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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行為及其法律控制

2018-11-12 11:19馬駿
理論觀察 2018年6期
關鍵詞:法律

馬駿

摘 要:從于歡辱母殺人案到張扣扣為母復仇案,復仇問題再次走上了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面對類似問題,社會輿論多以樸素的正義觀進行評價。從法社會學的角度,分析復仇行為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對其進行社會控制的必要性,闡述當前法律在控制復仇行為方面的問題,突出強調在法治社會運用法律思維分析和看待問題的重要性。

關鍵詞:復仇行為;法律;社會控制;法社會學

中圖分類號:DF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 — 2234(2018)06 — 0104 — 05

復仇,在人類的歷史上,無論是在西方還是中國,無論在當今還是古代,都是一個社會無法避免的問題,也是一個讓人們爭論不休的問題。最近轟動一時的張扣扣復仇案把復仇再次推向了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有人說張扣扣是孝子,還有人稱其為暴徒,輿論的反差應當引起人們的深思,為何復仇行為始終伴隨著人類社會發展,其為何引起人們如此大的爭議,我們應該怎么看待復仇的問題。筆者將試圖對復仇行為起源與演進進行深入地分析,闡釋復仇的社會功能和通過法律對復仇行為進行社會控制的必要性,分析法律控制復仇行為的種種缺陷,最后立足于找出法治社會中面對復仇的態度。

一、何謂復仇

(一)復仇行為的產生及其歷史演進

可以這么說,自從有了人類這種生物,復仇就一直伴隨我們存在著,我們無論觀察哪個社會,哪個地域又或者哪個時期,都能發現復仇行為的身影。在西方,從古希臘的《安提格涅》、《阿伽門農》到莎士比亞的《哈姆雷特》,乃至近現代的《基督山伯爵》都反映了暴力復仇的主題;再看中國,臥薪嘗膽、荊軻刺秦、趙氏孤兒等一系列我們耳熟能詳的故事,也都是以復仇為中心而展開的。下面,筆者將論述復仇行為的源起與發展,使我們更加深入了解復仇這個概念。

自人類社會產生,復仇始終伴隨著其發展,甚至在人類社會產生之前,也存在復仇。但筆者認為在人類社會產生之前,這時的復仇只能認定為人這種生物的一種報復本能,按照穗積陳重先生的說法,這是源自于生物的自保性,正如蜜蜂會蟄毀巢者,猛獸毒蛇會反噬攻擊者,這完全是個體基于身體受到痛苦而給予對方本能的還擊,尚未融入其他的社會性因素。

進入原始社會后,法律尚未出現,但氏族之間的矛盾沖突必須得到解決,同態復仇便成為了最簡便、最讓人接受的方法,甲氏族的族人被乙氏族打傷或殺死,作為復仇,乙氏族必然會殺死或打傷甲氏族的一名成員,這樣沖突將會得到平息。我們把這個時期的復仇行為定義為血親復仇,因為復仇者與被害者之間在同一氏族中,往往存在血親關系。被害者的所有血親都有權利或者義務為其進行復仇,血親復仇逐漸成為該時期的普遍習俗,維持著社會的正義與穩定。氏族、部落成員遭到外來傷害時,受害者給對方以同等的報復,以命償命,以傷抵傷,加害者氏族或部落則交出惹禍人,以求得整個氏族或者部落的集體安全。后來,隨著氏族部落的解體,群體對個體的復仇逐漸演變為個體之間的復仇,復仇者的范圍和程度都有了進一步地限制,我們把其稱為同態復仇。

隨著階級社會產生,國家與法律產生了,但同態復仇并未被歷史淘汰,同態復仇反而作為一種習慣法被國家制定的法律制度吸收,無論在西方或是東方,都有這樣的例子?!稘h謨拉比法典》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其196條規定“如果一個人挖出了另一個人的眼睛,他的眼睛也該被挖出來”,197條規定“如果他打碎另一個人的骨頭,將打碎他的骨頭”,200條規定到“如果一個人擊落他的牙齒,他的牙齒也該被同等的打掉”;《十二銅表法》第八表規定到“毀傷他人肢體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態復仇而“毀傷其形體”;歷史上如希臘人、希伯來人、阿拉伯人、印度人,都允許復仇,《摩西法》和《可蘭經》都認為復仇是對的。古代日本人法律上許可復仇,并有若干限制。英國在十世紀時,意大利一直到十六七世紀時還有此風?!?〕我國古代社會由于受儒家禮法的深刻影響,不僅對復仇行為有所包容,甚至對某些特殊的復仇行為進行鼓勵,《論語》《周禮》《春秋公羊傳》《禮記》等典籍中無不透露著復仇的思想,《禮記·曲禮》篇中寫到:“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國”;《春秋公羊傳·隱公十一年》中“不復仇,非子也”;《周禮·秋官·朝士》中也有:“凡報仇讎者,書于士,殺之無罪”。戰國時代游俠風氣盛行,有專門為人報仇的刺客,孟子說:“吾今而后知殺人親之重也,殺人之父者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者人亦殺其兄,然則非自殺之也,一間耳?!薄?〕可見,先秦時代是一個復仇自由的時代。

