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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歐洲政教關系狀況及述評

2018-12-28 07:12劉國鵬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 2018年6期
關鍵詞:政教天主教教會

劉國鵬

(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 100732)

一、引子:當代歐洲的信仰狀況

眾所周知,歐洲雖非基督宗教的發源地,卻是其得以發展壯大并最終傳播到全世界,影響今日人類宗教發展版圖的承上啟下的關鍵場域?;阶诮痰娜笞谂商熘鹘蹋ü蹋?、東正教、新教均在歐洲完成了切割,分化形成各自在發展傳承上相互獨立的面貌。

要了解目前歐洲的政教關系,就要了解歐洲的宗教格局和信仰比例及分布情況。從2012年10月歐盟委員會發布的歐洲民意觀測報告(Eurobarometers)來看,歐洲各國宗教信仰呈現兩極化傾向,如在馬耳他、土耳其、羅馬尼亞和塞浦路斯,相信上帝存在的人口比例分別占到該國總人口的94%、94%、92%和88%;而在捷克、愛沙尼亞、瑞典和挪威 ,相信上帝存在的人口比例則僅分別占到該國總人口的16%、18%、18% 和22%。表1為2010年歐盟27個國家和在地緣上屬于歐洲但卻未加入歐盟的5個國家的信仰狀況調查結果。調查內容分為三類:相信上帝存在、相信存在某種神靈(靈性力量)或生命力、不相信存在上帝即任何形式的神靈或生命力。根據調查顯示,歐盟27個成員國針對上述三項調查的平均比例分別為51%、26%、20%。這一調查能夠比較客觀地反映出當前歐洲各國宗教信仰,尤其是基督宗教信仰所占人口比例。

表1:2010歐洲民意觀測(Eurobarometers)公布的宗教信仰現狀調查結果一覽表① European Commission, “Special EUROBAROMETER 341”, Biotechnology Report, pp. 203-204.

不相信存在上帝即任何形式的神靈或生命力5 波蘭 79% 14% 5%6 意大利 74% 20% 6%7 愛爾蘭 70% 20% 7%8 葡萄牙 70% 15% 12%9 斯洛伐克 63% 23% 13%10 西班牙 59% 20% 19%11 立陶宛 47% 37% 12%12 盧森堡 46% 22% 24%13 匈牙利 45% 34% 20%14 奧地利 44% 38% 12%15 德國 44% 25% 27%16 拉脫維亞 38% 48% 11%17 英國 37% 33% 25%18 比利時 37% 31% 27%19 保加利亞 36% 43% 15%20 芬蘭 33% 42% 22%21 斯洛文尼亞 32% 36% 26%22 丹麥 28% 47% 24%23 荷蘭 28% 39% 30%24 法國 27% 27% 40%25 愛沙尼亞 18% 50% 29%26 瑞典 18% 45% 34%27 捷克 16% 44% 37%28 土耳其(非歐盟國家) 94% 1% 1%29 克羅齊亞(非歐盟國家) 69% 22% 7%30 瑞士(非歐盟國家) 44% 39% 1%31 冰島(非歐盟國家) 31% 49% 18%32 挪威(非歐盟國家) 22% 44% 29%序號國家相信上帝存在相信存在某種神靈或生命力

而根據2017年9月18日相關機構的統計結果:在歐洲,天主教仍為第一大宗教派別,占總人口的48%,其次為新教各宗派,占16%,東正教緊隨其后,占8%,三大基督宗派占總人口的78%;此外,不信仰任何宗派的人士占20%,伊斯蘭教占2%,其他為3%。①Gianni Balduzzi, “Religione in Europa, quale e maggiotaria e dove? La mappa”, 2017年9月18日, https://www.termometropolitico.it/1267962_religione-in-europa-mappa.html.(詳見圖1)

在人口占絕對優勢的三大基督宗派中,天主教徒主要分布在意大利、法國、西班牙、愛爾蘭、波蘭、匈牙利、奧地利等國。新教徒則主要分布在英國和北歐各國;另外,歷史上新教的發源地德國,如今卻呈現出信仰混合狀況,其中南部和西部天主教徒居多,北部則為新教徒,而東部則多為無神論者。東正教徒主要集中在希臘、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等國。

在歐盟28個成員國中,以天主教為主要信仰的國家有13個,以新教為主要信仰的國家有2個,而以東正教為主要信仰的國家則為3個。

圖1:2016年及之前歐洲信仰狀況分布圖

雖然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在各國人口中所占比例均紛紛下跌,相比而言,天主教徒的下跌速度和幅度要遠低于新教徒,而在一些傳統的新教國家,如德國、瑞士、荷蘭等國,最近幾年天主教徒所占人口比例居然超過了新教徒所占人口比例,具體表現在:

表2:1990-2013年德國國內新教徒、天主教徒變化一覽表② Raffaele Buscemi, “Protestanie cattolici in Europa : alucuninumeri ”, 2015年9月1日,https://www.documentazione.info/protestanti-ecattolici-in-europa-alcuni-numeri.

表3:1970-2015年瑞士國內新教徒、天主教徒變化一覽表① Raffaele Buscemi, “Protestanioe cattolici in Europa : alucuninumeri ”, 2015年9月1日,https://www.documentazione.info/protestanti-ecattolici-in-europa-alcuni-numeri.

表4:1971-2015年荷蘭國內新教徒、天主教徒變化一覽表② “Religion in the Netherland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n_in_the_Netherlands.

綜觀“二戰”之后,尤其是最近40年來歐洲的信仰狀況,大致說來,由于有增無已的世俗化的沖擊,原本占主導地位的基督宗教在歐洲呈現出日益嚴重的衰退,主要表現為信徒人數急劇下降,神職人員短缺,信徒信仰生活日益淡漠,因此之故,其在歐洲各國政治生活、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和影響也相應地產生了巨大的變化。正如日內瓦國際與發展研究所的德裔美國社會學和政治學教授馬丁?里澤布羅特(Martin Riesebrodt)所言:在歐洲,宗教或許曾經是國家建構的支柱,但是,作為一種社會力量,宗教如今僅扮演著某種配角。③Yasemin El-Menouar, “The religious landscape in Europe”, http://www.europe-infos.eu/the-religious-landscape-in-europe.

根據皮尤研究中心所做的預測,到2050年,基督宗教盡管仍將是歐洲最主要的信仰,但是,其信仰總人口將下跌1個億,約為4億5400萬,占歐洲總人口比例為65.2%,而非2017年的74.5%。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則是非信仰人口從18.8% 將繼續上升至23.3%,另一個新生現象就是作為移民群體的穆斯林人口將從占總人口的5.9% 上升到10.2%。④Yasemin El-Menouar, “The religious landscape in Europe” , http://www.europe-infos.eu/the-religious-landscape-in-europe.屆時,歐洲的宗教狀況又將面臨新的變局,而這勢必也會導致歐洲政教關系新的調整。

二、當代歐洲各國的政教關系類型及其具體表現形態

從憲法和相關宗教立法的角度來考察,歐洲的政教關系一般而言可以分為如下三類:政教嚴格分離國家,以法國、愛爾蘭和荷蘭為代表;保留國教的國家,以丹麥、英國、希臘、芬蘭、瑞典為代表;政教合作關系國家,以奧地利、德國、比利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為代表。⑤參見Gerhard Robbers, “Religious Freedom in Europe”, http://home.lu.lv/~rbalodis/Publikacijas/Citu-raksti/Religious_Freedom_GR.pdf.如圖2所示:

圖2:歐洲各主要國家政教關系示意圖⑥ Michael Minkenberg, “The policy impact of church-state relations: family policy and abortion in Britain, France, and Germany”, West European Politics , 26:1. p.195-217.

