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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某礦場職工宋某和其他礦工一起下班回家,途中遇到前來拉礦石的駕駛員任某。在任某要求下,宋某等人乘任某的車返回礦山又裝了一車礦石,隨后一道回家。車行至某路段時遭遇路基跨塌,導致翻車。宋某因此受傷住院治療。幾個月后,宋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其受傷性質認定為工傷。
爭議焦點:礦場認為,宋某下班回家途中返回礦山再裝車屬個人行為,搭乘任某的拉礦車輛屬于違章搭車,事故傷害發生在非正常下班的途中,其受傷性質不應認定為工傷。宋某認為,礦場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規定,為任某車輛裝礦完畢后順道搭車下班途中不幸受傷,其性質應當認定為工傷。
認定結論:宋某工作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以宋某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車輛事故傷害為由,認定宋某受傷性質為工傷。礦場不服該認定,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審理維持了該認定決定。
案例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職工居住地至用人單位的合理時間和路段)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職工受傷性質應認定為工傷。職工違犯交通法規的行為肯定是錯誤的,但職工為履行職務而搭乘車輛遭受到的意外傷害,不屬于條例中工傷認定排除條款的情形,此類傷害原則上應認定為因工負傷。因此,宋某工作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宋某受傷性質認定為工傷是正確的,復議機關維持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決定是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