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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及處罰

2019-06-20 07:40王立軍
汽車與安全 2019年4期
關鍵詞:肇事罪交通肇事事故現場

王立軍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交通漸漸便利了起來,人們的出行狀況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可正因如此,由交通引發的事故也呈遞增趨勢,因交通肇事而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本文通過介紹以下案例,淺談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以及相應的處罰標準。

案例簡介

2017年5月的一天,小王駕駛汽車下班回家,由于天色已晚,加上自己的疏忽,沒有看到前面正在斑馬線上路過的行人小張,導致汽車撞上小張造成其重傷,小王非?;艔?,急忙撥打了報警電話。幾分鐘后,周圍群眾漸漸圍了上來,小王因擔心受到法律制裁后丟掉工作,趁亂離開了現場。經交警認定,小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小王寢食難安,選擇了投案自首,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肇事過程。在本案中,小王因駕車不當,造成一人重傷的后果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構成又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律師分析

一、小王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本案中,因結果為重傷一人,如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情形下,只有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的損害結果,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二款又規定,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導致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并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小王駕車將小張撞成重傷后,雖然撥打了報警電話,但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觀上又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完全符合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的情形,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小王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是否應當加重處罰

《刑法》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該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屬于加重處罰情節,沒有逃逸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該加重處罰的情節是建立在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礎上,也就是說,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又有逃逸行為才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本案中,小王的逃逸行為是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果小王沒有逃逸的行為是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既然小王的該行為已作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要件的逃逸行為,就不能再作為對小王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而予以重復評價,所以小王的量刑區間應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非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小王在本案中是否有從輕或減輕量刑的情節

小王在事后選擇了投案自首,主觀上有悔罪表現,并且積極坦白了自己的肇事行為,配合警方調查,也是一種承擔責任的表現,應當值得肯定,屬于從輕或減輕量刑情節。

交通肇事本就是使他人受到傷害,而自己也要接受制裁的行為,結果不可避免的害人害己。而逃逸更是罪上加罪,不但影響警方對案件的順利調查,浪費公共資源,也會使得被害人及其家屬雪上加霜,痛不欲生,所以更應該杜絕這種行為的出現。

怎樣構成交通肇事罪

構成交通肇事罪需滿足以下要件。

主體

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這里的“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

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過于自信。即行為人對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導致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客觀方面

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違章行駛等。如公路違章主要表現為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后開車等行為。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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