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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社區化管控模式研究

2019-04-04 02:50
云南警官學院學報 2019年2期
關鍵詞:戒毒毒品管控

趙 戈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 401120)

吸毒群體的存在,為毒品犯罪提供了廣闊的消費市場,毒品犯罪得以滋生和蔓延。吸食、注射毒品不僅損害毒品消費者自身的身心健康,而且會誘發其他犯罪行為,給社會治安造成嚴重的隱患。因此,對于吸毒人員的管控應當是社會必須嚴肅看待的問題。通過對現行管控模式進行考察,發現現行管控模式在對吸毒人員身份定位以及管控措施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社會化程度不足。對吸毒人員的矯治和管理應當融入社會,將這部分群體置于社會中治療和觀察更有利于其后續地恢復,保證其正常生活。因此,針對吸毒人員的管控創造性地提出以社區工作為基礎,構建吸毒人員社區化管控模式,增強管理手段和方式的社會化。

一、吸毒人員管控的現有模式考察

以《禁毒法》為立法根據,2011年國務院頒布了《戒毒條例》,總結和汲取了戒毒的實踐經驗,對戒毒辦法作出更為細致的規定。結合之前公安以及衛生、司法等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形成了較為全面戒毒法律體系。以全面而相對細致的戒毒法律法規為導向,新戒毒體制已經基本建立,對吸毒人員從戒毒到恢復都有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一)以強制隔離為主的毒癮戒斷模式

《禁毒法》將以往強制戒毒、勞動教養戒毒措施合二為一,融合成一種羈押戒毒模式,即強制隔離戒毒。并且該法還新增社區戒毒、自愿戒毒、社區康復等非強制性戒毒措施,形成了多元戒毒模式的新體系。2011年公布的《戒毒條例》對戒毒措施進一步予以明確和規范,形成了以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三大戒毒措施為主的現行戒毒措施體系。三者關系如圖所示:

圖1 現行戒毒體系

社區戒毒是以社區為依托,以家庭為輔助,利用社區開放的社會環境對吸毒人員進行戒毒和康復治療,是一種不同于以往利用封閉場所強制戒毒的新型模式。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后,應當進入社區內度過康復階段。雖然《禁毒法》將其區別為社區禁毒和社區康復,但二者在具體實施內容上沒太大區別。[注]劉建宏主編.中國吸毒違法行為的預防及矯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

雖然通過近五年的數據觀察,國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社區戒毒措施,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數占比在逐步上升,但是行政強制隔離戒毒措施適用人數也在上漲。截至2017年,登記新發現吸毒人員32.1萬人,依法強制隔離戒毒32.1萬人,社區戒毒、社區康復26萬人次。[注]數據來源于《2017年中國毒品形勢報告》。從總體吸毒人員人數上看,強制隔離戒毒依然占據主體地位,是戒毒措施體系中主要的戒毒方式。目前來看,毒癮戒斷模式依然是以行政強制為主。

圖2 戒毒措施適用情況

(二)動態管控模式

國家對吸毒人員實行網上動態管控預警系統,即動態管控。該機制是以全國禁毒信息管理系統等數據庫為平臺,[注]孫光.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機制的構成[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7,(2)。建立系統中吸毒人員信息的實時維護。從2008年起,各地公安禁毒、治安、刑偵等部門合力推進吸毒人員大力排查和信息錄入工作,初步搭建起吸毒人員的信息管理平臺,較為準確地掌握了全國吸毒人員的底數和現狀。其內容具體包括對吸毒人員的核查,及時發現新滋生的吸毒人員;對應掌握轄區內吸毒人員戒毒治療以及后續鞏固情況、是否復吸、在轄區內遷出遷入等變動情況,并進行日常更新和維護;對吸毒人員進行日常管理、收戒和信息應用等。只要被錄入的人員在全國各地使用與本人身份相符的證件,系統會自動發出預警信號,轄區內警務機構會在第一時間接觸當事人,對其進行動態跟蹤調查。因吸毒人員具有較大的流動性和隱蔽性,并且極易再次復吸或進行犯罪活動,實施動態管控可以更快地掌握吸毒人員的第一手信息,提高發現復吸率和隱性吸毒人員。