事實上,這一現狀與國內學術界或社會大眾對于歐美發達國家普遍施行政教分離原則的印象大相徑庭,通過如上西方學者的分類不難看出,在西歐發達國家中,奉行嚴格政教分離原則的國家往往是少數,而大部分國家仍然強調國家和教會的有限合作,這一合作通常是以簽署政教協議的方式來加以體現和規定的,而更有甚者,仍有不少國家保留或部分保留了國教這一象征前現代特征的政教關系。

筆者將按照上述三種政教關系類型來具體分析歐洲某些具有重要國際影響力的國家的具體政教關系存在樣態,進而剖析其各自之間的異同。

(一)政教嚴格分離類型

政教嚴格分離的言下之意,即一國的政治生活和宗教生活嚴格分離,國家奉行宗教信仰自由原則,既不特別照顧某一宗教,無論其在歷史和現實中影響力大小,也不特別歧視某一宗教。同時,國家也不允許任何宗教派別插手國家的政治事務。上述分離原則通過憲法和其他特別頒布的法規來加以限定和落實。

下面,選取法國和愛爾蘭這兩個堅持政教嚴格分離的國家,具體分析和探討兩國在政教關系上的表現形態。

1.法國當代信仰狀況及政教關系

(1)當代法國宗教信仰狀況及其特點

就傳統而言,法國曾是天主教占絕對人口多數的國家,長期被羅馬教廷視為普世天主教會的“長女”。歷史上,法國國王丕平曾于公元756年將意大利中部以羅馬為中心的一大片土地獻給羅馬教宗,奠定了日后長達千年的教皇國的基礎,由此亦可反映出法國與天主教關系之一斑。然而,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后,天主教會在法國乃至歐洲范圍內第一次遭到以無神論為精神特征的革命的沉重打擊。其后,天主教會雖在法國有所復興,但該國所引發的世俗化沖擊卻深深地動搖了天主教會在法國社會及其文化中的地位。1905年12月9日政教分離法案的頒布,更顯示出法國在世俗化方面義無反顧的態度。

根據國際獨立調查機構“溫—蓋洛普國際(WIN—Gallup International)” 2012年 發 布 的《2012年 全球宗教信仰與無神論指數》報告(Global Index of Religiosity and Atheism—2012),法國在全球受調查的57個國家中,其無神論人口比例已居于第4位,占該國總人口的29%,僅次于排在前三位的中國(47%)、日本(31%)和捷克(30%)。①參見WIN-Gallup International, Global Index of Religiosity and Atheism - 2012, p.4.據統計,截至2012年底,法國總人口為6558.6萬②資料來源,http://www.insee.fr/fr/themes/tableau.asp?ref_id=NATnon02145.,也就是說,有多達1300萬的民眾屬于明確的無神論者,這一數字不可謂不龐大。

表5為全球6家專業調查機構或政府部門對2006—2013年間法國各主要宗教信仰者及無信仰者狀況的調查統計:

表5:2006—2013年法國各主要宗教信仰者及無信仰者狀況一覽表

結合表5和相關研究表明,目下,宗教信仰在法國呈現出三大顯著特征:首先,難以遏止的世俗化傾向,宣稱無宗教信仰者已高達4%~ 45%的人口比例。其次,天主教雖仍處優勢地位,但伊斯蘭教的發展非常迅猛,已穩居第二位,甚至有專家預計,再過20—30年,伊斯蘭教將取代天主教成為法國第一大宗教。第三,天主教徒和穆斯林選擇過信仰生活的熱情差異懸殊,研究表明,在法國,選擇過信仰生活的天主教徒日趨老齡化,其中65%的信徒年齡在50歲以上;與之相較,選擇過信仰生活的穆斯林卻呈現出鮮明的年輕化特征,其中70%的信徒年齡低于54歲。③Jean-Marie Guénois, “ L'islam, première religion en France?” Le Figaro, 2012-10-25.法國最權威的民意調查機構Ifop曾于2010年、2011年分別針對天主教和伊斯蘭教進行了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34歲以下過信仰生活的信徒中,天主教徒僅占16%,而穆斯林則占到48%,即法國選擇過信仰生活的年輕天主教徒僅為年輕穆斯林信徒的1/3。

(2)法國的政教關系

在法國,政教分離原則最早可追溯至1789年法國大革命,隨著舊政權被推翻,天主教會的特權也一并得以廢止。良心自由和權利平等通過《人權宣言》的公之于世而成為普遍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法國大革命時期法國國民公會所提出的政教分離原則,是公元392年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國教起,1400多年來歐洲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新現象,其意義和影響絕不可等閑視之。按照這一原則,在法國歷史上長期延續的教會與國家的聯盟傳統遭到拒斥,宗教權威與政治權威在結構上開始分化,世俗權力進一步侵占教會權力。國家政權不再需要宗教來論證其合法性,基督教喪失了其在傳統社會中的一項重要功能。①孫艷燕:《世俗化背景下的英國政教關系》,《宗教與美國社會:宗教與國際關系》第4輯,北京:時事出版社,2007年。

法國的政教分離原則集中體現在“世俗性”(la?cité)這一法文表述上,并幾乎成為日后同“自由、平等、博愛”齊名的法蘭西文化價值和標簽。

到了19世紀,帶有世俗化傾向的法律使國家逐漸脫離了以往和教會的種種歷史聯系,并創設了立足于普遍的共和原則之上的新的政治和社會規范,這一過程加速和深化了法國的現代性。主權在民思想使得政治和社會基礎被重新定義,如三權分離原則、國家機構及其組織和代表,教育、公民生活規范、權利和道德的演化等均獨立于既有的宗教教義。在法蘭西第三共和國(1871—1940年)時期,1881年和1882年頒布的《費里法案》(Lois Jules Ferry) 在教育系統分別確立了免費義務教育原則、世俗教育原則以及強制教育原則。1905年的《政教分離法案》(Loi relative à la séparationdes églisesetde l état)②有關政教分離法之全文,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histoire/eglise-etat/sommaire.asp#loi.的出臺,則標志者“世俗化”在法國的成熟。

二戰之后法國通過立法頒布了新的有關家庭和個人的法律條款,這一成果集中體現在1958年頒布實施的法國憲法中,“世俗性” 原則自此成為法蘭西共和國的立國綱領和維系國家統一的紐帶之一。

法國還針對宗教制訂過特別的單行法。2001年6月12日,法國國民議會以絕對多數通過了一部旨在“對破壞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宗教崇拜活動進行預防和打擊”的No 2001-504號法案③該單行法全文條款參見法國政府官方網站,http: //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 Texte.do?cidTexte=JORFTEXT000000589924&dateTexte=&categorieLien=id.,該法案因系國民議會議員阿布(Nicolas About)和比卡爾(Catherine Picard )起草,因此又稱《阿布—比卡爾法案》(About—Picard Loi),該法案含六章24條款。如第21條中規定:“在對公民進行勸信時采取操縱手段者,將被處以五年監禁和50萬法郎的罰款?!痹摲ò副挥行┲袊襟w描述為法國的“反邪教法”,這其實是帶有一廂情愿的性質和誤導嫌疑,因為法律條文中并沒有對某些特定宗教團體采用任何帶有道德判斷色彩的措詞,但據說法國政府手中有一張包括172個危險信仰團體的表單,其中包括基督教科學派、摩門教和耶和華見證會等。

當代法國奉行嚴格的政教分離原則,即“世俗性”原則,其特點主要表現在,國家保持中立并確保各宗教、信仰團體的自由,后者須在尊重公共秩序的前提下進行宗教活動。與此同時,國家還肯定良心自由,不允許任何宗教、無神論、不可知論或自由思想凌駕于另一個之上。不過,“世俗性”原則并非要打擊宗教,而是確保宗教影響不干涉政權和行政權力的實施,并將精神觀念和哲學思想活動嚴格限制在個體良心和意見自由的范圍之內。

