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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鑒定規則的合理性分析
——以鑒定時機與鑒定依據的選擇為切入點

2019-03-03 14:20楊振媛
云南警官學院學報 2019年2期
關鍵詞:傷情受害人嫌疑人

楊振媛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北京 100038)

一、問題的提出

傷情鑒定在故意傷害案件的處理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辦案人員判斷某一傷害行為是否入罪,罪行大小,是否對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種強制措施等工作都是依據鑒定結果開展進行的。但要知道同樣的傷害行為,由于客觀醫療條件不同、當事人經濟條件不同、甚至因為案發的時間不同,最終的傷情鑒定結果也會產生巨大差異。那么據此作出的判斷如何確保公正合理呢?根據現行傷情鑒定相關法規,除極少部分原傷性損害以外,絕大部分鑒定意見是依據治愈情況來得出的,同時現行法規對鑒定次數并無限制。這樣一來,鑒定意見將受到時間、空間、人物等多方面的主客觀因素影響,其鑒定意見存在諸多不穩定性,其參考價值值得商榷。本文想要探討的問題是,如何通過確定合理的鑒定時機以及選擇科學的鑒定依據,作出相對具有穩定性且具有參考價值的傷情鑒定意見。

二、我國傷情鑒定的偏義現狀及其消極后果

(一)傷情鑒定的偏義現狀

所謂偏義,是指偏離了正義的價值,而所謂法的價值,我們可以理解為“法的評價準則”[注]沈宗靈主編,法理學(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40.,是判斷一個法律是否值得遵守維護的標準。刑法及其衍生規則是憲法的發展和落實,在刑事司法領域中,何為正義的具體內涵?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注]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7.因此,刑法制度所追尋的正義應當是罰當其罪[注]保羅·羅賓遜,邁克·卡希爾.失義的刑法[M].謝杰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9.,這是刑事法律正義的本質所在。有罪必罰,同罪同罰是刑法規制的題中之意,也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根本要求,那么這一原則在傷情鑒定中是否實現了呢?

在基層公檢法機關的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案件一般以輕傷以上為立案依據,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即可對犯罪嫌疑人實行刑事強制措施,接著對其定罪量刑。根據我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傷情的鑒定時間作應遵循以下原則: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并非如此,按規定將人體損傷的鑒定依據分為了兩種類型,分別是原發性損傷及損傷所致的并發癥,原發性損傷一般傷后即可鑒定,而由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等功能性障礙,則存在鑒定時間的選擇問題,以便使鑒定意見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地反映受害者的損傷程度。然而何時啟動鑒定所得的鑒定意見更科學客觀,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根據醫學、生理學的原理,通說認為必須在傷后傷情臨床穩定期作出的檢驗鑒定最為客觀準確,這就在實踐工作中形成了對于傷情鑒定宜在傷后三個月以后進行的普遍認識。三個月以后進行鑒定,這里存在著一個潛在的條件——此時的鑒定意見是依據傷情三個月內的治愈情況得出的,而筆者觀點是作為批準逮捕和定罪量刑的傷情鑒定意見不應該以傷情治愈情況為主要依據,而是應當以傷害當下的情況為依據得出。原因在于由于受傷時間、地點、不同個體之間體質差異、經濟狀況差異、主觀思想狀況差異較大,愈合情況自然各有不同,以傷情治愈情況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必然產生一系列罰不當罪的嚴重問題。

(二)偏義鑒定的消極后果

第一,同罪不同罰,刑法適用結果參差不一??梢栽囅脒@么一個情景,甲乙兩人分別在A、B兩地對他人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都分別當場造成他人左手手腕骨折,甲乙兩人事發后悔過態度都十分良好,將被害人立即送往醫院救治,但由于A、B兩地醫療條件不同,A地醫療條件更為先進,所以治愈結果是甲未造成輕傷害結果,乙造成了輕傷害結果,甲最終被處于治安管理處罰,乙則被定為故意傷害罪。以上情形并不是憑空捏造,而是根據法律規定與現實情況的合理推測,也是基層機關的在辦理案件時候時常遇到的情況。除了案件發生的地點不同以外,例如案件發生的時間,相同傷害后果在白天與夜晚所得到的救治情況也不盡相同,再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不同,其所受到的醫療狀況更是大相徑庭,再加上被害人的主觀意志,若被害人一心想要報復犯罪行為人而故意延誤或拒絕治療,其治愈結果也難以控制。以上諸多因素分析,旨在說明若以傷害的治愈結果以此作為傷情鑒定結果的標準,其受影響因素太多,對于相同犯罪行為可能會得出不同的刑事法律責任,這樣的結果難免有失公正。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了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的重要論述,以上情形也就是法治建設發展不平衡以及法治與其他因素發展不平衡的矛盾,當前我國各地區經濟、法治、醫療、文化等方面的發展情況各異,我們一方面要不斷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另一方面更要深度探尋在發展確實還不夠平衡的當下如何保障法律公正,就單論傷情鑒定的公正性問題,以受到影響因素眾多的治愈情況作為鑒定意見的主要依據,容易造成同罪不同罰的司法困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難以得到實質性落實。

