版權 2018年1期
關鍵詞:語段開發者網絡文學

王小米

“網絡文學指以互聯網為展示平臺和傳播媒介,借助超文本鏈接和多媒體演繹等手段來表現的文學作品、類文學文本及含有一部分文學成分的網絡藝術品”。[1]近年來IP創意改編大舉進軍中國文化市場,刺激著網絡文學高速高產。在這個“全民寫手”的時代,不少網絡寫手為追求日均產量而借助所謂的“寫作神器”——寫作軟件進行寫作,名為寫作,其實有大量網絡寫手借助寫作軟件肆意抄襲他人作品或高級仿寫,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因此,探討寫作軟件中存在的著作權法律問題刻不容緩。

一、寫作軟件功能種類及生成內容的性質判別

在各購物網站上以“寫作軟件神器”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會出現多達數百種所謂的“碼字神器”,價格從幾元到幾千元不等。這些寫作軟件中通常包含小說大綱模板、描寫語段大全、寫作素材、小說寫作技巧、寫作教程等資料。其所提供的素材多為從他人作品中摘錄而得,涉及大量著作權法律問題,故借助寫作軟件而完成的作品的性質及存在的法律風險值得深思。筆者將根據寫作軟件功能的不同種類對其生成的的內容性質一一予以討論。

(一)展現從已有作品中摘錄的語段

寫作軟件的素材庫中摘錄了大量的描寫語段,這些語段多來自他人已有作品,小到報紙,大到世界名著。涉及場景描寫、性格描寫、外貌描寫、動作描寫,更分有玄幻、古風、言情、都市、武俠等多種門類以供選擇。買家按步驟安裝好寫作軟件后,只需輸入關鍵詞,如“shangxinz”(傷心),就會彈出數十條有關人物傷心的描寫語段,使用者即可隨意復制粘貼。

在這種情況下,若這些語段字數較少,且無法體現出原創作者的獨創性,或根據“場景原則”,“因歷史事實、人們的經驗、觀眾的期待,在表達此類主題時這些語段為某類題材小說不可避免”,[2]則這些語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不能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那復制粘貼的行為自然也不會被判定為抄襲。但若這些文字片段極具獨創性,充分體現了原創作者的個性和風格,是原創作品中的精華或經典語段,且字數較多,在原作品中占比較大,則可將這些語段判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復制粘貼的行為自然構成對原作者的侵權。

(二)填寫要素,生成故事梗概

部分高端寫作軟件如“大作家”寫作軟件可以根據用戶填寫的相關要素,運用“智能聯想器”,自動生成故事梗概。其實是軟件開發者根據所提供的不同要素的自定義組合事先編寫好故事梗概,并存儲于軟件中,當用戶輸入不同要素的組合后即會出現事先已經編寫好的故事梗概,因為此種做法實際上仍為軟件開發者的智力創造活動,所生成的故事梗概仍為人類的智力成果,所以在判定其是否構成作品時,不必考慮生成主體不適格問題。所謂的“故事梗概”即為描述主要人物,展現主要事件及故事走向,闡明敘事鏈條的故事結構。根據思想與表達的二分原則,故事梗概作為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也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三)近義詞轉化或智能拼湊出一個故事

很多寫作軟件還帶有“同義轉化”功能,即為了規避查重,將從他人作品中摘錄出來的語段進行近義詞轉換,同一個意思但換一種說法。這種被稱為“高級仿寫”的做法在網文圈頗為流行,此做法所生成的內容只是簡單地對他人的作品進行近義詞轉化,并未體現作者獨創性以及作者在文學、科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成果,所以若作者將這些轉化后的語段用于自己的作品中,理應被判定為抄襲,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

部分較為高級的寫作軟件,如前述的“大作家”寫作軟件,還可根據用戶所選擇的人物、場景、小說類型等要素,智能生成一個故事,但其所生成的故事實為利用軟件已有素材語庫中的描寫語段“生拉硬拽”,強行拼湊而成,邏輯性與連貫性較差。由于這些故事并不具備獨創性,僅為他人作品的語段集合而已,所以不能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二、寫作軟件所涉及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寫作軟件中涉及的主體主要有寫作軟件開發者、寫作軟件的用戶、出售寫作軟件的網絡平臺、刊載利用寫作軟件寫出的小說的網站。這些主體互相糾葛,都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

(一)寫作軟件開發者侵權

具有前文所述幾種功能的普通寫作軟件都從他人作品中摘錄整理了大量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語段詞句,并提供給用戶,同時在網絡上進行傳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開發者摘錄并提供的作品已經不在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則包括軟件開發者在內的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該作品,但必須標明作者和出處以保障原作者的署名權。

但若開發者未經原作者許可就擅自摘錄仍在保護期內的作品片段并進行傳播,則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還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權利管理信息受保護權、技術措施受保護權。首先,軟件開發者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作品,以數字代碼的形式永久固定在軟盤上,屬于將作品再現在有形載體上,構成侵犯原作者的復制權。其次,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原本屬于原作者,故軟件開發者通過收集資料并進行網絡傳播的行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最后,若原作者為防他人復制或下載而對自己在網絡上刊載傳播的作品設置了技術措施或載明了作品名稱、版權保護期等權利管理信息,而軟件開發者未經許可擅自規避或破解了技術措施或刪除、篡改了權利管理信息,則構成侵犯原作者的權利管理信息受保護權和技術措施受保護權,沒有標明作者姓名和出處的,還會同時侵犯作者的署名權。