除了公安部對全國范圍內實施動態管控以外,各地也相應地制定了具體的管理工作規范。江西吳城鎮在重點人群動態管控工作總結中指出,對吸毒人員等重點人群制定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要求認真做好重點人群人員排查登記和管控專項行動,進一步全面清理、核查登記在冊人員。并依托動態管控機制,與派出所、治安聯防人員等治安積極分子積極配合,加強對社會重點人群的管控力度。

(三)以公安機關為主導的多元管控主體模式

吸毒人員的管控主體呈現多元趨向,管控主體更為廣泛和全面,更多地鼓勵行政各部門和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和協作?!督涠緱l例》第2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倍疫€規定禁毒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機關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各司其職。以公安機關為主導,司法、衛生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多部門協同參與戒毒工作。但從現實情況來看,仍然體現出是以公安機關為主導安排禁毒工作、管理強制隔離戒毒機構的現狀,其他部門乃至社會力量參與程度明顯不足。

二、吸毒人員管控現有模式的檢討

從《禁毒法》和《戒毒條例》關于吸毒人員管控規定來看,我國戒毒體制較之以往發生了很多改進,戒毒程序和措施更加社會化和多元化。并堅持以科學戒毒和人文關懷理念為導向,在立法上改變對吸毒人員的傳統偏見,從戒毒到恢復、回歸社會的各個階段都有作出細致規定,基本實現了戒毒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整合。但不可否認的是,從依然有所上漲的吸毒人數和存在的廣泛的部分復吸群體來看,矯治效果有待進一步完善。圖三數據收集了從2000年至2017年全國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人數,從中不難發現,自2008年《禁毒法》實施以來,全國吸毒人數總體仍呈上升趨勢,并且每年新登記吸毒人員也在波動增長。從戒毒效果的影響力和推動力來看,顯然仍有不足。

圖3 登記在冊吸毒人員人數變化情況

復吸群體的存在不容忽視。根據2015年中國禁毒形勢報告統計,全國有吸毒人員234.5萬名,復吸(成癮)人員127.6萬名,占總吸毒人員的54.4%。而2016年全國有吸毒人員250.5萬名,戒斷三年未發現復吸人員達到141.1萬人。[注]數據來源于《2015年中國禁毒報告》、《2016年中國禁毒報告》、《2017年中國毒品形勢報告》。而2017年全國有吸毒人員255.3萬名,其中戒斷三年未發現復吸人員167.9萬名。相較于以往雖復吸人數有所下降,但依然存在廣泛的復吸群體問題不容小覷。不僅極大影響對吸毒人員的管控,使得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資源所進行的努力毀于一旦,而且使吸毒人口的數量和對毒品的需求居高不下,進而加深了毒品犯罪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影響毒品犯罪的治理效果。尤其是還存在相當一部分吸毒者,吸毒史長,戒毒次數多,戒斷效果反復,甚至形成了屢戒屢吸的惡性循環。對于吸毒人員來說,如何保證自己不再去復吸是比較困難的,這對現今吸毒人員的管控模式也提出了較大的挑戰。

(一)吸毒人員實際身份定位與立法相沖突

1.立法上的三種身份:病人、受害者、違法者

《禁毒法》對吸毒者的身份作出重新的定義,主張他們是病人、受害者和違法者。全新的戒毒體系除了定義吸毒人員為違法者外,更傾向于將其視為需要社會幫扶的病人和受害者群體。吸毒人員也是被毒品操控的受害者,過度依賴毒品并非其本身自由意志所能掌控。吸毒成癮是一種腦疾病,使吸毒者大腦機能發生病變,不能自我控制地對藥物產生依賴,需要應用藥物和心理治療才會使其擺脫毒品。從這方面來說,吸毒者又是毒品危害下的特殊病人,濫用毒品造成身體和心理的雙重傷害,最直接地傷害本人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因此單純的懲戒是起不到矯治和預防效果的,[注]謝川豫.新時期我國戒毒模式的發展及挑戰[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2)。國家對吸毒人員的管控導向和措施在法律規定上也相應發生變化,更多的是從人道主義角度去關懷吸毒人員,注重其能否順利回歸社會。

