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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采編中的犯罪及其防范

2018-04-02 09:46李婷婷
法治新聞傳播 2018年4期
關鍵詞:軟文有償罪名

■李婷婷

客觀性和中立價值是新聞行業安身立命的基石,為此,新聞機構一直試圖以編營分離的方式構筑采編和經營之間的防火墻,阻隔經營部門對編輯部門的干擾,從制度上建構屏障,以避免“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的發生。但自我國媒體市場化進程開啟后,盡管部分新聞機構以專業價值樹立了良好形象,但市場中依然滋生出了“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的毒瘤,部分甚至觸犯了刑法。從2003年初出現的“封口費”①到2012年間爆發的“IPO有償沉默”②,幾起大案讓新聞機構中的犯罪廣為人知,新聞機構如何刮骨療傷,預防采編犯罪,重塑良好社會形象,不可謂不重要。

采編相關的罪名及刑期認定

“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的所涉金額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將觸犯刑法。目前,司法機關經過多年實踐,已經形成了比較穩定的案情及罪名認定體系,已經出現的新聞采編中常見相關罪名主要有敲詐勒索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損害商品信譽罪和強迫交易罪。這些罪名都屬于經濟類犯罪的范疇,前兩個罪名屬于比較典型的數額犯,定罪量刑觀照涉案金額,且起刑點都并不高。

其中,敲詐勒索罪的起刑點可以低至2000元: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對應的刑期分別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及十年以上。

另外,由于我國新聞記者嚴格依托于媒體機構領取記者證,盡管市場化的改革中多數新晉記者已經沒有了事業編制,但司法部門仍傾向于以職務行為的公務屬性將記者界定為能夠憑借“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的特殊主體。因此,當出現了“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相關犯罪時,記者很可能以受賄罪被查處。2016年兩高對于貪污賄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讓這一罪名的起刑點極大提高,即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這一標準較之前的5000元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其計算方式為累加,即多次受賄達30000元,從數額角度而言即達到了刑罰標準,對于當前經濟環境而言,這一標準也依然不高。

強迫交易罪的認定多見于新聞機構的強買強賣,即新聞媒體挾負面消息迫使企業簽訂廣告合作協議,典型的案件如二十一世紀傳媒沈灝案。③而如果媒體不僅受賄,還將自己陷入經濟體的糾紛中,成為一方的“輿論打手”,如新快報陳永洲案,觸犯損害商品信譽罪。④這兩個罪名的定罪量刑與上述兩個罪名又有所不同。但可以明確,如果司法機關加大對“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的打擊力度,記者日常不遵守采編倫理的做法很容易達到刑事懲處的標準。

媒體常見的采編犯罪行為

當前,我國媒體采編過程中經常發生的犯罪可從個人和機構層面分開進行探討:

(一)機構層面

就筆者對公開司法裁判文書的統計看來,機構層面因采編受到刑事處罰的并不多,已經查處的此類犯罪主要包含兩類:一是軟文廣告,當取得的軟文收益沒有進入單位賬戶,而是單獨進入部門賬戶甚至被部門成員私分時,將可能構成犯罪;二是強迫交易,常見于財經新聞報道領域,為了達到與被報道單位之間形成廣告合作的目的,媒體以負面報道相要挾強迫對方簽訂廣告合同,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

盡管公開的機構層面犯罪案件相對不多,但往往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力,成為媒體腐敗的典型。而上述兩類犯罪在我國刑法規范下都屬雙罰制,即不僅對機構處以罰金,也對主要責任人進行懲處,但顯然,在同樣的數額下,單位犯罪罪名其主要責任人的刑罰較個人犯罪要低得多。如:農民日報社陜西記者站站長江彥博以索賄65.6萬元與承擔的“單位受賄罪”與“挪用公款罪”并罰,獲刑6年;⑤農民日報社河北記者站站長李俊奇以索賄20萬元承擔受賄罪與貪污罪并罰,獲刑16年,⑥盡管兩個案件在案情事實與行為人身份上都存在很大的相似處。另外,部分機構的相關安排原本可能屬于單位內部激勵機制的創新,但游走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紅線,因而在裁判中也會出現爭議。

