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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倫理意義

2019-07-19 10:25黃愛教
理論與現代化 2019年3期
關鍵詞:權利保障弱勢群體

黃愛教

摘要:對待弱勢群體的權利訴求主要呈現出兩種態度:積極的態度與消極的態度。積極的態度是指國家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消極的態度是指在落實國家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政策與法律,某些部門、行業以及地方政府消極對待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態度。消極的態度是積極的態度的否定,將導致“不道德的個體”產生、精神家園的淪喪,最終導致弱勢群體的個體與社會的疏離,即“我”和“我們”的疏離;國家應當使消極的態度轉向積極的態度,并始終如一堅持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積極的態度,其將有力地促進弱勢群體自由的實現、促進經濟發展階段的跨越,最終促進弱勢群體與其他群體永遠在一起,即“我們永遠在一起”。

關鍵詞: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倫理意義

中圖分類號:B8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502(2019)03-0095-06

2002年,“弱勢群體”首次在政府工作報告中使用,充分說明黨和國家非常重視弱勢群體問題。進入新時代,如何保障弱勢群體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如何使弱勢群體與其他群體共享美好生活,并滿足弱勢群體美好生活需要,是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重大課題。當前學者們較為普遍的觀點認為“弱勢群體處于政治、經濟、法律以及社會的弱勢地位”。社會學、政治學、倫理學以及法學等諸學科在從不同角度研究弱勢群體問題。諸如,社會學研究弱勢群體的社會支持系統”,政治學研究社會穩定與弱勢群體之間關系,倫理學研究弱勢群體的倫理關懷,法學研究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等。當前,我國社會正處于“走向權利的時代”,遭遇的重大問題在于:個體權利在“為權利而斗爭”的張揚與膨脹已經使個體迷失社會方向,政府的“認真對待權利”態度已被某些權力任性所遮蔽,導致的最嚴重的結果是“強勢群體變得更為強勢,弱勢群體變得更為弱勢”。如何改變弱勢群體的這種境遇,與其他群體共享新時代的美好生活呢?誠然,弱勢群體“為權利而斗爭”必不可少,而國家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更為重要,即為弱勢群體權利的實現提供必要的條件。進一步的問題在于如何認識和闡釋國家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重大意義?誠然,道德哲學是不可或缺的維度,本文試圖以“我們還能在一起嗎?”“我與我們的疏離”以及“我們永遠在一起”等道德哲學話語來闡釋、演繹國家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倫理意義。

一、國家對待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主要態度及倫理問題

弱勢群體是“單個的原子”,謂之單數的“我”,弱勢群體所處的社會被稱之為復數的“我們”。在社會層面,弱勢群體的權利訴求與其他群體沒有差別,他們之間的差別在于權利實現,弱勢群體的社會境遇要求國家履行相應的國家義務并促進弱勢群體權利的實現。

(一)弱勢群體的權利訴求及實現方式

弱勢群體作為個體的“我”,享有其為人而應有的權利、人之所以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目前,弱勢群體應當享有的基本個人權利主要為三類:一是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諸如生命權、免受酷刑權、政治參與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二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諸如工作權、勞動權、社會保障權、基本生活水準權、受教育權等;三是發展權,主要是弱勢群體作為個體而享有發展權。權利基本理論認為弱勢群體的權利訴求與其他群體的權利訴求并沒有差別。但是,弱勢群體的社會境遇及其特殊性,又決定弱勢群體特別偏重以下權利訴求:一是免受歧視權。免受歧視權,實質是平等權。弱勢群體之所以產生,無論是產生的原因,還是作為結果的待遇來看,偏見、歧視和排斥都是弱勢群體遭遇的其他群體強加于他們身上的態度。弱勢群體無論是從稱謂上還是從實質上都應當消除歧視,獲得平等的對待。二是經濟權利。弱勢群體之所以弱勢,最主要的是經濟處于劣勢,弱勢群體的經濟權利最主要的訴求是勞動權、基本生活水準權,以及社會保障權等。三是發展權。除了國家和政府為其提供基本的條件之外,弱勢群體要從“弱勢”向“強勢”轉變,重要的是要實現個體發展。發展權是一個權利束,包含如自由權、受教育權、平等權等諸多權利。如何使弱勢群體權利獲得實現呢?在權利實現維度上,國家和政府必須履行相應的國家義務,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國家對待公民的權利,應當履行三種國家義務:尊重義務、保護義務和促進義務。尊重義務,意味著國家和政府尊重弱勢群體的諸項權利和自由,不得非法侵害;保護義務,意味著國家和政府確保弱勢群體權利免遭侵害,并予以保護;促進義務,意味著國家和政府為弱勢群體享有諸項權利和自由提供有利條件,促進弱勢群體權利的實現。就弱勢群體權利而言,它本身具有特殊性,需要國家履行相應的國家義務,既包括尊重義務,也包括保護義務,更為重要的是促進義務,以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實現。

