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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文化的沖突

2018-04-17 08:43蘇雪菁
法制與社會 2018年9期
關鍵詞:藏族沖突

關鍵詞 藏族 傳統法律文化 現代法治文化 沖突

基金項目:本文系西藏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專項資金項目(項目批準號:17BFX001)資助、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依法治藏進程中藏族傳統法律文化的傳承與揚棄”(項目批準號:17XZJC820001)資助。

作者簡介:蘇雪菁,西藏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文化。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37

一、為什么要重視藏族傳統法律文化

傳統是歷史的積淀和文化的凝結,是特定范圍內人們的生活習慣、思想觀念、民族心理等多種文化因素的總和,因而傳統具有民族獨特性和地域特征。傳統離我們今日的生活并不遙遠,正如著名法學家梁治平所言,“它不僅僅是一個歷史上曾經存在的過去,同時還是個歷史地存在的現在,因此,我們不但可以在以往的歷史中追尋傳統,而且可以在當下生活的折射里發現傳統?!?傳統的法律文化是現代法治建設的土壤。傳統法律文化是一個國家、地區或民族在共同生活過程中所形成并傳承、發展的與法律相關的觀念意識、規范制度、行為實踐的總體,深刻地存在于人們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識、法律行為習慣之中。傳統法律文化從大的方面來講分為兩部分:“淺層次”的法律制度文化和“深層次”的法律精神文化,法律精神文化即法律觀念意識,這是法律文化的核心。我們國家提出了“文化強國”的口號,而法律作為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文化強國”就應該有法律文化的內容。

藏族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和優良傳統法律文化的古老民族。歷史上,藏族人民的生產和生活秩序的維持、人們之間沖突矛盾的解決以及對人身傷害行為的懲處等等,都依靠人們在生活實踐中逐漸確立的規則。這些規則有些是具有強制性的習慣法,有些是社會共同遵循的習俗,是經藏族聚居區各部落確認或制定,并賦予其強制力,保證其在本部落或本族群一定范圍內實施,且靠約定俗成的習慣信仰與盟誓約定調整人們關系的具有約束力的社會規范。作為一種文化現象或規則制度,它從不同角度體現了藏族人民傳統的人生觀、宗教觀、道德觀、價值觀和法律觀。這些社會規范既有宗教信仰、倫理道德、鄉規民約、風俗習慣,也有藏族原始宗教--苯教文化精神,以及后來整合發展的尊重世上所有生命神圣不可殺生予奪之藏傳佛教的諸多價值觀念,藏民族的這些道德習尚、文化觀念、不殺生的宗教觀等構成了藏族每個社會成員共同遵守的習慣性規則、行為準則和法律觀念,并以習慣法為載體傳承下來,從而形成了內容獨樹一幟與特征鮮明的習慣法體系,這些規則制度對歷史上的廣大藏族聚居區的發展進步發揮過很大作用,其法律文化觀念更是影響至今,甚至影響著現在或未來藏族聚居區和整個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

二、藏族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文化的沖突

法治文化屬于法律文化的范疇,是法律文化發展的一種形態,是一種與人治文化相對立的先進的法律文化。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于2014年10月23日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政治任務?!扒竽局L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泉源”,我國的法治文化建設必須在傳統法律文化的“土壤”中進行,西藏的法治文化建設必須立足于自身的文化根基。從藏族傳統法律文化到現代法治文化的轉化,意味著非法治的傳統法律文化向法治的法律文化的轉變。從傳統法律文化轉向法治文化,是一條布滿荊棘的道路,保持原有的傳統法律文化相對容易,而建設現代法治文化的任務卻很艱巨,因為法律易改,而文化卻根深蒂固。對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來說,歷史與傳統中凝聚的智慧和經驗始終是無法抹去的印記,因而,在西藏社會現代性轉型的過程中,藏族傳統法律文化直接影響到了現代法治文化建設,影響到了依法治藏的進程。

