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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民事虛假訴訟的規制與防范

2019-05-13 01:42楊蕊寧
法制與社會 2019年11期
關鍵詞:第三人虛假訴訟

摘 要 濫用的權利不是權利,民事訴權也如此。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爭議從而維護合法利益成為現在最具有代表性的方式之一。但是借助這樣的合法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虛假訴訟行為卻層出不窮,不僅對案外第三人的權益造成侵害,同時也使司法的權威與公信受到質疑。文章通過對虛假訴訟進行界定,分析其原因,提出在實踐中規制虛假訴訟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 虛假訴訟 第三人 不正當利益

作者簡介:楊蕊寧,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2017級民訴法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65

虛假訴訟是在中國司法中存在的一種不良訴訟行為。它不僅對案外第三人的權益造成侵害,也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麻煩。因此,近年來,中國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界對這一現象展開了熱點研究與難點解決。

一、虛假訴訟概述

(一)虛假訴訟的涵義

隨著社會科技的進步,各種新式矛盾糾紛層出不窮,同時也衍生出以惡意串通為手段,規避法律亦或侵害他人權益為目的的虛假訴訟,這就使得法院在識別新式矛盾和虛假訴訟時存在諸多不易,因此,理論界也不斷推進對民事虛假訴訟的研究,意圖以理論指導實踐,為司法機關鑒別民事虛假訴訟提供理論根基,要深入研究虛假訴訟,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虛假訴訟,對于虛假訴訟之內涵,我們從2016年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可以初步窺探其中的內容,其中,該指導意見第1條就以五個要素對虛假訴訟的內涵進行了概括性闡述。 綜合理論界與實務界觀點,首先,當事人訴訟的動機是以達到不當利益為目的,為了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或表現在直接為了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其次,惡意的串通是虛假訴訟的內在核心與特征,主要在原被告之間發生;最后,在整個訴訟階段中,原被告雙方或一方使用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的手段來誤導法官,使之形成錯誤裁判。

(二) 虛假訴訟的表現形式

1.多發于財產類案件領域,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是當事人不惜采取違法手段,制造虛假訴訟的直接動力。以房地產領域為例,房產中介與司法人員串通,通過以房抵債訴訟案件達到目的,最為關鍵的環節是,通過法院的介入形成公信力。在廣東,韶關市翁源縣人民法院官渡人民法庭原庭長梁家強,與房產人員沆瀣一氣,在短短時間內形成的虛假訴訟達到150件,幫助非法過戶深圳 136 套房產。

2.庭審過程實質性對抗弱。虛假訴訟中不僅原被告雙方可能串通,第三人也有介入的可能性。因此,雙方不存在實體上的紛爭與糾紛,而是以虛構的方式進行捏造事實與陳述。同時,默契性是在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又一特點,不存在激烈的對抗場面。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更是利用我國的自認制度,對一些沒有證據支撐的事實予以承認,加速訴訟進程。虛假訴訟企圖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訴訟形式進行的,因此,虛假訴訟者為了盡早達到目的,盡量避免暴露真實意圖,往往表現的對抗較為消極。

3.虛假訴訟案件多以調解形式結案,在大部分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已經達成一致,所以法官很歡迎以自愿原則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同時為了早日獲得預謀的裁決,雙方當事人調解的積極性很高。在調解案件中,法官主要對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這就提供了虛假訴訟人以機會利用。同時,調解結案更加符合經濟利益。因此雙方當事人多采取這種方式。虛假訴訟制造者甚至利用庭前調解程序,快速結案,很快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目的。

二、 虛假訴訟的形成原因

(一)虛假訴訟成因的經濟學分析

經濟學給學習法律學科的我們提供不一樣的理解與思考問題的途徑,在虛假訴訟的問題上,我們也可以利用經濟學中關于人性的設想之經濟人理論來思考這一問題。根據這一理論,如果相較于付出的成本,人們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那么經濟人往往會嘗試一定的風險去實踐它,以期待利益的回報。從已公布的虛假訴訟案件中,我們可以發現,相較于當事人在民事虛假訴訟中的獲益,其訴訟成本完全不成比例,這也是基于對虛假訴訟曝光后的懲戒措施不完善所致,司法實踐中,對虛假訴訟人的懲罰措施通常也只限于罰款或拘留,刑事追責寥寥可數。

(二)從立法層面探究虛假訴訟成因

1.民事證據審查制度。 在虛假訴訟中,為了加快訴訟進程,從證據形式方面盡可能滿足法律的要求,對方當事人也不會提出矛盾。在有些情形下,證據的提交也可以被規避,通過我國的自認程序更加便利的達成一致意見。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對此也表現的無能為力,很難真正發現背后所虛構的部分及民事法律關系,從這一方面來說,自認規則的使用,由于審查不足和審查困難,從某些方面都給虛假訴訟開了一扇門。

2.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無法達到足夠的力度。在司法實踐中,在司法實踐中,民事虛假訴訟是妨害民事訴訟,破壞司法程序的一大要害,而我國所采取的懲戒方式僅僅只是罰款與司法拘留,對思想不端者震懾力不足,因此,相較于能獲得預期利益相比,人們寧愿冒著可能被罰款或拘留的風險而不顧,故加強對虛假訴訟的懲罰力度也是今后完善法律的主旋律。