在一個缺乏足夠強大的政治力量維持的社會中,如果要維護公平正義,私力救濟是可以被容忍的。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的發展,法律對復仇行為的態度理應發生轉變,國家和法律不能再允許血腥殘暴的同態復仇在社會中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公權力為支撐的刑罰制度進行規范化、程序化的懲處。以我國為例,可以說自秦以后,中央政權逐漸強大,中央集權制度慢慢形成,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殺人的權利,復仇行為與國法開始不相容,因而逐漸地被限制。這種限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復仇義務者的范圍限制,復仇義務者的范圍逐漸縮小,從全族人到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最后進化至近親;第二是復仇責任者的范圍限制,從原始社會的全族人責任縮小為只限于加害者自身負有責任;第三是賠償的選擇,原始社會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原則不再得到認同,隨著財產觀念的萌生,產生了以財物來賠償的原則;第四是避難制度的設立,出現了移鄉避仇的制度,例如《唐律》的《盜賊律》中記載到:“諸殺人應死會赦免者,移鄉千里外?!钡谖迨菑统鹨涍^公許,即復仇要事先向公權力機關進行申請和申報,這意味著公權力逐漸代替私力制裁的趨勢已經出現了。

清末法律改革以后,西方刑法理論被廣泛引入,在此基礎上建立了我國近代的刑法制度,摒棄了將倫理與法律混為一談的傳統,反映倫理關系的條文也就不復存在了,復仇制度在法律上失去了依據,復仇行為最終被社會和法律所禁止。此外,近、現代刑法的立法技術更加完善,法律中規定了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強調要考察當事人的主觀動機,當事人的主觀惡性與他最后所受到的懲罰應成正比,對法治信仰的堅定使復仇行為慢慢走向了我們社會生活的邊緣,但直到今天,復仇行為仍然沒有徹底淡出我們社會生活的視野,復仇類型的案件的層出不窮給我們帶來了許多深思。

(二)復仇行為的內涵分析及定義

根據以上論述,筆者認為復仇這個概念經歷了從人類本能到習慣再到習慣法,而后被國家制定法吸收認可,最后逐漸又被國家法律所禁止和摒棄的一個過程,日本學者穗積陳重先生用“私力的公權化”概括了這個過程,將復仇與法律的起源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這個公權化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將私人原來無限制的復仇權適當收歸國家后統一使用,這就形成了國家的司法審判權;另一方面是國家在特殊情況下重新有限授權私人復仇。具體來說,整個復仇行為的發展包括三個階段,一是復仇公許階段,二是復仇限制階段,最后是復仇禁止階段,這反映的是人類從野蠻走向文明,從倫理邁向法治的過程,復仇行為的起源與發展應該可以說是整個人類社會進步與法治文明發展的一個縮影。

復仇行為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生物因素,而是帶有強烈的文化色彩,筆者基于反本質主義的觀點,并不試圖對復仇作出明確的概念界定,但我們必須清楚復仇這個詞其中包含了深刻的社會性、文化性,筆者最終認為可以從這樣兩個方面來理解復仇行為。從個人角度上來說,復仇行為是一種私力制裁,是對個人不滿情緒的釋放,也是最樸素的公平正義的體現;而從社會角度上來看,復仇行為實際上是對社會秩序的自我維護,是對個人利益的再次平衡,從根本上來說也可以說是一種未經過法律認可的社會控制。

二、復仇行為與社會控制

為什么一個社會必然存在著復仇行為,以至于在現代的法治社會,我們也要通過法律制度來將看似殘酷的復仇制度公權化,甚至社會大眾能容忍這種行為的存在,筆者認為是由于復仇行為的合理性來源于其帶有一定的社會功能,當今面對復仇的問題,我們不能單純從價值判斷分析,認為張扣扣這類復仇者是暴徒或是孝子,而是應該理性看待,分析他為什么會這樣做。因此,筆者將從社會功能的角度分析復仇行為的存在合理性問題以及我們對復仇行為進行社會控制的必要性。

