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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孝綽“名教案”考索

2018-03-30 20:35駱玉明甘愛燕
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8年2期
關鍵詞:武帝中華書局

駱玉明 甘愛燕

(復旦大學 中國語言文學系, 上海 200433)

梁代可以算是南朝文學的全盛時代,而劉孝綽則是當世文壇的核心人物?!读簳繁緜髟疲骸靶⒕b辭藻為后進所宗,世重其文,每作一篇,朝成暮遍,好事者咸傳誦寫,流聞絕域?!雹僖λ剂骸读簳肪砣秳⑿⒕b傳》,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483~484、480~481頁。這和《宋書·謝靈運傳》敘謝氏在當世的文學影響力十分相似。時昭明太子蕭統喜引納才學之士,而劉孝綽尤受器重。他曾受命為蕭統編纂文集并為之作序,并且也是蕭統之外目前唯一可以確認的參與《文選》編選的人物。由于各種原因,劉孝綽在后世的評價明顯不如曾與之齊名的何遜,但若要討論歷史上梁代文學的真實狀況,則必不能輕忽劉孝綽的存在;而近年由于日本學者清水凱夫提出《文選》編纂實由劉孝綽主導而引起頗為熱烈的爭議,學界對他的關注程度又有了明顯的提高。

但是,對劉孝綽一生中最為重大的事件——因為被到洽彈劾而導致他在仕宦生涯中遭受重創的所謂“名教案”,由于史料不詳和解讀上的迷亂,仍然是一團亂麻,牽扯不清。諸多名家言之鑿鑿地指稱案情的真相就是劉孝綽與其妹劉令嫻亂倫。當然,古人已遠,其名節與今人關系也不大。但劉令嫻這樣一位文學史上屈指可數的才女,在丈夫去世、寫下凄清感人而名動一時的祭文后不久,就和兄長亂倫,被揭之于眾、載之于史,若是冤枉,冤情也太苦了一點。而劉孝綽身負如此嚴重的污名,還到處投書鳴冤叫屈,指斥到洽,這不僅是無恥得可笑,也荒誕到無法理解——這些,難道是可能的嗎?

關于這一事件,《梁書·劉孝綽傳》有如下記載:

初,孝綽與到洽友善,同游東宮。孝綽自以才優于洽,每于宴座嗤鄙其文,洽銜之。及孝綽為廷尉卿,攜妾入官府,其母猶停私宅。洽尋為御史中丞,遣令史按查其事,遂劾奏之,云:“攜少妹于華省,棄老母于下宅?!备咦鏋殡[其惡,改“妹”為“姝”。坐免官。孝綽諸弟,時隨藩皆在荊、雍,乃與書論共洽不平者十事,其辭皆鄙到氏。又寫別封呈東宮,昭明太子命焚之,不開視也。②姚思廉撰:《梁書》卷三十三《劉孝綽傳》,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483~484、480~481頁。