2.實際身份定位:高危違法者

首先,從對吸毒人員的管控模式可以看出,對吸毒人員進行嚴格的排查和跟蹤監控,仍是以吸毒人員是違法犯罪的高危人群為理念導向?!墩憬」矙C關重點人員動態管控工作規范(試行)》第一條規定,就把涉毒人員(大多數為吸毒人員)與涉恐、涉穩等高危不穩定人群并列為打防重心。防止吸毒人員復吸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對其戒毒后或在戒毒過程中進行嚴密管理是必需的,但對于如何管理和控制才能夠做到不侵犯吸毒人員的合法權益應當有合理的介入程度?,F行動態管控模式從某些方面來看對吸毒人員的人身自由有過分干涉的嫌疑,尤其是針對有過往藥物依賴史的人群。國家嚴密注視這部分特殊人群,只要這套嚴密的系統繼續運作,無論是吸毒者還是社會康復者,都難以在一段時間內逃避來自以關懷為名義的國家監視。吸毒人員成功戒斷毒癮后如何脫離監視系統,多長時間可以完全自由在實際操作中長短不一,被錄入預警系統的戒毒人員即使符合戒斷三年不復吸的條件,也可能還要受到較長時間的動態管控,隨時被要求進行尿檢或身份核查。

動態管控模式對過去吸毒但現在已經戒毒的人員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跡象,根據一項研究報告主張,其侵害主要表現在對戒毒人員婚姻和家庭生活、社會就業、日常生活等活動的干涉。[注]北京愛知行研究所.關于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機制的研究報告.[EB/OL].(2013-12-19).https://blog.sina.com.cn/s/blog_4b87e39501013r3w.html。由此給吸毒人員也增加了標簽化社會效果,而根據對動態管控機制的實施效果調查顯示,過往藥物成癮者因動態管控加劇了社會歧視,“想開小餐飲店,批不下衛生許可證;考駕照,對吸毒人員有額外規定;換二代身份證要做尿檢;辦理低保證要做尿檢;找到工作因為遞交了身份證材料,吸毒史泄露,工作又丟掉;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新生活,往往因為警方突如其來的尿檢而毀于一旦?!盵注]中國財富.“國家的眼睛”—中國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機制調查.[EB/OL].(2011-11-4).http://gcontent.occcc.com/chinaFortune/0/64/06409663226af2f3/Article.html。動態管控機制的持續性和高壓性給已經完全戒毒的人員帶來很多生活上的不便甚至是阻礙,影響其正常生活,并且這種“特殊”待遇也加劇了社會公眾對這部分人的有色眼光。

其次,從社區戒毒措施方面來看,公安機關在社區內依舊占據主導地位。公安機關不僅掌握著社區戒毒人員定期檢測的執行權,可以對其不分場合地進行盤問和毒品檢測,甚至有些還會直接將涉嫌吸毒人員帶到派出所進行檢測,同時在社區戒毒執行期間還約束著社區戒毒人員的活動范圍。雖然社區戒毒人員不需要像強制隔離戒毒那么封閉,但從現行社區戒毒模式運行體制來看,戒毒人員也并沒有因在社區內戒毒就更加輕松和開放。另一方面,吸毒是越軌行為,吸毒者很容易被貼上了“癮君子”“危險分子”“壞人”等各種標簽,而吸毒人員在公安機關的主導模式下也進一步強化了他們是“違法者”“危險分子”的標簽效應。[注]陳小彪.吸毒人員的社區管控研究:現行吸毒人員管控模式之檢討[J].福建警察學院學報,2016,(1)。尤其是近年來社區戒毒措施的開展,很多社區民眾對吸毒人員是厭惡和排斥的,對于在社區進行戒毒這樣的舉措感到不安和難以理解。帶著對吸毒人員的排斥和歧視,社區戒毒工作中民眾參與并不積極。[注]姜祖楨.新時代推薦戒毒工作發展之策[J].人民法治,2018,(12)。社會公眾對吸毒人員的這種隱性的社會排斥可能會導致吸毒人員自我認知的邊緣化,對戒毒產生自我厭棄心理,影響吸毒人員自我心理改造。