(一)復仇行為的存在合理性分析

首先,我們拋開人類生物本能上有復仇的心理需求,從人類構成社會開始,復仇就具有釋放社會不滿情緒的功能。

從個體來看,像張扣扣這樣的復仇者很多情況下并不完全是由于當年的仇恨才選擇復仇的道路,有一部分原因是為了釋放對社會的不滿情緒,張扣扣從部隊退伍后生活不盡如人意,也沒有組成自己的家庭,從而激發了他內心的仇恨,經過不斷的發酵,最后釀成了惡果,試想如果他能有幸福的生活和美滿的家庭,他還會選擇復仇嗎?

其次,從社會角度看,為什么這么多人會選擇聲援張扣扣,一部分是由于他為母報仇的行為符合中國傳統的孝文化,令人心生憐憫;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部分媒體的渲染,使得樸素的正義觀壓倒了法律的正義觀,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張母被殺案法律判決不公導致正義缺席,我們每個人都會有在社會生活中遭到了不公待遇又無法得到伸張的時候,借由張扣扣這樣案件的出現,整個社會不滿的情緒轉化為激烈的言論得到釋放,作為生物的人需要這樣的情緒釋放,當然筆者并不是鼓勵以殺人復仇的方式去釋放情緒,只是說明其存在合理性,以這樣過激的方式進行復仇,必然是由于正常的權利申訴渠道的堵塞造成的,這反映出我們整體的法治環境還不夠成熟,人們權利表達的渠道缺失;

而從社會系統來考慮,復仇行為從本質上來說就是一種社會沖突,社會學家科塞認為社會沖突不僅有負功能,還具有正功能,只要不涉及群體基本的、核心的價值觀,則沖突會對社會結構發揮積極功能,個別的復仇行為從某種程度上暢通了權利申訴渠道,而對復仇行為的公正判決也會反過來促進法律制度的完善,指導人們的今后的行為,使得整個事件回歸到公權力的控制范圍,最終能維持整個社會相對的穩定。

(二)對復仇行為進行社會控制的必要性分析

既然復仇行為具有存在合理性,為什么又要對其進行規制呢?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從復仇行為的特點來分析, 一是由于復仇行為具有殘酷性,人類社會趨向文明的追求是不可能容忍私力復仇成為社會普遍現象的,柯克認為文明是人類力量不斷地更加完善的發展,是人類對外在的或物質自然界和人類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內在的或人類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3〕,復仇源于人類的本能,顯然,對復仇行為的控制就是對人類本性的一種控制,是一種文明的趨向;其次復仇帶有無節制性,復仇的范圍和程度都由復仇者自身控制,例如張扣扣一案中的復仇,不僅殺死了當年打死他母親的王正軍,還殺死了王正軍的兄弟和老父;同樣在趙氏孤兒中,程嬰將仇恨轉移到屠岸賈一族,涉及到眾多無辜者,這不僅使得社會公平正義得不到保障,甚至會引起社會的動蕩不安,導致人心惶惶,安全感缺失。

另外一方面,從社會制度層面分析,我國傳統的中央集權制度導致公權力的不斷擴大,公權力要樹立權威必然要禁止私力救濟,即使在社會倫理上默許某些私力救濟,在行為上也必須禁止,商鞅變法中的一條重要內容就是“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秦始皇統一中國后還進一步收繳民間武器,后世各個政權也無不限制和禁止復仇行為,更為重要的是,這也從無形中禁止了利用私力復仇中央政權的行為,保持了政權與社會的穩定;而從西方社會契約的角度來說,在組成國家或社會時,我們已經將這部分權利讓渡出去了,通過私力復仇的權利顯然已經收歸公權力控制。

因此,允許復仇行為意味著對文明社會普遍秩序的破壞,意味著與人類文明的對立、對法治的悖逆,任何一個社會都會通過不同的手段對復仇行為進行控制。

(三)對復仇行為進行社會控制之手段變遷

在西方社會法學派大家龐德的理論中,社會控制的工具有三種,分別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回看歷史,我們同樣可以發現對復仇行為的社會控制也基本包括這幾種手段。最開始是利用家族或者說是道德來控制復仇行為的發生,美國學者約翰·H·威格摩爾認為,“中國人作為一個民族之所以能夠頑強地生存下來,很大程度上應歸因于它們強有力的宗族和家庭組織?!薄?〕血緣關系能維系一個家族的穩定,在這個家族中,糾紛由族長來調解處理,以調解代替同態復仇,緩和矛盾,所謂血濃于水,個人之間矛盾在血緣關系面前往往容易消解,而不至于產生復仇行為。但一方面由于家庭組織的不斷消解,控制能力逐漸減弱,另一方面是因為控制的范圍也有限,如果一個血親集團的成員傷害了另一個血親集團的成員,就沒有一個共同的上級來調整所產生的爭端。通常的結果就是血親復仇〔5〕。

