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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問題探究

2018-05-14 11:10李琦
中國房地產業·下旬 2018年4期
關鍵詞:監管體系法律責任

李琦

【摘要】建設工程監理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監理工程師,若其在監理過程中并沒有按照國家的規范進行操作,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一般意義上來說,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為了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就必須完善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體系建設,本文主要從這一點出發,希望能夠給整個行業相關人員以借鑒和參考。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法律責任;監管體系

1、引言

建設工程監理法律責任就是在法律規定的范疇之內,工程監理單位或者是工程監理人員并沒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監理工作,進而導致工程質量事故發生,監理單位與工程監理人員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可能還要附加民事賠償。監理制度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措施,在新時代背景下要完善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體系,需要能夠促進建筑行業快速健康發展。

2、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在進行工程監理時,責任的主體是工程監理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工程監理的法律體系是指在進行監理工作時工作人員不能觸碰的底線。并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監理單位的民事責任

如果監理單位或者監理工作人員是侵權責任的主體,那么就必須有監理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監理單位在進行必要的賠償以后,可以對于有過錯的監理人員實行追償。根據監理工程企業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股份制、有限責任制以及合伙制的監理企業。股份制和有限責任的監理企業如果面臨賠償,將會用單位的全部資產來進行承擔責任。如果是合伙制度的工程監理單位,每一個合伙人都需要對于監理合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施工中發生違約或者侵權,那么工程監理單位應該對其違約和侵權行為進行負責。但是有必要注意兩點,一是監理工作人員的違約或者侵權,分為工作之內和工作之外兩個場景,工程監理單位只是負責工作之內的違約或者侵權行為。對于工作之外的違約或者侵權行為,工程監理單位并不負責。第二個由于現場監理人員的失誤違約或者侵權行為,在其他的時間段,并不在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承擔的責任范圍之內。

(2)監理單位的行政責任

監理單位的行政責任指的是監理單位違反行政法律上應當負擔的法律責任。如果監理單位違反政府規定的行為,那么其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后果。當出現行政違法事件之后,我們應該首先推定監理的主觀過錯,如果監理單位不承認有主觀過錯,那么監理單位則負有舉證職責來證明自己的無過錯。

現有法律已經對于監理單位的行政責任進行相關規定。一是監理單位在進行行政審批時,是否按照國家允許的范圍進行執業,監理單位有沒有超過國家經營許可的范圍,有沒有超出資質進行違法承攬業務的行為。工程監理人員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在承接工程項目監理項目時,以個人名義承接;或者是在執行工程監理項目過程中,泄漏項目重要機密,對于項目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監理工程師有轉讓或出借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或者圖章的行為。

(3)監理單位的刑事責任

監理單位在進行監理作業時,由于自身主觀問題,而對于工程項目造成嚴重安全質量影響的,才會承受刑事處罰,并且承擔刑事責任。

3、監理制度法律的完善

3.1 完善監理的保險制度

監理的保險制度是指在建立工作中由于經理人員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工程損失,監理保險能夠有效的轉移在監理工作中產生的風險,減少監理單位受到的經濟損失。這種保險制度是則監理人員由于自身工作疏忽,而給建設方帶來相應的經濟損失,對于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一種保險行為。在工程監理的施工中,監理人員是主要行為的發起人,但是個人能力與主觀態度的影響,在工作中造成損失難以避免,因此推廣和落實激勵保險制度能夠有效的減輕監理工作人員的職業壓力。我們可以結合國際工程咨詢合同,對于監理職業保險進行研究,減少監理單位的工程索賠風險。

3.2 需要建立監理協會管理制度

監理協會是影響行業發展的重要職業團體。監理協會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行政主管干預過多,行政主管部門不愿意放棄手中的權力。在具體的監理工作中建筑質量監督檢查站具有向參與方進行罰款的權利,對工程建設活動經常進行干預,有時也超過了工程建設許可的范疇。我們現階段主要的工作內容是政府與行業協會之間的責任劃分,將質量監督檢查站的權力限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充分發揮監理協會對于這個行業的指導作用。

3.3 對于工程監理在行業中的法律責任進行合理的劃分

工程監理的義務決定了工程監理法律的責任范圍,如果義務與權力不相符就無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建設部的有關于監理單位責任劃分的意見中指出,如果監理單位履行了自己的職責,但是施工單位沒有聽從監理單位的指令繼續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的,應該追究的是監理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的法律責任。這個意見有另外一種解釋,就是如果監理單位沒有明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那么監理單位首先會被作為安全生產的第一人受到處罰,這就模糊了工程責任的實際劃分。監理單位在現在的市場競爭中生長環境較為惡劣,獲得的收益較小,但是承擔的安全責任卻很大。把監理單位作為安全生產責任的第一人,違背了建設生產的規律性。施工單位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所以我們不能夠隨意的擴大監理工作應該承擔的責任范圍,這對于監理行業的整體發展具有很大的消極作用。

結語:

工程監理制度是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后引入的市場監督體制,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國的工程項目管理制度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我們要逐漸完善建筑監理制度的法律制度,提高建設監理工作的水平,確保建筑市場的健康平穩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盛芳兄.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問題研究[J].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4(34) .

[2]林子英主編.簡明行政法學[M].廣州: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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