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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藝術作品的認定標準研究

2019-01-30 02:25譚智超
智富時代 2019年12期
關鍵詞:認定標準著作權

譚智超

【摘 要】相較于現有法律將實用藝術作品列為美術作品的保護范疇,《著作權法修訂草案》將實用藝術作品明確列為一個獨立的作品保護種類,因而較于長期處于不被保護或者依托美術作品被間接保護的狀態,實用藝術作品被明確列為作品急需在認定標準上予以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目前司法實踐中認定標準不一,導致對實用藝術作品保護路徑混亂,該文將根據實用藝術作品三個認定層次對其認定標準進行研究,從而給出認定標準和立法上建議。

【關鍵詞】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認定標準;認定層次

一、問題的提出

實用藝術作品雖然已出現在《著作權法修訂草案》中,但目前草案仍屬于送審階段,因而其仍然處于法律明確保護的缺位階段。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指引及統一的認定標準,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依托美術作品進行保護和直接利用實用藝術作品進行保護并存的狀態。由于保護途徑的選擇不同,法院在認定實用藝術作品的標準各異,到達的認定層次各有差異,如,有的根據獨創性和可復制性論證到作品層次,有的進一步加上藝術性論證到美術作品層次,有的突出了實用藝術作品自身的特性,論證了其實用性以及實用性與藝術性相分離的層次。各法院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認定層次不同,即最后的標準不同,審判結果也產生了較大差異,因而亟待需要確認一個適當、合法的認定標準為司法實踐以及完善立法提供借鑒。

二、立法的現狀

(一)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來源

根據《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實用藝術作品是指具有實用性、藝術性并符合作品構成要件的智力創造成果?!薄恫疇柲峁s指南》在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解釋時指出:“公約適用這種一般性表達來涵蓋小擺件、首飾、金銀器皿、家具、壁紙、裝飾品、服裝等的制作者的藝術品。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公約準許國內法選擇保護條件,因而各國制度會有很大差異?!笔澜缰R產權組織編寫的《著作權與鄰接權法律詞匯》中將實用藝術品定義為“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生產的產品?!庇梢試H條約的定義可知,實用藝術作品兼具實用性與藝術性,包含了平面與立體作品,且不分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產品都可以得到保護。公約雖明確了實用藝術作品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由于沒有統一的定義,欠缺統一的認定標準,且并未規定必須通過何種立法形式予以保護,這就給各國留下了立法的空間。

(二)我國對實用藝術作品的立法保護現狀

根據《伯爾尼公約》的規定,我國將實用藝術作品列為著作權保護范疇,雖聲稱給予了保護,但卻沒有專門作為立法類別,而是考慮到實用藝術作品與美術作品一樣更側重藝術性,將實用藝術作品納入美術作品的行列,給予了較為間接、隱晦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關于美術作品的規定為“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實用藝術作品就屬于兼具實用性與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在這種立法模式下,很難直接將實用藝術作品的特征與法律規定相對應,很多人甚至不認可實用藝術品受到著作權保護?!吨鳈喾ㄐ薷牟莅浮穼嵱盟囆g作品列為一種獨立的作品類型,響應了司法實踐的需要。但在征求意見稿中,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出現了多次更改,由“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到“具有實際用途并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到“玩具、家具、飾品等具有實用功能并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倍x更改主要為了突出實用藝術作品具有審美意義、包含立體作品,并進行了一些典型列舉進行引導,比較接近于《伯爾尼公約指南》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但就修正稿目前的定義而言,還有很多不完善之處,如并未強調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與實用性相分離的特性。