(二)社會化表象與行政化本質相矛盾

我國于2008年開始推廣社區戒毒措施,就表明對戒毒措施的一種社會化傾向?!督痉ā芬幎ń臼侨鐣敼餐袚呢熑?,并創新性提出社區戒毒模式。之后出臺的《戒毒條例》進一步強化了戒毒管控體系的社會化理念,主張國家和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到戒毒工作中來。因此,從法律法規規定上看,我國的戒毒體系應當更偏向于社會化的戒毒措施,將社會作為戒毒措施的實施主體。

我國社區戒毒制度雖然從大方向看是處在社區這樣半開放環境下,通過專職工作人員、社區醫務人員等組成社區戒毒康復小組,協助和管理吸毒人員的戒毒治療工作。但這些方式在實際操作中并沒有取得“社會化戒毒”效果,或者說,雖然采取了社區戒毒措施,但實質仍然是偏重于在社區實行行政化的戒毒工作。在戒毒措施施行與管理以及后續解除、定期尿檢等檢測工作、社區戒毒協議內容的制定方面,都是以公安機關為主、社區為輔,甚至完全缺乏社會組織的參與。公安機關作出執行決定,執行主體是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等,但基層組織部門在人力、財力資源的配置上沒有主動權。有些地區如阜陽市潁州區開展的社區戒毒措施,依然是由基層公安部門承擔具體的執行責任,由派出所主導社區戒毒,公安機關“一枝獨秀”的局面未得到有效改變。[注]李建國.社區戒毒制度的立法完善探析—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分析[J].云南警官學院學報,2018,(5)。此外,《禁毒法》規定司法、衛生行政部門等都應當從不同方面對社區戒毒的實施提供指導、支持、監督和管理,但關于這些職能部門的執行責任和工作銜接機制并沒有具體規定,而這種所謂的“指導、支持、監督、管理”在行政權的優勢地位下也難免會淪為空談。這就造成了社區戒毒措施在“社會化”表象下仍舊具有“行政化”本質。[注]何亭葦、包涵.福利多元主義視角下社區戒毒制度的反思與改良[J].廣西警察學院學報,2018,(4)。受到傳統社會觀念的影響,社會公眾普遍對吸毒人員仍保持排斥和畏懼態度,在社區戒毒工作中社會力量參與程度并不高,參與到社區戒毒工作的人力資源也相對較為緊張。行政權的主導下,社會力量融入度不高,對社區內戒毒人員人身自由以及各項限制,使得社區戒毒更傾向于是在社區內進行行政強制,缺少與社會的接觸。社區戒毒措施本身具有的社會+醫療模式的優勢未能夠很好地體現,缺乏自主性和創新性,社會力量也變成了行政機關的權力執行者。

強制隔離戒毒把吸毒人員隔離在專門戒毒場所,本質是使吸毒成癮嚴重人員進入強制性戒毒程序,是一種挽救吸毒者的行政強制措施。鑒于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設立淵源以及監管人員的固定思維定式,對吸毒人員的管理體制、方法上仍舊沿襲監獄管理模式。[注]曾文遠.我國戒毒制度的基本特點[J].云南警官學院學報,2011,(1)。從目前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實際情況來看,部分強制隔離戒毒機關依然過分重視戒毒人員在所內度過的戒毒階段,強調的是所內戒斷,缺乏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回歸社會的引導和教育。并且在這樣封閉場所內戒斷毒癮,嚴重中斷正常社會化,影響日后的戒斷鞏固效果。

