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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刑法的突出人性特征

2018-04-17 08:43黃千峰
法制與社會 2018年9期
關鍵詞:道德性中國古代人性

關鍵詞 中國古代 刑法 法哲學 人性 道德性

作者簡介:黃千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學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31

一、中國古代的道德標準、人性假設學說與刑法

(一)前提之哲學論證:道德的形成來源于人性

道德哲學是哲學研究體系的一大分支,它是對“道德的本質”、“道德要求我們怎樣做”,以及“為什么要這樣做”所做的系統性研究,用蘇格拉底的話說,是“我們應當如何生活”道德的底線概念可以被簡短地表述為:“道德至少是用理性指導人們行為的努力”①。

筆者將在之后論證中國古代刑法與封建倫理道德的緊密聯系,因此要完成本文標題所提出的命題,即中國古代刑法的突出特征是其道德性,就必須論證道德的形成來源于人性這一前提。

首先,從心理學角度來說我們必須承認人是非常復雜的生物,人性絕不是單一維度的,而是多維的。將人性區分為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這一分類方式是哲學上可以達成的共識。

人的自然屬性指人的動物性,也就是人所具有的本能欲望。 休謨在其著作《人性論》中認為人類感性的產生是以自然性為基礎,在休謨看來它其實是一種人類自知的關于苦、樂的感受?!叭祟愋撵`的主要動力或推動原則就是快樂和痛苦”②,這種快樂痛苦來源于“趨利避害的本能”。 人的社會屬性是指人作為社會成員參加社會活動所具有的屬性,是人參與社會活動時所呈現出的特性,而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人的理性。人存在理性理性意味著人(作為社會成員)能夠認識自己和周圍的環境,因而能夠自主地安排其行為。

正因為人性包含著人類的理性與人類的感性,其中人的感情更多地是人在社會生活中所表露,所以包括人類在內的生物共有的純自然(滿足生物基本需要)的屬性已經不足以表征人類,而是帶有文化的因素。

道德性來自人類的感性,也正是來源于人們有著趨利避害的基本生理需求與反應。人類與其他沒有感性的生物所不同的是,人類可以在感性的基礎上產生人類所獨有的知性和理性能力,因此人們對利益的追求不僅僅是看重眼前的利益,而是更多地為長遠利益考慮,并挖掘更深層次的原因。而對于人來說,長遠的、根本的利益恰恰存在于社會活動與他人的交織當中,人的活動因此具有利他(它)或利公的性質,而這正是道德的最本質的特點。

可以看出,“道德性不是與理性、感性或社會性相對立的一種屬性,而是在它們的基礎上并使三者有機結合的一種更高級、更合理的屬性,它能使感性受理性的控制,并服務于社會生活的目的”③。人的道德性真正地把人與動物區分開來。由此,我們完成了對于“道德來源于人性”的論證,接下來筆者將論述中國古代刑法與封建倫理道德的關系,以此來體現中國古代刑法的人性基礎——道德性。

(二)中國古代倫理道德簡析

在此,我們至少可以承認道德與理性之間的關系:道德來源于人的理性,而這種理性無關道德標準的進步與否,即使是中國古代飽受詬病的封建綱常倫理道德標準也是當時統治者乃至社會大眾理性選擇的結果。無疑,一個社會的道德標準所影射的是這個社會長期以來所達成的一種共識,這種共識的內涵即是這樣一種社會理性——選擇這樣的道德標準可以更好地指導當時的生活、更好地維系當時的社會。

如果以這樣的邏輯來分析中國古代社會的主流道德標準(主要指封建倫理道德),結合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社會結構,就會發現中國自漢代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一直到近代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儒家倫理道德的主流地位幾乎貫穿了封建社會的始終。中國傳統法律社會富有濃厚的儒家倫理色彩,站在一個發展的法律傳統的角度看,瞿同祖先生將之總結為“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這已經成為今天的法律史學界的經典論斷④。這時,我們就必須追本溯源,分析中國古代儒家倫理道德與中國古代刑法聯系如此緊密的原因。