“世俗性”原則深深地改變了法國社會,并持續不斷地影響著其法律和國家機構的調適與演化。

2.愛爾蘭的信仰狀況及其政教關系

(1)愛爾蘭的信仰狀況

眾所周知,愛爾蘭一直以來都是歐洲北部國家中天主教信仰人口的重鎮。在最近的兩三百年,來自愛爾蘭的天主教傳教士一度是英語世界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天主教會傳教活動的支柱力量。來自愛爾蘭本土的兩大修會:圣帕特里克修會和圣高龍龐修會,以及蜚聲國際的平信徒團體——圣母軍,都曾在近現代天主教會的全球傳教事務中扮演過重要的角色。

根據愛爾蘭2011年的官方統計數據,該國天主教徒人數仍然占到全國總人口448.7萬人中的84%,多達386萬人,這一比例比2006年的87%下降了3個百分點;愛爾蘭圣公會為第二大宗教信仰,人數12.9萬人,占全國人口的2.8%。與此同時,非信徒人數也上升迅速,已達26.9萬人,占全國人口的6%。①參見愛爾蘭中央統計局(Central Statistics Off i ce)發布的相關統計數據,http://www.cso.ie/en/census/census2011reports/census2011thisisirelandpart1/.(見下表6)

不過,根據“溫—蓋洛普國際” 2012年的統計資料,愛爾蘭國民受世俗化影響的程度要遠遠超過2011年愛爾蘭中央統計局公布的宗教信仰數據。從2005年到2011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愛爾蘭信仰人口的世俗化可謂有增無減,2005年,自稱持有宗教信仰的人數約占總人口的69%,而到了2011年,這一比例已下降到47%,已穩居歐洲世俗化速度最快三甲中的頭牌,下滑趨勢為23%,居全球第二位,僅次于越南。在歐洲,緊跟愛爾蘭之后的是瑞士和法國,下降趨勢均為21%,這一速度可謂令人瞠目結舌。②WIN-Gallup International, Global Index of Religiosity and Atheism - 2012, p.6.

到了2016年,根據中央統計局最新的有關愛爾蘭的信仰狀況統計,天主教所占人口比例較2011年又有了顯著下降,約占總人口比例的78.8%,緊隨其后的是無信仰人口,占到10.1%,其余詳見表7。

(2)愛爾蘭的政教關系

就傳統而言,天主教歷來被奉為愛爾蘭的國教。1937年,天主教作為大多數人信仰的宗教,在愛爾蘭憲法中被賦予特殊地位。與此同時,愛爾蘭憲法也承認其他基督宗派和猶太教。和其他歐洲傳統天主教國家一樣,在20世紀晚期,愛爾蘭也經歷了一個法律上世俗化的過程。1972年,經過全國公投, 第五次憲法修正案取消了包括天主教在內的特別宗教團體條款。所有公民均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各宗教間一律平等。

第五次憲法修正案中取消的條款主要是原列在第41.1條款下的兩個條款:

第2款 國家承認神圣羅馬宗徒公教會(Holy Catholic Apostolic and Roman Church)作為絕大部分公民所信奉的信仰保護者而享有特殊地位。

第3款 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國家也承認愛爾蘭教會,愛爾蘭公理會、愛爾蘭教友會(the Religious Society of Friends)以及猶太教各宗派和存在于愛爾蘭的其他宗教派別。

不過,修正案中的第44條款卻得以保留,該條款的起始部分是這么表述的:

公眾崇拜全能的上帝是正當的。應當敬畏上帝,尊重宗教。

該條款同樣確立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則(包括任何不與國家發生不正當沖突的宗教信仰、實踐和組織),禁止對任何特定宗教進行捐助,要求國家不帶偏見地平等對待宗教和非宗教類學校。

表6:2011年愛爾蘭宗教信仰狀況統計一覽表

表7:2016年愛爾蘭宗教信仰狀況統計一覽表

不過,比較1937年的憲法和2015年8月1日頒布的第34次憲法修正案,可以看到,愛爾蘭雖然施行嚴格的政教分離,但是,由于天主教會信仰在本國文化和傳統上根深蒂固的影響以及在現存人口中壓倒性的比例,因此,政教分離的邊界有的時候也會出現模糊甚至跨界,比如最新的憲法修正案在一開始仍然保留了1937年憲法的確立名義:

茲以至圣三位一體的名義,祂是一切權力的來源,也是我們的最終目的,世人和國家一切行動的歸宿。

我們,愛爾蘭人民,

恭順地承認我們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一切義務,是祂護佑我們的祖先渡過了數世紀的劫難。

感念先輩為恢復我們國家的正當獨立而進行的英勇不屈的斗爭。

國家,

本著審慎、公正和博愛的精神,努力促進公眾福祉,務使個人的尊嚴和自由得以保障;使社會秩序真正得以維持;使我們國家的統一得以恢復;使我國與友邦建立起和諧關系,

為此,我們特制定本憲法。①參見愛爾蘭憲法英文版,http://www.wipo.int/edocs/lexdocs/laws/en/ie/ie186en.pdf.

除了以上保留于憲法中對于天主教信仰的特別維護外,教會的特別地位和影響還體現在公立教育中,大量學校雖然由教會管理但卻由政府提供財政支持。很多世俗團體一直致力于使教會學校取消第2—6年級的宗教課程,家長也可以在征得孩子同意的前提下,要求免除孩子的宗教課程。不過,在2001年,宗教學習卻被作為國家頒發中學畢業證(Junior Certif i cate)所要求的科目。但這一要求并非是強制性的,而且這一科目的學習內容也并不限于某一特定宗教,可以是不同的宗教。

由于愛爾蘭仍然致力于施行嚴格的政教分離原則,因此,在教會和國家之間沒有任何政治層面的機構聯系。另外,在羅馬圣座和施行習慣法的國家如愛爾蘭之間沒有簽署《政教協議》(Concordats)或其他較為寬泛的法律協定。愛爾蘭也是一個個人權利受憲法嚴格保護的國家,這些權利在法庭上被視為要高于其他任何的政教協議。②Diarmuid Martin,“Relationship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is one of prudent distance”, https://www.catholicbishops.ie/2017/07/08/elationshipbetween-church-and-state-is-one-of-prudent-distance-archbishop-diarmuid-martin/.

從以上法律和現實生活層面來看,愛爾蘭在某種程度上仍然是一個有著深厚基督宗教信仰的國家,但在愛爾蘭,從來沒有發生過任何官方歧視少數宗教派別的現象。事實上,許多占人口少數的新教徒獲得了較高位階的公職。不可否認的是,某些憲法條款和立法被居于少數派的宗教信眾認為是壓迫性的。此外,天主教的教階制也確實在較小程度上對一般的立法工作產生了不恰當的影響。③G. W. Hogan,“ Law and Religion: Church-State Relations in Ireland from Independence to the Present Day”,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35, No. 1 (Winter, 1987), p. 95.