(二)國家對待弱勢群體權利訴求的態度

當前,在對待弱勢群體的權利訴求以及促進弱勢群體權利實現問題上,存在著兩種態度:積極的態度與消極的態度。首先,積極的態度,它是指國家重視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并致力于建立和改善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體系。諸如國家立法機關建立和完善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體系,將弱勢群體的權利訴求都納人法律規范當中,為弱勢群體的權利主張提供合理正當的法律依據,也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履行保障職責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權,為弱勢群體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如教育、就業培訓等,促進弱勢群體改變自身,實現弱勢群體的自由發展;建構有助于弱勢群體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讓弱勢群體獲得基本生活水準的條件。其次,消極的態度,它是指在落實國家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政策與法律,某些部門、行業以及地區政府消極對待的態度。諸如某些有立法權的機關沒有將弱勢群體的權利訴求納入法律規范調整,沒有形成法律權利,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一些地方政府也沒有為弱勢群體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弱勢群體陷入貧困,以及醫療、教育以及住房無保障的境況;某些司法機關對弱勢群體的權利訴求敷衍了事,缺乏公正,導致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被突破。在2017年全國道德國情大調查中,在回答“您認為弱勢群體產生的最主要原因是?41.6%選擇“制度安排不合理”,30.3%選擇“收人分配不公”,14.4%選擇“機會不平等”,8.0%選擇“弱勢群體自己不努力”,5.7%選擇“缺乏生存技能”。這組數據反映了弱勢群體產生的主要原因歸結為制度因素。如果深層地考察“社會不公”“制度安排不合理”等等,進一步確認某些部門、行業以及地方政府在落實弱勢群體保障的政策與法律法人消極的態度,這將會對弱勢群體產生深刻的影響,尤其會產生“我們還能在一起嗎?”的信念危機。

(三)“我們還能在一起嗎?”:信念危機及其解決之道

在落實國家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政策與法律過程中,某些部門、行業以及地方政府消極對待弱勢群體的社會境況、權利訴求,必將深刻影響弱勢群體的生存、生活與發展,也必將深刻影響國家、社會與弱勢群體之間的關系,尤其是弱勢群體與其他群體之間的關系。就弱勢群體而言,它不是真正的群體,而是社會弱者的集合,因為弱勢群體不符合社會學所描繪的群體的特性。社會學指稱的社會群體是“持續的直接交往聯系起來的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在特征上表現為有明確的成員關系,有持續的相互交往、有一致的群體意識和規范、有一定的分工協作、有一致的行動能力五方面”】。作為弱勢群體、社會弱者的集合,它的本質是“單個的個體”,即“我”;不是實體,即“我們”。為此,弱勢群體沒有強大的精神,也沒有強大的經濟實力,更沒有強大的政治話語權;弱勢群體不斷地被邊緣化、“弱化”以及排斥,出現弱勢群體與社會的疏離,導致的信念危機是“我們還能在一起嗎?”顯然,如果這種境況持續而且沒有改善的跡象,弱勢群體與其他群體很難在一起。那么,如何阻斷這種境況的惡化以及不斷促進其改善,并拯救“我們還能在一起”的信念危機呢?重大的路徑在于國家應當采取積極的弱勢群體權利保障行動。

二、消極對待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倫理后果

在國家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框架下,可能會出現的變異為:某些部門、行業以及地方政府在落實國家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政策與法律表現出來的消極的態度,它是對“國家重視弱勢權利保障”的否定,由此產生一系列消極的倫理后果。