我國現代的法律制度主要借鑒、移植西方的法治理論、法律規則而形成,而西方的法治理論與藏族傳統法律文化的巨大差異,二者沖突在所難免。藏族傳統法律文化在歷史發展進程中沉積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藏族傳統法律文化,其中既有可積極整合的因素,又有消極因素。

(一)傳統“宗教、道德高于法律”的觀念與現代“法律至上”理念的沖突

現代文明國家提出“法律的統治”,推崇“法律至上”,強調法律高于權力,法律高于領導意志。在舊西藏(吐蕃時期),法律為王制定,為王所用,王可以凌駕于任何法律之上并不受它的制約,這種制度下,法律從屬于權力。

在調整社會關系方面,舊西藏主要以佛教、道德、習慣來治民,也使得法律沒有其應有的權威性,不被人們重視。如舊西藏的“賠命價”制度,在舊西藏,對于殺人這種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處罰往往賠償“命價”或者以“血族復仇”方式解決,這種傳統法律思想對現代的影響仍然很大。在今天的那曲地區,這種現象仍然存在。受害人的親屬往往不會選擇用法律途徑將被告人繩之以法并予以處罰,也不會在乎被告人被判處何罪受以何種刑罰,他們更在乎的是考慮要求被告人及其親屬賠償“命價”。而在西藏某些地方,被害人的親屬不僅要求賠償“命價”,甚至還要求以“以命抵命”這種“血族復仇”的方式來了結家族間的仇恨。這種繞過法律、“私了”的現象,反映了人們無視法律權威的社會心理。此外,“賠命價”純粹是以罰代刑,不區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忽視了刑事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及社會的公共安全。從人權角度講,“賠命價”是對富人的縱容,對受害人生命的輕視,而且違背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的現代法治原則。

對法律權威的毀損還表現在“二次司法”上?!啊嗡痉锤鶕曳ń鉀Q的案件糾紛,由于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沖突,在國家司法機關對案件作出司法裁判以后,少數民族當事人按照習慣法對該案件又重新進行一番審理而做出裁決?!?在西藏地區,忽視國家法的“二次司法”的做法是普遍存在的,不僅損害藏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踐踏了國家法律,對社會的治安造成了威脅。對于民事糾紛也一樣。在西藏廣大農牧區,當人們發生草原糾紛時不訴諸人民法院,往往請宗教人士(如喇嘛)、部落頭人或者家族族長出面來解決此類問題的情形比比皆是。

西藏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和獨特傳統文化的少數民族地區,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社會影響深遠。人們更多的是運用傳統做法來解決紛爭、平定訴訟,而較少地運用現行法律,這不僅反映了他們對本民族傳統文化具有特殊的情感,還表明了傳統法律文化深深地嵌入了人們的思想深處。這種依靠宗教、道德、習慣來維持社會秩序的傳統觀念使得法律往往被置于被忽視或不被信仰的邊緣位置,這對整個西藏地區社會秩序的維護、現代法治理念的推廣和法律權威的樹立是極為不利的。

(二)藏族深厚的民族感情和族群思想削弱了現代法律規范的權威性

閉塞環境下血統同源、文化同源的民族,往往更信任和依賴傳統習俗而非國家法律。法國著名社會學家涂爾干(Durkheim)認為,特定地域內人群共同的生產生活經歷必然會在這群人中產生精神聯系,使得這群人成為一個整體,區別于其他群體,進而依據這些共同的認知和經歷創造秩序,以群體中的有威望的老者為秩序的守護者。 在藏族傳統文化中,這種秩序即族規民約、宗教戒律、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等習慣法,由德高望重的長者和高僧大德來掌握裁決權力維持秩序,這種長期延續下來的習慣做法在西藏的偏遠地區已然成為處理矛盾糾紛的常規手段,國家法律則退居其次。