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為2年,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人員在執行1年后可以提前解除強制措施,在必要時戒毒期限最長可以延長1年,期限比較固定。但不同的種類毒品的危害性、濫用性和成癮程度有較大差異,對生理脫毒周期也有所變化。固定的2年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反映的可能就不是戒毒治療的需要,對戒毒人員并非百利而無一害。強制隔離吸毒人員的時間并非越久越好,沒有階梯式變化的羈押年限反而不利于吸毒人員再社會化。較長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可能依然偏重于對吸毒人員的“二次懲罰”。除此之外,強制隔離戒毒對親友探視權也有所忽視,規定較為粗糙。[注]賴佳文、吳情樹.我國強制隔離戒毒的制度檢討[J].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1,(5)。探視主體范圍過小,僅限于單位工作人員和親屬,而“可以”探視的規定往往在實踐中就演變成因諸多理由的推脫導致探視難的局面;以及對戒毒人員就業保障權的忽視,表明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對吸毒人員進行再社會化這一目標的實現并非實際到位,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依然體現出輕治療與教育的傾向。

三、吸毒人員社區化管控模式之建構

對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方式路徑應當更加社區化,不論是吸毒人員認定吸毒成癮被采取社區戒毒,還是經過強制隔離戒毒后進入社區康復,或者自愿戒毒過程中在社區內生活,都離不開社區。對吸毒人員實行社區化管控模式,相較于強制隔離戒毒模式,優勢有二:其一,社區化戒毒模式可以有效滿足吸毒人員戒毒后回歸社會的需要,在社區這樣半開放式的環境中更容易與社會相銜接和融合;其二,社區化戒毒模式更能夠體現國家對吸毒人員關懷和幫扶的政策導向,非封閉和行政強制的環境減輕吸毒人員的抵觸心理,增強病人和受害者的身份定位,也更有利于其后續心理上的治療和矯治。社區內工作部門對吸毒人員保持高度的關注,預防和及時介入因吸毒人員心理尚未脫癮所引發的其他犯罪行為,對吸毒人員既保持高度關心也要防范因吸毒問題所引發的其他犯罪,做到早發現、早處理。

(一)合理定位吸毒人員身份

吸毒人員不僅僅是一名違法者,全社會還應當牢牢樹立“吸毒人員同時也是病人和毒品受害者”的觀念。吸毒與否取決于個人自由意志選擇,因此大多數社會公眾對吸毒人員的印象還停留在他們只是違法者和危險人群上,對于這種認識誤區要從觀念上產生根本性的轉變。吸毒者自身固然是主要原因,沒能夠抵御毒品的誘惑,但也不能否認社會在這個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影響。吸毒人員也是被毒品所危害的受害者和病人,毒品的成癮性決定了他們在生理和心理上無法避免地持續性受到毒品的荼毒。設立社區戒毒的目的也正是如此,將吸毒者定位為一名病人,體現出的是社會對吸毒人員基本權利的尊重,采取了一種較為溫和的人性化戒毒措施。

因此,在社區內戒斷應當營造寬松的生活環境,[注]馮麗平.對吸毒人員后續教育模式和生活方式的思考[J].云南警官學院學報,2006,(1)。轉變對吸毒人員是“壞人”、“高危分子”等理念,在避免受到其他社會污染的前提下,鼓勵吸毒人員自由地進行人際交往,多與朋友和家人溝通交流,鼓勵其進行一些社會化工作,充分發揮社區作用。多給予吸毒人員合理的關心和照顧,而不是讓他們雖然身處社區這樣較為開放的環境下,卻受到無形的排斥和孤立,這樣的社區戒毒措施對他們的心理改造來說沒有任何意義。對于社區民眾,除了定期開展禁毒宣傳教育,也要疏導社區民眾對社區內戒毒人員的恐懼和排斥情緒,至少要減輕對社區戒毒人員的戒備心理,讓吸毒人員感受到來自周圍人群的善意和理解,這有助于增強吸毒人員戒毒的信心和社會責任感。