《南史·劉孝綽傳》關于同一事件的記載,除個別不甚緊要的字面差異,大抵完全相同?!读簳吩谇?,《南史》完全沿襲其文,故當然可以認為,對于這一歷史事件本身,《南史》作者并不掌握更多的資料。*沈濤《銅熨斗齋隨筆·改妹為姝》條稱:《南史·劉孝綽傳》所載到洽劾奏之文是:“攜少姝于華省,棄老母于下宅”,武帝改“姝”字為“妹”。據此判斷《梁書》“姝”、“妹”二字傳寫誤易(光緒會稽章氏刻本,卷五第12頁)。楊樹達《中國修辭學》引有關文字,亦謂 “《梁書》原文姝妹二字互誤,茲依《南史》校改”(北京:科學出版社,1954年,第17頁)。但沈濤和楊樹達都沒有說明所依《南史》是何版本。中華書局點校本《梁書》與《南史》使用了存世各種重要版本,并且都對原文表示了懷疑;《梁書》校記且言及“昔人謂此妹姝二字互倒”,表明??闭咦⒁獾竭@一說法,卻并沒有提及存在這種文本的《南史》。我們也沒有見到,故只有暫且不論。但《南史》涉及這一事件的兩處評述性文字,態度較《梁書》遠為嚴厲。當原始資料的解讀發生歧義時,這種評述性文字會影響人們對事件本身的認識?!读簳さ角鳌肺瓷婕皠⑿⒕b案,而《南史》同傳則云:“(洽)尋遷御史中丞,號為勁直。少與劉孝綽善,下車便以名教隱穢,首彈之?!?李延壽撰:《南史》卷二十五《到彥之傳附到洽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681頁。也就是說,兩史以同樣文字記載的同一事件, 在這里,在不提及具體事實的情況下,被判定為“名教隱穢”——背逆名教的隱秘的污穢行為?!读簳⑿⒕b傳》的史論是:“王僧孺之巨學,劉孝綽之詞藻,主非不好也,才非不用也,其拾青紫,取極貴,何難哉!而孝綽不拘言行,自躓身名,徒郁抑當年,非不遇也?!?《梁書》卷三十三《劉孝綽傳》,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478頁。批評重在劉孝綽的言行不慎。而《南史》同傳的史論則是:“孝綽中冓為尤,可謂人而無儀者矣?!?《南史》卷三十九《劉勔傳附劉孝綽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1015頁。嚴厲得多。 “中冓”一詞,字面上可以解釋為內室,清人胡承珙《毛詩后箋》云:“中冓,謂室中?!秱鳌贰畠葍凇?,猶言內室?!?胡承珙著,郭全芝校點:《毛詩后箋》,合肥:黃山書社,1999年,第235頁。但其詞原出于《詩經·鄘風·墻有茨》:“中冓之言,不可道也”。按《毛詩》序的解說,《墻有茨》乃“衛人刺其上”之作,“公子頑通乎君母,國人疾之而不可道也”*《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毛詩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81頁。,因此“中冓”也可以作為典故而隱指亂倫行為。再聯系《到洽傳》稱劉孝綽一案緣于“名教隱穢”,《南史》確實容易導致一種特殊的聯想。

但不管怎樣,所謂“名教案”的原始記錄僅有《梁書·劉孝綽傳》前引一段文字,就史實而言,《南史》沒有提供新的內容。再回到原文。原文很簡略,卻包含了兩個不很容易弄明白的問題:一是事情的緣起是“孝綽為廷尉卿,攜妾入官府,其母猶停私宅”,而到洽的劾奏文字是“攜少妹于華省,棄老母于下宅”。那么,“攜妾”和“攜少妹”是同一回事嗎?如果不是一回事,劉孝綽所攜究為妹還是妾?二是高祖蕭衍為什么要改“妹”為“姝”,這一改可以“隱”去什么樣的“惡”?有一種看法認為《梁書》這段文字有訛誤。中華書局《梁書》點校本校記說,與劉孝綽“攜妾入官府”的記述對應,到洽劾奏之辭應為“攜少姝”,而武帝亦當是改姝為妹*《梁書》卷三十三??庇?,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489頁。;《南史》校點本則在并無版本依據的情況下直接改動了原文*中華書局1975年出版的校點本《南史》卷三十九《劉勔傳附劉孝綽傳》本文作:“武帝為隱其惡,改姝字為妹?!毙S浽疲骸耙伞?、‘妹’二字互倒?!钡?011、1017頁。。但以“‘姝’‘妹’二字互倒”一說來推定原文,仍然有許多不可解的問題。盡管武帝對劉孝綽有所維護,彈劾案的結果仍然是孝綽 “坐免官”。以常識而論,不管是“攜妾入官府”,還是“其母猶停私宅”,單獨存在都可以解釋,不能構成罪名;唯有兩相對映時,才能和違背孝道相聯系,勉強成為一個“名教”話題。假令武帝改“姝”為“妹”確實可以“隱其惡”,這時妾已經被遮蔽了,那么免官的罪由又是什么?

