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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

2018-07-25 11:35俞曉婷
教育教學論壇 2018年21期
關鍵詞: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殘疾兒童

俞曉婷

摘要:殘疾兒童的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的一項基本權利。與普通適齡兒童的入學情況相比,殘疾兒童的入學率不容樂觀。無論是立法、司法還是行政救濟方面,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仍然存在不足,有必要加以進一步的完善。

關鍵詞:殘疾兒童;受教育權;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G76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8)21-0246-02

一、殘疾兒童教育的基本狀況

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殘疾兒童作為我國公民中的特殊群體,同樣受到《憲法》的保護。殘疾人受教育權的實現狀況,是衡量國家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指標。然而,與一般學齡兒童受教育權的現狀相比,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在我國存在較多問題,且日益成為國家教育發展進程中不容小覷的問題。

據教育部《2016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我國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93.4%,其中小學學齡兒童凈入學率達到99.92%,初中階段毛入學率104.0%,初中畢業生升學率93.7%”。[1]該數據相較以往,呈逐年遞增趨勢。隨著2007年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兩免一補”政策的全面施行,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比例逐漸呈上升趨勢。2013年度,全國6—14歲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比例已經達到了72.7%。到2016年底,我國殘疾兒童少年(含視力、聽力、智力三類)義務教育入學率已達90%以上,順利完成教育部等七部門制定的第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計劃》。但不可否認,該數據遠低于一般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入學率,且與“到2020年,我國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將達到95%以上,實現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的全面普及”[2]的目標仍有很大的差距。

即使像浙江這樣經濟比較發達的省份,殘疾兒童的受教育情況也落后于正常的學齡兒童。據《2016年度浙江省殘疾人全面小康實現程度主要數據公報》顯示的數據,2016年,全省6-14周歲義務教育年齡段的殘疾兒童約有1.73萬人,在學率為82.97%,較往年有了較大的提高,但同年,浙江省學齡兒童的入學率為99.99%。遠高于殘疾兒童的入學比率,同時也未達到浙江省教育廳等七部門聯合發出的《關于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4-2016年)的通知》中提出的“到2016年視力、聽力、智力殘疾兒童少年九年義務教育入學率不低于95%”的目標。

二、殘疾兒童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缺失的原因

1.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缺陷。國家為保障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章制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條例》等。浙江省在此基礎上,先后出臺了《浙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浙江省殘疾人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4—2016)》等法律法規和政策,以此來保障和規范浙江省殘疾兒童的受教育權。但是內容較為寬泛,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國務院雖然在2017年1月的常務會議上通過了《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加強了對殘疾人教育的法律保護,但它畢竟也只是一部教育行政法規,在效力層級上低于普通法律。

2.特殊教育司法救濟存在缺陷。近年來,隨著普法工作的不斷深入,民眾的法律意識進一步增強。但是在部分地市,特別是一些邊遠的農村地區,侵害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的行為仍時有發生。[3]以浙江為例,根據浙江省殘疾人基本服務狀況和需求專項調查報告顯示“截止到2016年初,浙江省有約三千多名適齡殘疾兒童未在學,約占適齡殘疾兒童總數的22%,他們絕大多數來自農村,教育權受侵的原因各有不同?!?/p>

在我國法律的權利體系框架中,受教育權并不屬于民事權利范圍。如果說殘疾兒童的教育問題與民事權利有什么聯系,應當是監護制度中的監護人的職責中包含的教育的內容,其與《義務教育法》所規定的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義務并非同一概念。因此,受教育權并不是民事救濟的內容。侵犯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的現象,除了來自于家庭的因素,即父母和其他法定監護人不履行《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外,更多的是來自學校和相關政府部門,源于司法救濟手段的不完善。尤其是目前并沒有國家立法機關對規范學校及行政機關相關權力進行專門立法,再加上司法上對學校是民事主體還是行政主體意見不一致,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殘疾兒童受教育權被侵害的案件有相當的部分無法被法院立案受理。

3.特殊教育行政救濟存在缺陷。當前,我國的教育行政救濟手段存在“原則性規定過多、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這直接導致救濟不能或救濟效率低下等情況一直存在。以行政申訴為例,我國《教育法》第43條第4款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的相關規定也明確了學生的申訴的步驟,但是從當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學生在申訴過程中,學校仍是決定做出的主導方,這就很難保證學生申訴處理結果的公正性。當申訴權利用盡后,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9款的規定,我們依舊沒有明確學生的復議范圍。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通過申訴、復議來解決殘疾學生受教育權糾紛案件的可操作性不強。

三、完善殘疾兒童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建議

針對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上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應從立法保障、司法保障和行政保障三個方面,完善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

1.立法層面。根據我國《憲法》第46條第1款的規定,受教育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作為一項權利,年齡在6至14周歲的視力、聽力、智力、語言和肢體殘疾的兒童,他們享有與其他兒童一樣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同時,殘疾兒童由于自身的存在一些缺陷,他們在接受教育中需要得到一些特殊的關懷與幫助,依法享有接受特殊教育的權利。從義務角度看,保障殘疾兒童實現受教育權,既涉及到監護人的義務,也涉及到國家(政府)的義務。無論是監護人,還是國家,都有義務采取各種措施,保障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的實現,同時,任何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均不得侵犯殘疾兒童的受教育權。[4]

為了實現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對衡,更為建立完善的殘疾人教育法律體系,我們應從立法層面,加快完善殘疾人受教育權的法律制度保障。當前我國已建立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構成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但是,完整的特殊教育立法體系不僅只有憲法和相關基本法,還應該包括專項基本法和各級、各類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為此,筆者建議盡快出臺《特殊教育法》,以專門法的形式來規范特殊教育的發展,保障殘疾兒童的受教育權不受侵犯。

2.司法救濟層面。我國《憲法》第46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睉椃ㄒ幎斯竦氖芙逃龣嗬?。但是,我國憲法并未就憲法權利救濟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并沒有建立起相關救濟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2月24日中央政治局就我國憲法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舉行的第四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用科學有效、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保證憲法實施。為保障殘疾兒童享有憲法賦予的受教育權,我們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系統完備、具有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機制和權利救濟制度,在司法制度和司法救濟層面,為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的實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3.從行政保障層面完善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針對殘疾兒童受教育權受侵害的司法現狀,從行政保障層面而言,應當完善我國的申訴制度。比如就申訴的救濟范圍而言,不能局限于學校的侵權行為,還應包括學校在做出行政行為時是否違反正當程序的事實。

此外,通過借鑒各國的經驗,筆者建議優化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將申訴與復議實現有效結合,實現對受教育權的多元化法律保障,以此來徹底解決受教育權爭議問題。

參考文獻:

[1]高大成.論我國殘疾人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J].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1).

[2]龐文,李景義.論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的法律救濟[J].中國特殊教育,2012,(7).

[3]陳穎.從應然到實然:殘疾人受教育權保護之法律形塑[J].湖南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報,2016,(9).

[4]王孟楠.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研究[J].沈陽師范大學,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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