在我們遠古時期的法律萌芽成長階段,在成文法頒布之前,“禮”作為當時廣義的社會道德規范,在功能意義上起著法律所起的作用。后世對于禮與刑的關系也有著這樣的論述:“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薄爸芄贫Y”反映出我們傳統最早期的法律形式的禮,從其萌芽之初便和作為日常生活規范的道德習俗有著同根同源的關系,在其后來的發展過程中也同樣和道德習俗有著同質的關系,道德孕育在風俗習慣和作為價值皈依的“禮”之中。

然而儒家思想緣何選擇周禮作為其倫理道德思想內核,其實要結合當時的時代背景來理解。在當時“禮樂崩壞”的社會背景之下,以孔、孟為代表的儒家認為要回復社會秩序必須要從先朝(周朝)獲得治理經驗,因而將周禮作為其理論內核,意圖說服統治者重視道德對政治統治的重要作用。同時,儒家道德源自于孔、孟對于人之本性的假設之中,因此要深刻認識中國封建社會與中國古代刑法中體現的儒家道德理念,還要結合中國古代思想家們的人性假設學說。

(三)中國古代思想家與人性假設

思想家們對于人性的假設,往往是一種帶有價值取向的選擇。 “一般說來,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往往以一定的人性假設為“公設” ,并以此推導和構建它的理論系統?!雹菀簿褪钦f,人性假設就是人們為了構建自己在其他學科的理論系統,而有目的性與傾向性地對性的本性所作的假設。由于“人的本性”這一概念的先驗特性,導致人們對于它的特征只能做出大方向上的假設,比如“人性本善”或是“人性本惡”的爭論。

在百家爭鳴的時代,無論是儒家還是法家思想,都基于各自的人性假設學說。而這些人性假設學說,都與他們對道德與刑法的理解有著緊密的聯系。

孔子是儒家思想的代表,它認為“性相近,習相遠也”??鬃訉嶋H上并沒有對人性的善惡進行判斷,而是認為人類生來本性一致,人類呈現出不同的道德面貌是因為社會環境的后天影響。因此,在孔子看來,人大都是可以進行教育或教化的。因此,孔子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認為禮樂教育是刑法的基礎跟前提。 正是基于這樣的人性假設與學說建立上的選擇,中國古代封建社會“親親尊尊”的道德標準也得以確立。

而儒家思想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則對人性提出了傾向性明顯的假設,他明確提出了“人性本善”的論斷。孟子認為異于禽獸的特性,是因為具有 “四心”或“四端”,即“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 由此推論出“四端”即“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由此,孟子將孔子關于“仁”的學說進一步發揮,將道德教化作為國家治理的基礎與準則,對刑罰要保持一種相當謹慎而克制的態度。

在這里,我們會發現正是基于對人性本善的理解,孟子對人性以及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盡管孟子對于刑罰的作用保持一種相當克制的態度,但是他的人性本善學說所引申出的過高道德要求在后世被統治者刑法化之后,反而起到了事與愿違的作用。有關這一問題,筆者將在本文第二大部分進行詳細論述。

要論述中國古代的刑法思想,就不得不提到法家的思想理論。盡管法家思想所倡導的“國家道德”并沒有得到后世封建社會統治者的普遍認可,并沒有成為封建社會的主流道德標準。但是法家思想中的人性假設學說所蘊含的刑法理念卻對后世產生了重要影響。

法家代表人物荀子提出了“人性惡”的基本主張,這與儒家思想格格不入。荀子認為 “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 嚴格說起來荀子的性惡假設其實是認為人性“趨惡”。與堅持“性善論”的孟子相反,“荀子認為預防社會犯罪不是基于對人性的善的正面弘揚,而是對人性之惡的逆向改造”⑥。荀子的思想中充斥著對于人性的不信任,它認為犯罪源于人性天生無法抵抗社會環境的不良作用,社會對于犯罪必須進行嚴厲的、綜合性的治理。荀子這一綜合法治的思想對后世的封建刑法乃至整個法制體系建立影響深遠。