相比較而言,愛爾蘭的政教分離不如法國那般嚴格和嚴厲,后者往往在近現代的政教分離中往往傾向于壓迫和為難天主教會,而愛爾蘭的做法則顯得更加溫和,并在日常實踐中依然傾向于保留和占主導地位的天主教會的合作態度。

(二)政教合作關系類型及其代表國家

從數量上來看,在歐洲施行政教合作關系的國家占壓倒性的多數,這主要是因為基督宗教在歐洲歷史、文化和現實生活中的重要性及其強大的影響力;另一方面是因為,確?;阶诮虄炏扔谄渌诮痰奶厥獾匚灰彩蔷S系一個國家自我認同的重要手段之一。而這一保障往往是通過針對不同宗教派別的“差序平等”來加以體現,并通過和不同宗教簽署特定的單行法而加以具體規定和落實。下面以德國和意大利為例,來分析教會和國家如何在政教關系中體現其合作特征。

1.當代德國的信仰狀況及其政教關系

(1)當代德國的信仰狀況

從歷史上看,基督宗教傳入德國距今已逾1300年。自1517年路德發起宗教改革以來,作為基督新教之一的路德宗在德國歷史上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其次為羅馬天主教?,F如今,在其近8200萬總人口當中①“German population rises thanks to immigration”, http://www.dw.de/german-population-rises-thanks-to-immigration/a-16525083.,仍有約65%—70%的人口相信基督宗教,其中,基督新教和天主教可謂平分秋色。新教當中,尤以路德宗和加爾文宗為主,二者在德國被稱為“福音教會”(EKD)。此外,新教當中的其他宗派如浸信會、衛理公會、門諾會等則組成一個被稱為“新福音教會”的松散聯盟。1990年,兩德統一之后,由于原東德地區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強勢影響,上述地區廣大無神論人口稀釋了統一后德國的宗教信仰比例,尤其是基督徒的信仰比例②宋堯璽:《政教分離的比較視野——以近代法、德、美三國為中心》,《西部法學評論》2011年第1期。。

除了天主教和新教,隨著20世紀60、70年代希臘移民和塞爾維亞移民的融入,希臘正教會和俄羅斯正教會也開始在德國找到了發展空間。

在基督宗教外的少數派信仰中,伊斯蘭教的影響力最大,約占人口比例的4%,而猶太教和佛教等其他宗教信徒則不到人口比例的1%。

從地理分布上看,德國南部和西部以天主教為主,其中尤以巴伐利亞州和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為主;北部和東部則以新教占優。④“Religion in Germany”, http://www.internations.org/germany-expats/guide/16030-culture-shopping-recreation/religion-in-germany-16010.

不過,最近幾年來,德國的宗教狀況也發生了一些微妙的變化,根據德國“宗教研究信息服務”(REMID)機構發布的2011年度各宗教信徒人數來看,其中,天主教徒人數居于首位,為24,472,817人,福音教會(EKD)屈居第二位,為23,619,648人;穆斯林人數已增至4,000,000人;佛教徒人數為130,000人,超過猶太教徒的102,797人。⑤http://www.remid.de/remid_info_zahlen.htm.

(2)德國政教關系

自1517年路德發起宗教改革之后,天主教在德國的獨一地位遂被打破,此后1555年的《奧格斯堡和約》確定了“教隨國定”的原則,不僅確立了路德宗的合法地位,而且使得德意志各邦諸侯集政教權力于一身。1648年,“三十年戰爭”結束之后,歐洲各交戰國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重申了《奧格斯堡和約》“教隨國定”的原則,并確認了加爾文宗的合法地位以及各國可在羅馬天主教、路德宗、加爾文宗三者間自行擇定官方宗教的信仰原則。

圖3:德國各宗教信徒占全國人口比例(2011年)③ Ipsos Mori, Views on globalisation and faith, 2011-07-06.

1919年魏瑪共和國所制訂的《魏瑪憲法》確定了今天德國所奉行的國家與教會既分工又合作的政教分離原則。根據該憲法第137、138條之規定, 一方面,憲法規定不設立國教、國家不干涉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國家不資助宗教團體,這些都是政教分離的重要特征;但另一方面又規定各學校需要開設宗教課目,教會也可為軍隊、醫院、刑罰場所和其它公共機構提供禱拜和牧靈服務,并且,國家還向國民征收特殊的“教會稅”,以支持教會的宗教事業,這意味著教會的力量已深入到公共教育領域和政治領域。

1949年頒布實施的聯邦德國的憲法(Grundgesetz,簡稱GG,又稱“基本法”)確立了保證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法律原則。與此同時,新憲法也承認國家和宗教社團之間的合作,穩定的、有一定規模的、遵守憲法的宗教社團被認為是“公共法律團體”,有一定的權利,例如可以在公立學校為信徒的孩子講授宗教知識,可以由稅務所或宗教團體本身向信徒收取費用,如教會稅,一般而言相當于所得稅的8%~9%,如果在人口登記時或在稅務報表中承認是信仰某一宗教的信徒,則須交納該教會稅。該條款主要適應于天主教、新教的德國福音教會和猶太教社團。

需要注意的是,1949 年至1990年期間,東、西兩個德國曾各自遵循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體系,因此對宗教的態度和治理模式差異甚大。聯邦德國的政教關系基于1949年憲法,該憲法曾于1956及1968年作過較大修改。而民主德國則對宗教施行謹慎的反對政策。1990年8月,東西德“統一條約”對原聯邦德國憲法的某些條款作了適應性修訂。

除“基本法”之外,聯邦政府和德國各州政府與各個教會單獨簽訂的政教協議也被視為處理政教關系的法律保障。其中,在和天主教會的關系中,1933年7月20日,納粹德國和梵蒂岡簽署的《政教協議》(Rechiskonkordat),截至今天,仍被視為有效,雙方有關政教關系和德國天主教事務的協商仍然在此基礎上展開。不過,相較于法國,德國并未對宗教頒布過單行法。

德國的政教關系包含如下三個基本原則:中立、寬容、平等。

按照中立原則,德國不設國教。國家不特別偏向或優待某一宗教團體,也不對其信仰進行評判。宗教團體按照普通法獨立管理其宗教事務,并不受政府的干涉。

按照寬容原則,國家須對所有宗教團體一視同仁,并為宗教需求提供空間,即所謂的積極寬容原則。

平等原則包含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宗教團體這一公共義務。然而,存在一個憲法上所允許的分級式平等,承認針對不同宗教團體采取相異法律法規的可能性。

上述三原則體現在聯邦憲法第四條(Art 4 GG)當中。該條款同時也是積極寬容和消極寬容原則的解釋基礎:一方面,每一公民有信仰或加入某一宗教之自由;另一方面,每一公民也有不信仰或不加入某一宗教之自由。

當代德國政府和教會的合作主要體現在:首先,天主教會和德國福音教會均有屬于自己的私立學校和幼兒園。其次,宗教教育被作為公共教育的一部分,課程的教授內容需征得宗教團體的同意。再次,在許多公立大學,設有神學院系,并由各基督宗教予以指導。最后,教會還擁有公共授權,負責提供與公共生活有關的宗教資訊;教會可借助電視和廣播進行宗教傳播并向公共機構監事會派駐代表。此外,教會在公共機構監事會還保留有代表席位等。①參見歐洲政教互動研究網(European Studies on Religion & State Interaction), http://www.euresisnet.eu/Pages/ReligionAndState/GERMANY.aspx.

上述基于憲法和法律層面的規定賦予德國宗教團體,尤其是天主教和德國福音教會的權限和空間,均體現出國家和教會之間較為密切的合作關系,這一點大大有別于法國所奉行的嚴格的、世俗化的政教分離原則。

2.意大利的信仰狀況與政教關系

(1)當代意大利宗教信仰狀況及其特點

意大利傳統上是一個天主教國家,從基督宗教誕生之時起,羅馬就成為基督宗教最初的幾個傳播中心之一,日后更成為整個基督宗教世界的中心。此后,歷經天主教和東正教的分裂、新教改革,至今仍然是天主教世界的精神樞紐——羅馬圣座所在地。

進入20世紀,尤其是二戰之后,天主教在意大利的地位并不如以前那般牢固了,這表現在世俗化趨勢日益嚴重,許多天主教徒雖然保留其信仰身份,但卻不愿或無意參加宗教實踐活動。與此同時,很多天主教徒在面對許多有爭議的社會、道德問題時,也越來越堅持自己而非教會的官方立場和態度。

根據意大利著名民調公司Eurispes公司2006年的統計結果,意大利居民當中,仍有高達87.8%的人認為自己是天主教徒,這一比例甚至比15年前還提高了8個百分點,但參加信仰實踐的信徒卻只有36.8%,而參加主日彌撒的中青年信徒比例則更低,其中,18—24歲的僅占30.8%,25—34歲的為22.4%,而35—44歲的中年人也不過28.5%。也就是說,世俗化進程造成了更多“名義上”的,而非虔誠的、過信仰生活的天主教徒。此外,在對待諸如離婚、墮胎、人工授精、安樂死等天主教會持強硬反對態度的爭議問題上,分別有83.2%、68.7%、58.7%、38.1%的天主教徒持肯定或贊成態度,顯示其與天主教會的官方立場有較大差異。②Italia, quasi l'88% si proclama cattolico, Corriere della Sera, 18 gennaio 2006.

