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雪妮
摘 要:“人肉搜索”是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在中國興起并迅速發展的一種網絡工具?!叭巳馑阉鳌奔捌湓诂F實生活中的延伸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因此,需要通過刑法來對這種社會現象進行規范。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極大程度地規制了“人肉搜索”犯罪行為。但仍不能全面規范這種行為,故需要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實行區分制的網絡實名制等制度予以輔助,才能全面規制“人肉搜索”犯罪行為。
關鍵詞:人肉搜索;刑法規制;人格權
一、“人肉搜索”的概述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是傳統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基礎上,發展而來的由眾多網民提供信息并加以評論的一種信息搜索方式,貓撲網是“人肉搜索”的起源。
(二)“人肉搜索”的模式流程
首先,有人在網絡論壇上發布了照片、視頻或文字,來公告現實生活中違反道德但不違反法律的一件事,號召網民找出事件中的主人公的詳細信息,這個主人公就是被“人肉搜索”的人。
其次,網民們通過各種線上,線下的手段,搜索與被“人肉搜索”的人有關的各種信息,然后,通過發帖形式在論壇上發布,有人提供了被搜索人的姓名,有人提供了被搜索人的手機號……,“眾人拾柴火焰高”,被搜索人的基本信息,甚至其家庭成員的信息都被網民發現,被搜索人近乎成了透明人。
再次,網民在獲悉被搜索人的各種信息后,紛紛對被搜索人展開評論,以自己心中的道德標準隨意評論,數以萬計網友的評論,把被搜索人淹沒在輿論譴責的巨浪中。
最后,有些激進的網民,依據其他網民在論壇上發布的被搜索人的地址,到現實生活中,去被搜索人家里、單位進行辱罵、毆打,去被搜索人所住社區張貼侮辱性條幅。
二、“人肉搜索”行為侵犯的法益
(一)對隱私權的侵犯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保護,不受他人知悉、使用、披露的權利。
“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隱私權具有如下特點:第一,侵權手段十分隱蔽?!叭巳馑阉鳌敝?,網民以虛擬身份發布信息、參與搜索,被害人要尋求救濟,必須確認現實中的侵權人;而網絡的流動性,決定了要認定侵權人非常困難。第二,侵權方式更加便捷。傳統的媒介形式,如報紙,發布消息時均會初步審查,過濾后才發布。但互聯網中,網民面對的是整個世界,只要將信息發布在論壇內,就可瞬間完成侵害過程。第三,侵權后果十分嚴重。網民一旦向互聯網上傳侵權信息,理論上全世界的網民都可以訪問載有侵權內容的網站。
(二)對名譽權的侵犯
名譽權是一種由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享有的獲得和維持對其名譽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的人格權。那些依據其他網民在論壇上發布的被害人的地址,到被害人居住的小區去張貼侮辱性條幅的,導致被害人社會評價下降,顯然對被害人的名譽權造成難以估量的侵害。
(三)對肖像權的侵犯
肖像權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格權,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允許使用他人肖像是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叭巳馑阉鳌敝?,只要是涉及到擅自公布他人照片的行為均是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
三、刑法對“人肉搜索”的立法規制
《刑法修正案(九)》將第253條之一的罪名修改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重要的是把本罪的犯罪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即一般公民,且本罪的客體也修改為一般客體。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公民?!叭巳馑阉鳌敝心切┨峁┍缓θ藗€人信息的與被害人關系密切的網友,如親戚、朋友、鄰居等,符合本罪的犯罪主體。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叭巳馑阉鳌敝?,行為人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故意向論壇提供被“人肉搜索”人的個人信息的,故符合本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是公民個人信息。與《刑法修正案(七)》的兩個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特定客體(特定國家機關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信息),相比而言本罪的客體就是一般客體。在“人肉搜索”中,被網友們侵犯的,被害人的個人信息就是一般的公民個人信息,所以,符合本罪的客體。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觀方面,有如下兩種行為方式:
第一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叭巳馑阉鳌敝?,那些未經被搜索人同意,而擅自在論壇上發布被搜索人個人信息、隱私、照片、視頻的網友的行為,就違反了《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中,關于隱私權、肖像權的規定,這些網友的行為就符合第一種情形。
第二種,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叭巳馑阉鳌敝?,那些計算機技術高超的網友,通過破獲被搜索人的QQ、微信的密碼,進而竊取被害人的個人信息,就符合這種情形。
綜上所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效地規制了“人肉搜索”中擅自提供被搜索人的個人信息的行為。
新修訂的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對提供被搜索人個人信息的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有了刑法依據,實現了罪刑法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同時,對這種犯罪分子,起到了刑法特殊預防的功能,實現了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基本目標。
四、刑法對“人肉搜索”規制的不足及完善的建議
(一)制定法律解釋,明確“個人信息”的內涵、外延
由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個人信息”是規范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依據經驗法則才能做出判斷,對于同一個“個人信息”,一個法官可能認為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個人信息”,而另一個法官可能認為不屬于,進而得罪與非罪的不同結論,影響公平正義的實現。
故,建議出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個人信息”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明確。
(二)逐步實行區分制的網絡實名制度
鑒于人格權與人格、精神秘不可分的屬性,人格權一經侵犯即難以完全消除影響,因此,保護人格權,僅停留在犯罪行為發生后依據刑法第253條進而運用刑罰規制犯罪人,是遠遠不夠的。須從根源上遏制“擅自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發生。
故,需要實行區分制的網絡實名制度來遏制行為人在網絡上“擅自提供公民信息”的行為。區分制的網絡實名制度,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權時,如在國家機關的官方網站,仍然實行匿名制;但是,在可能侵害公民人格權的網絡領域,如網絡論壇中,實行實名制。
五、結語
希望通過刑法第253條之一的刑法規制,與相關司法解釋及行政制度的共同作用,全方位地規制人肉搜索中的犯罪行為,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和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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