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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刑事偵查程序比較研究

2018-11-12 11:19譚賽
理論觀察 2018年6期
關鍵詞:刑事訴訟意大利

譚賽

摘 要:作為傳統職權主義刑事訴訟模式的國家,中意兩國在刑事偵查制度上存在著諸多類似之處,但意大利1988年刑事訴訟法典的制定與頒布,標志著意大利審問偵查模式已經向對抗模式進行轉變。對比我國與意大利刑事偵查制度的發展過程以及現行的偵查制度的內容,借鑒意大利在刑事偵查制度改革過程中的經驗,對我國刑事偵查制度的改革以及完善有著重大的借鑒與啟發意義。

關鍵詞:意大利;刑事訴訟;刑事偵查程序

中圖分類號:D9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 — 2234(2018)06 — 0109 — 03

刑事偵查程序作為刑事訴訟程序中十分重要的一環,不僅對案件是否能夠被提起公訴起到決定性作用,還體現了國家權力對公民個人權利的干預與介入程度。一個國家的偵查程序是否完備與健全,體現了這個國家是否能準確、高效地打擊犯罪活動以及對正義、民主、自由等價值的追求。對意大利刑事偵查程序進行研究與借鑒,對我國建立完備健全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偵查程序有一定意義。

一、中意兩國偵查制度的發展概況

(一)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之發展概況

在古代時期,我國早有《秦律》《唐律疏議》等法典對刑事偵查程序進行規定,雖然不甚完整,但對調查取證尤其是獲得犯罪嫌疑人供述方面,均有所涉及。①由于糾問制審判模式的影響,古代的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常被視為一體,并未進行明顯地分割,常常由判案官一方負責,且缺乏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保障,多以追求真實為刑事偵查與審判的唯一目標。

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立法者一直致力于制定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相關法律,但因受到“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對刑事訴訟領域一直沒有建立專門的立法。直到1979年,我國建國以來的首部《刑事訴訟法》出臺,由于立法具有著特定的歷史背景,該部法律的時態特征較為明顯,主要以與犯罪作斗爭,打擊猖獗犯罪為主要目的,因此在“偵查程序”這一章中,僅規定了最基本的操作規范,如詢問、勘驗、搜查等,多以賦權性條款為主,并未對偵查權采取過多的限制。1996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增加了如“非經法院審判,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等基本原則。2012年3月14日,全國人大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增加了“尊重與保障人權”這項基本原則,其在偵查措施方面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增加口頭傳喚,延長傳喚時間;要求詢問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像;完善人身檢查制度;為技術偵查設單獨章節等等,使得我國《刑事訴訟法》走向了更大程度的現代化與科技化。

(二)意大利刑事偵查程序之發展概況

1865年,意大利頒布了第一部現代意義上的《刑事訴訟法典》,這部法典仿照法國1808年法典,由預審法官主導審前程序,賦予其調查取證與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職權主義色彩較為濃厚。隨后,意大利于1913年頒布了第二部《刑事訴訟法典》,擴大了對人權的保障,賦予了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權利。1930年,意大利第三部《刑事訴訟法典》出臺,但是當時意大利正深受法西斯主義的影響,其刑事訴訟法典充滿了法西斯主義的精神,成為了獨裁者鎮壓進步人士的工具。在這部法律中,預審法官身兼法官與偵查官的雙重角色,擁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勘驗現場、實施搜查、扣押、決定逮捕等等權力,且整個過程都是秘密進行,被告人和辯護律師都無權得知?!?〕

1988年,由于加強人權保護的國際呼聲日益高漲,在民眾強烈的呼聲下,意大利國會迅速成立專門委員會對新《刑事訴訟法》進行起草,幾經修改后,意大利的第四部刑事訴訟法典于1988年9月20日正式頒布,并于1989年10月正式生效。該部法典對意大利傳統的職權主義刑事訴訟模式進行了根本性改變,放棄了其本身的傳統訴訟模式,而向對抗制訴訟模式進行轉變,導致偵查制度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如此激進式的改革,在當今各國仍屬首例?!?〕