除此之外,隨著后現代社會價值及文化的多元取向,意大利社會信仰除天主教之外的其他基督宗派、東方宗教及新興宗教的人士也越來越多。根據意大利新興宗教研究中心(CESNUR, Centro Studi sulle Nuove Religioni)的最新統計數據,2012年,意大利除天主教之外的少數派宗教及靈修團體共有832個,人數1,395,000,占意大利總人口(擁有公民身份者)的7.2%。①以上數據參見意大利新興宗教研究中心官網公布的2012年意大利各宗教人口數據及占總人口的比例,http://www.cesnur.org/2012/plz_marocco_slides_2012.pdf.

最后,隨著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來自第三世界的移民的日益增多,移民群體自身所攜帶的信仰也被一并帶入新的生活環境,成為其移民身份的一部分。據統計,目前,外來移民當中有信仰背景的為296.3萬人,占整個外來移民人口(4,570,317)的64.8%。

(2)意大利的政教關系

意大利的政教關系以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為基礎,該憲法一直沿用至今,其間雖有過2001年、2006年、2016年三次全民公投修憲嘗試,但均未果。

意大利共和國憲法中有關宗教信仰及其與國家關系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3、7、8、19和20條。

其中,有關個人信仰權利的規定體現在憲法第3條第一部分和第19條:

第3條(1):全體公民,無論其性別、種族、語言、宗教、政治觀點、個人地位及社會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會身份,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19條:所有人均有權以任何形式——或個體或團體——自由信奉其宗教信仰,自由進行宗教宣傳以及私自或公開舉行敬拜,但其儀式不得違反良好的風俗。②參見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相關條款,http://www.wipo.int/wipolex/zh/text.jsp?f i le_id=230545.

而有關意大利國家與各個宗教派別的關系問題的條款,則體現在憲法第7條和第8條第一部分和第20條。

而憲法第7條適用于意大利國家和天主教之間的特殊條款:

國家與天主教會各行其政,獨立自主。它們的關系由《拉特蘭條約》(Patti Laternensi)規定。此條約的修改,若被雙方接受,無須經過憲法修正之程序。

第8條則是有關所有宗教派別的法律地位及其與意大利國家關系的規定:一切宗教派別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自由。與天主教有別之其他宗教有權按照各自的章程自行組織,前提是不得同意大利的法律體系相違背。這些宗教派別與國家的關系,根據與有關代表機構達成的協議由加以法律規定。

第20條則是針對各個宗教派別的立法限制和自行征稅問題的規定,規定:

表8:2012年意大利居民宗教、信仰背景構成

表9:2012年意大利本土居民信仰背景構成(除天主教而外)

表10:意大利外來移民主要宗教、信仰團體人數統計一覽表:

某一協會或機構的教會性質、宗教目的或敬拜目的,不得作為對該協會或機構的成立、法律能力和任何形式的活動謀求特別立法限制和征收特別捐稅的借口。

上述憲法條款,雖然規定各個宗教派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事實上,由于天主教在意大利歷史、文化和生活中根深蒂固的影響,與其他宗教卻保持著一種差序平等,這一點和德國的情形非常相像。

具體而言,這一表現為差序平等的政教關系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等級乃天主教會;第二等級乃瓦勒度派、猶太教和新教各宗派,以及那些存在相對短暫但其教義與意大利法律并不沖突的宗教團體,處于第二等級的宗教派別也分別與國家簽署了不同的政教協議;第三等級為伊斯蘭教和某些具有爭議的“新興宗教”,如科學派教會(Scientology Church)等,處于第三等級的宗教派別其教義及活動通常被視為與公共秩序相沖突,程度不一而足。不過,它們都受1929年的第1159號法令和/或關于教會的普通法規制;而且,它們還不能享受一些重要的優惠待遇,如國家資助、宗教教育、(公共機構的)教牧關懷等,最后,這些宗教派別還沒有和國家簽訂相關協議,無法取得和第一、二等級的宗教派別相同或相似的待遇。①[意]西爾維奧?費拉里:《意大利政教關系》,參見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6878.

意大利和處于第一等級的天主教會的政教關系,主要由1929年的《拉特朗條約》(Patti Lateranensi)及1984年簽署的旨在取代前者的《瑪達瑪莊園協定》(Accordo di Villa Madama)來加以規定。此外,一系列特定協議也緊隨其后陸續出臺,其中最重要的協議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有關教會實體和財產(1984年)、公立學校天主教教育(1985年)、教會節日(1985年)、文化和宗教遺產的保護(1996年),以及對警察部門的教牧關懷(1999年)等。

1929年意大利政府和羅馬圣座簽署的《拉特朗條約》包括兩個法律文件:一份兩國間《協議》(Trattato)和一份《政教協議》(Concordato),在兩國間《協議》中,意大利承認了圣座的國際主體性和圣座對于梵蒂岡城這一區域享有充分主權,對于后者,意大利方面也承認其國際主體性。也就是說,兩國間《協議》承認了代表普世天主教會的圣座和新成立的梵蒂岡城國為兩個自治性國際主體,其中后者的功能乃是“保證圣座絕對和可見的獨立性,并確保其在國際領域無可爭辯的主權”。另一個法律文本——《政教協議》,乃意大利王國和圣座之間進行一攬子解決意大利國內的天主教會活動的國際條約,其涉及的主題包括諸如宗教機構的法人問題、婚姻、宗教教育和學校等。而1984年簽署的《瑪達瑪莊園協定》則是對于《拉特朗條約》中組成部分之一的《政教協議》的修訂。②參見[西班牙]阿雷塔:《圣座與梵蒂岡城國》,劉國鵬譯,卓新平主編《基督宗教研究》第23輯,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8年,第8-10頁。

這一修訂主要是因為1948年憲法頒布后,原有的《拉特朗條約》中的某些規定違憲,如原兩國間《協議》第一條:“意大利承認和重申1848年5月4日頒布的《憲法》第一條所確立的原則,即羅馬天主教為意大利的唯一國教”③參見梵蒂岡官網上公布的《拉特朗條約》意大利文文本,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secretariat_state/archivio/documents/rc_segst_19290211_patti-lateranensi_it.html.。新修訂后的《瑪達瑪莊園協定》的第一條規定:

意大利共和國與圣座重申:國家與天主教會,在各自的領域內,獨立自主,至高無上,與主權,并保證在雙方的關系中充分尊重這一原則,并為了促進世人及國家的福祉而致力于相互合作。④參見梵蒂岡官網上公布的《瑪達瑪莊園協定》意大利文本,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secretariat_state/archivio/documents/rc_segst_19850603_santa-sede-italia_it.html.

意大利和處于第二等級的宗教派別的關系,則體現在依據憲法第八條(3)的規定而簽訂的相關協議:瓦勒度派(Tavola Valdese(Valdensians))(1984年)、基督復臨安息日會(Christian Churches of the Seventh—Day Adventists)(1986年)、神召會(即五旬節教會)(Assemblee di Dio)(1986年)、猶太社團聯盟(Union of Jewish Communities)(1987年)、基督教福音浸禮宗聯合會(Christian Evangelical—Baptist Union)(1993年)以及信義宗教會(Lutheran Church)(1993 年)。

而意大利和處于第三等級的宗教派別的關系則體現在1929年6月24日第1159號法令。隨著歷史的發展,該法令中的個別條款已與1948年頒布的憲法原則相抵觸;因此,1990年意大利政府部長會議通過了一項改革該法令的提案,但迄今為止尚未提請議會批準。①[意]西爾維奧?費拉里:《意大利政教關系》,參見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6878.