(二)個人層面

通過統計公開的新聞報道和司法文書,個人層面的采編刑事案件在過去幾十年中至少發生了數百起,通過細細解剖,可以發現其中不同。從“有償新聞”看來,記者可能因撰寫軟文而入罪:當記者繞過單位賬戶,以自己的名義收受軟文費,達到一定的數額就可能以受賄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入罪,如2012年北京市查處的一系列軟文受賄案;⑦深陷利益糾紛中的記者可能因收受“爆料人”的好處而展開批評報道,最終被查處入罪。⑧“有償不聞”的犯罪表現同樣“豐富”,不僅包含了挾負面新聞要求封口的“敲詐勒索”(當記者被認定是國家工作人員時可能涉及索賄型受賄),⑨還包括了負面新聞當事人“滅火”的行賄受賄。⑩

處在采編一線的記者編輯如若出現了大面積的“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將給新聞行業公信力帶來難以挽回的沖擊。在“封口費”相關案件中,記者被地方經濟體視為“新聞乞丐”,職業形象一瀉千里。新聞業本當作為社會的守望者,卻因采編管理不規范和部分記者漠視職業倫理,最終不僅讓涉案人身陷囹圄,案件的累積也成為腐蝕新聞行業的蛀蟲。

如何防范采編相關犯罪

如前所述,新聞采編中的犯罪實際上是在倫理規范層面“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的“向前一步”,經由世界反腐敗機構的調研發現,即使是世界上最清廉的國家,也可能出現這樣的現象。但可以推測,全球范圍內記者因“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見,一方面是財務制度和媒體體制的不同導致了查處標準有所區分,更重要的是表明我國新聞從業者在當前的制度環境下還需要強化制度體系建設和職業倫理建設。

制度體系建設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是編營分離防火墻的建設。若采編與經營不分,當記者擁有了經營權,一旦記者通過私人賬戶對經營性收益進行處理,甚至隱瞞機構私下收受好處,將帶來極大的經濟犯罪風險。在編營混崗的情況下,采編部門如果受到激勵展開經營,甚至可能導致部門性的“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觸犯單位受賄、強迫交易等單位罪名;其二是機構內財務管理制度的完善。如果新聞機構建立部門激勵機制,讓內設部門擁有一定的財務自主權,同時未能形成嚴格的財務把控體系,也可能把部門推上經濟犯罪的深淵。

職業倫理的建設同樣重要,作為一線采編人員,記者和編輯是信息把控的第一關,也是最重要的一關。良好的倫理建設是記者編輯保持采編公正和不偏不倚的基礎,也是采編犯罪防范的基礎。強化對記者編輯職業倫理的培養,需要牢固樹立起他們對客觀公正和真相正義的追求,嚴禁出現因利益輸送而出現失去中立價值的報道或不報道現象。

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新聞媒體在我國屬于國有經營主體,需要在保持自身公益屬性的前提下獲取收益以維持自身的生存發展,媒體經營創新如內容付費、發展論壇、投資經營甚至上市融資均無可厚非;軟文推廣也不必“一刀切”地消滅,我國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在經營創新中,建立起編營分離、財務管理合規的合理底線至關重要,規范的制度建設和合理的道德倫理建設是防范采編失范的前提,也是媒體得以大膽經營創新、壯大新聞媒體力量的前提。

注釋:

①陳力丹:《我們需要健全而有效的新聞自律機制——對于山西繁峙礦難11名記者違紀行為的反思》,《傳媒觀察》2003年第11期。

②陸媛:《IPO有償沉默》,《財新周刊》2012年第22期。

③新浪網:《二十一世紀傳媒原總裁沈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5-12-24/doc-ifxmxxsp6824431.shtml。

④騰訊網:《原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判刑1年10個月》,https://new.qq.com/cmsn/20141017/20141017016797。

⑤人民網:《農民日報一站長縱容記者索賄65.6萬 一審獲刑6年》,http://news.163.com/10/1112/08/6L9BBE6800014JB6.html。

⑥新浪網:《新聞出版總署通報河北蔚縣礦難違法違規媒體人員處理情況》,http://news.sina.com.cn/o/2010-03-31/072117300841s.shtml。

⑦詳見劉亞娟、展江:《??庉嬕颉败浳摹鲍@罪的三次法院審理——媒體人經濟犯罪經典案例評析(十六)》,《青年記者》2018年第10期。

⑧詳見李婷婷、展江:《經濟犯罪高企背景下的記者身份與刑法責任探究》,《新聞界》2017年第12期。

⑨同上。

⑩典型的如山西繁峙和河北蔚縣發生的礦難“封口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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