因此需要宗教和法律的介入,在中國,宗教的影響力似乎沒有西方那么重要,但我們所說的儒家也可以歸結為一種宗教,儒家的禮法對復仇行為的抑制作用同樣明顯,論語中記載“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抱怨,以德報德?!?,否定了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同態復仇,道家的老子更是要求人們“以德抱怨”,可見宗教方面對私力復仇行為同樣嚴格控制;但另一方面,儒家又推崇孝義,為父母兄弟等至親復仇的行為又同樣能得到容忍甚至推崇,這樣的矛盾造成了對于張扣扣這樣的案件人們的意見不一,因此通過儒家理論對復仇行為進行控制顯然存在極大缺陷。

那么,通過法律對復仇行為進行規制,以實現社會控制,是最為適合現代文明社會的方式,筆者認為它相比于通過道德和宗教的控制具有以下優勢:

首先,法律的控制范圍是最大的,其能在整個社會的范圍內控制私力復仇行為。不論是道德、家族或是宗教都無法做到這一點,因為法律對這個社會的所有人都普遍適用,而家族只能規范一個具有血緣關系的家內部,宗教也只能規范有宗教信仰的人。相比之下法律能在最大范圍內控制私力復仇行為,隨著人類文明越來越進步,每個人需要接觸的圈子越來越大,家庭這種組織已經逐漸失去了原有的控制力,宗教也在人類科學的光輝下褪去了神秘色彩,法律的普適性就成為了最大的優勢;其次,法律的規范性能有效遏制復仇行為的隨意性,現代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使復仇制度不至于超出范圍和程度,用法律手段代替私力制裁,維護了社會的基本公平與正義,保障社會的正常秩序;再次,通過法律能最大限度維護社會利益。龐德認為利益可以分為三類,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而法律無疑在三者之間傾向于對社會利益的最大程度的維護,個體的復仇行為無疑完全代表的是個人利益,個人利益的實現往往會侵蝕社會利益,而法律一方面保證了受害者通過法律手段得到維護權利的機會,個人的不滿情緒能得到釋放,另一方面也能最大程度地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運行,保證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不受損害,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說,這無疑是最完美的手段。

三、通過法律控制復仇行為的缺陷

事實上,法律作為社會控制手段并不是完美的,社會中層出不窮的復仇案件也說明了法律控制復仇行為是有缺陷的,它只能說是對于現代社會來說最適合的。就規范復仇行為這個問題,法律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筆者將通過于歡辱母殺人案、張扣扣為母復仇案來進行深入闡釋。

一是公權力的可信度問題,將復仇行為公權化、法律化意味著由第三方即公權力來替代受害者進行復仇,這就涉及兩個問題,一方面公權力作出的判決是否完全公平公正,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會污染整條河流,使法律的公信力下降,那么更多人會選擇私力救濟;另一方面公權力作出的判決如何能讓受害方信服也是一個問題,從人的本性來說,人們對于第三方的裁判或多或少會存在不滿或者疑問,這兩個方面中任何一個方面的缺失就可能導致張扣扣這樣的案件發生,法律的各種規定經常使判決結果得不到受害人的最大程度的滿意,例如像張扣扣一案中,按法律規定殺害張扣扣母親的王正軍只被判處了7年有期徒刑,無論這個判決是否基于事實或是符合法律的規定,顯然無法達到張扣扣心中的殺人償命的的心理預期,更無法徹底消解其心中的仇恨,一旦仇恨的種子在心中積累,往往會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放大發酵,最后導致悲劇發生。