三、司法實踐中實用藝術作品認定標準的困境

1.保護對象之爭

實用藝術作品的認定分為三個層次:一、作品層次;二、美術作品層次;三、實用藝術作品層次。由于著作權法沒有對實用藝術作品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常出現的爭端就是權利客體的認定問題,實質上是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對象之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訴北京中融恒盛木業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以下簡稱“唐韻衣帽間家具”著作權糾紛案)[1],一審中法官錯誤的將原告主張的權利客體“唐韻衣帽間組合柜”誤解為“唐韻衣帽間組合柜立體圖案”,在審判中也是多次變更權利客體,將原告主張的組合柜(家具)與原告已進行著作權登記的組合柜立體效果圖、原告提供的組合柜設計圖發生混淆。梵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美旋實業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上訴案件中[2],法院著重對當事人提供的設計效果圖與分解設計圖和涉嫌侵權產品進行比較,偏離了原有的權利主體,即原告主張的受到侵權的家具,在論證時將原告主張的實用藝術作品與圖形作品、其他美術作品發生了混淆。

在實用藝術作品侵權案件中,原告主張的權利客體實用藝術作品在認定過程中與產品效果圖、設計圖等發生混淆十分常見,歸結于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法院在認定時達到的認定層次不同,便容易導致誤認。

2.名稱使用之爭

雖然《伯爾尼公約》明確提出要對實用藝術作品進行保護,但由于《著作權法》中并沒有出現“實用藝術作品”的一詞,也沒有進行專門立法。當事人在主張權利時的表達各有不同,有的直接使用“實用藝術作品”,有的用“美術作品”,也有法院認為“實用藝術品屬于美術作品的保范疇,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將“實用藝術品”誤與“實用藝術作品”混同了。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也各有不同,有的法院已經較為直接的采用實用藝術作品一詞,而有的法院依據現有法律沒有實用藝術作品的表達,堅持依法用“美術作品”進行描述和理解,這樣導致的后果是,在一案中當有多個密切聯系的美術作品時,法院會出現對權利客體進行變更的現象,最終導致案件的誤判,如上文提到的“唐韻衣帽間家具”著作權糾紛案。

四、實用藝術作品認定標準分析

如上文所述,實用藝術作品的認定分為三個層次:一、作品層次;二、美術作品層次;三、實用藝術作品層次。在作品層次,首先便是要符合作品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的特征,這是法院必然考慮的一個層次,尤其是對獨創性的考慮,無疑是大多法院的考察重點。第二個層次,美術作品層次,要增加一個藝術性特征;第三個層次,實用藝術作品層次,即實用性,實用性與藝術性可分離。

由于立法的不明確,實用藝術作品雖然被納入美術作品保護范疇,但長期處于缺乏保護是、保護不力的狀態。因而法院在認定后兩個層次時往往會有遺漏和錯誤。對于美術作品層次的認定,這一層次主要受目前立法的影響,將實用藝術作品納入美術作品保護范疇,受到美術作品藝術性的制約,在此特征上有較大爭議,其藝術性程度往往很難判斷,有觀點認為藝術性程度要求要低一些,理由在于,實用藝術作品由于本身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導致其很大程度會受到材料、市場和功能的制約,從而會限制藝術性的表達方式和創作空間,若對藝術性要求過嚴,可能導致大批實用藝術作品無法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3]。也有法官認為,實用藝術品還可以受到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在專利法已經對外觀設計提供了專利權保護的情況下,實用藝術品若要構成立體美術作品受到保護應當達到較高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否則將導致大量的實用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高水平保護,從而架空外觀設計專利制度。雙方爭論均有合理之處,但此爭論的前提在于將實用藝術作品納入美術作品保護范疇,若將其獨立作為一種作品類型,其雖仍具有藝術性,但可不受美術作品對藝術性的高程度要求制約。

對于第三個層次,在目前缺乏立法的情況下爭議頗多。首先是實用性就可能對第一個層次,作品層次構成挑戰。著作權法以思想表達二分作為基本原則,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不保護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實用藝術品本身既具有實用性,又具有藝術性。實用功能屬于思想范疇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保護的僅僅在于其藝術性,即保護實用藝術作品上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亦即該藝術品的結構或形式。實用藝術作品本身因實用性而區別與其他作品類型,卻因為受著作權保護而不能保護其實用性體現的實用功能。

