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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產品標準缺失在質量監督中的危害

2018-09-10 15:09郭毅劉燦鄭慷
中國質量與標準導報 2018年3期
關鍵詞:國家標準產品質量瑜伽

郭毅 劉燦 鄭慷

產品質量是指產品實際特性對使用要求的適應程度。產品質量問題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是一個只能抓緊抓好的重大問題。盡管我國產品質量法實施25年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假冒偽劣仍屢禁不止,質量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岸九艿馈薄笆萆礓摻睢币约拔靼驳罔F“問題電纜”等事件,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所謂合格,是指產品的質量狀況符合標準中規定的具體指標。

一、產品標準的定義

對產品結構、規格、質量和檢驗方法所做的技術規定,稱為產品標準。產品標準按其適用范圍,分別由國家、部門和企業制定;它是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具有約束力的產品技術準則,是產品生產、質量檢驗、選購驗收、使用維護和洽談貿易的技術依據。

二、產品標準的現狀

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產品標準總會存在一定的滯后。一些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產品國家標準遲遲沒有出臺,如紙尿褲、瑜伽墊的一些有害物質項目尚無國家標準。一些新產業、新產品標準制定不能及時跟進,如近幾年快速發展的共享單車,直到2017年才在上海公布首個團體標準,之前一直缺乏統一的質量標準,存在質量隱患。如鋁易開蓋,兩個國家標準中“易開蓋的主要尺寸”條款僅包括206蓋型,物理性能也沒有明確定義適用的蓋型范圍。但隨著制罐制蓋技術與工藝的改進,更為環保節能的202蓋型已代替206蓋型成為全球的主流的產品,國內企業也已大面積生產202蓋型?,F有標準未能涵蓋市場主流產品。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執法檢查組,在最近一次對《產品質量法》實施情況進行的檢查中,明確指出存在標準老化問題,有些指標已不適應現實情況。

三、產品標準缺失在質量監督中的危害

產品質量監督是對產品質量進行的監督性檢驗,所以產品質量指標數據和檢測方法(包括所使用儀器、設備)對產品檢驗最終結果和判定產品質量合格與否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產品標準缺失,質量監督缺少技術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在產品監督過程中,從抽樣、檢驗、評價、分析到處理,都離不開標準,都必須以產品標準作為技術依據開展工作[1]。產品標準缺失,質量監督將無“標”可依,無法進行有效的質量監管,可能導致劣質產品橫行。

譬如瑜伽墊,各生產廠家標注的執行標準比較混亂。部分產品標識采用EN 71(玩具安全)、GB 5296.7(體育器材)、GB 17498.1(固定式健身器材)、QB/T 3909(跳墊)、QB/T 1746(健身球)等標準,部分產品標注生產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目前,國內并無統一的瑜伽墊產品標準,質量監管基本處于缺失狀態。

根據一些瑜伽練習者的反映,從網絡、實體店購買的瑜伽墊子在放置較長時間后依然有較重的難聞氣味,質量狀況不容樂觀。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16年發布了瑜伽墊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在上海市實體銷售和網店采集到的30批次瑜伽墊中,鄰苯二甲酸酯項目實測情況為9批次不符合要求,總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項目實測情況為30批次都有檢出。TVOC的毒性、刺激性、致癌性和特殊的氣味性,會影響皮膚和黏膜,對人體產生急性損害。世界衛生組織(WHO)、美國國家科學院/國家研究理事會(NAS/NRC)等機構一直強調TVOC是一類重要的空氣污染物。

(二)產品標準缺失,質量監督缺少法律支撐

產品標準作為技術規范性文件,雖然不屬于正式的法律淵源,不能作為法院的審判依據或為法院參照適用,但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逼髽I生產的產品,都應當標明執行的標準,其標明的標準可以作為檢驗其產品是否合格的依據。如果產品符合其標明的標準就是合格產品,反之,就是不合格產品。符合產品標準是可以作為一種法律事實或證據加以援引的。

2016年12月2日,歐盟委員會非食品類快速預警系統(RAPEX)對中國產“Kayoba”牌瑜伽墊發出消費者警告(預警編號:A12/1583/16)。該次通報中瑜伽墊的材料中含有短鏈氯化石蠟(SCCP)(按重量計測量值高達0.23%)。長期存在于環境中的短鏈氯化石蠟,其低濃度會造成水生生物中毒且積蓄在野生動物體內和人類體內,會造成人類健康損害和環境污染的風險。禁止出售和使用含有短鏈氯化石蠟的產品。該產品不符合《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的要求。挪威當局對相關產品采取了退市的措施。

在我們日常的質量監督中,只有通過質檢部門依據產品標準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或證明后才能作出結論。即便產品再劣質,如果沒有產品標準,我們也只能說涉嫌而不能說是劣質,無法進行下一步的處理。

(三)產品標準缺失,質量監督缺少對消費者的正確指引

信息對消費者來說至關重要,因其直接影響消費者的判斷決策。信息不對稱會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2]。產品標準缺失,會導致消費者掌握的信息不充分,讓消費者受到“合法侵害”。

對于推薦性標準,國家只是鼓勵企業自愿采用。企業標準可以嚴于推薦性標準,也可以低于推薦性標準。出于自我保護,在一些行業,很多企業制定了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譬如,聚氯乙烯排水管材,該產品廣泛應用于建筑物中,它的質量高低雖然不會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但是在建筑施工時已將其預制進樓板中,再加上裝修,已徹底將其包進建筑物內,如果發生破裂,更換起來就是一個很麻煩的事情。該產品標準是國家推薦性標準,其中拉伸強度要求是大于等于40MPa,但很多企業的企業標準把這一指標定為大于等于8MPa,只是國家標準的20%;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有10項之多,但有得企業標準只有6項,甚至一些關鍵項目也被取消了。質量監督中,質量相對較好但按照國家標準檢驗的產品有可能不合格,而那些質量相對較差,卻又降低了要求的企業標準的產品,卻可能得到檢驗“合格”的結論。

同一種產品(或同一類型產品)如果產品質量指標數據不同,質量監督結果判定其質量合格與否就不具備可比性。但消費者不是專家,不可能什么產品都懂,他們可能并不知道企業標準、國家標準以及技術參數等,看到的只是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的“合格”,這對消費者可能產生嚴重的誤導。低價格的劣質產品更容易獲得消費者的青睞,而高質量的產品卻因為價格高無人問津,造成市場上“劣幣驅趕良幣”的亂象。不利于行業發展的同時,也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損失。

四、結論

產品標準缺失,極大地制約了我國的質量監督水平,對質量監督的危害是致命的。各級政府對產品標準問題非常重視。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一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以先進標準引領消費品質量提升,倒逼裝備制造業升級,實施“中國制造2025”。

先進的產品標準是值得期待的制約力量。無論是在產品生產方面,還是在質量監督方面,產品標準都不可或缺。

參考文獻

[1]王慧芝. 質量監督與產品標準的辯證關系[J]. 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07,(1):42.

[2]張靜宜,陳潔,鄧志喜. 農產品質量安全消費者認知與公眾參與情況調查[J]. 調研世界,2013(5):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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