(一)不道德的個體

消極對待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首要倫理后果在于:“不道德的個體”的產生。個體意識發展史表明,個體性的“我”從原始社會蒙昧狀態的“我們”獨立出來,推動社會的發展進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意識獲得空前發展,個人主義方法論獲得淋漓極致的體現并體現為五個基本觀念:“人的尊嚴,即康德所說的人是目的;自主,即康德所說的每個理性人的目的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隱私,即公共領域中的私生活概念;自我發展,即個人的自我發展是一種終極價值,也是一種自在的目標;抽象的人,這是抽象地理解個人,把個人當作目的的一種方式?!蓖母镩_放以來,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方面促進社會個體意識的增強,另一方面人卻被分解稱為各種零碎的角色而不是有機聯系與自由的人。展開來說,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個體意識不斷增強,重視尊嚴、自主、隱私以及自由發展觀念,注重個性的解放與張揚;而且基于激烈的市場競爭,弱肉強食,競爭勝利者成為強勢群體,競爭失敗者淪為弱勢群體;這些問題最終的結果表現為社會的強勢群體排斥、孤立以及漠視弱勢群體。換句話來說,社會的強勢群體可能會成為“不道德的個體”。諸如,一是弱勢群體的尊嚴受到踐踏,如部分老年人在家庭中受到虐待,喪失應有的尊嚴。二是干涉弱勢群體的自由,表現為部分男性主導的家庭對婦女參與政治、經濟以及社會活動的干預。三是侵犯弱勢群體的隱私權,諸如在某些城市低保群體的經濟援助中公布相關人的隱私(包括姓名、性別、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狀況等)。

(二)淪喪的精神家園

在消極對待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態度下,強勢群體與社會普通群體對弱勢群體的態度、方式以及行為已經表明他們變成了“不道德的個體”。如果“不道德的個體”繼續進展,由個體進人社會,導致的后果將是作為個體的弱勢群體的精神家園的淪喪。根據黑格爾的觀點,國家、社會與家庭為三個倫理實體,倫理實體即精神家園。如果弱勢群體一直游離于精神家園之外,或者精神家園的淪喪,沒有家園的庇護,就可能成為精神的幽靈。具體來說,弱勢群體權利缺乏國家、政府以及社會等倫理實體的庇護,弱勢群體就會失去精神家園的庇護,無法找到可以棲息的精神家園。更為嚴重的問題在于,如果強勢群體一直“強勢”而弱勢群體一直“弱勢”的結構性態勢不發生改變,很可能說明國家、政府以及社會已經靠不住,他們成為或者已經成為強勢群體侵害弱勢群體的幫兇,而不再是弱勢群體可以??康母蹫澈蜅⒌木窦覉@。以上的論斷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獲得論證:一是國家制度安排不合理。國家作為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主體,沒有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具體表現為:國家制定的法律制度存在賦權不平等的情況,弱勢群體權利遭受侵害之后沒有相應的救濟制度,政府面對弱勢群體的權利訴求時沒有相應的機制,等等。二是社會排斥。表現為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排斥,社會不同力量的對立以及多數人群體對少數人群體的歧視等等,如同性戀者,由于性取向與普通群體不同,遭受到普通群體的偏見和歧視,使得這些群體邊緣化。

(三)“我”與“我們”的疏離

弱勢群體精神家園的淪喪肯能會致使弱勢群體走向國家與社會的反面,從“賤民”走向“暴民”。在弱勢群體的個人意識里,他們認為國家和政府忽視抑或不重視他們的權利保障,永遠可能被社會排斥、邊緣化,無法享有國家社會與家庭等倫理實體的庇護,作為個體稱謂的“我”以及與社會稱謂的“我們”疏離,也由此成為了“賤民”,成為與國家、政府與社會對抗的個體,給國家和社會的穩定造成影響,破壞社會的倫理精神。諸如部分社會弱者在權利訴求無法獲得滿足的情況下,報復社會,使很多無辜者蒙受災難,諸如近幾年發生的幼兒園、小學砍殺事件(顯著的為2010年的福建南平事件)。這些案件造成一個嚴重的后果是弱勢群體與社會普通群體的疏離,即弱勢群體自身認為已經被社會拋棄;而社會其他群體也認為弱勢群體不屬于社會主體,并使其邊緣化。為此,如果某些部門、行業以及地方政府在落實國家弱勢群體權利保障政策與法律,消極對待弱勢群體訴求,逐漸成為強勢群體的幫兇,而不為弱勢群體謀福利,導致弱勢群體與國家、政府的對抗,形成公共沖突事件。

三、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積極倫理意義

針對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消極的態度,國家必須使其轉向積極的態度,使其向“國家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回歸;更為重要的是,國家必須始終如一地堅持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態度,而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彰顯著積極的倫理意義。