另外,第三個層次還衍生出另一個特性,藝術性與實用性可分離,這一特性在近年來尤其受重視,甚至成了實用藝術作品認定中可以與獨創性相匹的另一大特性。美國版權法認定實用藝術作品是藝術性可以獨立形成作品的作品,實用藝術作品中的實用成分與功能成分獨立分開,這種藝術成分可以獨立形成藝術品,這種實用藝術作品才會受到版權法的保護,其他藝術性與功能性無法分割,而藝術性一套依托于功能性作品不歸屬到實用藝術作品[4]。我國有學者也有推崇物理上不可分,觀念上可分的觀點。我認為后者更符合將實用藝術作品作為單獨作品類型進行保護的標準。若藝術性可以獨立形成藝術品,如印花杯子外層的印花,可以直接將外層的印花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不需要將實用藝術作品先認定為美術作品才能進行保護。在“鳥之聲”馬克杯著作權糾紛案[5]中,原告在提出訴訟申請時主張其生產的“鳥之聲”馬克杯是實用藝術作品,然而在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鳥之聲”馬克杯的“鳥之聲”美術作品的行為。該案中的馬克杯為陶瓷印花馬克杯,杯面印花本就為原告享有的專有許可使用的美術作品,保護印花代表的美術作品即可實現保護目的。司法實踐中雖主張物理上與觀念上可分,如“唐韻衣帽間家具”著作權糾紛案再審中,作為指導性案件,法官給出了實用藝術作品藝術性與實用性物理上與觀念上可分的標準:兩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離,即具備實用功能的實用性與體現藝術美感的藝術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單獨存在;兩者觀念上可以相互分離,即改動實用藝術品中的藝術性,不會導致其實用功能的實質喪失[6]。但是在結合案情進行論證時,法官的論證明顯屬于觀念上的可分離,并沒有給出兩者物理上可分離的理由。在梵華公司系列家具侵權糾紛案[7]中,法院的相關論述為“若對上述設計進行改動,如將三角形折邊拼接組合而成的家具腿改為方形腿或圓柱形腿,并不會影響其實用功能的實現,故梵華公司主張的上述設計的藝術成分與其實用功能均可在觀念上分離?!狈ㄔ和瑯邮沁M行了觀念上的可分離論證,并未提及兩者物理上可分離,實踐中也的確如此,很難將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性與物理性真正進行分離,論證其觀念上可分離更為可行。

五、總結

實用藝術作品的認定分為三個層次,按照目前立法,將實用藝術作品納入美術作品的保護范疇,只是明確達到第二個層次。對于第三個層次并沒有法律上的明文支撐,只能根據思想表達二分原則進行部分的推理證明。然而卻未能考慮藝術性與實用性是物理上或藝術上的可分離性。綜合上文分析,當前法律下實用藝術作品的認定應滿足的三個層次的要件,即構成作品的要件,歸屬美術作品的特殊要件,區別于其它美術作品的特殊要件。

《著作權法修訂草案》將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獨立的作品類型納入著作權作品范疇,上述層次會有改動,即第二個層次,美術作品層次將被取代,因為此時實用藝術作品與美術作品處于同一保護水平,而不再是其子作品,但藝術性特征將仍然作為實用藝術作品的認定標準,不過其藝術程度將不以美術作品的藝術程度為標準,而是應該找出適合實用藝術作品自身的標準。修訂草案亦缺乏對實用性與觀念下可分離性特征的規定,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中,在“玩具、家具、飾品等具有實用功能并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中“具有審美意義”前加上“剔除實用設計后仍具有”可以體現可分離性的一些特征。不過究竟選擇在觀念上還是物理上可分離目前尚未有定論,需要法律進一步明示和完善。

【參考文獻】

[1]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訴北京中融恒盛木業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寧知民初字第126號民事判決書

[2]梵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美旋實業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上訴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終第452號民事判決書

[3]李嶸.實用藝術品著作權保的量因素——以“唐韻衣帽間家具”著作權糾紛案為例[J].中國版權,2019,(4):61-65.

[4]胡小婧.實用藝術作品法律保護模式分析與解讀[J].法制與社會,2019,(5):48-49.

[5]寧波長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與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十一經路分公司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185號民事判決書

[6]北京中融恒盛木業有限公司、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第6061號民事裁定書

[7]常熟市艾嘉針紡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淼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680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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