另一方面的問題更復雜。因為,相比于“攜妾入官府”而言,攜妹入官府是一個更嚴重的事件。據《梁書》和《南史》中相關史料推測,劉孝綽正式擔任廷尉卿當是在普通五年(524)*《梁書·劉孝綽傳》云“……遷員外散騎常侍,兼廷尉卿,頃之即真”。劉孝綽任廷尉卿的時間,詹鴻《劉孝綽年譜》、曹道衡《劉孝綽年表》及俞紹初《昭明太子蕭統年譜》均系于普通六年。實際上,劉孝綽遷任此職的時間當早于普通六年。最有力的證據是蕭綱擔任雍州刺史期間寫給劉孝綽的書信,信中說:“執別泄,嗣音阻闊。合璧不停,旋灰屢徙?!裙偎聞諢?,簿領殷湊。等張釋之條理,同于公之明察……頃擁旄西邁,載離寒暑?!睋读簳ず單牡奂o》,蕭綱赴雍州在普通四年,從“載離寒暑”等語可知,其致書孝綽在“西邁”后的次年即普通五年,而此時的劉孝綽如蕭綱信中所懸測的,已經是“官寺務煩,簿領殷湊。等張釋之條理,同于公之明察”,“張釋”(本名張釋之,西漢人)、“于公”(漢人于定國之父)均以任職廷尉、持法公正而聞名于世。蕭綱此處將劉孝綽比作“張釋”、“于公”,說明后者在普通五年已經在廷尉卿任上了。,而到洽遷御史中丞,上任首彈劉孝綽,則是在普通六年(525)。此時劉孝綽的三個妹妹都已出嫁多年?!抖Y記·曲禮上》:“姑、姐、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同器而食?!编嵭ⅲ骸敖詾橹貏e、防淫亂?!?《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第51頁。這是基本的禮教大防。如果梁武帝真的是用 “妹”來遮蔽“妾”,那就不是“隱其惡”而是“增其惡”了。此說實不能成立,《南史》點校本依此說而改正文,實是輕率。另外一種解釋,是認為劉孝綽所攜者就是其妹,再聯系《南史》所謂“名教隱穢”“中冓為尤”諸語,將此案指為兄妹亂倫之事。此意較早見于呂思勉出版于1948年的《兩晉南北朝史》,其書第十八章列述南朝名士“立身之無禮,而且無行”一節,引《梁書·劉孝綽傳》上述文字,案曰:“孝綽所攜,果妾,高祖當究到洽之誣,不得但改妹為姝。鄙辭累及十事,凡鄙之所羞言,況于士君子邪?此真無行之尤矣?!?呂思勉:《兩晉南北朝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影印,第990頁。按呂思勉的意思,《梁書·劉孝綽傳》稱孝綽“攜妾入官府” 就已經是曲文;武帝乃是明知其所攜者實為妹,所以無從計較到洽劾奏文直言劉 “攜少妹”之語,而直接改“妹”為“姝”,以庇護劉孝綽。

沿著這一方向來解讀史文的論著甚多。如俞紹初《昭明太子蕭統年譜》云:“今按到洽彈孝綽之罪名為‘名教隱穢’,此實乃傷風敗俗,不可告人者之謂也,史傳稱其‘攜妾入官府’,似不足與此罪相值。又《南史·劉孝綽傳》評云:‘孝綽中冓之為尤,可謂人而無儀者矣?!瘎t其為‘名教罪人’,史家已有定論。此事必別有隱曲,姝妹二字不宜輕改,存疑可也?!?俞紹初:《昭明太子蕭統年譜》,《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2期。曹道衡、傅剛《蕭統評傳》云:“……然而‘少妹’于‘少姝’更為丑惡,武帝既隱其惡,怎么反而會改‘姝’字為‘妹’字呢?《南史》徑改之例不可取。俞紹初《昭明太子蕭統年譜稿》說:‘今案到洽彈孝綽罪名為……存疑可也?!苏f較為有理?!?曹道衡、傅剛著:《蕭統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56~157頁。顧農《劉孝綽“名教”案與〈文選〉的編撰》云:“攜妾入官府并不至于構成很大的罪名,劉孝綽問題的要害應當在于‘攜少妹于華省’,梁武帝為保護才子劉孝綽,盡量大事化小,于是改‘妹’為‘姝’?!?顧農:《劉孝綽“名教”案與〈文選〉的編撰》,《人民政協報》2002年8月6日第B03版。田曉菲《烽火與流星:蕭梁王朝的文化與文學》云:“到洽曾經彈劾劉孝綽與少妹亂倫,武帝把‘少妹’改為‘少姝’為其遮丑并借此減輕處罪?!?田曉菲:《烽火與流星:蕭梁王朝的文學與文化》,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第86頁注釋部分。同樣的例子還有很多。但這種近乎眾口一詞的解說其實非?;恼Q。

后面我們將要論及到洽劾奏文所稱“少妹”實非兄妹之妹,此處“少”乃年幼之意,與“老母”的“老”相對應,而不表示其人在姊妹中的年齒順序。如果將“少妹”理解為兄妹之妹,那就只能指劉孝綽第三個也是最小的妹妹、當時有名的女詩人劉令嫻。她嫁給武帝重臣徐勉的兒子徐悱,徐悱死于普通五年(524)二月。到洽彈劾劉孝綽在普通六年,即使推到年末,劉令嫻的斬衰之喪還遠未期滿。她居于夫家,重喪之中,如何能夠被兄長“攜”入廷尉卿官府,而且亂倫?

