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起辦理本案的感想,耿檢察官對記者說道,這起案件的起因是梁林海法律意識淡薄,從事非法運輸,在遇到交警執法時沒有積極配合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因此,要提升法律觀念,遇到交警執法時應該積極配合,提供相關的信息及情況。在駕車時萬一不幸發生了事故,應冷靜面對,承擔相應責任,決不能逃避責任,害人害己。像本案中,梁林海當時如果肇事后沒有逃逸的話,其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因為其事后逃逸,量刑就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不償失。
那么,為什么以交通肇事罪對梁林海定罪呢?
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耿檢察官告訴記者,本案之所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是因為梁林海違反了多項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包括梁林海無駕駛資格、肇事車輛未辦理牌照、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梁林海駕車經過檢查站時未盡到安全駕駛義務未做到減速通行,導致被害人死亡。根據交警部門認定梁林海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梁林海構成了交通肇事罪。
此外,耿檢察官還提到,這起事故中交警部門根據梁林海的多個違章行為認定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對其逃逸行為應當單獨評價。因此,檢察機關在建議量刑的時候,將其肇事后逃逸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另一方面,梁林海是否構成逃逸致人死亡呢?根據刑法對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此,耿檢察官解釋道,所謂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中,交警老宋在受傷后得到了及時救治,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因此,這種情況不屬于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耿檢察官還表示,辦理本案還要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以及妨害公務等罪名加以區別?!皡^分的關鍵在于主觀故意方面,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妨害公務都屬于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北景钢?,根據梁林海的供述,其駕車經過檢查站的時候沒有提前減速,等看到路障開始剎車已經剎不住了,事后檢測發現該肇事車輛剎車的確存在問題,也印證了梁林海剎車不及的情況并無證明梁林海存在有直接沖撞交警的故意,難以認定為故意犯罪。
(本文中相關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