二、中意偵查制度之差異比較

中國和意大利在近年來的司法改革中明顯的表現出了兩種不一樣的發展走向,通過比較兩國現行刑事偵查制度,兩國偵查程序存在如下差異:

(一)偵查主體與程序的啟動

在我國,除貪污瀆職犯罪的刑事案件外,一般案件皆由公安機關負責進行立案與偵查,立案是刑事偵查的啟動程序,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在負責人批準立案之后,才會開始正式的刑事偵查。意大利的偵查主體十分多元,包括司法警察以及檢察官,除此之外還設有預審法官對前者活動進行詳盡的監督。意大利刑事偵查活動分兩個階段:初步偵查階段與正式偵查階段。其中初步偵查活動系司法警官在接收到報案信息后的48小時之內將展開初步的偵查活動,比如發現、固定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痕跡,進行現場勘驗等等,48小時后司法警官須將其所收集到的所有證據材料移交給檢察官,由檢察官主導開展下一步的正式偵查活動,對于不具備足夠證據材料的案件,檢察官有權直接決定不予偵查。

(二)偵查手段的采取

1.拘留

在拘留的主體上,我國的決定與執行主體皆為公安機關,在檢察院自偵案件的情況下,由檢察院自行決定,但仍然交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適用條件上,我國適用拘留措施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7種情形之一。而在意大利,拘留的決定主體是預審法官,對于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在實施當場拘留后必須及時報告檢察官,由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認為符合拘留條件的,報請預審法官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拘留條件,則由預審法官進行批準,司法警察負責執行。在意大利《刑事訴訟法》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一是犯罪嫌疑人有可逃跑的危險性;二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犯罪嫌疑人涉嫌實施武器以及爆炸物犯罪。

2.逮捕

逮捕在我國,一般是要經過檢察院或者是法院的批準,才能夠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措施,且在適用條件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痹谝獯罄队袃煞N形式,分為住地逮捕和當場逮捕,住地逮類似于我國的監視居住,是指被逮捕對象不得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場所,必要時可以阻斷其與外界進行接觸;當場逮捕則指的是傳統意義上的逮捕行為,在司法警察在進行當場逮捕后,必須在24小時之內將被逮捕人移交至檢察官,由檢察官根據案件判斷是否應當對其進行逮捕,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作出立即釋放的命令,認為需要繼續對其采取逮捕措施的,則于24小時內上報至預審法官,由預審法官作出是否認可逮捕的決定。

3.技術偵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在自偵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手段,并統一由公安機關實施,偵查人員在采取措施過程中窒息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獲取的資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于審判。在意大利,法律同樣設定多種類型的技術偵查措施,以竊聽措施為例:當為了實施必要的偵查工作而必須要采取竊聽措施時,應當由負責案件偵查的檢察官向預審法官提出申請,由預審法官采用附理由命令的形式對該申請予以批準,如果出現緊急情況,檢察官可以直接采取竊聽措施,但必須于24小時之內通知預審法官,由預審法官決定是否認可,若不予認可,則不得繼續進行監聽,且竊聽獲得的材料也不得加以使用?!?〕

(三)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我國在對《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改時,增加了對詢問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像、完善人身檢查制度等內容,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但在很多方面我國仍然需要進行完善,如我國不承認嫌疑人在面對辦案人員的訊問時擁有沉默權,也并未賦予嫌疑人在審訊過程中地律師在場權。相比之下,意大利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方面則要更加完善:首先,犯罪嫌疑人在面臨訊問時具有沉默權;第二,犯罪嫌疑人擁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對于無力聘請律師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和檢察院必須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幫助;第三,當事人在面臨訊問時,不僅擁有沉默的權利,還擁有律師到場的權利,在司法警察進行初步偵查階段時,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其具有要求律師當場的權利,否則其取得的供述為非法供述。