這里必然要說到劉令嫻的公公徐勉。他為人謹重,是梁武帝最為信賴的大臣,且以講求儒家禮制著稱,史論稱其“明經術以綰青紫”(《梁書》本傳)。他奉武帝之命總領修定五禮之事,也正是在普通六年上《修五禮表》。表文有云:“喪紀不以禮,則背死忘生者眾?!?《梁書》卷二十五《徐勉傳》,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379頁。他如何能夠允許劉令嫻“喪紀不以禮”,以重孝之身隨兄入官府而導致荒唐的丑聞?退一萬步說,就算劉家兄妹和徐勉全都行事特異到無法解釋的程度,那么劉孝綽在與妹亂倫的穢惡之行已經遭到御史中丞正式彈劾、身敗名裂絕難幸免的情況下,幸得武帝庇護而得以逃脫,他難道不是只能屏息躡足以求茍生嗎?而史書卻有清楚的記載,劉孝綽在案件發生后一面寫信給隨諸藩在荊、雍的諸弟,希望通過他們向皇室中有力者求援,又直接上書給太子蕭統,自訴冤屈。*《梁書·劉孝綽傳》云:“孝綽諸弟,時隨藩皆在荊、雍,乃與書論共洽不平者十事,其辭皆鄙到氏。又寫別本封呈東宮,昭明太子命焚之,不開視也?!?第481頁)這不是什么“無行之尤”的問題,而是嚴重冒犯皇帝威權,以蕭衍的性格,這是絕不能容忍的。同樣不可理解的是,據《梁書》本傳所載,“孝綽免職后,高祖數使仆射徐勉宣旨慰撫之,每朝宴常引與焉”。如果說“名教案”的緣起是劉孝綽兄妹亂倫,武帝為之隱惡已是法外加恩,有何“慰撫”可言?更何況,他竟然會派亂倫事件中女性一方的公公,去“慰撫”亂倫事件中的男性一方?

又,劉孝綽有《陪徐仆射晚宴于兒宅》詩,該詩在《初學記》與《文苑英華》中題為《同集晉安兒宅》。按,徐悱曾為晉安內史,故“晉安兒宅”當為徐悱宅;而徐悱倘若在世,他是名正言順的主人,其府邸不能稱為徐勉的“兒宅”。故此詩所述宴集之事必定在徐悱去世后,也無疑是在家人喪制結束以后。在這種場合,劉孝綽有可能見到妹妹劉令嫻。其詩開頭兩句云:“大君追宴喜,十日遞來過?!笨芍⒕b于短期之中被連續邀入徐悱宅。倘若真有所謂亂倫事件,那么徐悱正是名譽遭到嚴重羞辱的一方,而“明經術”的宰輔大臣徐勉,竟然殷勤邀請亂倫事件中的男子在遭辱的兒子的府邸中歡宴,并使他有機會與徐悱的妻子、亂倫事件的另一方相聚!這真的可以相信嗎?

所以,盡管《梁書》文本易致誤會而《南史》中又有容易引發讀者惡感的曖昧不清的評述,但只要對相關史實仔細解析,就可知所謂劉氏兄妹亂倫事件絕無可能存在。對這一事件,清水凱夫撰有長文《〈梁書〉“攜少妹于華省,棄老母于下宅”考》*清水氏此文原載于2003年3月《學林》36、37合并號,后經愈慰慈、愈慰剛譯成中文,收入劉柏林、胡令遠主編:《中日學者中國學論文集——中島敏夫教授漢學研究五十年志念文集》,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370~381頁。,作出了特殊的解釋。清水氏的意思,是劉孝綽因看到妹妹在丈夫死后過度悲傷,出于憐憫之情而將之攜入“華省”;而這樣的行為很可能緣于徐勉的委托,至少也要經過徐勉的允許。當彈劾案發生時,武帝為了不致牽連對政權極為重要的大臣徐勉,才采取姑息的態度,改“妹”為“姝”,以隱孝綽之惡。文章雖有個別地方尚為可取,但總體上是想象的推論,與“考”關系不大。無論如何,想要合理地解釋以徐勉的身份與個性,怎么能夠讓服喪之中的兒媳被兄長攜入“華省”,是無法完成的任務。何況,這也無法解釋《梁書》何以徑言劉孝綽“攜妾入官府”。