(三)從司法層面探究虛假訴訟成因

《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但是,基于調解中當事人雙方的積極主動性以及法院作為第三人介入調解之中立性,通常情況下,在不違法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調解都是以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基調,很難顧全方方面面。為了達成調解協議往往需要犧牲某些客觀存在,很難做到既解決了糾紛又審查了證據合法性。

就目前來看,我國法院的做法也正是如此,法院在調解過程中更多注重的是當事人私權處分而很少去查明客觀真相,民事訴訟以化解糾紛為目的,所以調解中雙方當事人意思達成一致,在沒有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應要求制作調解書,很少去考究客觀事實,這也是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體現,但是,這種做法也給了民事虛假訴訟以可乘之機,從而獲取不當利益,法官也會最大程度的去支持私權處分,而沒有過多的干預。正是基于這一點,虛假訴訟人更加青睞于通過達成調解從而獲取不當利益。

三、當前我國關于虛假訴訟的立法規制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12、113條規定,法院對于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比于當事人利用虛假訴訟獲得的不法利益而言,懲戒措施虛無縹緲,難以起到威懾作用,除此之外,我國也未采用英美的侵權救濟的方式,反觀現行侵權責任法,虛假訴訟并非法定侵權行為,因此,受害方難以通過侵權之訴尋求救濟,這在司法實務中也得以體現。

同時,現行民訴法雖將追究刑事責任在法條中予以體現,但從刑法學的角度看,法條中的虛假訴訟罪規定過于抽象與概況,難以識別,因此,實務中也難以應用?!缎谭ㄐ拚福ň牛冯m對虛假訴訟罪有所規定,但也未進一步對該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細化明確,在實務中法官對此的應用仍處于泥沼之中。

四、總結和探討我國規制虛假訴訟的建議

(一) 完善審前準備程序

完善審前準備程序是為了提高及時發現民事虛假訴訟的可能性,通過會見雙方當事人,詢問案件關鍵點,動員有經驗的法官在立案階段及時發現苗頭,將民事虛假訴訟剔除出審判程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的嚴重后果。目前我國沒有審查這一類型案件的專門方法和實際指導經驗,民事虛假訴訟大多均是在審理中才能被發現,這也將壓力集中到了審判法官的肩上,對民事虛假訴訟的打擊難以顧全。

(二)對虛假訴訟嫌疑案件的特別審查措施。

根據2016年最高院發布的《指導意見》,對容易發生虛假訴訟嫌疑類型的案件,可以嘗試通過以下方式及時發現:(1)讓當事人參與到訴訟活動常規化;(2)加強證人的誠實信用作證,并告知虛假作證的后果;(3)將原始證據放在關鍵位置考量;(4)向可能受到案件影響的案外人通知,必要時參與法庭調查;(5)將依職權調查取證利用起來,尤其是涉及債務糾紛,考慮當事人消費能力及經濟水平狀況等內容。

(三) 強化法院職權,加強對證據的審查力度

證據是裁決案件的基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首先,通常情況下,如在借貸案件中,憑借一張形式要件完全合法的借條,法官如果沒有考慮到實際生活中債權債務人的經濟能力、是否有特殊利益關系等,就容易認定借貸法律關系成立。其次,由于涉及到我國的自認規則,在這一特殊的案件類型中,雙方當事人為了縮短訴訟進程,避免暴露意圖,往往利用自認制度打開方便之門,所以法院對于雙方認可但可能涉及到案外第三人利益的的事實與證據不能夠輕易確認,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 四)規范民事調解制度

首先,依法調解、自愿調解是調解過程中的原則,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私權處分,又顧及司法的嚴肅性,法官應承擔必要的引導和干涉。 一方面,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若發現雙方當事人對調解興趣濃厚,對主要事實也沒有爭議和矛盾,此時,法官則不能輕易制作調解書結案。 另一方面,對于調解協議的草擬過程也應該加以引導,對涉及案外人利益的部分,應查清事實,有必要時通知第三人到庭接受詢問,確保調解合法性。 最后,法官應著重加強釋明,在發現虛假訴訟苗頭時,解釋說明民事虛假訴訟行為應承擔的不利后果,還可簽署承諾書。

(五)構建民事虛假訴訟的侵權責任

英美侵權法通過將民事虛假訴訟列為侵權行為的范圍,給因此受到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起侵權之訴的途徑求得賠償。無救濟則無權利,鑒于我國目前沒有相關的規定,那么是否可以借鑒外國法律將因錯誤判決而影響其權利的案外第三人作為原告,將民事虛假訴訟的原被告雙方作為侵權之訴的被告,責任承擔上由民事虛假訴訟原被告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即對利益受損的第三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值得考慮。

(六) 建立誠信披露制度

誠信檔案的建立是國家社會發展之必然走向,對社會個體品行的考量也將影響其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將實行民事虛假訴訟行為納入考量項目,將法院已經查證屬實的虛假訴訟人之基本信息予以通報也是順應社會進行的潮流。類比失信人名單制度,聯動虛假訴訟行為人的單位、社區、村委會等予以批評和法律宣講。同時對于涉及犯罪的民事虛假訴訟,法院可以借助媒體予以公布,并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虛假訴訟移交檢察機關。通過這樣的一系列措施,降低該當事人的信用等級,使其聲譽、社會交往因違法行為而大受影響,公眾的共同監督也許是防止虛假訴訟行為發生的更有效的途徑。

注釋:

2016年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第1條規定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3)虛構事實;(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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