對于戒斷三年不復吸仍舊存在被實施動態管控機制的情況,也不利于吸毒人員戒毒后順利回歸社會和正常生活,加深對這部分特殊群體的社會歧視。即使法律規定戒斷三年不復吸就取消動態管控,但仍舊存在較長時間內無法擺脫動態管控的情況,這也極大損害到戒毒人員的合法權益?!督涠緱l例》對取消動態管控的規定較為粗糙,由公安機關掌握取消權限,對戒斷三年不復吸人員取消動態管控。因此可以在主體范圍上適當擴大和延伸,可以由戒毒人員向公安機關報告自己戒斷三年不復吸的情況,督促公安機關進行核查并盡快取消對自己的動態跟蹤和調查,即采取報告制。另一方面,公安機關也應當主動核查符合取消條件的戒毒人員,及時對其取消動態管控。當下對吸毒人員有必要進行管理和控制,也是防止復吸和減少毒品犯罪的應對之策。社會公眾對吸毒人員的看法難以在短時間內發生根本性改變,忽視其也是受害者的身份,因此從戒毒制度各項構建當中應當盡量避免加深對吸毒人員的標簽化效應,以幫助其恢復正常社會生活為根本目標。

(二)戒毒措施“社會化”

1.社區戒毒措施實現“醫療化”和“社會化”

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根據戒毒人員自身特性,例如吸毒人員的年齡、性別、吸食或注射毒品的種類以及上癮程度等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進行區別管理,避免出現互相影響的不良后果。參照強制隔離戒毒模式的經驗,對社區戒毒同樣可以參照強制隔離戒毒分類管理以及分情況對待不同的戒毒人員,實行差異化、個性化的管控幫教方案。為了降低戒毒人員的抵觸心理,使社區戒毒模式更加醫療化,可以將定期尿檢這一職責權限交給專業的醫療服務人員,并與公安機關做好信息溝通和銜接,公安機關退居二線,還可以增強尿檢程序和分析的專業性。

針對社會力量參與不足等問題,政府要積極加強引導,賦予禁毒領導辦事機構更多的職責,整合社會禁毒資源,改變公安機關獨占大局的現狀,實現社區戒毒行政力量與社會力量的融合和協作。并且在日常開展社區戒毒工作的基礎上,也應當拓寬社會參與領域,暢通社會參與渠道,向社會廣泛招募專業人才志愿者,尤其是醫學、心理、教育等方面專業人士,培養專業化管理人才隊伍,[注]秦總根.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社會化的思考[J].犯罪與改造研究,2017,(11)。加強對吸毒人員的就業技能培訓和回歸社會的心理治療,重在幫教。為了鼓勵更多人才加入社區禁毒隊伍,可以落實工作人員編制和薪酬待遇,適當提高薪酬以及其他優惠。同時,社區戒毒康復期間,支持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自主創業,并對符合條件和相關政策的企業給予更多減免稅費和發放補貼等優惠,鼓勵更多的企業吸納并接收戒斷后回歸社會人員。

2.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增強“社會化”

從目前統計數據來看,本該作為社區戒毒的補充性措施,強制隔離措施仍舊占據主體地位。為了保障實現吸毒人員順利回歸社會的目標,對偏重行政懲罰的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應當予以轉變。