意大利政教關系差序平等的特點除了在宗教法層面有所體現外,在財政方面則體現在意大利政府可以扣除個人稅收的0.8%或最多不超過1032.91歐元的應納稅份額,通過納稅者個人填寫所得稅申報表,特別申明或捐贈給意大利政府,“用以應對全球范圍內的饑荒、自然災害、難民救助以及文化遺跡的保護”,或捐贈給處于第一、二等級的宗教派別,而那些沒有和政府簽訂相關協議的宗教派別則無法享受到上述納稅人通過繳稅而自愿提供的捐贈。

(三)有國教的國家的信仰狀況及其政教關系

在當今歐洲,仍有一些國家保留著國教傳統,如奉圣公會為國教的英國,奉路德宗為國教的芬蘭和表面上宣布政教分離原則,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仍給予希臘正教會以國教待遇和地位的希臘等。下面將分別介紹英國和希臘的政教關系,從而理解和剖析其各自的特點。

1.英國的宗教宗教信仰狀況及其政教關系

(1)當代英國信仰狀況及其特點

基督宗教傳入英國至今已逾1400年,截至目前,其國民當中大部分人口仍然信仰基督宗教。與此同時,20世紀中葉以后大量移民涌入和世俗化日益加深,都在影響著當代英國的宗教信仰版圖。

從歷史上看,天主教一直是英國最主要的宗教信仰,自1543年宗教改革之后,圣公會則成為英國最主要的宗教并長期被奉為國教,截至目前,圣公會在英格蘭地區仍然享有國教地位。

截至2001年,整個英國總人口為5910萬,其中,在英格蘭地區,圣公會為該地區最大的基督宗派,其人數為1700萬;在蘇格蘭地區,長老會則占有絕對優勢地位,其人數為1100萬;而在北愛爾蘭地區,有大約一半的居民認為自己信仰基督新教,而40%的居民則信仰天主教;在威爾士地區,衛理公會和浸信會在此占有絕對優勢。

近年來,隨著世俗化的加深和外來移民的不斷涌入,英國的總人口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而信仰基督宗教的人士無論在數量和比例上都呈急劇下降趨勢。

根據英國國家統計局(Off i 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2012年底發布的統計結果顯示,截至2011年,英國總人口已上升至6320萬。②資料來源,http://www.telegraph.co.uk/earth/greenpolitics/population/9751142/Census-2011-UKs-population-rises-7-per-cent-to-63.2-million.html.其中,英格蘭和威爾士共有基督徒3320萬,占總人口的59.3%;伊斯蘭教為全國第二大宗教,穆斯林人數達270萬,占總人口的4.8%;另有1410萬人宣稱自己沒有宗教信仰,其比例高達25.1%;其他主要宗教信仰人數為81.7萬,占總人口的1.5%,主要由猶太教徒、佛教徒、印度教徒和錫克教徒組成。見表11。

(2)英國的政教關系

歷史上,天主教在英國一直享有至尊的地位。但是,隨著1517年路德宗教改革的影響日益擴大,1534年,作為英國宗教改革組成部分的圣公會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開始被奉為國教,圣公會在英國國會和國會上院享有自己的代表席位。而蘇格蘭長老會作為蘇格蘭新教改革的成果,則在蘇格蘭被奉為國家教會。

由于法國大革命,政教分離原則在英國的政教關系中也不可避免地產生影響。

1870年, 愛爾蘭自治運動爆發,愛爾蘭國教會遂遭廢除。在擁有圣公會四個主教區的威爾士,政教分離原則于1920年確立。威爾士國教會隨之改名為“英格蘭國教會威爾士分會”。英格蘭國教會在英格蘭的國教地位則保持至今。

表11:2001—2011年英國各主要宗教信仰者人數、比例變化一覽表① 資料來源,http://blog.echurchwebsites.org.uk/2012/12/11/uk-census-2011-religious-statistics-released-today-census2011/.

英國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適用于教會機構。有關慈善機構及慈善信托的普遍法適用于除英格蘭國教會和蘇格蘭長老會以外所有的教會; 根據普通的世俗法律,非國教會的財產歸受托人所有,它們類似于有組織的志愿團體,沒有特殊的地位。

與圣公會在英格蘭的國教地位不同,蘇格蘭長老會在蘇格蘭屬于民族宗教(national church),但非“國教”(state church)。1921年通過的蘇格蘭教會法案確保了教會在處理宗教事務時享有更高的自由度。這一點的確有些悖論,蘇格蘭長老會雖然享有民族教會的身份,但在實際操作上,卻更適用于政教分離原則。

與此同時,按照英國憲法規定,蘇格蘭長老會在純宗教事務方面享有完全的獨立,不受蘇格蘭政府干涉。此外,在蘇格蘭,英國女王參加教會活動時,不享有其英國圣公會那樣的至高司祭的地位。但在女王即位時,其就職誓言當中包括“捍衛蘇格蘭長老會安全”的內容。

與蘇格蘭長老會相比。英格蘭國教會則與國家的聯系要密切得多。與英格蘭圣公會有關的教會法規,包括正式的《教會法典》,是英國法律的固有組成部分。直到20世紀初,任何涉及到英格蘭圣公會的法律都須經國會討論通過。

1919年通過的英國國教會議會法案對圣公會的地位產生了根本性改變。按照法案規定,圣公會權力歸屬于全體主教大會,后者由三級議會組成,主教議會、神職議會和平信徒議會。全體三級議會須對任何提案達成一致意見方可通過。主教大會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因為經其通過的措施,與英國國會通過的法令具有同等效力,主教大會還有權修改或廢止現存的法令。當然,英國國會對主教大會通過的措施施加一定的控制,所有的措施必須提交并經英國上、下兩院確認后方可實施。

由于英國沒有一部成文憲法,因此也就沒有正式的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條款。然而,英國已經簽署了《歐洲人權公約》,并通過1998年的人權法案將其納入國內法系統。這將確保英國公民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英格蘭國教會對英格蘭社會生活的參與和影響表現在多個方面,如教育、宗教傳播、家庭、稅收和社會生活等。

許多世紀以來,教會一直是教育的主要提供者,因此,許多學校仍然與教會保持著聯系。在英國,有“國家或公共集資學?!保╩aintained schools)和“公立學?!保╬ublic schools)之分,前者由國家加以管理,后者則完全獨立?!皣一蚬布Y學?!笨煞譃椤白栽缚刂啤被颉白栽纲Y助”類學校。在后者當中,教會負擔所有建筑工程成本的15%左右,并享有派代表參加該校管理委員會的權利。根據2002年通過的《教育法》,每所“國家或公共集資學?!本蛉w學生提供宗教教育。而按照1998年通過的《學校標準和框架法》,上學期間,所有的學生均必須參加集體敬拜,并被作為基督徒的明顯特征。

此外,宗教節目可以在電視和廣播電臺進行播出。然而,2003年頒布的《通信法》卻“禁止向其節目全部或主要為宗教性質的宗教機構發放播放許可”。

在整個英國,新婚夫妻可自由選擇宗教或世俗婚禮儀式。在英格蘭國教會或“英格蘭國教會威爾士分會”進行宗教儀式要求有一定的民事準備程序。

教會在事工方面以自籌資金為主,但卻享有若干稅項豁免,并在維修文物建筑方面得到國家資助等。①有關英國政教關系的法律規定和相關變化,參見歐洲政教互動研究網(European Studies on Rligion & State Interaction), http://www.euresisnet.eu/Pages/ReligionAndState/UK.aspx.