(二)網絡寫手侵權

網絡寫手雖然不是通過公開渠道或自身努力直接對他人作品進行收集整理,而是借助寫作軟件獲得他人作品的,但利用寫作軟件寫出侵權作品仍屬于直接侵權,而不是間接侵權,因為寫作軟件只是起到了幫助作用而已,寫作軟件的侵權是另外一種直接侵權的法律關系。

這里筆者分兩種情況進行討論:第一類是僅購買侵權軟件但未將其內容用于寫作的,這種單純的購買行為可能只是留作自己閱讀、學習使用,并非是為了利用軟件寫作后盈利,所以不構成侵權。第二類是利用購買的侵權軟件進行寫作并發表盈利的,大量網絡寫手將寫作軟件生成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內容原封不動地抄錄到自己的作品中,且不標明出處,而后發布到網絡平臺上供讀者瀏覽并以此盈利。這種行為可分為兩個層次:首先是將他人作品片段抄錄到自己的作品中,這種行為導致他人作品片段被相對穩定和持久地再現在有形物質載體——侵權者的計算機硬盤上,故侵犯了原作者復制權、署名權。其次是網絡寫手將作品進行網絡傳輸,這種行為明顯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相關平臺侵權

除了寫作軟件開發者與網絡寫手侵權外,還存在相關平臺侵權狀況,具體包括以下兩個平臺:一是售賣寫作軟件的電子商務平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對平臺內經營者是否侵犯知識產權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但為減輕電子商務品臺不必要的負擔,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是“避風港規則”(或稱“通知移除規則”),所以如果明知平臺內的經營者出售的寫作軟件侵犯著作權或經權利人告知后得知而不采取相關有效措施的則構成間接侵權。二是刊載侵權小說的網絡文學網站。其屬于網絡服務提供商,如果其知曉在其網站上上傳的網絡文學作品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或是相關鏈接指向侵權內容的,經著作權人告知后,未立即刪除侵權內容或侵權鏈接的則明顯具有主觀過錯,應構成間接侵權。

三、寫作軟件所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的治理路徑

在網絡文學粗制濫造、泛濫成災的今天,侵犯著作權的現象日益嚴重,寫作軟件的出現更為“文抄手”們提供了便利,針對寫作軟件侵權泛濫問題,除完善外部法律制度外,更應從寫作軟件著手,堅持多措并舉。

(一)完善版權登記制度

第一,完善我國的版權登記制度。我國的版權登記制度目前主要采用自愿登記制度和形式審查原則,這種制度導致侵犯著作權的部分寫作軟件竟得以進行版權登記,得到了實質性保護。我國在今后的版權登記中,對于涉及輔助寫作的計算機軟件的版權登記申請應當著重審慎對待,加大審查力度。對于已經獲得版權的侵權寫作軟件應當予以撤銷版權登記。

第二,鼓勵原創作者進行版權登記?,F實中,網絡著作權糾紛一旦發生,往往維權難、耗時長,就是侵權者涉嫌抄襲的作品種類繁雜,甚至多達幾百部。而網絡作家分布廣,公開的身份信息真實性弱,難以查證并召集,導致訴訟缺乏主體而難以進行,所以原創作者應積極進行版權登記,以便于在日后訴訟中自證身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升級平臺防護技術,嚴格平臺審查義務

第一,升級平臺防護技術,提高網絡文學平臺數字技術水平。寫作軟件的開發者大都掌握了一定的計算機數字技術以破解網站防護來免費下載被保護的作品,其手段隱蔽,技術化程度高。網絡文學平臺應當提高技術防護水平,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保護作品不被盜用。

第二,嚴格平臺審查義務。對于售賣寫作軟件的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對其濫用“避風港規則”進行規制,明確規則適用條件,立即下架侵權寫作軟件,防止其利用“避風港規則”進行拖延和逃避。對于刊載侵權作品后遲遲不肯刪除或拖延刪除的網絡文學平臺應當予以嚴懲,加入失信名單,必要時關停網站。

(三)建立網絡文學作家協會和網絡文學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寫作軟件對于寫作新手來說確有一定幫助作用,新手可通過其對他人的優秀作品片段進行歸納學習。所以與其一味想著如何打擊寫作軟件,倒不如使寫作軟件“合法化”。

首先,應當建立網絡文學作家協會。建立網絡文學作家協會可以加強網絡文學創作者之間的聯系和紐帶,便于統一管理,也為建立網絡文學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奠定基礎。

其次,要想使得寫作軟件合法化,就要解決其所收集的作品的知識產權問題,軟件中收集有大量網絡文學作品,而網絡文學作家分布廣、身份不明,給寫作軟件開發者獲得許可增加了難度,所以應當建立網絡文學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網絡文學作品進行統一管理,這樣,寫作軟件開發者就可通過網絡文學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授權,使得寫作軟件合法化。

[1]劉鑫.我國網絡文學版權保護問題及思考[J].中國出版,2016(8):14.

[2]王遷.著作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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