針對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戒毒期限規定不合理等問題,立法應當將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根據戒毒個體的差異化作出適當調整,例如軟性毒品中的大麻相較于海洛因、冰毒等,成癮性較低,沒有嚴重的戒斷綜合癥,戒斷周期可以小于其他毒品,或者根據吸毒成癮人員戒斷和治療的效果進度不同,強制隔離期限也應當有所區別。盡量把心理脫毒和回歸社會這兩個階段放在所外進行,讓戒毒人員在社區內康復。戒毒人員在生理脫毒之后,會度過一段心理上擺脫毒癮的治療期限,如果在心理脫毒期經評估后認為不宜放到社區戒毒和康復,那就邀請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進來,有別于生理脫毒隔離期。這一階段應當讓家人、單位工作人員、朋友等社會力量走進強戒所,為其提供心理疏導,給予戒毒人員心理安慰,增強與毒品斗爭的自信心。強制隔離戒毒為了保證所內戒毒人員能夠順利回歸社會,應當將親友探視權擴展到戒毒人員的朋友和其他社會社會志愿力量,這對于一些可能沒有工作和親屬的戒毒人員來說也可以實現探視權,并且其他社會志愿力量也會提供更為專業的心理指導,對戒毒人員戒毒信心增強和回歸社會大有裨益。

(三)推進禁毒社會管理下社區基層基礎建設

社區戒毒措施正逐漸成為戒毒體系中的主體,在全國范圍內擴大適用,社區會聚集一大批待戒毒人員,對社區內戒毒人員還是社區自身易滋生毒品犯罪的特性來講,社區禁毒都是防范和打擊毒品犯罪的重點內容。吸毒人員在社區內戒毒或者戒斷毒癮后回歸社會,社區就成為吸毒人員主要生活場所。吸毒人員本身經過較長一段時間戒毒治療,在心理上是較為脆弱的,再加上缺少人文關懷和正當權利待遇,很難能夠抵御住他人的誘惑而重新走上毒品犯罪或其他犯罪道路。

社區組織是推進基層社會和諧發展的核心力量,一方面它承擔著政府轉移的部分行政職能,同時在社區其他組織和居民的互動中又承擔著管理、協調和服務等多重職能。禁毒工作也需要社區組織的投入和建設,要充分發揮社區各類組織如黨政組織、居委會和民間組織等的協作和聯系,加強彼此之間的相互配合,實現戒毒工作的社會效益最大化。當然,社區化管控模式也不能忽視吸毒人員可能所帶來的防控風險,吸毒人員在社區內這樣半開放式的環境下進行戒毒治療,給社會和社區內帶來很多潛在風險。因此在社區內可以創新對吸毒人員的管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背景,對吸毒人員進行網格化管理來防控風險。還可以有效結合社區警務、法庭、衛生、居委、治保會以及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搞好協調配合和良性互動,及時掌握社區內有無毒品犯罪情況。[注]趙芳.社區戒毒社會工作模式的探索與實踐[J].社會工作與管理,2015,(5)。社區內基層組織應當注意維護社區內安全潔凈的無毒環境,對社區內可能涉毒的重點場所及時檢查和發現有無違法犯罪活動。[注]唐忠新、劉曉梅.社區防控犯罪研究[M].天津: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6年。

除了日常對小區居民的禁毒宣傳教育外,尤其格外關注對小區內戒毒人員和康復人員的禁毒教育,對社區成員乃至社區戒毒人員進行指導和規范,將禁吸戒毒工作落到實處。結合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獲取外來流動人口涉毒違法犯罪的有關情況,對販毒嫌疑人員或吸毒人員應當密切關注聯系,以及社區內閑散不良人群,避免社區內戒毒和康復人員與之聯系過密,在社區內可能會受到二次污染。將涉毒人員列為重點人口進行管理,定期進行查訪,關注其日常生活動態。并對吸毒人員的不良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控制,與公安機關做好信息上銜接和溝通。

只要存在吸毒人群,毒品犯罪就永遠不會缺少消費群體,并且還會與吸毒人群協同發展??梢哉f,吸毒人群是毒品犯罪不能有效根植的重要原因,因此對吸毒人員這部分特殊群體進行全面管控和科學矯治,逐步減少吸毒人群的數量,減少隱形吸毒人員,可以有效減少毒品犯罪的滋生。如何對吸毒人員有效管控和安置應當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幫助吸毒人員順利回歸社會,不再復吸為目標,對吸毒人員的管控重心應當在社區,力量也應當發揮在社區。以社區戒毒為基礎,吸毒人員的社區管控模式應當逐步探索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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