再看《梁書》原文,在述及劉孝綽為廷尉卿時“攜妾入官府,其母猶停私宅”之后,接著說到洽劾奏其“攜少妹于華省,棄老母于下宅”,中間沒有任何解釋。如果不考慮文字訛誤,其實可以理解為“少妹”就是指“妾”,前后異稱而已。當然這需要做必要的證明。清人梁章鉅就是這樣解讀的,其所著《稱謂錄》“妾”條云:

少妹《梁書·劉孝綽傳》:“攜妾入官府,其母猶停私宅。為御史劾之云:‘攜少妹于華省,棄老母于下宅?!咦鏋殡[其惡,改妹為姝?!?梁章鉅著,王釋非、許振軒點校:《稱謂錄(校注本)》,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7頁。

梁氏的解讀也被現在的學者引為依據。穆克宏《文選學研究》 就徑引梁章鉅 “少妹,妾也”之說,批評中華書局版標點本《梁書》??闭摺安恢倜谩鳌?,徒生紛擾。史傳之文無誤”*穆克宏:《文選學研究》, 廈門:鷺江出版社,2008年,第639、640、639頁。。與此相聯系,穆克宏又指出,當劉孝綽任廷尉卿時,“劉令嫻正在守喪,重孝在身,不可能隨兄入府,更不可能‘別有隱曲’”④穆克宏:《文選學研究》, 廈門:鷺江出版社,2008年,第639、640、639頁。。 但問題并不是到這里就解決了。梁章鉅將“少妹”列為妾的異稱,其根據就是《梁書·劉孝綽傳》中的那一段文字,沒有任何旁證。而這種用法,至少是古籍中罕見的,否則也不至于產生那么多的麻煩。如果要質疑穆克宏,人們可以問:這不是以自身為證嗎?何足為據!還有一個麻煩問題:既然“少妹”就是妾,梁武帝蕭衍為何要改“妹”為“姝”?穆克宏因未能費心深察,對此作出了真正是莫名其妙的解說:“當是為了減輕劉孝綽的罪狀??赡墚敃r攜妾棄母,乃大逆不道的行為;而攜‘少姝’(年輕漂亮的小姐)入府,卻是時尚的風流韻事,不足深怪也?!雹菽驴撕辏骸段倪x學研究》, 廈門:鷺江出版社,2008年,第639、640、639頁。妾不能帶,小姐可以帶,梁武帝的腦子還正常嗎?

曹道衡、沈玉成《中古文學史料叢考》注意到另外一種資料,即“‘妹’可解作姐妹之妹,亦可解作少女”(《易歸妹》注,《后漢書皇后記》注)。但他們沒有在這里深究,很快又跳開去了:“此以‘少妹’與‘老母’相對,其毒刻骨,蓋暗指孝綽為齊襄公。設令所攜非其女弟,亦可據經典以自辯,洽誠刀筆吏哉!”*曹道衡、沈玉成:《中古文學史料叢考》,北京:中華書局,2003年,第541~542頁。曹、沈二位的意思,是到洽奏文中“少妹”一詞,兼含少女與兄妹之妹二義,其真正的用意是暗指劉氏兄妹亂倫;但萬一說錯了,又可以把“妹”解釋為少女,以便自我開解。果真如此,到洽是把政治當游戲了。以御史中丞——國家最高監察官員——的身份指控朝廷另一重要官員兄妹亂倫,又不是寫雜文,難道可以閃爍其詞地影射嗎?劉氏家族在齊梁有顯赫的地位,劉孝綽本人也曾深受武帝的器重。對這樣一個人,到洽倘若顧忌有“所攜非其女弟”的可能,而故意用含混曖昧之辭給他套上兄妹亂倫的污名,毋論能否配得上“勁直”二字,他自己處境恐怕首先就危險得很了!