第二,鑒定意見出具緩慢,辦案程序拖沓。在現今制度安排下,鑒定意見的出具必須遵守一套嚴格的法律程序,很多時候由于某些傷情治愈結果的不確定性,例如對他人的容貌、視力、聽力的損毀以及其他組織器官造成的功能性障礙,根據當下要求,無法立即作出鑒定意見,再加之存在有些受害人拒不配合傷情鑒定工作,鑒定意見往往十分難產。這樣一來,就給接下來的辦案流程帶來了連鎖性的難題,而在偵查伊始,故意傷害的案件尤其是對于可能逃匿、身份不明或異地流動人員等情況的犯罪嫌疑人, 由于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有著嚴格的法律界定, 如果超期將面臨非法拘禁的嚴峻形勢。此時鑒定意見將直接影響此類案件的順利偵查 ,這也給鑒定工作提出了嚴峻的考驗。但如等病情穩定或病愈, 辦案機關要么面臨超期羈押的困境,要么就需得承擔犯罪嫌疑人逃脫,受害人上訪、申訴的雙重壓力。英國有這樣一句法律諺語——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有調研顯示[注]張桂霞.公安機關傷害案件辦理機制構建——以傷害案件信訪問題為視角[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8,4:137—144.,某市60件傷害案件信訪訴求中要求盡快處理的有36件,相對其他要求公正處理、反映辦案不公、民警不作為等信訪訴求而言,要求盡快處理的信訪訴求所占比例最大,不難看出,辦案程序拖沓,一方面增加了辦案成本,另一方面也嚴重損害了人民大眾的法律感情,促使其尋找其他處理途徑,甚至發生二次沖突事件,造成極其嚴重的社會后果。

第三,多次鑒定的訴累。多次鑒定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技術(醫療技術、鑒定技術)以及法律規定三方面的共同作用結果。[注]葉自強.論多次鑒定的驅動機制與法律對策[J],法制現代化研究2018,5:141-156.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之間出發點不同,犯罪嫌疑人希望鑒定結果輕一些以承擔較輕的法律責任,相反,受害人希望鑒定結果越重越好以此使對方得到更重的懲罰自己得到更多賠償??梢哉f鑒定意見是傷害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利益博弈的最大籌碼,由于當下法律規范并沒有對鑒定次數進行明確規定,這就使得多次鑒定的現象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再者,從大環境而言,大多數情況下,一個案件的多次鑒定基本是發生在與地域范圍相差不大的鑒定機構中,換言之,同一個案件鑒定的技術要素基本是一個定量,每次鑒定之間的技術之間并不會存在很大差別。其最大的差別就在于,同一個案件的多次鑒定中,無論哪一次反映的都是鑒定當下的傷情,反映的都是傷情的不斷治愈的過程,那么哪個階段來做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是恰當的呢?有的人會提出,自然是當治愈結果穩定之時,這種做法從形式看起來客觀穩妥,但從實質上講是公平的嗎?我們應該明確的是,后面的鑒定意見并不能推翻前面的結論,后面的鑒定意見正確并不必然意味著前面結論的錯誤。因此,以治愈結果作為鑒定意見依據的做法是不完全可靠的,這樣一來一方面,就把法律責任的認定簡單地化為了醫療的結果(很大程度是經濟能力的體現,甚至包括個人體質差異與運氣的成分在里面)。至于法律在這期間所處的地位也十分窘迫,法律規范由于受到當事人間利益博弈、醫療技術、鑒定技術有限等條件制約,其作用空間十分狹小,傷情鑒定程序的精確要求與現實辦案需求以及社會大眾急迫的正義期盼之間的矛盾沖突愈發尖銳。