2.希臘的信仰狀況及其政教關系

歷史上,第一個將基督教信仰帶到希臘世界的是使徒保羅,時間為公元49年,但是,東正教會在希臘的真正奠基者卻是君士坦丁大帝。

1054年,東西教會大分裂之后,希臘東正教開始與斯拉夫正教會融合為正教會。但正教會不像天主教那樣認同于單一的教宗,而是由多個自主教會組成自治群體,并習慣上視君士坦丁堡牧首為普世正教會的精神領袖。

在1453年到1821年奧斯曼帝國占領時期,東正教成為定義和保有希臘民族性的重要標桿。在希臘多次被外族占領期間,東正教會為了保護希臘語言、文化、傳統和東正教信仰,付出了諸多努力,其角色類似當年西羅馬帝國滅亡之后天主教會所扮演的角色。

因此,東正教對于希臘人而言,與其說是一種宗教機構,不如說是一種情感。這一情感不僅表現在民眾的信仰當中,也表現在公共權力中。

從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針對希臘2010年信仰狀況的調查數據來看,東正教徒仍占全國的88.1%,為名副其實的第一大宗教,穆斯林占全國人口的5.3%,而佛教徒、猶太教徒、印度教徒、民間宗教和其他宗教信徒皆占比不到1%,信仰不明確者為6.1%。②資料來源,http://www.globalreligiousfutures.org/countries/greece#/?aff i liations_religion_id=0&aff i liations_year=2010®ion_name=All%20 Countries&restrictions_year=2016.

希臘直到2001年還是歐盟唯一在身份證件上標示公民宗教信仰身份的國家。而且,只有信仰東正教的人士才可以從事公職服務。值得注意的是,希臘雖然也在名義上實行政教分離,但是,這一點并沒有真正寫入憲法,或在憲法中加以規定。希臘正教會在希臘社會所擁有的巨大的力量和特殊功能,以教育為例,希臘正教會的影響仍存在于公立教育中,宗教課屬于少年兒童們的必修課,學生每天早上必須在上課之前集體祈禱③資料來源,https://www.grecia-alberghi.com/grecia-cultura/grecia-religione.htm.。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東正教在實際生活中享有類似希臘國教的地位,也發揮著類似國教的功能,或者至少和歷史上并且在現實中仍然以新教為國教和以天主教為國教的某些歐洲國家有著相當一致的地方。

從希臘憲法涉及宗教內容的條款可以看出,東正教即便沒有被規定為國教,甚至部分條款還涉及東正教會在宗教事務上的自治性,以及憲法名義上承認信仰自由條款,但是,整部憲法無疑仍然保留著濃厚的神權政治的味道,而其對東正教會在精神領域的至高無上地位的遵奉則是無可置疑的。

與此同時,希臘憲法中也反映出某種矛盾,即對宗教信仰自由的承諾和視東正教為國教之間的矛盾,事實上,這一矛盾從1822年希臘獨立后頒布的首部憲法就開始出現了,并在日后的系列憲法中得以延續至今。

值得注意的是,不僅歷史上,乃至整個20世紀,比如十二位雅典宗主教當中,甚至找不到一個宗主教的任命和任期可以免于世俗政府的干涉,正如亨廷頓所言:在東正教當中,上帝是凱撒的資深合伙人。另一方面,希臘東正教會也樂于以國教會的身份參與到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當中,以下是希臘國內學者所羅列的體現希臘東正教類國教會特點的幾大典型事例:

——原本適用于公務員的增產津貼(productivity bonus),在教會的壓力下,也被迫擴展到神職人員階層;

——專屬于國家領導人的榮譽,也體現在雅典總主教的葬禮上,體現在君士坦丁堡宗主教的來訪以及從阿索斯山到雅典的圣像巡游等宗教性禮儀和場合當中。

——1998年,國民委員會(the Council of State)規定,削減專屬于東正教信仰的學校教育中的宗教教育時長屬于違憲。而按照此前1995年的規定,學生自己或經其家長提交信仰其他宗教的正式請求后,方可免除此類教育。

——任何宗教建筑的施工需要征求當地東正教會主教的同意,否則無論是境內的或來自境外的穆斯林移民,均不得在希臘國內進行宗教建筑施工。

——在1999年,希臘正教會還有選擇性地中止一家新教廣播電臺的福傳節目。

——身份證和官方記錄上要求著名宗教信仰歸屬,盡管此舉早到了境內天主教徒和猶太教徒的反對。

——因為東正教會的反對,希臘境內禁止施行火葬,因此火葬只能在國外進行,火葬后的骨灰如果被帶回國內,在任何官方通道將受到阻撓。后來情況雖有所改觀,但也只允許非東正教信徒實行火葬。

——希臘教會在過去八十年當中,拒絕承認分離出去的 “真東正教徒”(Genuine Orthodox Christians)教會,并一直視后者為叛教者。1998年,當希臘總統接見該教會成員時,遭到了希臘正教會的激烈抨擊和抗議。

——諸如耶和華見證會之類認為戰爭罪惡而拒絕服兵役的教派,即便在1998年之后獲得同意以履行其他義務代替服兵役,但是在東正教主管的福利機構中,卻往往拒絕接納上述人士。

——盡管從表面上看,任何勸誘改宗和瀆神行為都是對于任何被法律認可的宗教的犯罪行為,但是,很少能有宗教團體像代表東正教會的教會激進分子那樣以立法行為對其進行壓制。①George Th. Mavrogordatos,CHURCH-STATE RELATIONS IN THE GREEK ORTHODOX CASE,Paper presented to the Workshop “Church and State in Europe” ECPR Joint Sessions, Copenhagen, 14-19 April 2000 .

上述事例雖非一種控訴,亦非對于希臘政教關系的一種全面而系統的描述,但不難從中看出東正教會在希臘所具有的獨一無二、至高無上的宗教地位,以及深深鑲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痕跡和強大影響力。

三、結論:歐洲宗教信仰的總體特征和政教關系影響

(一)歐洲宗教信仰的整體變化、特點和趨勢

從上文對于歐洲國家當代信仰狀況的整體分析和三類政教關系代表性國家的剖析,再結合最近十年來歐洲信仰狀況的統計和分析,可以比較明顯地判斷出歐洲地區,尤其是中、西歐地區宗教信仰的總體特征和最新趨勢:

1.世俗化日益加劇

從歷史上看,歐洲各主要國家均以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新教為主,而法國大革命以后現代社會在政治、經濟、知識結構、社會生活方式等方面發生的巨大變遷,世俗化成為一個不可遏止的、普遍的趨勢和特征。這一點在法國、荷蘭等國表現得最為明顯,而“世俗性”很久以來已成為法國處理政教關系的基本原則。此外,在一些傳統的天主教國家當中,如西班牙、愛爾蘭等,這一趨勢也表現得非常突出,如西班牙在法律上對于同性婚姻、安樂死的承認使得其日漸遠離天主教會所秉承的傳統宗教價值。

世俗化最顯著的特征表現在西歐各國傳統主流宗教日益衰落,無神論信仰者呈顯著上升趨勢。

2.近代以來形成的宗教格局重新洗牌

在西歐各國當中,基督新教衰落狀況相比天主教更為嚴重,尤其是在一些原本新教改革的發源地或重要傳播地區,如德國、瑞士、荷蘭、英國等國;此外,自宗教改革以來,上述國家或以基督新教立國,或將其作為重要傳統價值和文化資源的立足點,或將其奉為主要國民信仰,而在最近十多年中,這一局面已發生了較大變化,在德國、瑞士、荷蘭,天主教在人數和人口比例上均超過了基督新教,成果全國第一大宗教,這一趨勢勢必改變天主教與基督新教在上述國家當中的力量對比,并對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產生新的影響和變化。