鑒于西藏的特殊戰略地位,出于對民族風俗習慣和少數民族傳統的尊重,國家對民族地區的法律適用情況抱著溫和態度,使得一部分法律政策在少數民族地區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實。國家制定法與藏族傳統習慣法的沖突矛盾,影響著西藏法治建設的進程。

費孝通先生指出:“在鄉土社會中,(國家層面的)法律是無從發生的?!?因為鄉土社會地域封閉,是一種熟人社會,幾乎不需要法律或法院,人們依照當地的風俗習慣、鄉土人情就能維持正常的生產生活。然而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的發達,人員流動的廣泛,使得社會變為完全不同于鄉土社會的陌生社會,來自不同地域的人們生活在了一起。陌生人社會中,習慣及道德力量減弱,使得更具有強制性的正式法律應運而生。藏民族聚居區正是存在這種地域的限制,導致舊有習慣法難以被打破。對于西藏偏遠地區來說,高原氣候及缺氧的環境等自然條件限制了人員流動和經濟發展,是典型的鄉土社會,對現代法律沒有需求,因此拒絕接受和改變,造成現代法律制度在這些地區難以推行。

(三)傳統等級觀念與現代法律平等觀念的沖突

平等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要遵守法律、受法律的約束,人們平等地適用法律,也平等地受法律的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盡管現代法律都規定了平等權,但傳統文化中的等級思想卻深深隱藏于人們思想深處,影響著人們平等觀念的形成。舊西藏,家族或部落是地方政權的基礎。在這個最基本的單位中,所有的成員都要受到家族族長或部落首長的制約,族長、頭人擁有司法、行政大權。

舊西藏所處時期是一個等級森嚴的階級社會,所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宗教活動都要以王為核心,王處于絕對的統治地位,他不但有權調處一般民事糾紛,甚至對于一些嚴重的犯罪行為享有生殺予奪的權力。盡管這種專制制度早已沒落,但是受其思想影響的不平等觀念以及家長制法律文化仍禁錮著人們的思想。這給西藏現代法治文化的發展帶來許多消極的影響。如在婚姻制度方面,廣大藏區普遍存在這種現象:許多夫妻沒有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程序實行結婚登記,就直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進行某些結婚儀式后就認為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一旦出現情感糾紛時,無過錯方的權益就無法受到法律的保障,這對穩固家庭婚姻關系以及保護弱勢群體一方是極為不利的。不平等觀念還體現在“賠命價”制度中,命價數額由被害人所處的社會地位來確定,即“賠命價”因人而異。隨著社會的發展,“賠命價”的數額不斷增長,但仍然區分人的等級。這種“不同人則不同命價”將人做了三六九等的劃分,是等級思想的體現。還有西藏習慣法中的男尊女卑觀念等,這些等級觀念與現代法治文化的發展不協調,對維護人權和構建和諧社會造成了阻礙,也違背了我國憲法所明確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三、結語

藏族傳統法律文化在歷史發展進程中沉積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藏族傳統法律文化,其中既有可積極整合的因素,又有消極因素?,F代法治文化建設必須立足于自身的文化根基,從藏族傳統法律文化到現代法治文化的轉化,意味著非法治的傳統法律文化向法治的法律文化的轉變,這是一條布滿荊棘的道路。藏族傳統法律文化直接影響到了現代法治文化建設,影響到了依法治藏的進程。藏族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宗教至上、道德至上、權力本位、法律工具主義、等級思想等都與現代法治理念相悖,阻礙著現代法治文化建設。對于藏族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消極因素與現代的沖突問題,需要隨著法制教育、普法工作的開展和依法治藏的全面推進而逐漸消除。

注釋:

梁治平.法辨.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56.

何劍鋒.長治久安戰略下西藏法治文化建設的路徑分析.湖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6).67-72.

王允武.西部開發法治與少數民族習慣法文化.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4).2-7.

尹鶴曉、陳剛.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信仰與現代法制化建設的沖突與融合.貴州民族研究.2017(10).43-46.

費孝通.鄉土中國.三聯書店.19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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