三、原因分析與解決途徑——鑒定意見證據鏈的構建

(一)原因分析

在探討了我國傷情鑒定的偏義現狀及其消極后果之后,我們應當分析目前法律框架下,處理傷害案件時傷情鑒定為何難以令各方滿意?案件處理過程中對鑒定意見采納的單一性是癥結所在。所謂單一性是指公檢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只能以一份鑒定意見作為行事依據,這樣的模式會帶來一系列后果。例如,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傷后即可做鑒定的只有原傷性損傷為鑒定依據的情況下,其余容貌、眼鼻喉耳等器官損傷及其他組織按障礙無傷后鑒定的要求。這樣規定其原因是考慮到這些傷情復雜,一時間難以得到準確評價,這樣的考慮正是暴露了采信鑒定意見時的單一性弊端。因為只能采信一份鑒定意見,而一份鑒定意見并不能對某一傷情進行全面描述,其參考價值是十分有限的,因為其能代表的只是某個時間點當下的傷情,正如上文所述,對同一傷情進行鑒定后得出的各份意見之間并不存在哪次意見可以否定另一次意見的關系,幾份證據都具有相應的證明能力,只是由于時間不同其證明力大小會存在差異,但都是對同一傷情的不同時間的當下真實表述。并且,也正是由于個體之間的體質差異,單獨一份某個時間點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并不能這對于整個傷害行為及其后果進行完整全面的描述。因此,鑒定意見不應該只是一份單薄的文書,更應當是環環相扣客觀全面展示傷害行為及其后果的證據鏈條,但基于當下我國的鑒定技術參差不齊,以及相關立法錯綜復雜情況,暫時不宜也無法作出較大改動,可以先對鑒定次數進行初步限制,筆者觀點是將其確定為兩次為宜,且這兩次鑒定的時機應分別固定為剛受傷之時以及病情穩定時。

(二)解決途徑——兩次鑒定的制度設想

本文所述的諸多問題,無論是同罪不同罰的法律困境,還是程序拖沓引起的犯罪嫌疑人逃逸、受害人上訪,亦或是多次鑒定帶來的訴訟累贅,歸根結底原因在于傷情治愈的過程性以及這個過程中的不確定性。而作為傷害案件處理關鍵的傷情鑒定意見,除極少部分原傷性損害以外其他絕大部分傷情恰恰都是依據這個隨時會發生變化的傷情治愈情況來得出的,因為治愈結果受到時間、空間、人物等多方面的主客觀因素影響,隨之鑒定意見自然也存在相當的隨機性,其公正性難以保證。那么何為公正?答案應是罰當其罪,同罪同罰。要想得出公正的鑒定意見,就必須盡可能全面地展現傷害行為的自身情況及其帶來的后果。同時,鑒定意見應當兼顧客觀性與實用性兩個方面,找到一個較為固定的且有助于案件順利進行的參數來得出,應當合理選擇鑒定時機與鑒定依據,同時綜合考慮鑒定意見的作用分配。

1.兩次鑒定時機的合理固定

由于現階段的傷情鑒定并沒有對鑒定次數進行相關限制,因此造成了多次鑒定的訴累。同時,多次鑒定就會出現多份鑒定意見并存的情況,那又該對哪份意見予以采信呢?進行相關立法固定合理的鑒定時機是減輕多次鑒定訴累的有效途徑,鑒定時機確定后,相當于對鑒定次數進行了限制,也就不存在多份鑒定意見之間的抉擇問題。由于傷情自受傷一刻起就是在不斷變化的,受害人傷情要么慢慢愈合要么逐漸惡化,這一現象是不可避免也難以預測的。正是因為治愈結果的個案差異性,既可能傷情逐步好轉,此時犯罪嫌疑人自然希望鑒定時間越晚越好,也可能傷情逐步惡化,則此時犯罪嫌疑人便希望鑒定意見早點得出。因此,根據一個時間節點的當下情況作出的鑒定意見是不全面也不可靠的,合理地固定幾個時間節點的選擇并不偏袒于哪一方,相反,將幾個節點的情況相加綜合考錄,更能做到全面的客觀記錄,同時限制鑒定次數,提高訴訟效率。那么在不斷變化的傷情中,應當選擇哪些時間節點作為意見依據呢?