大概來說,曹、沈二位雖然注意到“少妹”之妹未必一定要解釋為兄妹之妹,但由于未細察武帝改“妹”為“姝”是何意,又受《南史》“中冓為尤”“名教隱穢”諸語的影響,還是把劉孝綽的名教案視為亂倫案,認為武帝改字,乃是因“其事過丑”,“無以昭告朝野而為之隱”。

其實,《梁書》關于劉孝綽名教案的那段文字并非不可解讀。關鍵在于到洽劾奏文所用“少妹”不是一個普通的詞語,不是梁章鉅所理解的那樣,只是“妾”的一種異稱,而是隱含了《周易·歸妹》卦某些特殊內容的典故;它雖然略有曲折,但所表達的意義是清楚的,并無歧解?!稓w妹》卦辭是:“兌下震上。歸妹:征兇,無攸利?!蓖蹂鲎ⅲ骸懊谜?,少女之稱也。兌為少陰,震為長陽,少陰而乘長陽,說以動,嫁妹之象也?!?樓宇烈:《王弼集校釋》,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487~489頁。此處王弼解“妹”為少女之意,上引曹道衡、沈玉成的文章就已經注意到了。但這是什么樣的少女,到洽劾奏文為什么用“少妹”這個詞,需要深究一步才能明白。王弼又解釋此卦為“嫁妹之象”,即以少女出嫁。少女何以出嫁?初九爻辭云“歸妹以娣”可以說明。這就是古代貴族婚姻中的妾媵制度,即作為正夫人的女子出嫁時,有多個同族的女子隨嫁。鄭玄注《儀禮·士昏禮》曰:“古者嫁女,必侄娣從之,謂之媵?!?《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 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儀禮注疏》,1999年,第89、220頁??追f達《周易正義》解“歸妹以娣”亦曰:“古者諸侯一取九女,嫡夫人及左右媵皆以侄娣從?!雹邸妒涀⑹琛氛砦瘑T會整理、 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儀禮注疏》,1999年,第89、220頁。而這些隨嫁的女子中有些年歲很小,是備來日之選的。后面說的這層意思在《歸妹》的爻辭與《象》辭中有清楚的體現。六三爻辭:“歸妹以須,反歸以娣?!薄断蟆吩唬骸皻w妹以須,未當也?!边@里說“歸妹”還需等待,合適的時間(年歲)還沒有到。由于《歸妹》卦象是上震下兌,而兌為少陰,震為長陽,所以王弼注強調此卦所顯示的男女結合有其特殊之處,一則云“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再則云“少女而與長男為耦,非敵之謂”。這才是到洽通過用典想要告訴人們的意思。

至此,可以肯定地說:《梁書·劉孝綽傳》本文說他“攜妾入官府”,與到洽劾奏文說他“攜少妹于華省”,兩者之間并無牴牾,只不過到洽用“少妹”二字,特意強調了劉氏所攜之妾乃是未成年的幼妾。對這種名義上屬于“妾”的少女,男主人在占有她們時有何限制,古代禮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人所遵循的,只是習俗慣例而已?!稓w妹》六三爻辭 “歸妹以須,反歸以娣”一句,似乎能看出過于年幼的隨嫁女孩還會回到母家養育一段時間再送走。然而,如果真的發生了王弼注所謂“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又能如何呢?直到《紅樓夢》里寶二爺要試“云雨情”,那襲人也沒有到可以嫁人的歲數。何況,劉孝綽即便把一個幼妾帶入官府,究竟發生了什么恐怕也是外人所難知的;解釋起來,完全可以說成類似婢女的身份?!读簳氛f到洽“遣令史按查其事”,不知查實到何種程度。

再往下說時,先要聲明:我們絕無為劉孝綽辯護的意思;如果到洽指控的丑行屬于事實,我們認為他很可恥。然后我們要說,回到歷史的條件下,劉孝綽即便攜“少妹”于華省,單獨地看,仍然不能構成嚴重的罪名;如果這種事情被人用來作為正面攻擊的把柄,也只是顯示出事主縱欲過甚、德性有欠缺而已。所以到洽要把劉孝綽的老母親抬出來拍他耳光:“攜少妹于華省,棄老母于下宅”,把縱欲和不孝對照起來,彼此強化,“相得益彰”,而且關涉名教大節。這是名副其實的深文周納。文學還是有用的。然后我們也就很清楚梁武帝改“少妹”為“少姝”的意義?!吧佟边@個表示年輕的形容詞在古文里適用范圍很廣。只有在用《周易·歸妹》為典的條件下,“少妹”才有“幼妾”的涵義;而“少姝”就只有字面意義,即“年輕漂亮的女子”,它可以指普通的妾。這個改動,使指控劉孝綽的罪名仍可含糊成立,而又避免了原文用力過重、顯得惡毒的氣息。梁武帝自矜才華,他輕輕加一撇而使文氣大變,可想是很得意吧。