由此,人性假設學說對于中國古代刑法思想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儒家認為違反仁義道德的行為同時也是違反人的本性(向善與理性),因而將這些行為列為最嚴重的犯罪,也就是“出禮入刑”。法家韓非子認為“民智之不可用,猶嬰兒之心也?!奔疵癖姷睦硇圆⒉豢煽?,不用刑法加以規制只會使放縱“向惡”之心。因此針對人民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運用刑罰等嚴厲的懲罰手段進行治理,從而形成有序的社會秩序,而這樣的思想恰恰為封建帝制所喜愛。

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中國古代刑法體現出了與人性、封建倫理道德緊密交織的特性。這一特性的形成并不是從儒家道德開始成為社會主流道德標準時即形成,而是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刑法與儒家倫理道德互相強化的結果。

二、簡評中國古代刑法道德化

(一)中國古代刑法的道德化(儒家化)進程

傳統中國乃是宗法社會,其基本形態在西周封建時代已經完全確立起來,并且歷史經驗地證明,這種宗法性質雖有局部層面的修正,經秦王朝以降,他一直作為傳統社會的根本道德標準而存在。在這樣的宗法社會中,以血緣家族親情為基礎的人倫尊卑等級秩序一直是我們傳統的政治法律文化的根本基礎?;蛘哒f,現代學者針對中國傳統刑法發達史所總結的“中國古代刑法之儒家化”是有他的歷史必然性基礎的⑦。眾所周知,“禮法合一,相互為用”是中國封建社會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特點之一。但是禮與法的融合也有一個長期不斷適應社會需要的發展過程。

眾所周知,中國古代刑法的儒家化是以“春秋決獄”為開端的,它對于中華法系的歷史演變具有開啟先河的作用。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之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刑事政策被統治者確立了下來。董仲舒進而以“德主刑輔”的思想為出發點,倡導“春秋決獄”的刑事審判原則?!按呵餂Q獄”的特點是司法者在斷案時不是具體引用正式的法律條文,而是憑借儒家經典中的思想論述來進行判案。由此,儒家思想中所宣揚的封建倫常的道德思想被運用為刑事司法審判的依據,它以司法為突破口,使儒家倫理道德滲透到法律實踐之中,使儒家倫常的精神與生硬的法律互相融合。由此,儒法交融后的法律不僅僅成為調整人們外部行為的規范,還對人們的內心道德觀念進行規范與指導。

到了三國、兩晉時期,儒家的思想學說開始逐漸向主流邁進,法律體系的儒家烙印逐漸加深。

第一,儒家思想成為法律制度的指導性思想,也就是說儒家道德開始大面積地介入立法。例如,背離君權、父權、夫權的行為所構成的“十惡大罪”,從北齊開始,一直都是封建法典刑事規制的重點。

第二,曾經的儀式層面的“禮法”也開始法律化,逐漸成為人們應當普遍遵守的道德標準。例如,有關喪葬五服制度,作為家庭內部的禮數傳統開始成為法律上的一種制度。禮所強調的尊卑特權思想,在律法中體現為“八議制度”。八議范圍內貴族官僚犯罪,律法規定減免刑罰。

時值唐朝,中國古代刑法的儒家道德化迎來了巔峰。唐律之中無不體現著儒家的思想內涵,總結而來就是“依禮制刑,禮法合一”。法律中處處體現的“禮”的影響。

第一,對于立法而言“禮”是最高的指導標準。唐高宗時期的《唐律疏議·名例》中有云:“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p>

第二,從唐律的表述足以表明,唐朝開始,古代律法已經以“禮”作為立法與司法的標準。儒家“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觀點,演化出了 “八議”、“良賤同罪異罰”的刑事司法制度,而所謂“同居相隱”的原則,明顯是來源于“父子相為隱”這一儒家思想的理論發展。唐律的顯著儒家色彩,也是長期 “引經決獄”而造就的必然。這種影響一直貫穿于封建刑法的始終,從唐朝一直延續到清朝。當然,唐律的影響絕不僅僅貫穿于中華法系發展的始終,更是與儒家思想一道深刻波及到古代中國的周邊民族與國家,東南亞國家法律甚至至今仍保留有儒家化法律制度的烙印。

總結來看,中國古代刑法道德化包含三個層面的含義:

其一,儒家道德化的刑法是把宗法封建倫理作為起源與根基的刑法文化體系。

其二,在這個體系中,宗法倫理道德被視為刑法的最高價值并貫穿于封建刑法歷史進程之中,倫理價值比法律價值更為重要。

其三,在現實生活中,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之間的界限甚是模糊,“宗法倫理道德被直接賦予刑法的性質,具有刑法的效力,從而形成刑法道德化與道德刑法化的雙向強化運動”⑧。

(二)中國古代道德化的刑法真的是“人性的”刑法嗎

筆者在前文已然論述,道德來源于人性,但是道德化的刑法是人性的嗎?或者說,刑法化的道德,是真正的道德嗎?如上所述,中國古代刑法的突出特征是與儒家封建倫理道德的高度融合,然而這種高度道德化的封建刑法最終卻走向了分崩離析的結局。當然,這與當時封建社會必然被消滅的歷史必然相關,但是我們仍然有必要從這樣的刑法體系內部來尋找這一刑法體系乃至社會道德體系所存在的弊病。

我們評價刑法具體制度是否人性化時,往往建立在該制度是否不必要地壓抑了人的自然欲求與情感。也就是說,即使社會道德標準是大眾理性選擇的結果,但是依靠強制力將道德強加于刑法之上,則極有可能因為刑法的強制力而在壓抑人的自然屬性,造成非人性的評價后果。

其實無論是儒家還是法家,都不自覺地犯著同一個錯誤,即把層次要求較高的道德標準作為法律制度來看待,意圖通過嚴苛的“道德化”刑法來實現對人與人性的統治。儒家正統思想本著“人皆可以為堯舜”的認識,主張“制禮樂(包括法)……將以教民平好惡而返人道之正”?!凹粗鲝埩⒎ㄊ姑癖姺艞墏€人平常的自然好惡而達到倫理綱常的高要求”⑨。儒家化的刑法選擇過高甚至是不必要的道德標準(封建倫理)來入罪與量刑,僅僅在個別的出罪與減免制度上尊重人的自然欲求與情感,這總體上是對人約束欲望的能力提出了超出實際的要求。

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到,刑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也是最嚴厲的社會規范),其中不應當抹殺掉人性的理應存在,但更不應當以人類社會逐漸提高的道德標準作為刑法指導來約束人與人性,而是應當在法制原則與具體規范中明確刑罰標準與道德要求之界限。將道德刑法化的結果可能是帶來反道德,用嚴厲的懲罰手段逼迫人民從善,可能導致人類善行的消亡。

總結而言:首先,儒家思想家從人的自然屬性與理性角度論證了封建倫理的人性基礎。 這種封建倫理一旦被法律化,意味著刑罰介入了道德生活,使得人民的行為受制于過高的道德標準,過分地壓抑了人們的自然欲求與情感。從這一角度來說,中國古代刑法總體上是非人性的。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被法律化的倫理道德存在著符合人的自然欲求與情感的部分,儒家的道德倫理也有著文明進步的因素,這些道德標準正好與我們所秉持的文明進步的道德標準相契合,這就使得中國古代刑法的某些具體制度閃耀著人性的光輝。

注釋:

①[美]詹姆斯·雷切爾斯、斯圖亞特·雷切爾斯.道德的理由.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②[英]休謨.人性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

③嚴存生.道德性:法律的人性之維——兼論法與道德的關系.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1).

④⑧王啟富、劉金國.法律之治與道德之治——形式法治觀的局限及其克服.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⑤周敦耀.論人性假設.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22).

⑥俞榮根.儒家法思想通論.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8.

⑦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1981.

⑨范忠信、鄭定、詹學農.情理法與中國人.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參考文獻:

[1]肖洪泳.論中國古代刑法的人性基礎.社會科學.2010(4).

[2]趙小鎖.刑法的人性思考.青海社會科學.2015(1).

[3]龍興盛、周宇華.人性觀與刑法的介入范圍——基于中西方人性觀之比較研究.法律適用.2012(7).

[4]田宏杰.寬容與平衡: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思考.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6(24).

[5]趙大萌.歷史·倫理·精神——對中國古代刑法的價值分析.廣西政法管理學院學報.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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