第一個時間節點是受害人剛受傷之時,目的是對受傷情況作出初步診斷與傷情記錄。此時應當強制鑒定,一方面剛受傷時進行初步的傷情鑒定,能夠有效固定案件證據,此時是展現純粹傷害行為的最佳時機,是對犯罪嫌疑人后續處理的重要參考依據;另一方面在現實司法實踐中情況復雜,花樣百出,打斗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針尖麥芒步步緊逼是常態,但若一方經濟條件雄厚,雙方達成高額賠償協議,被害人拒不配合鑒定的情況也是有的。如此一來,此時若無強制鑒定,偵查機關無法固定證據,隨后檢察機關不能提出公訴,將罪犯繩之以法,刑法權威不容褻瀆,定罪量刑不容商榷,刑事和解制度不能淪為錢刑交易的保護傘,因此強制鑒定是有理有據的。因此,第一次鑒定具有固定證據的重要作用,重點偏向于展示犯罪嫌疑人的傷害行為,且此次鑒定不得再次鑒定,原因在于其表現內容是受傷情況的初步診斷,時間上具有不可逆性,無法再次鑒定。第二個時間節點應是依照鑒定標準所確定的受害人傷情較為穩定時,此次鑒定重點在于衡量傷害行為帶來的傷害后果。第二次鑒定與當下的鑒定方式一致,但相對第一次鑒定,第二次應當更加全面深入,既要進一步展示純粹的傷害行為所造成的傷情結果,也要包括其綜合治愈情況。但由于在第二次鑒定中,“傷情穩定時”是較為不確定的概念,所以對于第二次鑒定雙方當事人各有一次提出異議的機會,法官根據情況是否屬實可以決定再次鑒定。

2.鑒定依據的科學選擇與鑒定意見的作用分配

對應鑒定時機的固定情況,鑒定依據的選擇相應也需要考慮到兩方面因素:第一次鑒定意見應當要盡可能地還原純粹的犯罪嫌疑人的傷害行為特征,例如受害人客觀上的被砍的刀口數等具體的行為數據,而第二次鑒定則要側重于表現出受害人的當下綜合身體狀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傷害行為及其給受害人帶來的其他后遺癥和功能性障礙)。這樣選擇的原因是,第一次鑒定受到的影響因素較少,較適合于展示傷害行為特征,第二次鑒定是在傷情穩定之后,其傷情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所受到的醫治情況,這樣一來就會受到時間空間經濟狀況等多方面的影響,其更適合于展示傷害行為在客觀上給受害人造成的真實損失。

初步確定了傷情的鑒定時機與鑒定依據后,我們再來看看兩次鑒定的作用分配。強制措施與定罪量刑應當結合兩次鑒定意見綜合考慮,此時應當同時考慮犯罪嫌疑人的傷害行為(第一次鑒定)以及受害人的治愈后果(第二次鑒定),從傷害行為的犯罪構成出發定罪量刑,現行規則雖有類似規定,但僅靠一次鑒定意見實在太過片面。除此之外,傷害案件除了刑事審判一般還會附帶民事賠償的審判,正如上文所說罪名刑罰不可商榷,但民事賠償金額卻是可以相互協調的,此時可以第二次鑒定即受害人的治愈結果為主要依據,考慮雙方具體情況給出適宜的賠償方案。

四、結語

通過上文分析展示了傷情鑒定不盡合理的部分機制,以及由這些規則帶來的刑法與正義間的距離。我們得須明確,案件的影響后果并不是單一的,并不是處理了一個案件就徹底結束了,實際上案件處理完畢后對社會的影響還在繼續。哪怕只是一個非正義案例的合法存在,對法治的發展都會產生致命的打擊,因為不同于錯案的偶發性,機制性的偏差會導致不公正案件的持續與復制,長此以往,刑法信譽與權威也會逐漸在社會公眾認知層面受到嚴重損害,甚至會對整個刑事司法系統產生懷疑之感。因此我們必須不斷完善現有法律法規,使其能夠與時俱進。但除了增強法律規范的合理性之外,要想真正實現司法公正還需不斷提高社會管理技術,刑事偵查技術,傷情鑒定技術等,將各個制度綜合聯動運用,才是提高辦案效率,治理犯罪行為與保障法律權威的根本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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