三、意大利偵查程序改革于我國之啟示

從中意兩國在偵查程序中的對比可以看出,意大利作為一個傳統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國家,在198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發生了根本性質的變化。但與此同時,在改革后的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首先,司法警察的工作積極性不足,由于司法警察大部分情況下需要聽從檢察官的指揮才能開展工作,因此意大利的司法警察極易產生消極怠工的情緒;其次,意大利沒有立案審查機制,因此在偵查階段案件負荷量較大,在設施、人員、資源上都沒有合理配置以適應新的案件負荷,使得業已拙劣的刑事司法績效趨于惡化;〔4〕最后,預審法官的設置流于形式,盡管預審法官的設置是意大利刑事訴訟的一大特色,但是實踐過程中由于大部分情況下,預審法官只是對檢察官偵查結果的再次確認。因此,意大利《刑事訴訟法》改革的經驗與成效于我國刑事偵查程序改革來說極具有借鑒與啟發意義,值得我們深入思考。

(一)正面借鑒學習之處

1.建立司法審查機制

我國強制性偵查措施中除逮捕之外,其余皆不受法院司法審查的監督,這一直是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為人詬病的地方。因此借鑒意大利偵查程序建立司法審查機制十分有必要,即偵查機關在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必須要經過法院的批準,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且在事后有權依法直接解除不合規定的強制措施,以達到對偵查機關的有效監督,這也是“司法最終裁決權”的法治原則在偵查程序中的體現和運用,體現了“控審分離”原則的實質和精神?!?〕

2.提升犯罪嫌疑人防御能力

提升犯罪嫌疑人能力主要從三個方面出發,首先,賦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權。其次,要降低我國法律援助適用的門檻,我國法律援助的范圍十分狹小,這極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建議應當要降低我國法律援助的使用門檻,即使無法全部配備法律援助律師,但應當要逐步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最后,建立律師在場制度,在犯罪嫌疑人面臨辦案機關的訊問時,允許律師在場監督,以更好的排出非法訊問等情形的出現。

3.科學設置立案機制

由于我國一直采取的是立案審批制,即在接到報案后,只有通過初步審查才能夠正式予以刑事立案,因此在我國一直有“立案難”的現象,而意大利采取的是統一先立案并進行初步偵查,這樣一來則更有利于保障報案人的合法權益。為了讓啟動程序更加高效,我國必須要進行立案程序的簡化或者取消,可以效仿意大利,先開展一定時間的初步偵查活動,在初步偵查得出的結論下,再決定是否繼續跟進案件,以免錯過最有利的偵查時機。

(二)對我國的啟示之處

1.法律移植需要與本土客觀實際相結合

無論從西方移植還是本土繼承,關鍵都在于實際的運作,為了保證立法能在實踐過程中得到有效的貫徹與執行,必須要有可行、務實的基本思路,不能一味地強調轉型與學習,必須要與國情相結合,考慮到自己國家的實際情況,只有在保證具有穩定的移植土壤的前提下,才能夠進行借鑒與移植。除此之外,在學習他國經驗的同時,更要思考如何創造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偵查程序與制度。

2.改革內容需取得司法工作人員認可

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在實踐中出現問題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公檢法三放并沒有對改革內容產生強烈的認同感。此次改革從呼吁到最終立法,其主導作用的大多是學者以及立法者,這使得法典的適用缺乏運行的基礎,出現了司法警察消極怠工、檢察官過于忙碌、預審法官如同空設等情況的出現,因此在司法改革中,必須要多聽取一線司法工作人員的建議,只有在取得了一線工作人員的認同后,改革的內容才能夠順利的推行,這對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有著重要的啟發意義。

〔參 考 文 獻〕

〔1〕鎖正杰,李少坡.意大利刑事訴訟法的改革與嬗變〔J〕.訴訟法論叢第二卷:1998,(11):300.

〔2〕鄧立軍.意大利刑事偵查制度的改革與嬗變〔J〕.河北法學,2004,(09):104

〔3〕鄧立軍,吳良培.意大利的秘密偵查制度研究〔J〕.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3,(07):81.

〔4〕馬可.法布里.意大利刑事訴訟程序與公訴改革之回顧〔J〕.比較法研究:2010,05:151-152.

〔5〕謝佑平.鄧立軍.意大利刑事偵查制度的改革與啟示〔J〕.政治與法律:2004,(04):149.

〔責任編輯:侯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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