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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成立之初是由發起人A、B、C、D、E共同五人發起成立的,注冊資本金100萬元,每人出資20萬元存入銀行,均是個人借款取得的,合作社成立不久,五個人便商議想把每個人的借款還了,卻在賬務處理上爭論不休,讓合作社會計甲犯了難,不知如何處理?具體爭論如下:
A認為個人借款20萬元為合作社注冊所用,應入合作社賬,還款直接入賬,作為欠賬,會計分錄如下:
借款時:
(1)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其他應付款 2 000 00
存入銀行并取得營業執照時:
(2)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實收資本(股金)200 000
支付欠款時:
(3)借:其他應付款 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會計甲這樣做了上述分錄,感覺有點不妥,銀行存款余額為0沒有錯,實收資本余額200000元沒有錯,但賬上銀行存款200000元合作社是不存在的。
B認為個人借款20萬元為個人行為,非合作社行為,不應入賬,還欠款時直接作為開支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存入銀行并取得營業執照時:
(1)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實收資本(股金)200 000
支付欠款時:
(2)借:其他支出 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會計甲同樣試做了會計分錄,也覺得不妥,經濟活動明明是還欠款,卻要作為支出處理,與賬理不符。
C的看法與B看法相似,也認為個人外欠款不應入賬,認為還欠款時直接作為對外投資或購買固定資產處理。
存入銀行并取得營業執照時:
(1)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實收資本(股金)200 000
(2)借:長期投資
(固定資產) 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會計甲同樣試做了會計分錄,同樣覺得不妥,經濟活動明明是還欠款,卻要作為投資或購買資產,賬實不符,欠妥。
D認為不要這么麻煩,怎么來,怎么去,會計甲剛開始初感覺很對,并做了會計分錄,結果賬上沒有了實收資本,感覺還是不對。
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1)借:銀行存款 200 000
第4年 英文學、歐美史學、哲學、政學及列國交際法[注]東京大學百年史編集委員會編:《東京大學百年史》部局史1,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6年,第414頁。
貸:實收資本(股金)200 000
(2)借:實收資本(股金)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E說大家別爭論了,我有一個朋友是老會計,我把他請來,看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老會計來了,首先與合作社甲會計進行了溝通,對A、B、C、D的看法進行了分析: B和C看法,賬實不符,顯然不對,若動用注冊資本金購買資產或投資,只涉及資產內部變化,不影響資產總體變動是可以的,用資產償還債務,而此項債務是虛擬的,原來賬上并沒有反映,直接支付有些牽強。存入銀行的資金為注冊資本金,按照規定是不能很隨意抽回的,除注銷等特殊情況才可以抽回,顯然×××合作社仍然想繼續經營,與本意不符,D的做法也是不對的,A的做法看似有道理,但銀行存款200000元是不存在的,顯然也不對。
問題出在哪里呢?老會計仔細又分析了一番,首先確定存入銀行并取得營業執照時會計處理沒有錯。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實收資本(股金) 200 000
關鍵是還款時分錄出了問題:合作社若想持續經營,資本金保持不變,資產相符,歸還借款,其本質就是預先支付資本分紅,而資本分紅來源于本年盈余,老會計試做會計分錄如下:
(1)借:應付盈余分配
—×××股東 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2)借:盈余分配 200 000
貸:應付盈余分配
—×××股東 200 000
(3)借:本年盈余 200 000
貸:盈余分配 200 000
甲會計說:不如直接做成:
借:本年盈余 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老會計說:你這樣做,結果是一樣的,但不能夠反映該經濟業務來龍去脈,還是做三筆分錄能夠說明問題,會計甲贊同老會計看法,并向老會計道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