(一)弱勢群體自由發展的實現

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直接意義在于促進弱勢群體自由發展的實現。自由分為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積極自由被界定為“做某事的自由”,消極自由被理解為“免于某事的自由”。弱勢群體自由發展中的“自由”指的是積極自由,意指國家對弱勢群體權利保障,能夠促進弱勢群體享有“做某事的自由”。當前,弱勢群體的界定形成了諸多理論,如經濟貧困論、權利貧困倫、功能脆弱論、關系論以及綜合論等。具體來說,弱勢群體表現為兩種類型:傳統意義上的弱勢群體,包括婦女、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新型的弱勢群體,主要包括失地農民城市貧民、艾滋病人、同性戀者等。無論如何理解、解釋和闡釋弱,都隱含著:如果要使弱勢群體的地位改變,必須要重視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一是弱勢群體是比較而言的“弱勢”,其遭受社會的歧視和偏見。弱勢群體處于政治、經濟、社會以及文化諸方面比較的相對“劣勢”的地位,這種“劣勢”地位帶來社會以及其他群體對它的偏見和歧視,導致弱勢群體的人權遭受侵害。為了避免弱勢群體的“劣勢”而遭受的人權侵害,國家必須采取積極措施保障他們免受侵害,才能促進弱勢群體的發展。二是弱勢群體存在由“弱勢”向“強勢”轉換的可能。弱勢群體由“弱勢”向“強勢”的轉換,是弱勢群體的發展權的實現,也就是說弱勢群體獲得自由與發展,更深層次體現為弱勢群體的增強能力。增強能力的實質是使弱勢群體享有發展權,也就是弱勢群體享有與其他群體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同等的權利,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和利益;除了弱勢群體自身的努力之外,更多地依賴于國家提供有助于弱勢群體增能的條件,諸如政府對失地農民、城市貧民的就業培訓,政府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等等;國家消除對弱勢群體偏見的法律與政策等??傊?,國家重視和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必然能夠促進弱勢群體自由發展的實現。

(二)促進經濟發展階段的跨越

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除了對弱勢群體“個體”產生影響之外,也通過“個體”倫理價值的實現反作用于“實體”,即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將會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實現階段性跨越。按照世界銀行的劃分標準,目前我國已經步入“中等偏上收入”國家行列,正處于“中上等收入”向“高收入”跨越的階段,而且面臨著統計意義上的“中等收入陷阱”的風險與挑戰。如何跨越“中等收人陷阱”?綜觀世界各國的經驗和教訓是必須重視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從西歐諸國、東亞諸國(韓國、日本、新加坡)等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經驗來看,它們都比較重視對弱勢群體權利的保障。西歐國家的做法是:在經濟步入較長的波動時期時,實施福利國家社會保障政策,建立福利國家,實行“社會市場經濟”;以“收人均等化”為目標,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險、社會福利補助、累進稅制政策,尤其注重社會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諸多社會保險的建設;采用各種政策措施促進充分就業;所有這些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政策,改善人民的生活,緩解工業革命和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帶來的貧困和失業等問題,緩和工人的不滿和反抗,促進社會安定,也促進經濟的增長,幫助這些國家成功跨越“中等收人陷阱”。東亞諸國的經驗:注重公民受教育權的保障,使得勞動者素質有了大幅度提高;注意對農民權利的保護;實施公民“收人均等化”措施,使基尼系數保持在較低水平。相反,多數拉美國家在步人“中等收入”之后,長期陷入“中等收人陷阱”之中,它們的深刻教訓是未能充分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沒有能夠讓人民平等共享經濟發展利益,而是由少數高收人群體獨享經濟發展成果,導致貧富差距懸殊。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實現社會正義,有助于國家與社會實現經濟發展的階段性跨越,反過來也為弱勢群體提供自身發展的各種條件奠定社會與經濟基礎。

(三)“我們”永遠在一起

重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最終的倫理意義在于為弱勢群體的個體性提供“回歸之路”,促使“我們永遠在一起”。重要的問題在于作為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義務主體的國家該如何作為?國家重視弱勢群體權利,應當履行以下兩個方面的義務:第一,“尊重—保護”義務。國家尊重義務是指國家避免和自我克制對個人自由的侵害,也就是說要尊重弱勢群體權利,避免對弱勢群體權利的侵害,包括尊重弱勢群體自由選擇的權利、平等地獲得權利的機會等等。第二,“給付一保障”義務。國家給付是指公民通過自身努力不能達到基本權利的最低要求時國家予以救助的義務,這種給付義務實質上也是為了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的保障。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給付義務包括兩個方面:制度給付和行政給付。首先,制度給付是指國家的立法義務。國家要建立和完善弱勢群體的立法,如在反歧視、促進就業和教育等領域。但是,國家的制度給付必須是合理的公正的,規范和調整弱勢群體權利的制度不能有失偏頗,成為弱勢群體權利行使的限制。其次,行政給付主要是指行政義務。行政義務是國家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進行的執法行為義務。國家積極主動的行為使弱勢群體實現自身權利,特別是要為弱勢群體提供必要的實現權利的條件,尤其給予弱勢群體以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物質條件和幫助。

注釋:

①數據來源于東南大學道德發展研究院的《2017年全國道德數據發展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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