澄清《梁書》原文的迷誤之后,會發現關于這樁名教案還有一些值得注意卻被忽視的情節。顏之推《顏氏家訓·風操》記:“江南諸憲司彈人事,事雖不重,而以教義見辱者,或被輕系而身死獄戶者,皆為怨讎,子孫三世不交通矣。到洽為御史中丞,初欲彈劉孝綽,其兄溉先與劉善,苦諫不得,乃詣劉涕泣告別而去?!?王利器撰:《顏氏家訓集解:增補本》,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120頁。這里指出南朝以“名教”指控人的嚴重性。而到溉堅決反對其弟到洽對劉孝綽的彈劾之舉,阻止無效后,又事先去劉府涕泣告別,申明此事與己無關。這正像清水凱夫所指出的,至少在到溉看來,對劉孝綽的指控并不關涉嚴重的罪名,不需要采取如此極端的手段。那么到洽又出于何種考慮呢?依前引《梁書·劉孝綽傳》之意,那是因為他與到洽同在蕭統太子東宮時,“每于宴座嗤鄙其文,令洽銜之”,結下宿怨。由此言之,到氏所為乃是公報私仇。但如果把這視為首要的原因,未免將政治生態理解得過于簡單。

首先,劉孝綽自己就不是這樣看。他在遭彈劾免官閑居之后處境重新好轉時有致蕭統的《謝東宮啟》,文中談及到洽彈劾自己的動機時,用了以下八個字——“不顧賣友,志欲要君”。在他看來,到洽的行為是為了投君主之好而不顧出賣朋友,單純的私怨至少是無足輕重的。由此而言,劉孝綽免官之后上書求援于原本與他關系親密的太子蕭統,而“昭明太子命焚之,不開視也”,也就容易理解了。蕭統很可能意識到這件事與武帝的態度有關,至少也是拿不準武帝的態度究竟如何,所以不愿意介入其中,自惹麻煩。

說到洽之舉是為了“要君”,和他所擔任的御史中丞這個官職有關。御史中丞作為中央監察機構的最高長官,隨著士族門閥政治的衰退與皇權的重興,其地位與職能在南朝有逐漸強化之勢。在梁朝一個很明顯的變化,是顯著提高了御史中丞的官階。從魏晉到劉宋時期,御史中丞皆列第四品,而梁代天監七年之后官品,則列在流內十一班之首。流內十一班相當于劉宋的三品官*參見宮崎市定著,韓昇、劉建英譯:《九品官人法研究:科舉前史》“宋梁官品對照表”,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 第193頁。,而同一班次內,位置越靠前越貴。宮崎市定指出,流內十八班位于班首的一般都是清官,除了第十四班的中領護軍在吏部尚書之前,以及第十一班的御史中丞在尚書吏部郎之前*宮崎市定著,韓昇、劉建英譯:《九品官人法研究:科舉前史》,第195頁。。這表明梁武帝對御史中丞這一官職有特別的重視。

御史中丞的首要職能就是維護皇權。在事關重大或牽涉重要人物的案件中,御史中丞或是直接秉承上意,或是揣摩上意,很少基于獨立的裁斷——這是由這一官職在整個權力結構中的作用決定的。如宋孝武帝時處置東揚州刺史顏竣,是“上乃使御史中丞庾徽之奏之”*沈約撰:《宋書》卷七五《顏竣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 1965 頁。;齊武帝處置竟陵王征北諮議參軍謝超宗,是武帝令中丞袁彖奏彈*蕭子顯撰:《南齊書》卷三六《謝超宗傳》,北京:中華書局,1972年,第 639 頁。;齊郁林王蕭昭業初即位,因王融不贊成策立自己,使中丞孔稚珪彈奏,賜死獄中*《南齊書》卷四七《王融傳》,北京:中華書局,1972年,第 823 頁。。梁武帝時,出身高門的王亮對皇權不恭,“元日朝會萬國,亮辭疾不登殿,設饌別省,而語笑自若。數日,詔公卿問訊,亮無疾色,御史中丞樂藹奏大不敬,論棄市刑。詔削爵廢為庶人”*《梁書》卷一六《王亮傳》,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 268 頁。。先有“詔公卿問訊”,后有御史中丞糾彈,是承上意而行,不言而喻。