二是復仇行為的不可代替性,在傳統中國語境下,為孝復仇可以說是一種不能代替的個人義務,瞿同祖先生認為,在傳統社會中,“當時一般人的心理都以手刃仇人為快,不但國法未伸,誓必報復,即已伏法,亦不甘心?!銣匾蚴秩懈赋鸲禺敃r。韓暨、沈林子、張景仁,為父報仇,俱以仇人頭祭父墓……趙允、王君操皆手刃仇人食其心肝?!闶瞧綍r弱不禁風,殺雞膽怯的文弱書生,和足跡不出閨門的弱女子,到這時也會悲憤填胸,勇氣百倍,復仇的事斷不肯假手于人?!薄?〕從張扣扣母親被打死到他選擇復仇,這之間長達22年之久,這期間為何他不肯走法律的途徑解決,無外乎兩個原因,一是法律的公信力在他心里產生了疑問,另一個就是他認為走法律途徑根本無法代替復仇行為,復仇行為的隨意性能極大程度滿足復仇者的要求,沒有法律那么多的條條框框限制,選擇復仇是孝道最大程度的體現,因此許多人寧愿手刃自己的仇人也不愿求助法律;

三是法與情的沖突問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但始終無法涵蓋道德的全部,向為母復仇這樣合情不合法的事情總會出現,特別是在當前中國的語境下,法與情的沖突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更多的普通人往往是站在道德的角度,認為張扣扣、于歡這樣的復仇者為母復仇情有可原,在這種輿論的引導下,法律成為了不近人情的工具,成了冷冰冰的機器,張扣扣案件引發的社會輿論爭鋒反映的是社會的法治思維仍然遠遠落后于法律制度的建設;

最后,法律只是調整人們行為的一種手段,對于人們心理層面的問題卻無能為力。筆者認為這是最根本的一點,因為復仇行為往往涉及心理層面,當有冒犯行為發生時,只要事情還沒有激化到暴力反擊的地步,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系統就很少會對由冒犯行為而激起的復仇欲望予以關注,法律自身無法釋放受冒犯者逐漸積累起來的復仇欲望,更不用說通過其他方式予以疏導,往往只有到復仇的悲劇出現,法律才會正式介入,張扣扣的復仇之火在心中埋藏了22年,種種因素使這團復仇之火越燒越大,但法律沒有辦法介入,于歡當面看著母親被侮辱,但法律在那時離他太遠,他只能靠自己的力量解決問題,這就是為什么復仇行為在法治社會仍然層出不窮,有關復仇的案件依然是社會的熱點的根本之所在。

四、結語

雖然法律作為社會控制手段控制復仇行為存在以上種種問題,但我們必須清楚,在現代文明社會,法律仍然是相對最為適合的社會控制方式,面對無法避免的復仇問題,法律無疑仍是我們尋求解決之道的主要途徑,我們信仰法律,但不迷信法律,以法律思維作為分析問題的標桿,通過道德輿論等其他方式對法律進行不斷批判與完善,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由之路。

西方法理學家博登海默說“正義是一張普洛透斯的臉”〔7〕。張扣扣復仇一案的輿論反差從根本上體現了樸素正義觀與法律正義觀的沖突,對于張扣扣復仇行為的贊同與褒揚,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最樸素正義觀的體現,利用私力進行復仇最終導致的也是樸素正義,而不是法律的正義,現代社會不是野蠻社會,同態復仇早已應該隨著法治文明的崛起成為走進歷史的塵埃,個體對個體的正義也早已應該被法律對所有人的正義所替代,基于證據和事實的法律判斷才是現代社會對于任何不法行為應有的態度。

通過以上的論述,筆者認為面對張扣扣復仇這樣類型的案件,輿論不能簡單地給張扣扣扣上暴徒或者孝子的帽子,這不是個人的問題,批判或者贊揚他的行為也是毫無意義的,這是一個社會問題,從法社會學的角度、運用法律思維分析復仇行為的成因與存在合理性以及對其進行社會控制的必要性,能讓我們更為深刻地感受到復仇者的無奈與痛苦,給予多一分的同情與憐憫,也能讓我們更加清醒地看到當前建設法律制度和法治社會的問題與矛盾之所在。

〔參 考 文 獻〕

〔1〕蘇力.復仇與法律——以《趙氏孤兒》為例〔J〕.法學研究,2005,(01): 53-69.

〔2〕黃永峰.暴力復仇與社會控制——一個行為心理學的視角〔J〕.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02).

〔3〕徐曉光.中日古代復仇問題比較〔J〕.比較法研究,1994,(06).

〔4〕王文華.“法外復仇”傳統與“仇恨犯罪”的抗制——以中國傳統復仇文化為視角〔J〕.法學論壇,2011,(06).

〔5〕〔美〕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

〔6〕〔美〕約翰·H·威格摩爾.世界法系概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7〕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

〔8〕〔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責任編輯:侯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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