3.人口流動加劇、外來移民增多導致信仰日益多元,外來移民宗教人數、比例日益提高

這一趨勢最突出的特點表現在西歐各國當中伊斯蘭教日益提高的影響力。

近年來,伊斯蘭教作為西歐各國最大的移民宗教,其影響力日益提高,信徒人數日益增長,并在多個國家當中成為僅此于基督宗教的第二大宗教。在法國,其占全國人口比例為7%(Ifop,2011年),僅次于天主教;在比利時,伊斯蘭教為全國第二大宗教,占人口比例的6%(2011年);在愛爾蘭,為第三大宗教,占人口比例的1.1%(2011年);在瑞士,為第三大宗教,僅次于天主教和改革宗,占人口比例的4.3%(2010年);在德國,占全國人口的6%(Ipsos Mori,2011年),為第三大宗教,僅次于天主教和德國福音教會;在英國,為全國第二大宗教,人數270萬,占總人口的4.8%(Off i 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 of UK, 2012年);在西班牙,穆斯林人數已增至全國人口的2.5%,成為繼天主教之后的第二大宗教;荷蘭,為全國的第三大宗教,僅次于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占全國人口比例的5.5%。

此外,在西歐發達國家當中,除了天主教、基督新教仍然保持強勢影響之外,外來宗教、新興宗教及其他靈修團體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認同和崇奉。如在意大利,2012年的統計資料表明,除天主教之外的宗教信仰團體已多達832個,人數1,395,000,占意大利總人口的7.2%;而在德國,截至2011年,信奉佛教的人數已占到全國人口的1%,為天主教、德國福音教會、伊斯蘭教之外的最大宗教;荷蘭的情況也與此相似;而在西班牙,來自外部的福音新教也在近些年發展迅速,截至2011年,其人數已達到120萬,占全國人口比例的2.4%,為繼天主教、伊斯蘭教之后的第三大宗教。

(二)對歐洲宗教政教關系的總結和評析

我們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來看到歐洲各國,尤其是以法、德、英為代表的三類政教關系對我國當前政教關系的借鑒意義。

1.歐洲國家的政教關系的一般特征和流行誤解

通過比較歐洲三類具有代表性的國家法國、愛爾蘭、德國、意大利、英國和希臘的政教關系,不難看出,歐洲各發達國家所奉行的政教關系既有其共性,亦有巨大差異,而非我們日常所持有的流行印象那樣簡單和片面。

事實上,在當代歐洲發達國家當中, 奉行政教嚴格分離關系的往往是少數,而非我們慣常所想象的那樣。更多的時候,國家尋求并保留與宗教的合作,有的時候,甚至還依然堅持“國教”這一有著強烈“前現代”特征的、典型政教合一的政教關系。法國政教關系中所強調的“世俗性”,其特點重在強調國家的中立性和防止宗教團體對于宗教政治、公共事務的干涉,而非反對宗教,或打擊宗教。與法國不同,德國、意大利更為強調國家與教會的合作關系,作為基督宗教的兩大宗派,天主教、德國福音教會享受著其他宗教所不具備的強勢、優越地位和價值傾斜,因此,德國、意大利的各個宗教在實際政治、經濟和生活中呈現出一種差序平等而非抽象平等的關系;此外,天主教和德國福音教會在德國、意大利的現行教育、社會文化、公共事務、稅收、軍事管理等許多方面都和政府保持著密切的合作,這一點和法國的嚴格政教分離原則有著迥然相異的特點。在英國,除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之外,圣公會在英格蘭仍保留著國教地位,這意味著其在政治、經濟、法律、教育、文化生活等層面與政府的關系比德國天主教、德國福音教會在德國的地位和影響力有過之無不及,英國圣公會主教會議通過的教會法規,甚至可以成為通行全國的正式法律,這一點體現出強烈的政教合一特性,而希臘雖然在名義上施行政教分離,但是東正教在該國的實際作用和影響力,卻保持著“事實國教”的色彩。

可以說,通過對上述三類政教關系的分門別類和個案剖析,有利于我們打破對于政教關系理解的單一、呆板印象,從而客觀地認識西歐各國現行的政教關系,及其基于本國特殊宗教、文化傳統而采取的或保守、或激進的政教關系,這也有助于我們反思中國當下的政教關系及宗教治理措施,將對外在關注和評價的“過度焦慮”轉移到立足自身文化特性、傳統價值和當前發展的客觀形勢,中立、務實地看待我國自身的政教關系,在開放探討和有機調整當中,構建適合中國現代社會發展特點的新型政教關系。

2.歐洲的信仰傳統和政教關系傳統均呈現出巨大的變遷,既有突變,也有延續性

從法國、愛爾蘭;德國、意大利;英國、希臘各自的傳統來看,上述六個國家中,除希臘外,均全體信仰、皈依天主教,在宗教改革之后呈現分化態勢,到法國大革命之后,又表現出新的世俗化傾向這三個發展階段。

法國大革命之后,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民主思想的普及、理性主義價值觀之取代信仰主義的價值觀,不僅催生了法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普遍世俗化進程,而且將其作為近代以來最偉大的一次人類變革的成果,推廣到全世界的各個角落。到19、20世紀之交,法國已建立其充分世俗化的政教關系,即國家在宗教事務上處于全然超脫態度,并嚴禁宗教活動滲透和干擾政治事務。德國在1517年馬丁路德倡導宗教改革之前,傳統上一直是一個信仰天主教的松散政治聯盟;宗教改革之后,德國各地區因為信仰分歧和政治利益紛爭不斷,但是,新教的主體地位在德意志大部分諸侯領地得以確立,天主教成為名副其實的少數派。1919年的《魏瑪憲法》和1949年的《聯邦德國憲法》成為20世紀延續至今的德國處理分工、合作型政教關系的準則和藍本。與此同時,德國內部的信仰版圖,相較于近代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人口上講,天主教信眾已超過各新教宗派,成為最大的單一基督宗派。此外,新教徒和天主教徒通婚比較普遍。而且,路德宗和羅馬天主教的對話、交流、互動在最近幾十年取得了長足進展,雙方不僅化解了自宗教改革以來互不認同的緊張關系,而且發展出一種相互諒解、相互認可的教會兄弟關系,這些都勢必影響德國當下的宗教治理模式。英國在2世紀末期至1534年之前,是一個不斷皈依、強化并全然接受天主教信仰的漫長過程;1534年之后,圣公會作為新教的一大宗派,成為英國的“國教”;而到了19—20世紀,圣公會的國教地位則不斷遭到削弱,目前僅在英格蘭地區仍保留著新教改革以來的特殊地位。

事實上,如果我們對照上述三類國家的政教關系在歷史與當今現實生活中的差異,不難發現,三者均呈現出強烈的突變、延續和調適。

3.歐洲國家處理政教關系的原則和手段基于法制而非行政

一般而言,歐洲各國都有關于政教關系,或宗教團體方面的基本法條款或特別法條款。其共同特點是,對宗教信仰團體的管理建立在依法而非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上,雖然并非每個國家都制訂了單獨的宗教法,但其有特別的憲法條款、政教關系協議和某一成文法對之加以詳細規定。此外,政教關系在法律層面的一般特征是:政教分離程度越深,則其法律對國民主體信仰的偏重和優待色彩就越淡化,反之亦然。

與此同時,隨著歐洲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深和勢所必然,2004年歐盟憲法出臺之后,其對歐盟28個成員國立法和司法具有很大的導向性影響,歐盟內部基于歐盟憲法的約束和其對宗教的立場與態度也日益影響歐洲各國的宗教立法和司法。在政教關系方面,其I-52條(Article I-52)①參見歐盟憲法第I-52條的具體規定,http://www.unizar.es/euroconstitucion/library/constitution_29.10.04/part_I_EN.pdf.勢必對各國有關宗教的立法產生很大的調整力度,比如在德國,其國內部分法學家和學者已對制訂專門的宗教法給予高度關注②參見“德國之聲”的相關報道,http://www.dw.de/der-verlorene-himmel/a-1672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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