至于劉孝綽一案,就案情而言談不上有多么嚴重,就彈劾對象的官職和門第而言卻絕非輕微(廷尉卿主管刑獄,十一班,三品,梁代以前高于御史中丞;劉氏家族乃劉宋以來新興的貴門)。到洽構擬的罪名雖是大義凜然,所用的方法卻近乎深文周納。劉孝綽指責他“不顧賣友,志在要君”,當然有為自己辯白的用意,但在到洽而言,他不可能不對“上意”有所預測。至于“要君”之舉是否合于“上意”則是一個微妙的問題。所謂“天意自來高難問”,做皇帝是一門藝術,而梁武帝正是一個善于操縱權力、平衡各方關系的能者。他在政局混亂的南齊之后維持了數十年的平穩統治,實非易事。而在劉孝綽所謂“名教案”中,忽視武帝的態度,很多地方是看不清楚的。

梁武帝時代政治的特點,當然不是本文能夠詳論的。但撮其至要而言之,其實也是簡明的:把強化皇權與優遇士族相結合,在各個領域——包括士族素來引以為傲、也是體現這一階層身份特征的學術與文學領域內,突顯皇室不容置疑的優越地位。因此,對于士族自命不凡的傲誕常給予必要的打擊?!读簳ど蚣s傳》載,在某次宴會中武帝與沈約等文學之士就栗子的典故“各疏所憶”,沈約故意少寫了三個,“出謂人曰:‘此公護前,不讓即羞死’”。武帝以其言不遜,欲抵其罪,徐勉固諫乃止。但最后沈約憂懼而卒,雖另有他因,卻仍然與此相關。這首先不是什么“妒才”的問題,而是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層面上對皇權表現不敬。宋人《吟窗雜錄》記劉孝綽嘗為詩曰“塞外群鳥返,云中侶雁歸”,武帝見而大怒,即奪侍郎;后又為詩,有云“城闕山林遠,一去不相聞”,帝嗟賞,復其侍郎之職。*《吟窗雜錄》卷二十一,明嘉靖二十七年崇文書堂刻本。這個故事不太可靠,但描畫出梁武帝以文宗自命的圖像,卻仍有其真實性。沈約、劉孝綽為前后兩代文壇影響最大的人物,將他們的故事放在一起讀頗有意味。

劉孝綽是一個傲誕之人,《梁書》本傳稱:“孝綽少有盛名,而仗氣負才,多所陵忽。有不合意,極言詆訾。領軍臧盾、太府卿沈僧杲等,并被時遇,孝綽尤輕之。每于朝集會同處,公卿間無所與語,反呼仆卒訪道途間事,由此多忤于物?!?《梁書》卷三十三《劉孝綽傳》,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483、482頁。此處說到劉孝綽參與朝會,在“公卿間”如何如何,無疑是他擔任廷尉卿期間的事。這是劉孝綽第一次擔任朝廷要職,為期也不久。而如此狂傲,實有士族顯貴自負才地的遺風。這樣的行止雖然并未直接侵犯皇帝的威權,但必然為武帝所不喜。所以到洽上任御史中丞,首彈劉孝綽,或有私怨,但更多地是“志在要君”,可以說沒有什么疑問。至于彈劾的案由,把誰帶到了官府,其實并不重要。梁武帝的處理方法,則是非常的巧妙。先是改“妹”為“姝”,減少了劉孝綽的難堪,卻允許罪名成立,罷免了他的官職。這表明對劉孝綽施以打擊、加以挫辱符合武帝的愿望。但罷職的罪由原本牽強,所以達到目的之后,出于優遇士族的慣例,又對劉孝綽屢加撫慰,為重新起用他制造機會:“孝綽免職后,高祖數使仆射徐勉宣旨慰撫之,每朝宴常引與焉。及高祖為《藉田詩》,又使勉先示孝綽。時奉詔作者數十人,高祖以孝綽尤工,即日有敕,起為西中郎湘東王諮議?!雹邸读簳肪砣秳⑿⒕b傳》,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483、482頁。

武帝事先讓徐勉把自己的詩拿給劉孝綽看,然后在眾人奉詔唱和的場合中對他的才華特別嘉許,并以此為理由重新起用他為湘東王蕭繹的屬僚。這是恩惠,也是戲弄。擁有一代才名而自視甚高的劉孝綽就這樣被武帝玩弄于股掌之中,除了感激涕零,別無可言。經名教案后,劉孝綽雖蒙再用,卻一蹶不振。說咎由自取,亦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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