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罪犯罪構成及其法定刑升格條件

2020-03-30 09:32沈玉紅
科學導報·學術 2020年11期
關鍵詞:肇事罪肇事司法解釋

沈玉紅

摘? 要:當今,隨著經濟的發展,小汽車在我國的普及率越來越高,幾乎成了家中必備之物。小汽車數量的暴增帶來的是交通事故的急劇增加。交通領域中構成的刑事犯罪最多的又當屬交通肇事罪。因此不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于交通肇事罪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只是對這一罪的簡單的文字表述,要想深入探究還需對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進行仔細的剖析學習。1,行為主體。首先要明確,本罪不是身份犯,一般人就可以構成。所以不限于駕駛交通工具的人,行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例如:行人甲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故意撞向正常行駛的機動車,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人成立本罪。所以這就需要我們要從慣性思維中解放出來,認識到機動車駕駛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是一般情形但是不是此罪的唯一情形。2,行為特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罪與其他過失犯罪的區別在于主動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3,空間范圍。是指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地下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也包括在該范圍內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但事故發生在此范圍之外。4,主觀心理。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危害結果有過失。行為人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是故意的,但這種故意構不成刑法上的犯罪故意,只是行政法上的故意。5,因果關系。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換言之,即使行為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客觀上也發生了危害結果,但如果危害結果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能以本罪論處。這一點在處理交通肇事罪的實踐中很有借鑒意義。6,結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這一規定司法解釋為:死亡一人;重傷三人;重傷一人,但有其他嚴重情節(酒駕、吸毒駕駛、無照駕駛、嚴重超載、肇事后逃逸)。所以如果行為雖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沒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不成立本罪。

交通肇事罪因為其特殊性在實際中極其容易與共犯聯系起來。所以將交通肇事罪放在共犯的平臺上進行研究,具有解決現實難題的作用。關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問題。主要分為兩種情況。1,共同過失肇事。1)監督過失。如果主管人對司機的肇事行為具有監督過失,則主管人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例如:主管人將自己的機動車交給醉酒者,醉酒司機在駕駛過程中也存在駕駛過失,二人的共同過失行為導致實害結果的發生。對于這一案件的處理方式,此時存在觀點展示:根據犯罪共同說,共同過失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二者各自定罪。根據行為共同說,共同過失犯罪構成共同犯罪,二者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2)指揮過失。司法解釋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這是指,主管人有指揮過失,司機有駕駛過失,共同過失行為導致了實害結果的發生。此時存在同上的觀點展示,分為犯罪共同說和行為共同說進行討論。2,共同逃逸。司法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給被害人因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這里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這一規定敘述的是一種司機先前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之后主管人員才指使逃逸,被害人因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與前款的主管人指揮過失有區別。因為交通肇事罪不是繼續犯,當交通肇事罪成立后,后面有人參與進來,按照正常操作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承繼的共犯。所以,我們需要將此司法解釋記為特殊規定。這就意味著指使者如果不是司法解釋中的那幾類人的話,則對指使者按窩藏罪和不作為犯罪的教唆犯想象競合擇一重處理。

交通肇事罪除了犯罪構成需要注意之外,兩種法定刑升格條件也值得探討。條件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1,“逃逸”指的是逃避救助被害人的義務。這是一種故意的不作為的犯罪,作為義務來自于先前的肇事行為,逃逸即遺棄罪的行為。此法定刑升格條件實際上規定的是一種結合犯:交通肇事罪+遺棄罪=交通肇事罪,遺棄罪不另外單獨處理,而是成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對此,需要注意幾點,行政法對肇事者規定了許多義務,例如:“救助被害人、保護現場、報案”等。但是刑法上只將救助被害人這一義務上升為刑法義務。所以,舉個例子:甲將行人撞死,然后逃跑的行為就不構成肇事后逃逸。因為此時不存在結果避免的可能性,救不救沒有意義。司法解釋對“逃逸”的解釋是,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其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指逃避因不救人而導致的法律追究。2,主觀上;需要行為人明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否則不能認定為逃逸。例如,甲在駕車撞到人后沒有意識到自己撞了人繼續行駛,不成立逃逸。因為逃逸是指故意不履行救助義務。例如:甲肇事后由于疏忽大意沒有看到傷者,駕車離去。甲構成的是過失致人死亡而不成立逃逸。條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故意不救助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該行為實際是一種故意不作為犯罪,即遺棄罪致人死亡。該法定刑升格條件實際上規定的是一種結合犯;交通肇事罪+遺棄罪(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遺棄罪(致人死亡)屬于法定刑升格條件。1,構成此種條件需要有結果避免可能性。如果沒有救助的可能性的話,救不救助救沒有意義了。此時不救助既不構成肇事后逃逸也不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2,主觀上:行為人對不履行救助義務持故意心理,就是說肇事后的逃逸行為本身是故意的。但是對于造成的死亡結果可以持故意心理也可以持過失心理。例如:甲開車不慎撞死一人,重傷一人,為了救助受傷者,打了120電話,以為救護車會很快到達,便逃逸,實際受傷者還是因為沒有得到及時的救助而死亡,這就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依然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筆者認為交通肇事的案件因其特殊性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間里都會困擾處理此類案件的實務部門,關于交通肇事罪的研究不但是出于理論的要求更是出于現實的需要。以上只是筆者對于我國刑法中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和法定刑升格條件的簡單敘述,只有將基礎理論研究透徹,才能夠很好的解決現實中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 陳洪兵:《公共危險犯解釋論與判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3]? 張軍:《刑法縱橫談分則部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4]? 胡芳芳、劉海廷:《交通肇事罪疑難問題探討》,2018年5月。

[5]? 張學麗:《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問題的探究》,《法制博覽》2013年11月。法學律出版社.2011年版

[6]? 陳洪兵.《公共危險犯解釋論與判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7]? 張軍.《刑法縱橫談分則部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簡介:沈玉紅,1994年8月出生,女,漢族,安徽天長人,淮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18級在讀研究生,碩士學位,專業:法律(非法學)。

猜你喜歡
肇事罪肇事司法解釋
無限追蹤
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的轉化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及處罰
我出高考數學題(十八)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研究
淺談如何正確對待交通肇事罪中的責任認定書
環境侵權司法解釋發布
司法解釋的“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
論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